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離婚協議書
有孩子離婚協議書
有孩子離婚協議書撫養權一
男方:周xx,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
女方:呂xx,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證號碼:
男方周xx與女方呂xx於xx-xx年xx月認識,於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記結婚,婚後於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xx.因xx-xx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離婚協議書孩子撫養費。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xx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x元,男方應於每月的1-5日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銀行帳號:)。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兒一次或帶女兒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xx元,雙方各分一半,為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xx-x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xx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戶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xx元給男方。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xx-xx方於xx年xx月xx日向xx-x所借債務由xx方自行承擔)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xx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xx-xx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xx-xx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畢。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xx-xx元給對方(按xx支付違約金)。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
xx年x月x日
女方:(簽名)
xx年x月x日
有孩子離婚協議書撫養權二
某男,男,漢族,生於19 年 月 日, 人,現住 ,離婚協議書孩子已成年。身份證號: 。
某女,女,漢族,生於19 年 月 日, 人,現住 。身份證號: 。
某男 和某女 經人介紹後戀愛,於1988年 月 日在武漢市 區民政局登記結婚,生有一女:xx-x,現年23歲。基於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相關規定訂立離婚協議,內容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女兒xx-x現年23週歲,已成年,即不存在撫養問題。依Xxx自行決定,今後隨某女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機動車輛:年月日由某男 之姐 贈予的牌汽車一輛,離婚後歸男方所有。
2、男女雙方目前均無存款及股權、股票、債券等。
3、房產:夫妻雙方婚後購有坐落在路號小區棟單元號的樓房一套,登記在 名下,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承擔。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日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萬元,歸男方所有,男方給予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內付清。
4、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四、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處理。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五、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