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精選5篇)

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精選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協議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麼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1

  甲方:xxx建設開發總公司

  乙方:xxx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依據總包與分包安全生產用電協議如下:

  一、現場臨時用電範圍:

  生活區(宿舍、食堂)、施工現場

  二、甲、乙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1、甲方負責對現場和生活區的總配電櫃二級箱,符合規範標準要求。

  2、甲方有權對勞務分包隊開關箱(三級箱)以及設施裝置進行監督檢查,使其設施、裝置符合規範要求。

  3、生活區配電線路按規範要求做好,保證生活區用電安全。

  4、甲方對現場人員和特殊工種的教育、考核符合實名制管理要求。

  三、乙方的權力、責任和義務

  1、乙方負責在現場使用的二級箱以下線路(三級開關箱)符合甲方以及北京市臨電管理規範要求。

  2、乙方臨電管理人員應符合北京市特殊工行業要求。

  3、乙方應對生活區用電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維護。

  4、食堂的設施應符合衛生防疫和臨電規範要求,電費計量每度為xxx元。

  5、乙方對現場設定的所有線路、配電箱等不準隨意挪動,箱內電氣裝置禁止隨意拆除或損壞,其中包括各類標識籤等。

  6、活動式動力箱及照明箱必須使用合格的橡套電纜,長度不得超過30米,禁止使用塑銅線或膠紫線,線路不準拖地,嚴禁使用插線板,手動工具絕緣應良好。

  7、禁止非電工壓接各類用電裝置(如電焊機、振搗棒、打夯機、手提式電動工具及其它裝置等)。

  8、三級配電箱,配電箱內插座安裝牢固,箱體要保持整潔,每次使用完後應及時斷電清理,每臺用電裝置必須有各自的專用開關,嚴禁用同一個開關控制2臺及2臺以上的用電裝置。

  9、行燈區域性照明必須採用36V以下安全電壓,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並耐熱耐潮溼。燈泡必須有金屬防護網,線路使用橡套軟電纜,手動電動工具應使用Ⅱ類工具和Ⅲ類工具,可不做保護接零,設專用開關箱內設短路,漏電保護裝置,開關箱的電源線採用橡套軟電纜,敷設與動力活動箱相同。

  10、電焊機的一次電源線長度應不大於5米,進線處出必須設定防護罩,二次線宜採用YHS型橡皮護套銅芯多股軟電纜,電纜的長度應不大於30米,且雙線必須到位,壓接應牢固,焊把線應不得有破損、龜裂、斷口等現象。禁止使用鋼筋、鋁線、塑銅線代替焊把線,電焊機的外殼必須接零保護。作業中必須設看火人,帶用火證及滅火器,接、拆電源線必須由專業電工操作。

  11、木工棚、鋼筋場電氣裝置及機械裝置必須達到三級保護、兩級漏電裝置。電鋸、電刨禁止使用倒順開關,裝置必須保護接零,線路埋地或穿管敷設,保證一機一閘一箱,所有用電裝置在下班時拉閘斷電,鎖好配電箱,上班前檢查裝置無差錯後方可作業,禁止裝置帶病或帶故障執行。

  乙方現場使用的用電設施和機電裝置應美觀、整齊。

  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如與《安全生產協議書》發生矛盾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xxx建設開發總公司 xxx裝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負責人: 乙方負責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2

  甲方: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保障施工現場的用電安全,依據《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59—99)的要求,以及新欣園《臨時用電管理規定》,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一致,特制定如下安全用電條例,以供乙方用電時遵守執行。

  一、甲方職責

  1、甲方對乙方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用電教育,制定現場施工用電管理制度。

  2、甲方每天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巡迴檢查,若發現違章、隱患作業及時責令乙方停止作業並及時整改,對於整改不力者有權進行處罰。對存在重大隱患和發生威脅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甲方有權緊急停電處理。

  二、乙方職責

  1、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現場施工用電制度及國家相關臨時用電規定。乙方嚴格執行電氣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持全國統一頒發的有效地電工操作證作業), 現場作業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性相適應。

  2、乙方在簽訂臨時用電安全協議的同時需如實申報用電負荷量,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後方可進行用電作業。

  3、乙方在臨時用電裝置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的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範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範,並接地良好。

  4、乙方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規定,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如需增加負荷須向甲方申請批准後方可增加。

