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勞務用工合同協議書

出國勞務用工合同協議書

  派遣單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轉移派遣(以下簡稱派遣),到________崗位工作。

  派遣期限為24個月,從**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二條 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本合同期限為 二 年,從生效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為 三 個月,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決定。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比照學校事業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標準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單位當月劃撥的款項後十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超過當月最後一天)透過郵局以工資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給乙方,並代繳個人所得稅。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常工資的80%.

  第五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負責為乙方依法辦理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手續(四險一金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乙方工傷、患職業病等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後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在確定工傷殘疾等級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傷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相關費用後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

  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意外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吉勞險字(91)6號檔案等有關規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費用後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家屬。

  乙方因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無法履行崗位職責、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所發生的賠償、補償、工資及其它費用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承擔。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由用工單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用工單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時,由甲方向用工單位交涉,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紀律

  一、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按照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洩露、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或幫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乙方應將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技術資料、商業資料返還,不得保留。乙方若違反上述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萬元,同時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簽

  一、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甲乙雙方同意可以對合同條款進行適當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不需對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乙方經試用期或年度考核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在甲方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進行裁員時。

  (二)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由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一個月工資後,解除本合同,並不需對乙方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甲方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勞動權益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後及時支付給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況自動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佈死亡或者宣佈失蹤;

  4、甲方被依法宣佈破產;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以上4、5款情形,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情況下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提前十天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不同意續簽合同。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甲方: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負責管理乙方的人事檔案,為乙方建立業績檔案;

  2、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就業手續;

  3、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晉升檔案工資手續;

  4、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應屆統招畢業生)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定職手續;

  5、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應屆統招畢業生)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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