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研發保密的協議書

專案研發保密的協議書

  篇一:專案研發保密的協議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法規,甲方與乙方經友好協商,就有關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保密資訊

  本協議所述的保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該專案的引進、研究、開發、生產製造、安裝、除錯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主要包括:

  (一)乙方在參與甲方有關技術合作期間,包括技術討論交流、方案研討等合作前期準備期間,所接觸的任何研製、設計、生產、安裝、除錯和測試過程或相關技術成果,以及發明、發現,包括乙方在此基礎之上的相關技術創新及改進的全部或部分細節。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樣品、硬體或零部件等任何資訊的基礎上,透過研究、測試或分析而獲得的資訊也被視為保密資訊。

  (二)甲方已有的,以及委託乙方或任何第三方合作研究的所有設計方案、設計圖紙、設計檔案、設計資料,技術方案、技術圖紙、技術檔案、技術資料,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樣品、樣機、

  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培訓檔案、系統說明書、子系統說明書,合同、協議、相關函電,圖片、照片、聲像資料、電子文件,等等。

  (三)甲方尚未對外公開的原材料質量標準、工件技術標準、加工工藝技術標準、裝配技術標準、檢測技術標準、質量控制技術標準等各類標準,檢驗和檢測方法以及相關圖紙、技術資料、裝備配臵、操作規範等技術規定。

  (四)甲方的系統軟體及各子系統軟體、各相關統計圖表、統計資料、技術資料、系統檔案和各子系統檔案。

  (五)乙方在參與甲方有關技術合作期間,所接觸的其他有商業價值的,且甲方已明確屬於保密的資訊。

  第二條 保密義務

  (一)對甲方的保密資訊,乙方在此同意:

  1、嚴格、全面地履行本協議項下保密義務,採取所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制度保護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

  2、除用於履行與甲方的技術合作之外,任何時候均不得利用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

  3、乙方應告知凡能接觸到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的員工所應承擔的保密義務,並應在有效保密期限內承擔因其員工洩密所造成的一切後果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該等責任將並不因相關洩密人員是否仍在乙方供職而有所影響,在本保密期限內是始終有效的。

  4、乙方應在有效保密期限內承擔由於其分包協作單位、合作伙伴以及該等相關單位員工洩密所造成一切後果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該等責任將並不因相關洩密人員是否仍在上述單位供職而有所影響,在本保密期限內是始終有效的。

  (二)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僅限於為實現雙方技術合作之目的使用,無論雙方是否訂立合同,或尚屬雙方技術交流、方案研討階段。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將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在任何其他場合以任何形式予以釋出、交流與引用,或申請任何方式的智慧財產權權利,或向任何第三方洩露。

  乙方如確有需要,可向甲方書面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批准後,根據甲方書面批准的範圍、形式和其他許可內容,方可對外或向第三方予以釋出、交流與引用有關保密資訊。

  第三條 保密期限

  本協議的保密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終止。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事項

  (一)甲方擁有本協議保密範圍內保密資訊的智慧財產權。

  (二)為避免智慧財產權申請過程中洩密的可能,乙方自願放棄後續改進技術知識產權的申請權,但經雙方協商一致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或者由乙方獨自享有的除外。

  第五條 保密資訊資料的歸還

  凡有關技術合作專案(合同)完成後,或甲乙雙方明確中止合作,或乙方不再參與甲方有關研究專案,或雙方不再繼續有關技術交流和方案探討時,乙方所保管、使用的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範圍內的檔案、資料、圖紙、物品、電子資料等(不論這些檔案、資料、圖紙是原始形式,還是已經翻譯成另一種文字或是已經轉化成其它形式的),應根據雙方在技術合作時,或接受相關保密資訊時,甲方明確要求將要歸還的有關保密資訊在七個工作日內歸還甲方,同時乙方應做出書面宣告將不保留有關保密資訊任何載體的正本、抄件、影印件、複製品、電子資料。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有違反本協議之行為,應向甲方支付 至 萬元違約金。此外,乙方應對違反本協議給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後果承擔全部經濟、法律責任,並向甲方做出賠償。

  上述違約金和賠償的支付並不影響甲方在違約發生後其他權利的.行使,如要求乙方無條件撤回、撤銷或變更已發表的論文、智慧財產權權利(或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的申請),或要求乙方消除所造成的影響、書面道歉等。

  第七條 管轄約定

  若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執,由甲乙雙方協

  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獨立條款

  本協議的效力獨立於甲乙雙方的相關技術合作合同(如有時),不因該等合同的無效或終止而無效或終止。

  第九條 特別條款

  本協議所指保密資訊如有符合《保守國家秘密法》、《科技部保密規定》、《科技部863計劃保密規定》、《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和《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府規章規定的相關情形,應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管理。