  5、若乙方借用甲方裝置、線纜時,需保證完好並需交納一定數量的押金。

  三、施工現場安全用電條例

  1、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並採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

  2、臨時用電線路及裝置的絕緣應良好,臨時用電線路一般不允許埋地敷設,架空線應採用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孤垂與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於2.5m,穿越機動車道不低於5m。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杆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管道、閥門上。

  3、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措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並懸掛安全標識。配電箱中心點與地面的垂直距離宜為0.8——1.6米,箱內裝置必須完好無損,安裝牢固,導線接頭包紮嚴密,絕緣良好,電源線進箱處做固定。箱內分路應標註明確。箱門內側應標有單線系統圖,箱內應配鎖,並由專人負責。配電箱應擺放整齊, 周圍不能有雜物。

  4、嚴格執行“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的用電安全規範。施工現場的配電箱和開關箱應配置兩級漏電保護,並選用電流動作型,漏電動作電源部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不大於0.1S,定期對漏電保護開關進行靈敏性檢驗。施工現場必須採用TN—S接零系統“即三相五線制”一定要落實到位。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四個一”規定。

  5、在使用電焊機等電氣裝置時必須穿戴好防觸電防護用品;對規定使用接地的用電機具的金屬外殼要做好接地保護,使用不小於6m㎡黃綠線且接地電阻不大於10歐姆。

  6、所有用電裝置都必須接保護線並安裝插頭,嚴禁用電線直接插入插座使用,不要隨意將三眼插頭改為兩眼插頭。插座應使用專用地拖,應安裝在非木質阻燃絕緣電器安裝板上。

  7、不許私拉亂接電線,不私自或讓無資質的人員鋪設電線和接裝用電裝置,安裝、電動工具。

  8、在更換熔斷絲、拆修用電裝置、用電機具、電動工具或移動用電機具裝置時必須切斷電源,不能帶電操作。

  9、雷雨天應將臨時用電裝置停用,在施工作業區人行走,不要用手觸電杆及電杆拉線,以防觸電

  10、發現用電裝置、用電機具、電動工具冒煙或聞到異味時,要迅速切斷電源進行檢查。發現電線斷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揀。派人看守,不讓人、車靠近,特別是高壓導線斷落在地上時,應遠離其8米範圍以外。通知電工或供電部門處理。

  11、焊接機械安全標準

  11.1焊接機械應放置在防雨和通風良好的地方。焊接現場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機變壓器的一次側電源線長度應不大於5m,進線處必須設定防護罩。

  11.2使用焊接機械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對發電機式直流弧焊機的換向器,應經常檢查和維護。

  11.3焊接機械的二次線宜採用YHS型橡皮護套銅芯多股軟電纜。電纜的長度應不大於30m。

  11.4焊接機械的外殼必須良好接地,不得采用金屬構件或結構鋼筋代替二次線的地線。

  12、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標準

  12.1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範要求的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

  12.2一般場所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時,應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小於0.1S的漏電保護器。12.3露天、潮溼場所或在金屬構架上操作時,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防濺的漏電保護器。

  12.4手持電動工具的負荷線必須採用耐氣候型的橡皮護套銅芯軟電纜,並不得有接頭。

  12.5手持式電動工具的外殼、手柄、負荷線、插頭、開關等必須完好無損,使用前必須作空載檢查,運轉正常方可使用。

  13、臨時照明器的安全標準

  13.1正常溼度時,選用開啟式照明器;在潮溼或特別潮溼的場所,選用密閉型防水防塵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燈頭的開啟式照明器;含有大量塵埃但無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採用防塵型照明器;對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的場所,必須按危險場所等級選擇相應的防爆照明器;在振動較大的場所,選用防振型照明器;對有酸鹼等強腐蝕的場所,採用耐酸鹼型照明器。

  13.2一般場所宜選用額定電壓為220V的照明器。對下列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在潮溼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24V;在特別潮溼的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於12V。

  13.3使用行燈應符合下列要求:

  13.3.1電源電壓不超過36V;在特別潮溼的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裝置作業裝設的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應超過12v。

  13.3.2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並耐熱耐潮溼。

  13.3.3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

  13.4.4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

  13.5.5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14、以上條例未盡事宜按甲方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定執行。

  四、應急處置觸電事故

  電流對人體的損傷主要是電熱所致的灼傷和強烈的肌肉痙攣,這會影響到呼吸中樞及心臟,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驟停,嚴重電擊傷可致殘,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1、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應立即拉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若無法及時找到或斷開電源時,可用乾燥的竹竿、木棒等絕緣物挑開電線。

