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

  導語: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於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接下來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協議書,歡迎大家參考!

  為加快城市建設和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確保雙方合作專案開發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瑞麗市的相關規定,本著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專案合作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便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協議主體

  第一條 本協議在下述當事人之間簽訂,即: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編:                聯絡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第二條  雙方確認各方所提供的地址、傳真等資訊真實準確,保證與本協議相關的履約資料、履約資訊等能夠得到及時準確地傳遞或通知。

  第二章  專案的宗旨和目標

  第三條 專案(下稱本專案)的宗旨是,透過對甲方        號宗地的開發,加快甲方城市建設及經濟的發展,實現雙方互惠共贏。

  第四條  本專案的目標是,在甲方      號宗地上建成一個高尚大型商住區,徹底改善經商及居住環境。

  第三章  專案合作概述

  第五條  本專案位於瑞麗市瑞江路處,宗地號為      號,面積約 30.61 畝。甲方保證對        號宗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租用40年使用權。

  第六條  本專案由甲方以享有租用土地使用權的      號宗地作為出資,乙方投入各項建設資金、技術、勞務等共同開發,共享開發收益,共擔開發風險。

  第七條  本專案計劃開發商住樓總計面積        m2,專案根據政府規劃的容積率具體實施。

  本專案計劃投資總額        萬元,乙方應保證資金到位,確保專案資金使用。

  第四章  專案實施

  第八條  甲方承諾,在2011年   月   日前將符合開發條件的相應土地交乙方開發建設,若有變化,雙方及時通知。

  第九條  乙方應根據專案計劃,及時籌措、投入本專案建設所需資金,確保專案資金充足。

  第十條  在簽訂本協議7日內,雙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員組成專案“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雙方的關係和對外關係,對合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具體運作開發專案。

  第十一條  甲方應負責辦理乙方名下的立項、規劃、報建、建築許可等手續和證件,相關費用由甲、乙方合作成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第五章  專案建設

  第十二條  雙方同意合作建設的商住樓為框架結構。

  商住樓具體位置、分佈、結構根據政府規劃雙方協商後實施。

  第十三條  雙方應當妥善處理好規劃、設計、建設等事宜。有關規劃、設計和建設標準等,應經雙方共同確認後方可實施。

  樓房配套應具備水、電、氣、通訊等各項設施。具體標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專案勘察、設計、建設、安裝等各項事宜由乙方負責選任相關單位,經甲方認可後實施,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確定,作為甲方收益分配給甲方的房屋的設計、施工等,甲方有權委託監理機構監理。

  對上述房屋建設施工、裝修、安裝材料的選購和使用,乙方應儘量滿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權提出合理化建議。

  乙方拒絕聽取甲方合理化建議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第十六條  雙方確定專案建設期限為為24個月,自專案規劃許可辦理完畢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條  雙方對所建設的房屋都有收益分配權,對分配的房屋享有所有權。

  根據規劃,雙方擬建設的房屋總面積為       m2,其中,甲方的收益分配比例為所建房屋總面積的   %。為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根據實際情況,實際建設的房屋總面積上浮或下浮不超過20%時,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總面積即不再增加或減少,實際建設的房屋總面積上浮或下浮超過20%時,甲方收益分配的房屋總面積也應當增加或減少,具體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對交付乙方房屋的具體標準,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除甲方收益分配以外的房屋,全部歸乙方作為收益分配。甲方不得再上述要求之外對收益分配再行主張權利。

  第十九條  除本協議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雙方收益分配的房屋均可依法上市交易。

  第七章  宣告

  第二十條 甲方保證此專案的合作事宜已經經過本集體民主議定,並保證,在專案實施過程中本集體的任何成員或其他任何個人均不提出不同意見或採取任何干擾專案實施的措施。

  甲方本集體任何人或單位以及之外的任何人,不管以何種理由干涉專案建設的,甲方均有排除妨礙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保證具有合作開發本專案的合法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為體現合作誠意,保障協議正常履行,乙方應在2011年  月  日前將不少於       萬元的專案啟動資金負責到位。

  第二十三條  甲方保證乙方是本專案的唯一合作開發方,保證不再與第三方就合作事宜另行談判和簽訂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未經甲方同意,本協議乙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不得轉讓給第三方。

  第二十六條  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協議履行進展、專案進度、情勢的`變化等情況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時全面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如一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該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致使專案無法按計劃實施,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經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將符合開發條件的土地交付開發建設的,或者因甲方原因,致使專案立項、規劃、報建、建設遲延批准影響專案進度的,雙方約定的專案建設期限順延,同時,按照逾期期限,甲方應承擔專案建設總投資的相應銀行利息;

  2、甲方村民或其他任何人擾亂專案建設造成工程停工的,甲方應賠償因窩工、停工的損失;

  3、因甲方的違約行為致使專案不能實現開發目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同時,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各項費用,賠償相關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擅自進行規劃、設計、建設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2、因乙方原因致使專案建設期限逾期的,乙方應支付給甲方5萬元的違約金;逾期超過12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3、因乙方規劃、設計、建設以及資金等原因足以導致專案建設期限逾期6個月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

  第三十條  雙方未按照約定的標準出資或承擔費用的,除繼續按照約定履行外,還應按未到位部分的日萬分之三支付給對方違約金。

  第三十一條  本協議未對其他違約情形規定具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該違約方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專案目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第九章  履約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專案的“聯合管理委員會”對本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嚴格管理,及時製作《確認書》、《備忘錄》等法律文書記錄履約情況,及時傳遞履約資訊,及時發現和化解雙方潛在的矛盾和糾紛。

  第十章  附件及效力

  第三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形成的下列檔案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效力:

  1、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書、頒發的證件及附圖;

  2、經甲乙雙方確認的設計、規劃、建設等圖紙和相關標準;

  3、授權代表簽署的《承諾函》、《確認書》、《備忘錄》、《催告函》等;

  4、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5、其他經甲乙雙方確認的法律檔案。

  上述附件有關內容與本協議不一致的,視為對本協議的修改或補充。

  第十一章  協議生效及其它

  第三十四條  本協議未規定的事宜,根據該專案的具體進展情況和雙方確定的進度計劃,由雙方及時協商補充。

  第三十五條 本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調解不成時,由雙方另行簽訂書面仲裁協議予以仲裁解決,或者在本協議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書共計7頁、41條,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備用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