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途卡的銷售代理協議書

長途卡的銷售代理協議書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並達成條款如下:

  1.合同當事人:

  供貨人:(以下簡稱甲方)聯絡方式:

  學校: 代理人: (以下簡稱乙方)聯絡方式:

  2.商品及數量:

  甲方為人乙方為親情長途的銷售代理人。代理長途卡為20元/張,乙方保證每月銷售上述商品不少於30張(300分鐘充值卡),否則以21元/張計算,每次拿貨不少於5張。

  3.銷售地區:不限

  4.訂單的確認:協議商品的有關數量、價格和髮卡期限,應該在逐筆交易中確認。

  5.付款:(選擇下列方式)

  乙方每次付款以21元/張付款,在訂單確認後,乙方在規定時間(三天以內),付款與甲方。月末結算,不退差價。

  6.市場報告:一方有義務向甲方反映當地的市場情況和消費意見。乙方還應隨時將其他供貨內似商品的價格、銷售情況、廣告等告知甲方參考。

  7.廣告費用:乙方應非協議期間在上述地區的一切廣告費用。

  8.關於充值:

  (1)使用者通話過程中導致的`充值失敗,並且充值失效,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在給使用者充值過程中,必須輸入正確的本機號碼,否則號碼會錯誤,由此帶來損失乙方自行處理(可以根據註冊卡密碼轉綁使用者,轉綁的目的號碼必須為新使用者)。

  9.協議有效期:本協議有關雙方簽字後保持有效1年,從20xx年4月29日-20xx年4月29日,中間寒暑假例外處理),如果一方需要,延長協議必須在滿期前一個星期通知另一方。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10.仲裁:放音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透過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按其仲裁規則在深圳進行仲裁。中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1:其他條款:

  (1)甲有權向上述地區的其他客戶供應協議商品,但最多不超過三人。

  (2)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加條款:

  1.乙方每月銷售數量小於30張充值卡(一律以300分鐘充值卡為準),甲方有權終止該協議,一方以每張20元,不在以20元/張進貨。

  2.乙方銷售量大於50張小於等於100張,獎勵10元。

  3.乙方銷售量大於100張,小於等於200張,獎勵30元。

  4.乙方銷售量大於200張,小於等於300張,獎勵70元。

  5.乙方銷售大於300張,獎勵200元。

  6.獎勵及退補差價,均在子代理之日每月代理第一天開始計算。(例:4月29日開始代理,則5月29日結算)。

  甲方(供貨人)xx聯絡方式:xx

  乙方(代理人): 聯絡方式: 代表(簽字):

  20xx年3月 日在 簽署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