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分配協議書參考範文

股份分配協議書參考範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它法律、法

  規規定,股份人遵循和協商一致原則,共同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公司基本情況

  第二條:公司名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地址:*************************高新科技廣場18樓

  電話:087168387568 郵政編碼:650051

  第三條:本公司為自然人出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全總資

  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經營範圍:詳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五條:經營期限:自接管之日到公司增資擴股時止,以後按

  出資人出資比例重新劃分股份。

  第三章 各股東所佔股份

  第六條:因本公司原法人代表因違法被刑事處罰、老股東無法

  再繼續經營,致使公司各種業務無法開展;公司以前所有賬目全部丟失、無流動資金、債權債務不清、所有業務經營停滯,新股東受老股東委託接管管理並經營公司業務。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現對其公司股份進行劃分:

  法人代表、董事長****佔**%;

  總經理***佔**%;

  常務副總經理***佔**%;

  副總經理***佔**%。

  第四章 各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按股份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三)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股份比例分取紅利;

  (五)按股份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後為股份人可分配的資產;

  (六)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透過股東會議決定的投資;

  (三)公司依法經營後3年內不得抽回投資額;

  (四)以其股份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五)保守公司內部經營方式及經營機密;

  (六)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九條:在日常工作中,必須確立和支援管理方的絕對管理權,使之不受外界因素影響,避免導致管理架構混亂等情況發生。

  第十條:除管理方外,其餘股份持有人,不得參與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行政管理有異議,應在股東會議上向董事會和管理方提出,以便管理方能制定相應措施。

  第五章 投入資金回報及債權劃分

  第十一條:公司發展所需資金主要由管理方負責籌集,公司以月息1.5%每月計算回報給出資方;同時所有股東籌集並用於公司發展的資金也按上面月息計算。

  作為公司的費用由公司每月支出,其他超出月息1.5%的資金,必須經所有股東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本公司自接管之日起至正常經營前為公司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事宜的各種費用也列入到公司的財務預算。

  第十三條:本公司接管之日前的所有債權債務由接管前的具體負責人承擔,新股東無任何理由負責或享有。

  第六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更好地經營、管理本公司,在全體股東互相協商的基礎上,決定由***、***、***具體負責管理本公司。

  公司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由總經理主管全面工作,並處理公司所有事務;除非發生重大失誤,否則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條: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七條:公司每月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第二或第三個月分派利潤予各股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表(有變動時提供)。

  第十八條:公司業務由所有股東努力發展,並推動公司所有員工共同發展業務,公司每一筆業務必須經管理方同意後方可辦理,考慮到管理方單方面承擔該公司的所有風險,管理方擁有一票否決權,即管理方不同意辦理的業務,公司任何人員不能操作該筆業務。

  由於為股份經營形式,各股東的工資、通訊費、生活費補助等另行議定,除去公司各項費用後,以每月淨利潤分紅一次。具體分紅比例同上股份比例。

  第十九條:在經營期間,若出現盈虧,均按股份比率共同承擔。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股東如有違約將在違約之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付給未違約股東總違約金壹仟萬元人民幣。******集團有限公司對違約資金的支付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一條: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股東的變動、合併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重大事項另由章程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可以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條:以上協議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公司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經全體股東簽字後生效,並由各股東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股東:身份證 股東:身份證 股東:身份證 股東:身份證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本協議簽署地點: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