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約定協議書模板集合9篇

財產約定協議書模板集合9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各種協議書頻頻出現,簽訂協議書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到底應如何擬定協議書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財產約定協議書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1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概述

  在我國,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關係共有兩種,即法定夫妻財產關係和約定夫妻財產關係。夫妻約定財產製正是基於夫妻約定財產關係產生的,是夫妻以契約、協議的方式決定婚前和婚後財產歸屬、管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約定財產製的法律效力要高於法定財產製,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

  二、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內容

  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財產約定的內容。夫妻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的內容十分廣泛,雙方既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既可以對已經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還可以對可能取得的財產進行約定。財產的形式種類也相當多樣,包括房產、車輛、貴重金屬、貨幣、股票、債券、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甚至包括債權,等等。

  2.財產關係的約定。夫妻可以對部分財產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全部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一是自由原則。夫妻在約定財產內容時,任何人不得強迫其訂立契約,強迫對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約定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必須是夫妻雙方自己真實的意願。二是公平原則。禁止一方借簽訂夫妻財產約定之機,侵佔另一方權益,剝奪對方權利,免除自己義務,違背公平原則。在我國目前情況下,夫妻財產約定內容公平原則的適用,應注重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得簽訂歧視婦女、侵害婦女財產權益的財產約定。三是合法原則。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準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對雙方年齡的要求規定。夫妻之間訂立財產約定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權約定。同時,要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於22週歲、女性不得早於20週歲。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並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不得規避養老育幼等法律義務,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四、夫妻財產約定製的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的拘束力,即約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如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契約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約財產的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關鍵在於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

  五、妻約定財產製存在的分歧和不足

  1.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法律地位的觀點存在分歧。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法定財產製和夫妻約定財產製兩種形式的夫妻財產製。多數專家都認為夫妻法定財產製是夫妻財產製的根本形式,夫妻約定財產製只是夫妻法定財產製的補充,二者關係並不平等。但也有部分專家認為夫妻約定財產製和夫妻法定財產製有著平等的法律地位,都是夫妻財產製的基本制度。筆者比較傾向於後者的觀點。因為,首先在立法上,新《婚姻法》第十九條將夫妻約定財產製明確確立為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法定財產製相併列的夫妻財產製度。其次在法律適用上,約定財產製有著排斥法定財產製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的約定一旦成立並生效,就不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製。僅從這兩點就可以看出兩種夫妻財產製應該具有平等的地位。

  2.關於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型別存在分歧及對策。

  不少學者認為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對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立法陳述是一種限制選擇式立法模式,法條中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製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別財產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當事人選擇約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夫妻財產約定才有效,否則,財產約定無效,當事人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由楊大文主編的《親屬法》就持這種觀點。

  還有很多學者認為,對夫妻財產內容的約定是一種自由式立法模式,當事人可因婚姻的個別性和特殊性而對其財產約定內容進行自由選擇,只要不違法,不損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該約定就應認定為有效。王洪在其所著的《婚姻家庭法》持這種觀點。

  筆者較為認同後者觀點。既然允許當事人在法定財產製之外可以約定他們的財產關係,但又限制幾種財產製型別,這違背約定財產製的價值取向。而且這三種典型的財產製型別並不能窮盡婚姻當事人財產約定的方式與型別,所以,在夫妻財產約定上,在不違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應當允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選擇合理自利的形式,才能滿足婚姻當事人對財產約定的需求。

  對於約定財產製理解上的分歧,如果立法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在實踐操作中勢必將帶來很大的麻煩。

  3.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僅採用書面形式,缺乏必要的公證、公示程式。

  如果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間約定的,則該財產約定對其發生效力;而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間曾經對其財產所作過約定,而與其中一人簽訂合同導致糾紛,則該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對他不發生效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是否“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由此可見,這體現了法律對於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但這對於處在弱者地位的未負債卻要承擔償還責任的那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這方面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立法是有弊端的。如何解決?筆者認為應設立專門的夫妻財產約定登記部門及法規,夫妻約定財產時需雙方到登記部門進行財產約定登記並公示。當夫妻一方和第三人進行交易時,第三人可到登記部門查閱是否有財產約定登記,這樣既可以保護第三人交易的安全性,也能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此外,進行財產約定登記還可以解決約定生效的時間問題。

