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1

  第一條

  凡報名參加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審慎的注意義務和自我保護義務,如在活動中發生脫團,或未經許可參與本公司安排的專案外活動(如下水游泳等)造成的人身財務損害後果,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受損害人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和本宣告妥善解決。

  第二條

  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宣告。代他人報名者,被代報名參加者如遭受人身財務損害,賠償責任公司同樣不承擔。本協議中關於免除公司賠償責任之約定效力,同樣及於本次活動的所有其他參與人。

  第三條 熟知並同意本次活動的所有行程與活動安排以及所有應注意事項和細節,充分了解本次活動所存在的風險及潛在的風險,願意獨立承擔本次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風險。

  第四條

  鼓勵參加者自行購買人身安全保險,活動中一旦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人身事故的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參加活動的成員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五條

  本次活動過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由本人獨立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自行承擔損失。如有損害結果發生,公司對於活動的任何建議均不屬於構成損害和過失原因。

  第六條

  由於自然災害、交通事故、設施裝置(如天氣、動物)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傷害,本公司不承擔相關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七條

  不宜參加此類活動未提前申明或執意參加者,在沒有醫療急救裝置的偏遠地區突發疾病或遇到事故等無法及時治療,本公司將不對此負責。

  參加本次活動者簽字: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2

  一、宣告:

  1、該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活動發起人、組織者或領隊(以下協議中簡稱:發起者)和同行成員明確知曉戶外活動所存在的風險,提高參加人員的抗風險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動的發起人和同行成員在活動中出現的相關賠償及法律連帶等責任,讓戶外活動更加安全、健康、快樂、有意義。

  2、活動中,對於違反國家相關法規、惡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為的事件,則不在此協議範圍內,必須由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凡報名參加活動的人員,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均視為你已經仔細閱讀和完全理解並同意接受《青春飛揚戶外騎行俱樂部免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並要在註冊成為會員時簽字和在本協議上簽字。

  4、此協議為相關責任的豁免、權利的放棄、風險的承擔和免賠的協議。你如果在此協議上簽字,潛在代表你就已經完全知曉、理解和同意接受《青春飛揚戶外騎行俱樂部免責協議書》全部條款,你就放棄了向活動發起者和其他成員提起訴訟的權利;永遠免除活動的發起者和同行成員的賠償及法律連帶責任。

  二、風險的承擔:

  我參加戶外活動是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依簽署此有關豁免、權利放棄和風險自擔的協議為前提條件的。我知曉活動的發起者只是活動的聯絡人,並非職業的領隊、嚮導或有許可證的急救人員。我知曉領隊、嚮導和急救人員及同行的成員可能並沒有參加過戶外生存課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訓和經驗。我知曉他們並不能對我安全負責。

  三、關於豁免責任,放棄權利和賠償的協議內容:

  1、本次活動非商業活動,非旅行社組團旅遊,也非贏利性質自助遊活動;是屬於個人設計的出行日期及路線,活動性質僅限共同愛好者自願參加、共同參與、風險自擔、責任自負;全程遵循“自助,互助,低碳環保”的原則;發起者和其它參加活動人員一樣,同樣也是自願參與者,對其他參加者沒有絕對的管理和支配權力;對於活動中突發的一切足以影響到大家切身安全和利益的不可抗因素等重大事項尚需參加者共同商定;活動中發起者僅有義務對全隊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參加者也有義務服從活動的整體安排。

  2、凡報名參加本次活動的人員均視為你已經仔細閱讀、完全理解責任豁免、權利的放棄、風險的承擔和賠償的協議的全部條款內容。代他人報名需告知被代報人《戶外活動免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參加活動的被代報人也視同接受了本協議全部條款。同時,

  我知曉報名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援,知曉並同意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後,報名後視同其家屬也已知情並同意。

  3、戶外運動不同於常規的旅遊活動,採取的線路也不是一般的常規旅遊線路,有時氣象條件也非常規,而是具有一定的'探險性質;該項運動本身最大的特點在於其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活動安排的時間是估算時間,實際活動時間可能出現較大的差異;報名前,我已閱讀活動內容和《戶外活動免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並經過合理判斷,同意接受本活動計劃和《戶外活動免責協議書》全部條款,同意自行承擔本次活動的所有的風險和後果;包括交通工具及其他第三方設施帶來的風險;如果由於我的行為和我的參加而導致了第三方的財產損失或個人傷害,我同意免除所有其他人的賠償連帶責任。