  2、將脫離電源的觸電者迅速移至通風乾燥處仰臥,將其上衣和褲帶放鬆,觀察觸電者有無呼吸,摸一摸頸動脈有無搏動。

  3、施行急救。若觸電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時,應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時實施心肺復甦搶救,另要及時打電話呼叫救護車。

  4、儘快送往醫院,途中應繼續施救。

  五、用電安全事故責任劃定協議

  1、甲方職權範圍

  甲方只負責施工現場總配電箱電源進線側以上的安全供電管理工作。

  2、乙方職權範圍

  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甲方供電出口以下的(包括電源電纜線)用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事故責任

  3.1由於乙方用電技術、安全管理不到位、用電安全自我防範意識薄弱而導致人員觸電傷亡、電氣裝置損壞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3.2由於乙方違反本協議而導致的人員觸電傷亡、電氣裝置損壞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六、本協議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負責人:

  聯絡電話:

  乙方單位負責人: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原則,就乙方因生活所需,使用甲方臨時用電一事,結合本項事宜具體情況,為明確乙方在使用甲方臨電、臨時供水過程中的相關責任與義務,達成以下協議條款,希雙方共同遵守!

  一、臨時用電安全;

  1、甲方所提供給乙方的臨時用電主電線路由甲方負責管理,發生故障後乙方應派人無償協助甲方相關人員即時處理,乙方負責並承擔乙方接線處(含配電箱)到乙方用電器範圍內的所有線路的安全及費用。

  2、乙方在使用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守相關用電安全規範,不得私拉亂接,若發生人生傷亡事故、火災事故、財產損失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3、因乙方使用的臨電為甲方施工用電,電壓、電流強度隨甲方用電器啟動或電網電壓、電流強度而變化,可能導致乙方用電設施損壞或財產、人身傷亡事故,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4、因電網或甲方自行安排停電,恢復供電時甲方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在停電間歇不得隨意接拆線路或用電器,否則發生人生傷亡及財產損失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5、根據規定,乙方必須設定地方計量單位檢測合格的電度表,甲方對其計量表有異議時可要求乙方重新更換,乙方不得阻止。

  6、乙方至少應配備一名具有國家認可相關操作技能電工負責乙方區域內日常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工作,並接受甲方機電人員管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7、甲方提供給乙方臨時用電乙方只能作為生活及照明用電,不得另作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電,也不得用作施工用電。乙方不得使用大功率用電器。若因乙方使用不當,給甲方電線路,用電設施、變壓器、人身財產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8、乙方嚴禁使用掛鉤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

  9、乙方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乙方未按要求安裝漏電保護器、私自解除已安裝的漏電保護器及擅自調整漏電保護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臨時用水:

  1、乙方臨時用水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接水口連線引水,並按要求設定經相關機構檢驗合格的計量表,經雙方確認後方可安裝,甲方對其計量表有異議時可要求乙方重新更換,乙方不得有異議。

  2、甲方提供給乙方臨時用水乙方只能作為生活用水,不得另作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水,也不得用作施工用水。在使用過程中乙方應保護好甲方提供給乙方的主水管道不被破壞,若因管道發生故障乙方應無償派人協助甲方共同及時解決。

  三、其它:

  1、經雙方共同協商,為確保雙方各項責任、義務的順利履行,雙方約定乙方至合同簽訂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人民幣20000元;待合同終止後,乙方履行完全部責任義務甲方無息退還乙方保證金。若在履行協議過程中乙方違約,甲方可視具體情況酌情扣除乙方保證金後無息退還乙方剩餘保證金,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2、經協商,雙方電價為: 元/度;水價為 元/立方;每月底由雙方相關人員共同抄表,核實,次月2日前乙方將雙方確定的上月用電用水費用上繳甲方綜合辦公室,若因乙方延期不予繳納,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停止向乙方供水供電,拖欠費用在乙方上繳保證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有異議。

  3、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水、電是經地方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接入,同時也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管,若因乙方接入甲方水、電受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處罰或約束,由乙方負責協調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及罰款由乙方負責支付,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因乙方無力協調,甲方視具體損失如實扣留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作為彌補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並同時終止本協議。

  4、因乙方用電、用水給第三方造成的財產損害、人身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及費用。

