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消防安全協議書
演出消防安全協議書
為保證觀眾、演職人員的人身安全和中心的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有關規定,特簽訂本協議:
甲方:
乙方:
一、租賃、使用九大館管理服務中心的單位或個人在租賃和使用期間,應遵守以下各項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除演出特殊需要外,請勿在觀眾廳內增加座位或裝置設施。
三、請將演出佈景、道具、景片等物品堆放在舞臺指定區域,保持舞臺和場門通道的暢通,請勿插鎖場門。
四、演出單位應設專人負責演出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使用中心舞臺升降吊杆裝置、及其他舞臺裝置時,請安排專人負責安全。對中心提出的要求及整改意見,演出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傳達和監督落實。
五、演出期間,演出單位工作人員應佩帶工作證件,堅守工作崗位,演出結束後應有專職人員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切斷裝置的電源。
六、所有道具、佈景、景片在進入中心之前,需要做防火處理。
七、演出單位在演出中,如需動用明火、電氣焊等作業時,請提前在演出消防安全協議書註明,並寫出安全措施、負責人、聯絡電話,經保安部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
八、請勿在中心內留宿。請勿在中心內吸菸。
九、因演出佈景架設電氣裝置請遵守中心電氣技術人員的安排,所用電源應採用橡膠電纜線安裝佈置,請勿使用塑膠線。
十、採光燈與電氣導線、幕布及可燃物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不能保證時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一、化妝間內請勿使用電熱器具和私自加裝、使用電氣設施。
十二、請勿擅自挪用和遮擋中心內配備的消防器材。
十三、請勿將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帶入中心。
十四、演職人員進入中心前,由演出團體負責人對演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確保演職人員進入中心後的`安全。
十五、演職人員進入中心後,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和損壞有演出單位自己負責與中心無關。
十六、遇有大型活動或遇有一級以上重大警衛活動時,乙方負責聯絡專業電器檢測人員做電氣防火安全檢測,以確保中心裝置設施的全面安全。
十七、遇有緊急情況發生時,請服從中心工作人員安排,按照九大館管理服務中心緊急疏散示意圖疏散在場演職人員。
以上協議一經制定,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乙方負責將以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向演出團體的每位演職人員進行傳達,凡發生違反本協議且拒絕執行消防監督機關改進意見的現象,甲方可責令立即停止演出活動(其經濟損失由責任者承擔),並保留進一步追究當事人責任的權利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