  4、參加本次活動,包括登山、徒步、郊遊、住宿(露營)、就餐以及活動和裝備的使用等都存在有潛在危險,可能會受到身體損傷、癱瘓、甚至死亡的風險,我也知道健身和休閒等活動也存在突發病、心臟病等甚至死亡的風險;我自願參加這些活動和使用活動的裝備,如果因為在參加本活動中受到傷害,我同意自行承擔和接受任何和所有傷害的風險,甚至死亡的風險,並且,放棄追究和要求賠償的權利,同時我永遠免除此次活動發起者和同行成員的賠償及法律連帶責任。

  5、本次活動可能對身體和精神方面都有一定考驗,可能遇到在惡劣天氣中進行活動的可能,也可能遠離救助和醫療服務地點,短時間(或24小時)內無法得到救援;我清楚的知曉活動發起者無法全面預見該活動中所有的風險和不利,我知道以上所列的風險並不完全包含本次活動中的所有可能的風險;當我萬一遇到上述等傷害後,所有救援和醫療等全部費用我同意全部承擔,活動的發起者和其它參加者不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法律連帶責任;同時我永遠免除此次活動的發起者和同行成員的賠償和法律責任,並不僅限於以上所列的風險中。

  6、我清楚知道此次活動發起者不是保險公司,沒有義務為我購買意外保險等險種,我知道自己購買保險的意義,以防萬一;我知道發起者已在活動內容中提醒我本人,在活動開始前自己瞭解保險類別和購買保險;對於活動中可能出現的意外事故,可由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8、在此我謹宣佈我自己身體健康,適合參加戶外騎行活動,沒有那些會影響我參加戶外騎行活動或使用裝備的不適、損傷、病痛、心臟病、突發病歷或其它疾病;我理解我能夠透過以下措施來減少我的風險:注意環境,注意我的身體和精神狀況,注意所有與安全相關的衣物和裝備的適用狀況,只參加那些自己精神和身體能力之內的活動;我清楚知道,我的安全是我個人的責任和取決於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斷;我同意和保證,如

  果任何時候我認為是不安全的,那麼我會立刻中斷活動的進行。如我在活動中發生各種疾病或傷害,甚至死亡,我同意放棄追究和要求賠償的權利,同時我永遠免除活動發起者和同行成員的賠償及法律連帶責任。

  9、當由於出現各種意外事故、突發氣候變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身體損害時,發起者和同行成員有義務盡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我同意放棄追究和要求賠償的權利,同時我永遠免除此次活動發起者和同行成員的賠償及法律連帶責任;我完全理解,在同伴需要協助的時候,我將配合協助發起者及同行成員盡力協助我的同伴,但這只是在以下情況:在我的判斷中,這是自己力所能及的範圍內,並且不會給自己帶來不合理的危險;我進一步理解到,我沒有法律上的責任去協助別人,同時,發起者以及我的同伴或者其他成員也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來協助我。

  10、我在此特意和有意的宣告:我已經年滿18歲!我已閱讀和理解以上宣告和全部條款內容;我理解參加戶外活動相關的風險;我同意承擔由於選擇和參加以後的戶外活動而隨之來的全部責任;對於參加戶外活動而引發或與之連帶的任何和所有的法律要求(包括第三方的法律要求)和無論出現任何形式和性質的害傷,無論這些法律要求是基於某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我永遠免除活動發起者和同行成員、任何第三方的賠償及法律責任。

  11、我知曉報名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援,知道並同意接受本協議全部條款後,才能報名參加本次活動,報名後視同其家屬也已知情並同意;我知曉,一旦簽署,此協議將生效,也知曉本協議同樣有效於我的繼承人、近親、執行人、管理人、個人代表和轉讓人。代為簽名者視為已溝通並被授權,否則由代簽人承擔後果。