  5、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臨時生活用水、用電只是短期行為,隨著甲方臨時場地、設施變拆會及時中斷,甲方臨時場地、設施變拆中斷前3日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應做好相關中斷後準備工作,甲方中斷後乙方不得阻攔干擾甲方正當行為,否則視乙方違約,甲方可扣留乙方所繳納的保證金,作為彌補乙方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6、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電氣裝置帶病執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乙方直接中止供電。

  7、乙方臨時用電應事先向甲方書面申請,電力裝置安裝、臨時用電所需電線、插頭、插座、開關應符號安全用電的要求;臨時用電期間應設專人看管臨時用電設施,用完及時拆除。

  8、嚴禁竊電和違章用電。乙方若有竊電及違章用電行為時,每發現一次按最高用電設施負荷量的10倍進行處罰。

  9、本協議終止日期為20XX年4月30日,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方主管部門要求拆除甲方臨時設施、地方糾紛、地方主管部門要求終止向乙方供電供水等)本協議即行終止,乙方不得有異議。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經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協議約定終止日期或雙方約定終止事項出現後即行終止。

  四、本協議發生爭議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上訴至人民法院仲裁。

  五、雙方約定本協議爭議仲裁上訴法院為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甲方單位:

  乙方單位: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20XX年1月5日

  日期:20XX年1月5日

  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確保工程分包專案臨時用電安全,依照國家安全生產法及安全管理標準以及《北京市施工現場管理法規及檔案彙編—臨時用電部分》和中建一局集團《工程專案安全生產標準—臨時用電部分》、《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北京市安全操作規程—臨時用電部分》《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臨時用電部分2003年》《中建一局臨時用電配電箱標準圖冊》,為強化安全管理,確保專案施工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就(),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書。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分包專案開工日期:

  分包專案竣工日期:

  二、 供、受電方式:

  1、供電方式:從甲方變壓器或指定配電箱一側引出供電電源線。(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約定)

  2、受電方式:乙方在甲方供電電源線以下安裝電度表及漏電開關用電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約定)

  三、 安全責任:

  1、甲方責任:

  1.1向乙方提供施工生產及臨時生活照明電源KW。

  1.2向乙方提供電源配電系統資料;保障和維護所提供電源(乙方電度表以上)的安全,並及時處理發生的故障。

  1.3用電期間,事故停電或者其它原因停電,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及時安排恢復供電。

  2、乙方責任:

  2.1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自乙方電錶及以下)的用電安全。

  2.2確保本單位用電負荷總容量在1.1條款規定負荷內,禁止超負荷用電。

  2.3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北京市地方標準和甲方關於臨電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本單位管轄範圍內(自乙方電錶及以下)的電氣系統與甲方電源系統相容,保障整個現場臨時用電系統的安全。

  2.4本單位管轄範圍內(自乙方電錶及以下)臨時用電系統的施工、管理應由相應等級的專業電工完成,禁止非電工從事應由電工完成的工作。

  2.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電源,在乙方管轄範圍內,發現非本單位人員擅自用電者,乙方應予以制止或拆除。

  2.6發生有礙整個系統安全的隱患或問題後,必須立即向甲方報告。需要甲方所提供電源停電配合的,提前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並由甲方人員完成(因緊急情況需要除外)。

  2.7得到甲方停電通知或發現現場臨時停電後,乙方應主動切除本單位所有用電負荷,以防止因突然來電造成事故。

  2.8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及甲方有關文明安全施工的規定,服從甲方對現場臨電的統一管理要求,加強本單位臨時用電管理、規範現場電氣設施及防護設施,完善內業資料。

  2.9乙方使用的所有關電氣裝置、材料、電動工具、配電裝置等必須經過甲方驗收合格後方可在施工現場使用,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施工現場禁止使用的電氣裝置、材料。

  2.10乙方在對本單位現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過程中應對安全用電做出專項教育,並將教育記錄報告甲方備案。

  2.11因乙方違反有關規範、標準、規定及本協議,引發電氣災害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一切責任、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對分包單位的規定:

  1、分包單位都應設一名臨時用電施工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機械裝置、臨電工程。保證施工生產用電安全,分包單位必須有兩人以上的專業維修電工,負責本單位責任區域的臨電維修、維護、保養工作,專業電工操作時應穿戴好相應的勞保用品,使用絕緣良好的工具進行電器安裝、拆、接、停、送電工作,在進行上述工作時,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順序、臨時用電作業規範和所做工程專案的用電裝置容量,正確匹配選擇電器材料。

