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山地合同協議書
租山地合同協議書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為充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士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徵得該地所有權人同意下,就甲方承包經營的租賃事宜,經雙方協商,依照《合同法》、《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相關法規,自願訂立本合同,以供雙方遵守。
一、出租標的物
甲方將位於 縣 鎮(鄉) 村 組的荒山、荒地
畝(面積以實際開發的地形圖面積為準)整體出租給乙方。
二、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與現有林權證期限一致,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每畝每年____元(大寫: ), .
2、租金以現金人民幣每 年支付一次。簽定合同之日,乙方首先支付甲方林地定金 (抵作以後租金);合同簽訂60日內,甲方將該地權屬過戶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取得林權證之日,即付給甲方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的50%(面積以林權證為參考);乙方工程開發煉山後,以實際驗收的可開發面積為準,付清其他剩餘款項。
3、甲方對乙方實際開發面積的測量如有異議,可請所在縣(區)以上單位林業局複測,複測過程必須有乙方技術人員在場並簽字確認。複測結果如與乙方測量結果相差超過6%,則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由甲方負責。
四、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按時要求乙方支付租金;
(2)甲方有權對租賃前林地林木進行砍伐,林木收益歸甲方;
(3)合同簽訂前,國家撥發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全部歸甲方所有;
(4)甲方有權對該山地林業生產活動進行監督、維護,對林地經營用途進行跟蹤;
(5)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有權到該地開發專案中優先務工。
2、甲方的義務
(1)甲方保證合同簽訂已徵得家庭其他成員同意,甲方具有簽署租賃合同的資格;
(2)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乙方的生產經營開發,不得偷盜,損害林地作物;
(3)甲方應為乙方辦理林權過戶等一切手續,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4)甲方無條件保證乙方的施工環境,及時協調處理好乙方與周邊群眾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關係及糾紛;
(5)乙方如欲用該地進行綜合開發須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相應手續時,甲方與村委會應予協助。
(二)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乙方有權自主經營租賃地;
(2)乙方可以以租賃地作抵押進行貸款;
(3)乙方可以開發的租賃地向政府等部門申報專案補助、扶持資金等全歸乙方所有;
(4)乙方對甲方所在地的公路、道路享有通行權利,且甲方不得以現有的公路通行便利為由而向乙方收取相關費用。
2、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
(2)乙方不得隨意改變土地使用用途;
(3)乙方在開發林地時,不得造成當地水土流失。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恢復;
(4)乙方對租賃地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得將林地荒蕪,合同簽訂兩年內,乙方應全部開發所有林地,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林地。
五、特別約定
1、由於林業綜合開發週期較長,故在租賃期內甲方不得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解除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在租賃期內,甲方或其土地權屬發生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確有必要時可變更合同當事人,租金支付給予新的'權利人;
3、因國家重大建設需要徵用租賃地時,本合同可部分或全部解除,所得林地補償歸甲方,地表物補償歸乙方,甲方多收取的租金應予以退還;
4、甲方按山林荒山狀態整體交付乙方使用開發;
5、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部分或全面履行時,甲乙雙方可視情況自然終止或部分終止、變更合同。
6、乙方原則上同意甲方群眾依據歷史習慣在租賃林地葬墳,但不得損壞乙方的林木。造成損失時,甲方應責成損害人賠償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或合同無法履行時,應雙倍賠償乙方的經濟損失。乙方的經濟損失以投入成本和餘期租賃期限的全部可得利益為基數;
2、甲方有意破壞乙方生產經營時,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元,如乙方方的損失高於違約金時,以乙方實際損失的130%為違約金,違約金可從租金中直接扣除;
3、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時,應每次向甲方承擔違約金 元。租金延付一年以上的,甲方可單方解除合同,乙方的損失自行承擔。
七、租賃期滿後的處理
1、租賃期滿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租賃權;
2、續租期加上已租期不超過70年。
八、爭議管轄
本合同產生爭議時,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交由當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處理。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再進行補充,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上級相關主管部門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出租方:(蓋章或簽字) 承租方:(蓋章或簽字)
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
授權委託人: 授權委託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