  12、協議範圍:凡是報名參加並註冊成為會員者均視為已經閱讀、理解,並完全接受該協議條款;該協議自注冊成為會員簽字後開始生效,至退出俱樂部成員時終止。(騎行至集合地點前和活動結束解散後的路途,已不屬於活動範圍內)。必須本人簽字,方可有效;他人代簽,視為無效。自簽字後,以後舉行活動無需再籤,(協議中的本次活動指青春飛揚戶外騎行俱樂部每次舉行的活動)。所產生的效力直至本人退出俱樂部為止。

  本人簽名(蓋章): 日期: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3

  第一條 本次戶外活動本著放鬆心情、親近自然、無任何商業目的、自願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 但戶外活動有風險,參加者應有必要的風險意識。

  第二條 本協議書為強制性必籤文字,簽字人必須簽寫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簽字者意味著接受並承擔本協議的全部義務,不籤者意味著放棄參加此次活動的權利。凡參加這次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援,同時知道並同意該免責宣告。參加人簽名後,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曉並同意。

  第三條 參加本次活動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循道德和社會公德規範,必須是環境保護主義者,並應該具備以人為本、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和助人為樂的良好品質。

  第四條 參加本次活動人員應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8週歲以上)。

  第五條 參加活動者在此次活動期間的個體人身安全責任自負。鼓勵參加者自行購買人身安全保險。活動中一旦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人身事故的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參加活動的成員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條 本次活動召集人、組織者對參加本次活動者的人身安全不負有民事及相關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次活動時間:20xx年12月 日(上午7:00至下午5:00)

  我已經認真閱讀上述條款,並且同意。

  參加本次活動者簽字:

  宣告

  本人自願結伴參加 20xx 年 12 月 日的 石京龍滑雪 活動,並鄭重宣告如下:

  1、本人作為一名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審慎的保障義務。

  2、本人已閱讀《戶外活動個人安全免責協議書》,已熟知並同意本次活動的所有行程與活動安排,充分了解戶外活動的潛在風險,願意獨立承擔本次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

  3、本人同意本次活動繫結伴而行,所有活動參加者之間均不成立任何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活動召集人、領隊不對其他活動參加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任何注意和保障義務。

  4、本人在活動過程中將根據自身身體狀況獨立判斷行動風險以保障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任何活動參加者包括活動召集人、領隊的影響,並有權隨時中途退出活動。

  5、本人在活動過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自行承擔損失。如因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加害人索賠。本人同意,如有損害結果發生,活動召集人、領隊對於活動的任何建議均不構成對損害結果的故意或過失,本人也不得要求上述人員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6、本人同意,在活動過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同車搭乘者認可只在該車已投保的保險範圍內接受賠償,放棄向該車主人或司機索賠的權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動參加者。

  7、本人同意,如遇可能損害本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所有活動參加者均擁有自救的權利,但不負有救助他人的義務。所有的救助行為都是基於完成自救基礎之上的見義勇為或道義上的責任,並不構成任何必須履行的民事義務。

  8、本免責宣告必須由參加者自己簽名並告知家屬。

  9、本宣告為不可撤銷宣告,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參加本次活動者簽字:

  序號 姓名 身份證號碼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4

  甲 方: 身份證號:

  乙 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乙方從事在和美電熱器具有限公司“租車協議”一事,經充分協商達成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事由及責任

  1、乙方自購符合運營條件的車輛,由甲方以公司的名義,代表乙方與美電熱器具有限公司簽署“租車協議”,甲方與乙方及美電熱器具有限公司無任何利益關係(包括租車協議款往來)。甲乙雙方不存在掛靠合同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甲方只是在乙方與美電熱器具有限公司“租車協議”上印章。

  2、乙方同意按有關規定投入運營的車輛在日常維護、維修保養、例保、季檢、年檢等,以及運營車輛所產生的駕駛員工資、保險、罰款、稅費等費用都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所聘請、僱傭的員工不享受甲方職工待遇,與甲方不存在勞動用工關係。

  3、若乙方在使用甲方與蕪美電熱器具有限公司簽署的“租車協議”中損害甲方利益的,或乙方與電熱器具有限公司產生合同糾紛、仲裁、罰款等造成甲方損失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並終止以甲方名義簽署的協議,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全部款項。