  2、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的裝設,均按三項五線制供電和三級供電逐級保護的規範執行。各種電源線的敷設及間距應嚴格按規程規範進行,防護措施、設施完善、標準。具體規定如下:分配電箱(二級箱)至開關箱(三級箱或流動箱)30米。開關箱與控制的裝置之間的一次電源水平距離,固定裝置不得大於3米(含3米),移動裝置(含手持電動工具)不得大於5米(含5米)。施工現場的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流動控制箱均應安放在乾燥通風良好的場所,不準安放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煙氣、蒸氣、液體浸濺及熱源烘烤處,更不得安裝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和強烈震動的場所,否則,必須做特殊處理。

  3、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所屬分包的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必須有明顯的工作零線端子或保護零線端子,為避免誤接,兩種端子板必須有明顯的標識。各種機械裝置的金屬外殼、電箱托架、箱門及箱內電氣安裝板必須做好保護接零(地),各種電源線壓線時必須使用壓線鼻子,壓接牢固。

  4、分包單位的用電工程必須嚴格按規範執行,每臺用電裝置必須執行“一機一閘,一箱一漏”的原則,禁止一個控制開關同時控制兩臺及兩臺以上的用電裝置(含插座)並確保箱內開關、電器必須在任何情況下均可使用電裝置實施隔離。

  5、分包單位的用電裝置,除必須做保護零線外,還必須在裝置負荷線的首端設臵漏電保護器,為保證用電安全,漏電保護器應裝設在配電箱內電源隔離開關的負荷側。

  6、漏電保護器、電箱必須使用中建一局指定廠家產品。開關箱內的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得大於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得大於0.1S,潮溼和有腐蝕介質場所必須使用防濺型漏電保護器,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得大於15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不得大於0.1S。

  7、分包單位所屬的控制箱、流動箱應保持乾淨整潔,箱內不準存放任何雜物,機械裝置的開關電器應經常清理,不得受油汙和雨水的侵蝕,配電箱、控制箱周圍1米內不得存放任何物料,使用的電源線必須保證絕緣良好,不準使用絕緣層老化脫落、破損斷裂的電線電纜。

  8、施工現場的區域性照明用電必須使用36V的安全電壓,區域性照明應使用符合安全標準的'行燈(橡膠手柄手把燈),手把燈的燈頭、開關等零部件必須保證完好、靈敏,燈罩、燈傘穩固。手把燈的一次電源線必須使用三芯橡套電纜,使用行燈的人員應特別重視線纜的敷設、支掛及保護措施,防止線纜被物壓、水浸泡造成損壞線纜發生事故。

  9、地下室、潮溼場所或金屬容器內使用的照明電源必須使用12V的安全電壓。作業人員必須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絕緣鞋、絕緣手套、工作服)使用相應的絕緣工具,並設專人進行監護。

  10、夜間施工照明使用的碘鎢燈必須符合下列規定:碘鎢燈必須使用密閉式的燈頭;室內架設高度不得低於2.4米;室外架設高度不得低於3米;一次電源線(三芯橡套電纜)長度不得大於5米;使用的插頭、插座必須匹配吻合連線;禁止使用塑膠線及塑膠護套線。碘鎢燈使用時放臵的位臵應選擇即安全又防火的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必須清除乾淨,不能清除的必須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否則禁止使用碘鎢燈。

  11、所用電源線都應使用合格絕緣電纜線,不準使用雙股或多股塑膠線、絕緣層老化失效的電源線。各種電源線應保證絕緣良好,敷設線路安全可靠,線路支掛敷設防護措施得當;在用電場所應是看不見明線、消滅拖地線,特別是電源線穿過現場道路、消防通道、坑、溝、槽和圍牆邊沿等危險場所;必須加設套管或採取其他的可靠保護措施。預防因人踩物壓、冰雪、水淹浸泡致使電源線受到損壞,導致觸電事故發生。

  五、補充協議:

  1、分包單位特種(電工)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持《全國或北京市特種作業操作正式證》准許上崗作業.

