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轉讓協議書的範本

房屋土地轉讓協議書的範本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身份證:

  住址: 住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所購買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乙方向甲方購買的商品房為 園 號 樓 室。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為實測面積。該商品房為現房。甲方依法獲得併合法擁有該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權屬證號為: 。

  第二條 價格與費用

  1、該商品房的售價總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為 拾__萬__千__佰__拾__角__分。

  2、甲方同意將該商品房原入住費用全部無償轉給乙方。

  3、在甲、乙雙方交房前所發生的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視收視費、電話費由甲方承擔,乙方應承擔交房後所發生的上述費用。

  第三條 付款時間約定

  乙方應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按期付款:

  1、首付款

  以該商品房售價總額的 %作為首付款,即人民幣 元(¥ )於20xx年 月 日(雙方立契過戶日)由乙方交付給甲方。

  2、餘款

  以該商品房售價總額的 %作為餘款,即人民幣 元(¥ )於__年__月 日前由乙方透過銀行按揭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3、如因銀行放貸拖延,而非甲乙雙方原因所造成則不追究甲乙雙方違約責任。

  4、在雙方交接該商品房前,甲方應已收到第二條中所述全部售房款。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權垵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逾期在15日之內,自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交付期屆滿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付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5日後,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按本合同第5.3條款規定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付款有權追究違約責任。

  逾期在15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15日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應按本合同第5.3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的,乙方應按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

  3、在雙方簽署本合同後,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終止合同。

  任何一方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則視為違約。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為售價的5%,還應就該違約 行為給對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進行賠償。如雙方均有違約行為,應根據雙方各自違約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交付期限

  甲方須在本合同第三條履行完畢後 日內,通知乙方收樓,以便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不可抗力,除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甲方可據實予以延期。

  第六條 裝飾、裝置標準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裝修、裝置標準以現房實際情況為準(清單見本合同附件一)。

  第七條 入住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須將物業相關費用全部結清,同時雙方辦理立契過戶、入住等相關手續。

  第八條 合同解除

  在下列情況之一發生之時,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對方。本合同自該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解除。

  1、市房地局或貸款銀行未能批准雙方根據本合同之條款上述出售單位;

  2、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

  3、在上述第8.1 8.2條款規定的情況下,本合同應解除。甲方應在扣除乙方應付而未付的欠款(除房款以外的)和違約金後,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補償的情況下(如有)退還乙方已付房款。

  4、如乙方應付而未付的欠款和違約金(如有)已超過乙方已付房款總額,則甲方有權進一步要求乙方賠償。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凡因發生地震、颱風、暴雨、大火、戰爭等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協議時,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應在十五(15)天內,提供不可抗力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部分不履行或者需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證明檔案。該項證明檔案應由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地區的機構出具交由當地公證機構公證。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部分或全部免除向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關於物業管理的約定

  乙方領取該商品房鑰匙後,乙方應遵守***的物業管理規定,並如期繳納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之簽訂、效力、 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爭議之解決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首先透過友好協調解決,協商應在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協商要求的書面通知後立即進行。無論任何原因若爭議在發出書面通知後十五(15)天內仍未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在 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根據其有效的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皆有約束力。除仲裁裁決另有裁定外,仲裁費用(包括各方的法律費用)均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三條 附則

  1、若本合同內有任何條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市有關規定條例下成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時,本協議其餘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執行性並不因此而受損。

  2、本合同中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參閱而加入,其不構成本協議的一個組成部分,且其不應對本協議中任何條款的解釋產生任何影響。

  3、本合同將成為轉讓出售商品房的充分合同,並取代之前雙方達成的任何承諾、陳述和協議。

  4、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透過友好協調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被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原件一式三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順義縣房 屋土地管理局備案一份。

  6、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經營部在本次房屋交易過程中起到監督協調的作用,直至乙方辦理入住為止。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代理方(蓋章):

  資質證號:

  經紀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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