  4、若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乙方應做好理賠及調解處理工作,協調未果或訴訟,造成受害方或協議單位起訴甲方,涉案所造成司法機關裁決由甲方承擔責任的,其事故賠償部分(包括訴訟費用和其它支出費用及賠償款)以及甲方遭受損失的實際費用都由乙方承擔全部款項。

  二、其它約定

  本協議書籤訂前,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書的全部條款及其含義都已準確理解,自願簽訂本協議書,本協議書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簽字): 乙 方(簽字):

  日 期: 日 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5

  “孤雁北上·夢圓北京”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甲方:東莞橋頭陽光社(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橋頭鎮孤寡老人及志願者)(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此次活動由東莞橋頭陽光社統一組織橋頭鎮孤寡老人及志願者出遊,本次活動是東莞市團委主辦的“夢想.行動”之幫助東莞橋頭陽光社圓夢的活動,資金由東莞百分百實業集團捐助。

  第二條:本次活動為非盈利公益性質活動,甲方承擔保障乙方在此次活動中交付旅行社費用及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險的責任。乙方自願參加此次活動。乙方理解、同意和簽署此有關責任豁免、權利放棄和風險承擔的協議。

  第三條:乙方作為一名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審慎的保障義務。已熟知並同意本次活動的所有行程與活動安排,充分了解此次活動的潛在風險,願意獨立承擔本次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放棄對陽光社及其他同行成員提出民事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如在此次活動中,乙方未遵從甲方負責人員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出現任何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及賠償結果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五條:乙方在活動過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自行承擔損失。如因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加害人索賠。乙方同意,如有損害結果發生,甲方的任何建議均不構成對損害結果的故意或過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六條:乙方同意,在活動過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放棄向甲方索賠的權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動參加者。

  第七條:乙方同意,如遇可能損害本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所有活動參加者均擁有自救的權利,但無救助他人的義務。所有的救助行為都是基於完成自救基礎之上的見義勇為或道義上的責任,並不構成任何必須履行的民事義務。

  第八條:如在此次活動中,乙方因個人行為導致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及賠償結果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活動前、中、後發生個人物品的損壞或丟失、與他人衝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不承擔因意外傷亡或個人的經濟損失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乙方清楚知道車輛行駛過程中及中途遊覽過程中是有潛在危害的。活動中會有意外受傷,心腦血管疾病發作等,乙方自願參加本次出遊活動。因此,乙方同意承擔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傷害的風險。並且,乙方免除甲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到達目的地後,甲方如發現參與者無論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活動,均在活動結束前有權要求乙方退出活動,如出現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責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離開務必通知甲方負責人,宣告自願離開,離隊後的安全、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自負。在活動中若乙方私自離隊,造成的一切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均由乙方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如在活動中乙方因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第三方受損的,由乙方單獨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動結束。協議簽訂後不能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本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甲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日期: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6

  甲方: 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公司員工家屬(以下簡稱乙方)

  一、此次活動員工家屬成年人均採取自費制度,即出遊個人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其個人承擔(兒童免費)。

  二、紅螺寺一日遊活動為非盈利性質活動,並有一定潛在的危險性,如出現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責任均由本人承擔。

  三、紅螺寺一日遊活動是個人自願參加的活動,建議員工家屬自行購買出遊人身意外保險。

  四、出發前所有參加活動的員工家屬必須提供真實的本人姓名+電話號碼(以及緊急事件聯絡電話),簽署《紅螺寺一日遊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甲方及組織者不承擔任何法律、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

  五、如活動前、中、後發生個人物品的壞損或丟失、與他人衝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及組織者亦不承擔因意外傷亡或個人的經濟損失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的費用。

  六、參加活動的員工家屬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離開務必通知組織者,宣告自願離開,離隊後的安全、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自負。

  七、凡是共同出行的釣友必須簽署《自助釣魚、出遊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八、該協議生效日期為雙方簽字日期,協議一經簽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動結束