  更好地完善夫妻財產約定製,將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保障約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加美好,讓家庭更加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2

  甲方(男方): 身份證號:

  乙方(女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夫妻關係。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雙方經友好協商,對婚內財產的歸屬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雙方於 年 月 日購買的`位於 市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資人民幣 圓整所購買,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甲方。該房屋(包括但不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償還的全部房屋貸款部分)及房內全部物品、設施歸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乙方父母出資用於購買該房屋的全部款項共計人民幣 元(包括支付購房首付款及剩餘部分),系乙方父母贈與乙方個人的財產,歸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三、甲、乙雙方已完全理解本協議全部內容之含義,自願按本協議約定全面履行。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需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以下無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聯絡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聯絡方式:

  甲乙雙方與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現雙方為合法夫妻。甲乙雙方都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現有房產一處,位於 ,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 方。該房屋共計 萬。裝修及傢俱、電器的購買由 方出資。如果雙方離婚,該房產及房內傢俱電器歸乙方所有,甲方負責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到乙方的手續,房屋過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1.甲乙雙方如需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共同書面簽名方可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2.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如無明示則產生的後果由經手一方債務人自己負責,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對於離婚的約定:

  1.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但不限於婚外情、婚外性、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離婚),夫妻財產按以下約定處理:

  (1)男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財產,淨身出戶。

  (2)現在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如果在離婚之時,房貸仍未付清,則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後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應向女方賠償精神損失 萬元,在辦理離婚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女方。

  2.如果女方今後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3.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六、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互敬互愛,衷心希望雙方能白頭偕老。所以雙方必須遵守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如有違反則自願按協議約定內容執行。

  七、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乙 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4

  甲方:**,女,1971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長沙市雨花區**。身份證號:430

  乙方:**,男,196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430

  鑑於:

  雙方於20xx年*月3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於20xx年**月**日生育一女兒**。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對財產的歸屬達成原則性意見,特簽訂協議,雙方遵照執行。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現有財產如下:

  1、位於長沙市雨花區**的房屋,現房屋產權登記人為**;

  2、位於長沙市芙蓉中路**及車庫,現房屋產權證正在辦理之中;

  3、位於上述二套房屋內的其他設施。

  4、**執有的湖南**有限公司20%的股權。

  上述所列的所有財產均歸**所有,其中上述第2項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雙方一致同意產權人為**。

  二、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屬的約定:自本協議簽定之後,各自經手取得及以其名義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確定的財產範疇)歸各自所有,對方不得主張所有權。

  三、對於個人財產處理的約定: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後自己所得財產分別歸其個人所有,雙方經濟獨立,各自財產由個人完全支配處置,無須徵得配偶同意。同時,對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支出的必須費用,由夫妻雙方各承擔一半。

  四、對於共同財產處分的約定:夫妻婚後對於日常消費支出1000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開銷;凡處理超過1000元價值以上的錢物時,一方處置時必須經過配偶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一方未經共有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由處理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涉及到一方企業投資等的約定:企業投資權益的一方,因經營需要該企業融資借款時,若此投資權益形式為(①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②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③集體企業或股份制企業中的股份;④個人公司;⑤某外資企業的出資),則該債務均為企業法人債務,與配偶無關;若該投資權益形式為(①合夥人企業的合夥份額;②個體工商戶;③個人獨資企業),則該企業舉債時一方應通知其配偶,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

  六、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現有債務約定:現有債務情況如下:雙方因購房由**經手所欠債務35萬元,另外,本協議簽定後欲由**經手再向他人所借債務25萬元,此二項債務共計60萬元,由**承擔。

