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作開店協議書範本
雙方合作開店協議書範本
【導語】協議是指當事人雙方就某一事情、問題,經過協商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關係或其他關係的契約。協議書與合同同屬一大類的經濟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聯絡也很密切。 下面關於雙方合作開店協議書 ,祝您生活愉快!
雙方合作開店協議書
合夥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宗旨
第二條 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第三條 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第八條 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夥人:____________
合夥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雙方合作開店協議書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及其地點:
企業名稱:
經營場所及其地點:
經營期限: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合夥人名稱住所身份證號碼
四、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單位:萬元
出資者名稱貨幣實物其它合計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五、稅後利潤和虧損分擔方法
企業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公積金10%;
3、提取公益金5%;
4、支付股利。
利潤或虧損按出資比例分配
六、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透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1、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其它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有關事務執行爭議的處理,對事務執行人委託的撤消、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方法的變動、合夥人增加或減少出資;
8、合夥企業歇業。
七、入夥、退夥
1、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時,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協議;
(2)訂立書面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2、退夥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3)其它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然退夥;
(1)合夥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合夥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其它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企業債務時,退夥人應按本協議第5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八、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發生下列情況,本企業解散;
1、經營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3、合夥人不具備法定人數;
4、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5、本協議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原因。
企業解散後要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也可以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結束後,負責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夥企業登出手續,將營業執照交回登記機關。
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企業債務;
4、返還合夥人出資;
5、按約定比例進行分配。
九、違約責任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造成企業損失的,由違約人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十、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簽訂的有效協議,為本協議的補充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字:
簽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