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協議書

老人再婚協議書

  篇一:老人再婚協議書

  老人再婚協議書

  男方:

  女方: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經男女雙方及子女、親屬共同協商,同意女方在男方家居住,一起生活,共度晚年。為了能夠使他們生活幸福、家庭和諧,雙方及子女特定此協議:

  1. 男女雙方自願結伴為生,不登記、不領結婚證、不做婚前財產

  登記。其目的是老年有個陪伴,在生活上有個相互照應。

  2. 男女雙方在一起居住期間的各自收入均為各自所有,不作為雙

  方共同財產。若男女雙方在日常生活中有正常的經濟往來,雙

  方子女不得干涉。

  3. 女方在男方家的日常生活費用均由男方承擔。

  4. 此協議之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為雙方各自所有和自行支

  配。男女雙方的各自財產均由各自的親生子女繼承,雙方子女

  互不干涉。

  5. 男女雙方的百年後事均由各自親生子女操辦。若女方先於男方

  去世,男方為女方準備必要的衣衾棺槨,女方隨俗出殯安葬,費用自理。若男方先於女方去世,取決於女方自願選擇。如果

  女方繼續留在男方家居住,男方子女仍然提供足夠的日常生活

  費用。直到養老病故為止。

  6. 男女雙方一般疾病均由男方子女負責醫治,若有重大疾病或出

  現病危期間,男方子女應立即告知女方子女,商談有關事宜。如果女方病逝,在三天之內女方子女不來協商後事處理問題,男方子女可根據當地風俗有權自行處理。

  7. 此協議一式肆份,男女雙方及子女各執一份。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雙方見證人:

  日

  篇二:再婚協議書

  再婚協議書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雙方透過平等協商達成共識後,本著“三不變”原則,即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親子關係三個方面婚後保持不變,簽署“再婚協議書”

  一、再婚後

  1、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勞動所得收入及財產歸各自所有。

  2、雙方要互相理解,互相體諒,互相包容,坦誠相待;

  3、婚後若發生不可調解的矛盾而無法共同生活,經雙方子女調解無效的,雙方再婚關係解除。

  4、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婚後,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

  5、雙方患病需要治療時,醫療費主要由農村醫療保險費支付。雙方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費用,甲乙雙方是第一承擔人,自己的兒女是第二承擔人。

  6、甲乙雙方共同生活五年後,甲方負責乙方棺木。

  7、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中間人各持一份。

  以上協議自簽字時生效

  甲 方: (簽字)

  乙 方: (簽字)

  中間人: (簽字)

  年 月 日

  篇三:再婚協議

  再婚協議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雙方特定此協議經過協商確定同意此協議經過法律公證正式啟用。具體內容如下:

  一、為使家庭和諧,男女雙方在此明確表明自願放棄對方的婚前財產、婚後房產的繼承與分割權利。男方主動承擔女方的飲食穿用零花錢和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房屋居住權利。

  二、女方基本同意男方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為了避免男方在財產、房產方面的擔憂和猜想,同意放棄領取結婚證。在此前提下,希望男方能夠以合法婚姻有關規定對待女方。

  三、如果男方先去世,女方在7日內無條件立即搬離現居住房屋。

  四、雙方應互相支援、理解,對個人的合理時間安排及正常活動互不干涉。

  五、男女任何一方患病時,各自使用個人醫療卡,如有一方出現醫療費用出現短缺,對方有義務負責幫助。在雙方無經濟能力時,由患病方子女負責。

  六、日常生活中無論遇到任何矛盾,都要及時溝通及時化解,以雙方感情為重。不準朝三暮四,特別是防止大男子

  主義,耍脾氣成霸道。不準出現對女方的歧視行為和肢體暴力,甚至輕易剝奪女方的居住權利,必要時在女方的倡導下搬到女方房產居住不得反駁,透過修心養心調整情緒,以此保證男女之間的心理平衡。