  第十條 附則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或雙方實際開始合作之日起生效,且以稍早的日期為準。

  本協議__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專案研發保密的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方與設計方在討論關於 專案設計合同的相關事宜時,鑑於設計方在服務於甲方期間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機會;設計方明白洩露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會對甲方造成損害。為保護甲方商業秘密、技術秘密及三方長遠利益,甲乙雙方以相互信賴為基礎,雙方自願訂立保密協議,共同保守雙方的秘密,維護雙方公平的合作關係。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保密內容和範圍

  1. 本協議所指的保密資訊是指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本協議生效前及本協議生效後透過任何方式接觸或知悉的甲方的任何資訊,以及雖屬第三方但甲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

  (1) 設計方在合同期內開發設計內容,包括技術、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

  (2) 甲方現有開發和技術秘密及設計開發方案;

  (3) 甲方所有工藝技術資料、圖紙和所有財務資料及資料;

  (4) 甲方尚未付諸實施經營戰略、規劃及生產經營資料;

  (5) 甲方銷售方案、計劃及客戶資料;

  (6) 甲方採購計劃及供應商資料;

  (7) 甲方提供之業務、經營、投資、人事及財務之相關資料(包

  括但不限於有關產品、技術、商業機密、戰略及未來發展、工程、生產、市場推廣、定價、售後服務、融資、資產、公司結構及管理等其它方面的資訊資料);

  (8) 甲方與設計方交談及討論之有關產品、技術、財務、投資、人事及經營相關之內容;

  (9) 甲方與設計方往來或交易,任何有關雙方業務合作或服務之契約。

  2.以上保密資訊的獲得形式包括但不限於:

  (1) 甲方以手寫、列印、軟盤、膠片、電子郵件以及其它可接觸的方式或以口頭方式提供;

  (2) 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在雙方合作過程中透過觀察、測試、體驗、分析等方式知悉。

  第二條:非保密資訊

  本協議規定的保密資訊不包括以下資訊、記錄、檔案或資料:

  1.已經公開的資訊,且不是因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的披露所造成;

  2.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公開的資訊;

  3.在甲方向設計方披露保密資訊以前,設計方已透過合法渠道獲得該保密資訊,且設計方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相信該資訊不受任何保密義務或規定的限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保密責任

  1.設計方受本協議約束,僅限於將保密資訊使用在以“建設 專案”為目的的作業中,不得用於其它目的。

  2.設計方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皆不能直接或間接披露部分或全部保密資料予不相關之第三人。設計方應當與知悉甲方保密資訊的設計方人員及設計方委任之必要第三人簽署保密協議,確保該等人員承擔與設計方相同的保密義務。

  3. 設計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資訊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設計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託顧問方,接受諮詢方;

  4. 設計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檔案和資料,未經甲方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複製,仿造等;

  5. 含有甲方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作品,如設計方及設計方人員發表論文、評定職稱等,需要事先得到甲方書面認可;

  6. 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間內,設計方如發現有關保密資訊被洩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7.如果甲方書面同意設計方向特定代表披露保密資訊的,設計方應當與該代表簽署書面協議,使其承擔與本協議相同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8.如果法律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要求設計方必須對保密資訊或由保密資訊得出的任何意見、判斷或推論做出披露時,設計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以使甲方能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9.設計方披露保密資訊的範圍僅限於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任何有關監管機構強制性要求的必要範圍。但在披露上述保密資訊時,設計方必須盡力確保有關部門對披露的保密資訊予以保密。

  10. 在雙方合作終止的情況下,如甲方提出要求,設計方應立即將設計方或設計方的任何代表所佔有的一切與甲方相關資料,包括基於相關資料,由相關資料產生的或反映了相關資料內容的一切影印件、複製文字、總結、分析、摘要或其它檔案或記錄,交還甲方,並永久性地銷燬任何以電子、磁性或光學載體形式儲存的任何副本或影印件。

  11.設計方不得對外以任何方式宣傳為甲方做過該專案設計,以防止競爭對手透過設計途經瞭解甲方技術機密。

  12.設計方不再對甲方以外的客戶設計同類項目。

  13.設計方除有權為雙方合作的目的而合理使用保密資訊外,本保密協議不表明設計方對甲方的保密資訊享有明示或默示的許可使用權或其它權益。

  第四條:保密期間

  除非甲方的保密資訊被合法公開,設計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三條承擔保密義務,設計方根據本協議承擔的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的解除或終止而免除。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設計方同意在下述情況下對甲方作出全額補償並保證甲方免受由此造成的損害、損失、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及執行該補充的費用)或責任:

  (1)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未經許可而使用保密資訊;

  (2) 設計方知悉甲方保密資訊兩年內未經許可而披露保密資訊;

  (3) 設計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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