  2、分包單位必須按總包方的要求購買重要勞動保護用品(臨電),同時為各自的施工人員配備合格的重要勞動保護用品,分包單位所有購買的重要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是中建一局集團指定產品(臨電),並嚴格按照《中建一局集團臨時用電配電箱標準圖冊》、《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管理;分包單位不得擅自採購和使用非定點產品。所有進場的重要(臨電:二級配電箱、開關箱、裝置控制箱必須與甲方施工現場供電系統使用同一廠家產品)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經甲方安全部門及材料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3、分包單位必須根據工程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性配備足夠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明確職責,並建立電工值班制度,確定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現場各類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確定檢修和維護責任人。

  4、電工的工具、防護用品及電氣裝置檢驗報告和合格證必須及時上報甲方安全部門備案。

  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起,至雙方書面解除用電協議止。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持一份,甲方安全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乙方單位(蓋章)

  甲方負責人簽字:乙方負責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臨時用電安全協議書5

  甲方:

  乙方: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明確甲乙雙方的臨電安全管理責任,切實做好貴安新區貴安小鎮中八安置房一期施工二標專案的臨電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50194—93)、地方、公司及本專案的臨時用電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貴安新區貴安小鎮中八安置房一期施工二標專案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同時依據甲乙雙方合同要求,特簽訂此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協議書。

  一、說明

  1、甲乙雙方應根據合同及本協議要求,分別認真做好各自的臨電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和杜絕各類電氣傷亡事故的發生。

  2、甲乙雙方在履行法律法規要求的安全職責過程中,需要甲乙雙方合作共同完成的工作,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協議約定的工作程式執行,確保法律法規要求的職責得到落實。

  3、甲乙雙方依據國家地方法律法規、合同及本協議內容在施工過程中留存的書面記錄,做為甲乙雙方履行各自安全職責的主要證據。

  二、責任劃分原則:

  甲乙雙方分別作為獨立的法人單位,均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臨電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作為法人單位應當履行的責任,切實加強各自單位臨電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各自的臨電安全管理體系。

  三、甲方責任:

  1、甲方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50194—93)及國家、地方、甲方上級單位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規定等要求,監督現場所有施工單位遵照執行。

  2、甲方電氣專業人員應熟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技術、操作、使用、安全等相關知識和要求,定期組織對現場用電線路及裝置進行檢查。

  3、甲方負責提供用電電源及從箱變到二級配電箱的配電系統設施,負責組織臨電施工人員按照規範要求安裝從箱變到二級配電箱的配電系統,組織其驗收並上報電氣安全主管部門。

  4、因甲方提供配電設施自身質量問題造成的裝置和線路電氣事故,由甲方承擔主要責任。

  5、甲方負責現場從箱變到二級配電箱的配電裝置、線路的執行、維護、檢修及監督管理,保證以上配電系統的正常安全執行,並定期對以上設施監督檢查。

  6、從二級配電箱以下(包括從二級配電箱接出的電纜)的所有配電設施由所用電單位負責提供,甲方負責對其進行監督管理。

  7、甲方定期對乙方施工人員進行臨時用電安全常識教育。

  8、甲方負責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對各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的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四、乙方責任:

  1、乙方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JGJ46—2005)、《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範》(GB50194—93)及國家、地方、甲方單位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規定等要求,嚴格執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並接受甲方的監督管理。

  2、乙方負責自行提供從二級配電箱以下(包括從二級配電箱接出的電纜)的所有配用電設施,並設定臨電負責人,由其負責本單位所有配用電設施的執行、維護、維修管理。乙方自行提供的配用電裝置、設施、工具、線纜存在缺陷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3、乙方自行提供的配用電裝置、設施、工具、線纜必須滿足規範及甲方要求,如乙方不按照規定要求配置,甲方有權禁止其入場使用並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如乙方不按規定要求配置自行提供用電設施而導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4、乙方必須在進場前一週提交用電申請表,將本單位所需用電電源負荷及數量上報甲方,由甲方批准後根據甲方制定方案措施由乙方負責實施。乙方未提交用電申請或未經甲方批准或批准後不按甲方制定方案措施實施的,而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乙方負主要責任。

  5、乙方必須在進場後一週內負責將本單位臨電人員名單及低壓電工操作證上報甲方。乙方現場所有臨電人員必須持有效電工操作證上崗,操作證不得作假,不得超過有效期限;無證上崗人員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6、未經專案批准,乙方不得隨意挪動現場臨時用電設施,不得亂接拉電源。一經發現,甲方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處理。