  七、婚後生活合理開支本著有計劃有安排的原則和正確的資金運用,做到公開透明,互敬互愛、互相信任的基礎上做到家庭幸福、和諧美滿。

  八、主動自願的遵守和維護協議的各項內容及具體要求。雙方已自己的責任為己任,以自己的人格為保證。

  九、以上內容經過法律公正生效,一式三份,當事人各持一份,公證處一份。經斟酌審閱後自願簽訂。

  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篇四:老人再婚協議書

  老人再婚協議書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天之大,人之眾,聯姻者,乃良緣。雙方獨身,自願結婚。為心心相印,生活和諧,相伴永遠,也為與其對方子女相互信任及雙方子女間世代友好,特定此協議。

  一、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原各自房產仍歸各自所有。男女一方先去世 ,另一方主動放棄對去逝方享有的法定繼承權。包括去世方有符合法律效力的遺囑繼承和遺囑贈與,在世一方均主動放棄遺囑繼承和贈與。

  二、男女雙方子女作為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第一款無疑議。態度是:作為子女,尊重老人的道義決策,不謀求對去逝的繼父或繼母的法定繼承權利遺囑繼承權利和接受贈與權利。

  三、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實際情況出發,男方退休金收入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及保健開支,女方退休金收入可 贈與其子弟或自行支配。對此,男方女兒無異議。

  四、男女一方去世後,另一方子女無權盤問在世一方的經濟儲存情況。

  五、男女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子女仍應自覺贍養自己的大人。一方生病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

  是自己的親生子女。對方子女無必須照護義務。男女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出時,第一齣資方是得病者本人,第二齣資方是病人親生子女,第三是再婚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援;另一方子女憑道義予以適當幫助,但不屬贍養義務範疇。雙方子女對自己的父母負養老送終義務,妥善處理後事。

  六、男女一方去世後,其身故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另一方不得干涉。在世一方須在三十五日內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再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家中。同時,在世一方子女須在此時間內接自己父母回家,不以任何理由推託。

  七、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的子女在此明確本協議的目的是:男女雙方各自婚前財產不因此次再婚,導致男方財產轉歸女方或女方子女,或者女方財產轉歸男方或男方子女。男女雙方若一方去世,另一方不得干涉對方子女喪事辦理,在世一方回到自己子女身邊後,與另一方子女不再有法定關係。

  若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正確理解。

  男女雙方、相關利害關係人即男女雙方子女進一步明確:男女雙方再婚後,無論何時所從事的行為不符合本協議目的,則行為無效。接受利益的對方及其子女均可主張行為無效。

  本協議一式 份,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相關利害關係人

  男方子女:

  女方子女:

  中證人

  鑑證機關(村委會)

  月 年 日

  篇五:老年再婚協議書

  老年再婚協議書

  甲方: 性別(男) 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

  乙方: 性別(女) 生於 年 月 日身份證:

  男、女雙方均系獨身,現年齡較大。為了生活上能有所照料,情感上有所依託,雙方自願結婚。同時為了能夠生活美滿,家庭和諧,不給社會及雙方子女留下麻煩,特定此協議。

  一、男女雙方登記結婚為合法夫妻,為日後女方可合法享受遺屬撫卹金。男女雙方戶口不變。女方農村合作醫療年費由男方繳納,女方享用。

  二、 男女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 甲乙雙方的婚前財產由各自的子女繼承。婚前各自儲蓄,為婚前財產。各自婚前的儲蓄本金和儲蓄利息仍歸個人所有。婚前各自的債權債務在婚後仍歸個人承擔,對方不負有其受益及償還的權利及義務。

  三、雙方在此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使用。

  四、甲乙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若有一方生病,雙方子女均負護理、照顧之責。住院費用再難以支付的情況下,雙方子女應平均協助醫治。

  五、甲乙雙方若一方去世,對方子女不再負有對另一方老人的贍養照料義務。其身故後撫卹金等各項福利費由各自子女所得,喪事由各自子女負責,(若甲方在世由甲方負責)骨灰盒由各自子女安放,另一方不得干涉。喪事辦理完後,在世方必須回到自己子女身邊,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在對方子女家中。在世一方子女必須接自己父或母回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託。

  六、婚後共同財產的繼承權按照法律依據執行。如果本協議的文字理解與上述目的不一致,以利於符合協議目的的方式理解。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即雙方子女簽字後生效,雙方自覺履行。

  男方: 男方子女:

  女方: 女方子女:

  甲方見證人: 身份證:

  乙方見證人: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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