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運輸合同協議書

煤炭運輸合同協議書

  甲方:(礦方)

  乙方(承運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按照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 二條線路運輸任務交給乙方車輛承運。

  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負責24小時為乙方裝車、檢斤,絕對保證乙方每天正常運輸,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車輛停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車輛所經路段、路政、交警、運管以及沿途收費站所產生的費用,有乙方承擔。

  3、甲方必須為乙方協調提供(費用自理)生活、食宿、水電等駐地三通一場。

  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車輛在運輸作業中必須服從礦上的統一配合和安排,不得無故停工,不得隨意亂倒所運輸的煤炭,不得隨意將運輸車輛調離,如運輸路線和距離變動,必須雙方協商解決,達成一致方可。如有以上情況發生,甲方有權處罰。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乙方車輛車主在執行中提出不幹或中途賣掉所運的煤炭,或裝煤行走不知去向,如出現以上現象,乙方必須負責追回車輛所裝卸的煤炭。並索賠經濟損失。

  3、乙方司機與結算人員在未結算之前,必須保管好派車單、結算單,不得遺失或損壞。

  4、乙方車輛進礦後,履行運輸期間如有車輛跳槽、走穴、私自拉活、弄虛作假、脫離現場,乙方必須在七天內調車補上。如因乙方給的`車輛運輸價格低於正常運輸價格所造成的車輛走失,後果由乙方自己負責。乙方必須在開工十天內將車輛到位,如車輛不按時到位,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5、合同期間內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各自承擔,互不連帶責任。

  五、單價、付款方式:

  1火車站貨場每一噸到達火車站貨場單價 元人民幣。

  2、乙方在當天的派車單、結算單由乙方的主管財務會計,集中結算單,到甲方財務結賬(不含稅)。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都應給對方賠償未履行完期限的一切經濟損失。

  2、合同履行中,如發生單方違約,按《合同法》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3、如甲方不能按合同所約定的責任,保證乙方車輛運輸,如果停運、停工,必須給停工司機每天、每臺600元人民幣的停工補償費。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政府宏觀調控、煤礦停開、火山、地震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負責任,不必付出罰款。

  5、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原告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6、此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以上未盡事宜可另行補籤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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