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租房合同協議書
單位租房合同協議書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租房合同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單位租房合同協議書1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國農業科學院京區單位出租房屋規範管理有關問題的規定》、《中國農業科學院京區大院房屋出租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服務科研,方便生活的目的,共同協商,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該房屋坐落於北京市▁▁▁區(縣)▁▁▁▁▁▁▁▁▁▁▁▁▁▁▁▁。
該房屋為:□樓房/□平房▁▁間,使用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 房屋權屬狀況
該房屋權屬狀況為第______種:
(一)甲方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房屋所有權證證書編號為:▁▁▁▁▁▁▁▁▁▁▁▁▁▁▁▁。
(二)甲方對該房屋享有轉租權,房屋所有權人允許甲方轉租該房屋的書面憑證,該憑證為:▁▁▁▁▁▁▁▁▁▁▁▁▁。
第三條 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經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用途。
乙方日常工作、經營活動不得影響甲方良好的科研、生活環境,應保證甲方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遵守建設總體規劃和區域功能佈局的要求。
第四條 租賃期限
房屋租賃期為▁▁▁▁年▁▁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條 續租
(一) 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用權。
(二) 乙方應在本合同期滿前,向甲方書面提出續租,雙方商定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若合同期滿前兩個月時,乙方未作續租表示,則甲方有權在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帶新客戶進入乙方所租房間內察看,並另行出租該房間。
第六條 租金及保證金
(一)乙方所租房屋年租金總額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整,租金總計(大寫)▁▁▁▁▁▁▁▁▁▁▁元整,(小寫)¥▁▁▁▁▁▁▁▁元整。
(二)在合同簽訂日,乙方應交納▁▁▁▁▁元保證金;如乙方在合同執行期間,未有違約行為,終止合同時,甲方退還其保證金。
第七條 租金支付方式
(一)□年付
付款日期: 每次期滿前七日內將下期租金繳付甲方。
(二)□分期付款
首期付款日期: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剩餘款項分別於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年 月 日,支付 元整。
承租人逾期繳付租金的,每日需向甲方支付所欠租金 ‰的滯納金。
第八條 其他費用
租賃期內,與該房屋有關各項費用的承擔方式為:
(一)乙方承擔(□ 水費 / □ 電費 / □ 電話費 / □ 電視收視費 / □ 供暖費 / □ 燃氣費 / □ 物業管理費 / □▁▁▁▁▁▁▁▁▁▁▁▁▁▁)等費用,按□每月/□每季度實際發生額繳付,乙方在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後七日內,將本期費用繳付甲方。
(二)乙方不能按期繳付上述費用,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和延緩繳納日期,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甲方將採取必要手段進行催繳。
第九條 甲方權利及義務
(一)保證標準用水、用電和取暖。
(二)對房屋的主體結構和框架負有安全責任,負責房屋主體與框架的'維修。
(三)甲方因合理事由,在提前通知乙方後(緊急情況除外),有權臨時終止使用樓內的任何公共裝置、設施,可以進入乙方租用的房間進行有關檢查、維修或改建工程(不含土建)
若甲方在檢查中發現所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不再具備出租條件的,有權立即終止合同。
第十條 乙方權利及義務
(一)與甲方簽訂租賃協議時,出具能夠證明其獨立民事主體資格的材料原件,並向甲方備案影印件。
承租期間,乙方營業執照或居民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等相關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一個月內向甲方備案影印件。
(二)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備案主營業務,主營業務變更後一個月內要及時向甲方變更備案。
(三)涉及農資經營、涉農類資訊諮詢、技術轉讓或農產品、保健品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在其簡介、宣傳資料、網站、技術資料、名片的位址列,通訊地址只能使用“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2號ⅹⅹ信箱”,或直接在郵政管理局開立的不涉及中國農業科學院的其他信箱,並及時向出租方備案以上材料;必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定顧客提示牌(內容:本公司經營活動與中國農業科學院無任何關係)
(四)在經營活動過程中,乙方必須使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國家編制機構及其他法定名稱登記管理機構登記註冊的正式名稱,不得擅自冒用中國農業科學院或下屬單位名稱,侵害中國農業科學院名譽權和智慧財產權。中國農業科學院的名稱包括“中國農業科學院”、“中國農科院”、“農科院”、“中農科”、“caas”、“caas”以及所有中國農業科學院下屬研究所的名稱等。具體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在承租方的公司簡介、宣傳資料、網站、技術資料、公司地址中出現、使用以上名稱。
(2)在名片上印刷以上名稱。
(3)在產品包裝上印刷以上名稱。
(4)在經營過程中,以口頭形式或默許使用以上名稱。
(5)其他能夠誤導消費者誤以為承租方為中國農業科學院研究所或下屬企業行為。
(五)在承租期內,乙方每年年檢後一個月內,向甲方提供書面年檢合格證明檔案,以做備案。年檢未合格者,合同自動終止。承租期為起租日至年檢未合格日。
(六)乙方如對所租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需將裝修、裝飾計劃和方案報甲方,待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且乙方負責施工過程中的所有相關安全問題。若乙方擅自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乙方添置的新物除可移動的傢俱和裝飾物外,其他一切改建、增建的固定物從安裝之日起即為甲方所有。