  協議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正式版的安全免責協議書7

  本活動是以安全、環保、自助、自律、平等、節約為宗旨的自發性戶外活動和驢友聚會,以非商業自助性質的旅遊為目的。

  加入聚會的資格:

  1、參加人須年滿十八週歲,具有完整獨立的行為能力(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須有監護人帶領或監護人同意且簽署此協議)。

  2、認同並擁護活動的宗旨及戶外結伴騎行免責協議和免責協議書。

  3、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

  財務管理:

  1、支出奉行AA制的原則。

  2、集體活動(交通、住宿、就餐等)統一支出(AA制分攤)小朋友半費或全費(視大小而定)。

  4、財務人員由召集者、或其他大家認可的成員擔任。

  5、財務人員有責任在活動結束後公佈明細。

  6、個人所帶物品請個人好好保管,遺失自負與財務人員無關。

  召集者的權利:

  1、安排聚會地點和時間; 2、根據安排限制參加活動的最多人數; 3、出於安全原因控制參加活動的男女性別比例; 4、出於安全原因勸阻不適合的人員參加該次活動; 5、要求參加活動的人員自己準備裝備;

  6、在活動中根據天氣、隊員狀態修改活動計劃;

  7、要求隊員在活動過程中聽從安排。

  召集者的義務:

  1、根據報名先後接納參加活動的人員(不適合活動的除外) ;

  2、在活動過程中提醒大家注意環保;

  3、對於因活動所需要而蒐集的個人資訊(真實姓名、性別、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的保密,所有資訊僅用於該次活動;

  4、依據費用AA制的原則舉辦活動。

  參加者的權利:

  1、選擇活動;

  2、在活動之後對活動情況進行評論;

  3、瞭解活動的費用情況。

  4、在活動中可提出活動建議。

  參加者的義務:

  1、在活動中聽從召集者的安排;

  2、在活動中注意環保;

  3、在需要的時候協助召集者做好輔助工作(帳務、收尾等);

  4、在活動中相互協助,保證活動的安全和順利開展;

  5、準時到達集合地開始活動;

  6、在活動後保密你所知的其他人員的個人資訊(真實姓名、性別、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

  免責條款

  1、本活動屬於非贏利性質自助出行活動,當由於意外事故,突發氣候變化和急性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造成身體損害時,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有義務盡力救助,但如果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團隊的其他成員不負擔任何責任。團隊的任何一名隊員都應本著:盡力救助,風險自擔的原則參加活動,活動發起者和組織者亦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2、凡報名參加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團隊的發起者和同行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損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宣告依法解決,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宣告;

  3、代他人報名者,被代者如在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組織者、領隊同樣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4、由於現在沒有與戶外活動相應的保險,活動組織者也沒有義務代為購買保險;我們不是旅行社,所以也不能購買旅行保險,所以建議大家自行購買商業的人身旅行意外保險;

  5、我們參加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援,同時知道並同意該免責宣告。參加人簽名後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情並同意,否則後果由參加者自負;

  6、自駕車活動期間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同車搭乘者認可只在該車已投保的保險範圍內接受賠償,不再另行向該車主人或司機索賠;

  7、在參加涉水的活動時,參加者必須事先明確申明自己能否游泳,讓組織者和同行人知道;不會游泳者必須自行攜帶救生工具並不得單獨在水邊遊玩,如無申明者視作能游泳責任自負;

  8、該免責宣告必須參加者自己認真閱讀認可,代為報名者視作已溝通並被授權,否則代報名者承擔後果;

  9、如惡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為,則不在此免責範圍內,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所有參加活動的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助人為樂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量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

  11、自駕遊一切活動的車輛、設施以及有關裝備屬於參加者自己所有,所產生的一切安全風險及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搭車人自願放棄向本車輛所有權人或者駕駛員索取賠償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自己負責治療和處理交通事故帶來的傷害。考慮到自駕遊有一定的危險性,強烈建議參加者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12、該免責宣告目的是為活動發起人組織者和同行者再次明確自駕遊活動的風險,提高自律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後果,讓自駕遊活動更安全更快樂。

  注:謝絕團隊精神缺乏的人參加我們組織的騎友活動!!!

  協議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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