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產公證協議書
關於財產公證協議書
甲方:李勝,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
乙方: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在 省(直轄市/自治區)市 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雙方目前的婚姻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姻財產約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甲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甲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甲方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甲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方婚前所有,歸甲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甲方個人所有;
5、其它甲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一)。
(二)乙方的婚前個人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為乙方個人所有;
2、汽車:戶名登記為乙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乙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歸乙方個人所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乙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乙方婚前所有,歸乙方所有;
4、電腦:品牌為 ,型號為 電腦為乙方個人所有;
5、其它乙方個人財產:( 見財產詳細清單二)。
凡屬甲乙雙方分別使用、管理的其它財產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債券、公積金、社保基金、商業保險金、等歸各自所有。
(三)甲乙雙方的婚後共同所有財產:
1、房屋:座落於 市 區 路 號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和居祝
2、汽車:戶名登記為 方的 牌 型號轎車一部,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3、銀行存款:戶名為 方的 銀行存款 萬為甲乙雙方婚後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甲乙雙方共有;
4、其他共同財產: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雙方共出資購買了(見財產詳細清單三) ,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財產外,甲乙雙方確認再無其他共同財產,但不包括自本協議簽定之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新的財產。
三、離婚條款: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雙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現以下情形導致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 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對乙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乙方的
(三) 有賭博、吸毒、嫖娼等惡習經乙方勸說仍然屢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經常夜不歸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的;
(五) 其他因甲方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損害賠償責任: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因本合同第三條所列情況發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約定來對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車牌號為 的汽車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2、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的位於 的房產歸乙方所有,過戶手續應在雙方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內辦理。
五、特別約定條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論基於何種原因,不論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過錯,甲方均應在本合同第四條損害賠償責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補償現金人民幣 萬元整,並於婚姻關係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額支付。遲延一天處罰金萬分之五。
六、債權債務條款:
甲、乙雙方對外無共同債權債務關係,各自名下的債權債務由各自獨立享有債權和獨立承擔債務。
七、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 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文字條款: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並自願決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三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協議,辦理相應手續僅具備案性質。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約日期 : 簽約日期 :
財 產 詳 細 清 單
一、其它甲方個人財產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腦顯示器、傳真機、電腦房空調、電視機、洗衣機、vcd機、微波爐、電飯煲等財產):
1、彩電、冰箱 ;
2、空調、洗衣機 ;
3、傢俱、日常生活用品: ;
4、其他財產: 。
二、其它乙方個人財產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腦顯示器、傳真機、電腦房空調、電視機、洗衣機、vcd機、微波爐、電飯煲等財產):
1、彩電、冰箱 ;
2、空調、洗衣機 ;
3、傢俱、日常生活用品: ;
4、其他財產: 。
三、其它甲乙雙方共同所有財產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腦顯示器、傳真機、電腦房空調、電視機、洗衣機、vcd機、微波爐、電飯煲等財產):
甲 方: 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