  七、對於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其他債務的約定:涉及到今後其他個人經手的債務時,一方對外舉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八、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所需的開支,由雙方各承擔一半;因為共同的利益或責任而產生的債務(包括因為共同的利益而產生的債務、子女因為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等情況下而產生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九、對於女兒周**撫養費用的約定:雙方對於**應當承擔共同的撫養責任,以有利於**成長的原則對子女進行撫養。**由**承擔主要撫養義務,**每個月承擔**撫養費用1000元,從20xx年起,按每年遞增200元支付,直至**大學畢業為止。承擔的方式為每年1月1日,3月1日,6月1日,9月1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現金支付。

  十、損害賠償的約定:如一方由於婚外情主動提出離婚的(或不提出離婚),且無過錯方有證據證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則分割財產,債權及債務外,有過錯方應支付給無過錯方精神賠償損害金10萬元,支付方式為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直接以現金支付給對方。

  十一、雙方因為履行協議發生爭議,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加以解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並經律師事務所見證後生效。

  甲方:

  乙方: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5

  男方:顏道義,1984年7月12日生,漢族,現住:小溪塔雲傑閣4單元702號,身份證號碼:

  女方:崔菊秀,1988年9月28日生,漢族,現住:小溪塔雲傑閣4單元702號,身份證號碼:

  甲女雙方於年月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結婚手續,為了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和子女撫養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雙方根據公平、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位於宜昌市夷陵區雲之傑閣4單元702號房屋(房權證字第號)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及家電、傢俱等均為女方崔菊秀個人財產,若今後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上述房產及全部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

  第二條、存款及個人收入所得

  婚後男女雙方有共同存款的系雙方共同財產,屬於個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僅限於工資收入等)屬於婚後個人財產。(親子活動安全協議書)

  第三條、債權債務

  1、由於位於宜昌市夷陵區雲之傑閣4單元702號房產系銀行按揭房屋,若男女雙方今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時,該房產此後的銀行按揭還貸款由女方自行承擔,離婚後對於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償還該房屋按揭款的費用,女方不對男方作任何經濟補償。

  2、婚前或婚後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由一方自行承擔。(注:個人債務指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借款等)

  3、男、女雙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

  4、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5、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而且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送對方的財物歸接受方個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繼承的遺產及其它受贈予的財產歸接受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對於離婚的約定:

  1、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婚外情、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按以下約定處理:

  (1)男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共有財產,淨身出戶。

  (2)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後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兒顏梓薇由女方撫養,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2、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婚外情、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男方必須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後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4、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第五條、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6

  男方:顏道義,1984年7月12日生,漢族,現住:小溪塔雲傑閣4單元702號,身份證號碼:

  女方:崔菊秀,1988年9月28日生,漢族,現住:小溪塔雲傑閣4單元702號,身份證號碼:

  甲女雙方於年月日在枝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結婚手續,為了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財產和子女撫養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雙方根據公平、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一致,對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位於宜昌市夷陵區雲之傑閣4單元702號房屋(房權證字第號)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及家電、傢俱等均為女方崔菊秀個人財產,若今後雙方離婚分割財產時上述房產及全部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

  第二條、存款及個人收入所得

  婚後男女雙方有共同存款的系雙方共同財產,屬於個人收入所得的(包括但不僅限於工資收入等)屬於婚後個人財產。

  第三條、債權債務

  1、由於位於宜昌市夷陵區雲之傑閣4單元702號房產系銀行按揭房屋,若男女雙方今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時,該房產此後的銀行按揭還貸款由女方自行承擔,離婚後對於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償還該房屋按揭款的費用,女方不對男方作任何經濟補償。

  2、婚前或婚後屬於一方個人債務的,由一方自行承擔。(注:個人債務指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借款等)

  3、男、女雙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資金出借數額達元的錢給予其他人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簽名同意,屬共同債權。

  4、男、女雙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錢,應由雙方一起簽名方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共同償還,無雙方共同書面簽名則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5、男、女雙方未經對方簽名而各自產生的債務,視為個人債務。而且對外借債時必須向債權人明示夫妻間的財產約定,該債務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借債人自己償還,另一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送對方的財物歸接受方個人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或繼承的遺產及其它受贈予的財產歸接受方個人所有。

