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場合作協議書

養雞場合作協議書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協議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寫協議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養雞場合作協議書,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養雞場合作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為引領村民增收致富,乙方已在映秀鎮黃家村建成生態蛋雞養殖場一座,為更好地經營養殖場,使養殖場產生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發揮養殖場帶動村民致富的示範作用,乙方決定引進具有資金實力和專業養殖經營管理經驗的企業聯合經營黃家村養殖場。

  甲乙雙方經過深入接觸和磋商,對雙方合作經營黃家村養殖場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以黃家村養殖場現有全部廠房、場地和裝置作為合作經營的出資,出資清單詳見附件一。

  二、鑑於甲方具有資金和經營管理經驗的優勢,雙方合作經營期間由甲方負責黃家村養殖場的全面經營管理,乙方不得隨意干涉。雙方合作經營專案乙方的投入以合同簽訂時黃家村養殖場的現狀為限(見附件一),其他生產經營的投入全部由甲方承擔。本合同簽訂後的第一個合作經營年度內甲方對黃家村養殖場的現金投入不低於人民幣 萬元,乙方有權核查確認。

  三、在經營過程中如甲方需擴大黃家村養殖場的經營規模,建立生態蛋雞育雛場,乙方應另行提供場地,甲方自行出資修建廠房籠舍和購買裝置。

  四、根據本協議的約定,黃家村養殖場由甲方負責經營管理,為保障乙方的出資利益,甲方同意在每一個合作年度內向乙方支付保底出資收益人民幣六萬元。此款在 (時間)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四、甲方在經營期間養殖場作為甲方的一個經營專案應當進行獨立核算,為避免雙方在合作中為生產經營成本和利潤多少等產生不必要的誤會,雙方同意各自指派一名財務人員對黃家村養殖場的財務賬目進行監管。

  五、雙方合作經營養殖場的利潤按甲方70%,乙方30%進行分配。利潤分配按會計年度結算。

  六、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一至二人作為黃家村養殖場的管理人員參與養殖場的經營管理,向甲方工作人員學習養殖場的管理經驗,以備將來這些人能帶動乙方其他村民共同致富,以達到雙方合作經營黃家村養殖場對乙方村民的示範效果。乙方指派的人員(包括財務人員)的工資由甲方支付,計入養殖場的經營成本。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乙方,報鎮政府備案一份,經雙方簽署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養雞場合作協議書2

  甲方:XX,身份證號碼:XXXX

  乙方:XX,身份證號碼:XXXXXX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養雞場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經營一家養雞場,使合夥人透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養雞場名字為:XXXX養雞場

  經營場所位於:XXXX

  面積:XXXX

  第三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XXXX

  範圍包括:XXXX

  第四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XX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合夥;如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內雙方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XX以XX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XX元。

  乙方XX以XX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XX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XX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另一方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XXXX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

  2、獎金分配:隨著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2、協商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3、單方退夥。一方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合夥人可以單方退夥: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單方退夥的合夥人需以書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合夥人退夥事宜。另一方合夥人人對單方退夥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單方退夥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合夥人退夥後,另一方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養雞場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5、合夥人退夥後,退夥人對基於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養雞場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另一方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出資全部轉讓的,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甲方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養雞場經營損失的債務。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本養雞場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則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養雞場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養雞場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養雞場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養雞場名義繼續經營原養雞場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由雙方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3、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4、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四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XX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另一方合夥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另一方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另一方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本養雞場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另一方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本養雞場解散的,應當對另一方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另一方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解決。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三)本協議經雙方合夥人簽名並摁印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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