  7、建築物內不得隨意設定220/380V照明、插座等用電設施,如需設定,必須提前向甲方報請用途及批准後方可設定。

  8、乙方宿舍、廚房、庫房等場所照明用電嚴格按照臨電規範和專案規章制度,禁止隨意使用220/380V電壓照明,其他生活用電在經甲方同意並有用電批准單後方可使用。乙方負責本單位節約用電工作,人走燈滅,杜絕裝置空載、超載執行。乙方未經甲方批准就使用而發生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9、甲方在乙方每間宿舍內安裝了漏電配電箱及220V插座1個,此插座用途為提供手機充電及夏天電風扇、冬季電暖器用電,限定負荷上限為1KW(單相),此插座嚴禁改變使用用途,嚴禁用於電爐、電熱水器、電熱毯、電飯鍋等用電,嚴禁超負荷使用,乙方不得私自改變插座位置,嚴格遵守《生活區宿舍用電管理規定》。乙方不遵守本條規定內容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10、乙方不得私自移動、改動現場的一切用電設施、裝置和線路。不得隨意亂拉亂接線路及裝置,防止觸電及火災的發生。如確有需要,必須經甲方電氣專業工程師檢視同意後,通知臨電電工接線安裝,按批准方案進行施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私自改動而發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擔主要責任。

  11、乙方人員不得砸撬破壞配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必須嚴格服從甲方專案及臨電人員的監督管理。使用過程中乙方必須由臨電專業人員巡迴檢查,發現電氣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及時上報甲方,確保安全用電。

  12、施工現場配電箱、櫃周圍3米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及其他一切材料和物品。

  13、乙方負責嚴格遵守執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接受甲方監督管理。

  14、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現場用電安全管理工作,由乙方臨電負責人負責。乙方領導及現場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每個在場人員用電的安全教育,並以身作則嚴格遵守甲方的用電規定。

  15、乙方在完工退場前,必須把從甲方領取的裝置和剩餘材料按收發記錄量退回,如有丟失和損壞,按實物採購價格的兩倍扣罰。

  16、各種施工機械、電氣裝置在使用前必須經機修人員及電工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17、開關箱與所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裝置的水平距離不得大於3米,與分配電箱的距離不得大於30米。開關箱內安裝漏電開關、熔斷器及插座。電源線採用橡套軟電纜線,從分配電箱引出,接入開關箱上閘口。

  18、現場每臺電氣裝置應有各自專用的開關箱,開關箱安裝漏電保護開關的漏電動作電流應為30mA以下,必須實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制,嚴禁同一個開關電器直接控制兩臺及兩臺以上用電裝置(含插座)。配電室至各支路均採用三相五線制,接地保護。

  19、施工現場照明用的流動性碘鎢燈應採用封閉式碘鎢燈,採用金屬支架安裝時,支架應穩固,燈具與金屬支架之間必須用不小於0.2米的絕緣材料隔離,嚴禁採用木棒作支架。照明線路不得拴在金屬腳手架上,嚴禁在地面上亂拉、亂拖。

  20、施工現場所使用的各種電焊機,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迴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焊把線必須加裝電焊機漏電保護器。其一次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二次線應使用專門的焊把線且必須使用快速插頭,其長度不得超過30米,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必須安裝可靠防護罩。

  21、施工現場設定配電箱,其前後2米範圍內不得堆放任何材料,防止影響電工的維護和操作。

  22、配電箱、櫃放置應平穩,移動式配電箱不得置於地面上隨意拖拉,應固定在支架上,其箱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於0.6米,小於1.5米。

  23、維修時應切斷電源,掛醒目的警告標誌牌(如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等字樣)或一人工作、一人看護。

  24、如發現電氣出現燒蝕、鬆動等情況,應立即進行檢修。任何人均不得將任何用電裝置的電源線直接勾掛在電氣裝置上,一經發現應立即加以制止。

  25、施工現場地下室、潮溼場所、施工作業面等處照明使用36V低壓,甲方僅提供樓層、樓梯低壓照明幹線,低壓照明支線、低壓燈泡及行燈由乙方自行解決。

  26、現場配電箱需上鎖並由臨電人員負責維修及保養,所有施工人員不準擅自撬、拉、拽配電箱門,違者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接受罰款。

  本協議經立協議雙方法人單位蓋章或現場負責人簽字後生效,有效期從xx年xx月xx日至合同任務結束。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存放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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