  第五條、對於離婚的約定:

  1、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婚外情、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包括協議離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夫妻財產和子女撫養按以下約定處理:

  (1)男方自願放棄家庭全部共有財產,淨身出戶。

  (2)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女方所有(包括以後再購置的房產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三)女兒顏梓薇由女方撫養,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

  2、如果男方今後有過錯(包括婚外情、與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嚴重賭博等等越軌或違法行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男方必須賠償女方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0000元整。

  3、如果女方今後有過錯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4、如雙方無其它過錯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按正常離婚進行分配。

  第五條、雙方自願簽訂,清楚瞭解其協議的法律效力,並遵守約定內容。

  第六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7

甲方(男方):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乙方(女方):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夫妻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雙方經友好協商,對婚內購買的一處房屋的歸屬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於年月日獲得位於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權,由於該處經濟適用房尚未確定具體坐落位置,具體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積在乙方確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註明(該處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為該房屋)財產約定協議書

  二、本協議僅針對該套房屋的權屬問題及與該房屋有關的財產性權益進行約定,甲、乙雙方的其它財產不適用本協議。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購買該房屋產權及辦理相關手續的全部款項均由乙方支付,該房屋購買後為乙方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甲方承認該房屋為乙方個人財產並放棄有可能與該房屋產生的任何權益。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該房屋所產生的自然增值、投資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財產性收益均為乙方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該房屋的繼承權,該房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證號:)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利用婚姻關係擅自對該處房屋做出任何處置,如有違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損失的130%進行賠償。

  七、婚姻存續期間,如乙方需要委託甲方對該房屋進行處置、修繕等事宜,乙方應當向甲方發出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由乙方簽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雙方已完全理解本協議全部內容之含義,自願按本協議約定全面履行。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一致,應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以下無正文)

  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8

  甲方(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系男方 之妻。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相關合法擁有的財產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位於 省 市 區 街 號 幢 單元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 )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位於 省 市 區 街 號 幢 單元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 )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協議簽訂之後承諾自願繼續為女方以上房屋無償償還貸款。

  第二條、汽車歸屬

  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 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 萬元歸 方所有, 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將其名下的 萬元存款轉移到 方名下。此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如無共同存款,此條劃線作廢)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 公司 %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男方作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東因為此公司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和女方無關。

  第四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歸 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五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六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七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財產約定協議書 篇9

  甲方(男方):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乙方(女方):身份證號: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具有合法夫妻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現雙方經友好協商,對婚內購買的一處房屋的歸屬達成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於年月日獲得位於的經濟適用房購買權,由於該處經濟適用房尚未確定具體坐落位置,具體房屋坐落位置及面積在乙方確定後簽訂補充協議註明(該處經濟適用房以下簡稱為該房屋)。

  二、本協議僅針對該套房屋的權屬問題及與該房屋有關的財產性權益進行約定,甲、乙雙方的其它財產不適用本協議。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購買該房屋產權及辦理相關手續的全部款項均由乙方支付,該房屋購買後為乙方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甲方承認該房屋為乙方個人財產並放棄有可能與該房屋產生的任何權益。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該房屋所產生的自然增值、投資性收益及任何可能的財產性收益均為乙方個人財產,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甲方不得要求分割。

  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乙方死亡,甲方不具有該房屋的繼承權,該房屋由乙方子女:(身份證號:)作為唯一繼承人繼承。

  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利用婚姻關係擅自對該處房屋做出任何處置,如有違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乙方所受損失的130%進行賠償。

  七、婚姻存續期間,如乙方需要委託甲方對該房屋進行處置、修繕等事宜,乙方應當向甲方發出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由乙方簽字按手印方可生效。

  八、甲、乙雙方已完全理解本協議全部內容之含義,自願按本協議約定全面履行。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如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儘量協商解決,如無法達成一致,應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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