(七)經甲方同意,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自設燈箱、戶外廣告牌的安全由乙方負責,如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及場地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和其他違法活動;不得在承租房屋記憶體放武器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不得從事其他損害出租方權益和廣大農民及消費者權益的活動。
(九)乙方須遵守甲方相關管理規章制度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甲方簽訂安全防火責任書,對所租賃房屋的防火、防盜負安全責任,因乙方原因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時,乙方負全部責任。
(十)乙方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並賠償由此給農科院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名稱權和名譽權等無形財產損失。
第十一條 合同終止
(一)在合同執行期間,乙方如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及租賃物,並不負違約和賠償責任,乙方所付租金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1)侵犯中國農業科學院及下屬單位名稱權、名譽權和智慧財產權。
(2)以簽約公司正式名稱之外名義經營所租場所。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所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轉借、轉讓、承包或以其他形式給第三人使用(包括與第三人共同使用)
(4)擅自改變所租房間的用途、房屋主體結構、私搭亂建、室外佔地經營等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5)拖欠租金及其它應繳費用達30天以上的。
(6)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7)違反本合同附件二《承諾書》中的承諾的。
(二)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所租房間及裝置完好地交還甲方(合理的自然損耗除外),雙方驗收認可後在《房屋附屬設施、裝置清單》上簽字蓋章,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後,乙方應在▁▁▁▁天內搬離。
第十二條 免責條款
因發生地震、颶風、暴雨、市政規劃建設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履行合同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者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按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二)在本合同期內,除非本合同另有規定,甲方及乙方雙方不得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單方面終止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規定將按年租金的▁▁▁▁%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 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上級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附件
入戶前乙方應履行以下程式:
a:提交企業執照影印件 b:提交法人身份證影印件
c:提交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 d:簽訂安全防火協議書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證照號碼: 證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租房合同協議書2
出租人: 簽訂地點: 承租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條 租賃房屋坐落在 、間數 、建築面積 、房屋質量 。
第二條 租賃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提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第三條 租金(大寫): 第四條 租金的支付期限與方式:
第五條 承租人負責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光纜電視收視費、衛生費和物業管理費。
第六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 第七條 租賃房屋的維修: 出租人維修的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承租人維修的範圍及費用負擔: 第八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善增設他物。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範圍是: 租賃合同期滿,租賃房屋的裝修、改善增設他物的處理: 第九條 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
第十條 定金(大寫) 元。承租人在 前交給出租人。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約定交付租金達個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項費用達(大寫)元以上;
3.未經出租人同意及有關部門批准,承租人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致使房屋或裝置嚴重損壞的;
5.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
6.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遲延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違反本合同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使承租人無法繼續使用出租房屋。
3.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返還房屋的時間是: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出租人未按時或未按要求維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毀損的,負責賠償損失。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支付滯納金。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將出租房屋轉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毀壞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