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書

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書

  安全文明施工協議書

  發包人:

  承包人:

  承包人承包建設,為確保施工安全、文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達成本協議書如下:

  一、專案概況

  1、工程名稱:

  2、施工地點:

  3、計劃開工日期:

  4、計劃竣工日期:

  5、施工主要內容: 具體內容詳見招標檔案、施工圖及(轉 載 於:wWw.zAIdian.cOM 在 點 網)工程量清單。

  二、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有權隨時監督和抽查承包人施工人員的到位、施工質量以及施工進度符合性等情況。承包人應當積極提供便利與配合,包括提供內業等相關資料。

  三、承包人應根據國家、地方有關建設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本協議書履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職責。

  四、如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安全差錯及不安全事件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具體認定標準和違約金標準如下:

  1、“事故”的定義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的規定確定。承包人造成事故,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80萬元。

  2、“嚴重安全差錯”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損壞發包人或公共的設施裝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含)以上;發生交通、火災、施工、工傷造成人員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含)以上的。承包人造成嚴重安全差錯,應向每次發包人支付違約金5萬元-40萬元。

  3、“ 一般安全差錯”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損壞發包人或公共設施裝置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含)以上至2萬元以下;發生交通、火災、施工、工傷造成人員輕微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含)以上至2萬元以下的。承包人造成一般安全差錯,應向每次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萬元-5萬元。

  4、“不安全事件”是指在施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其程度未構成安全一般差錯的,

  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下2000元(含)以上的。承包人造成不安全事件,應向每次發包人支付違約金2000元—1萬元。

  5、承包人發生不安全事件、一般安全差錯累計3次以上,或發生嚴重安全差錯或事故的,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有權單方提前解除雙方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五、除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外,承包人還應承擔下列安全施工責任:

  5.1承包人應按安全施工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配備安全管理機構、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按本協議追究承包人責任。

  5.2 承包人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特別注意進場即落實承包工程範圍的樓梯照明、樓板孔洞的安全防護、防高空墜落,防物體打擊,安全用電,防火、防爆等措施。

  5.3 合同期內,工程師認為需在工程安全方面採取緊急措施,承包人無力承擔或拒絕承擔的,發包人有權僱用第三方從事該工作,有關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5.4 承包人應熟悉並接受發包人、監理人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要求。

  5.5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對其承包施工範圍內的所有現場操作的穩定性和安全性負全部責任,並且應對現場的所有人員的安全充分重視,保持施工現場和施工過程井然有序,避免發生人身事故。

  5.6 承包人應在進場後三日內,向現場保衛部提交作業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名單、相應照片及有效身份證明,由其統一製作入場證。未按要求出示入場證的,將被拒絕進入現場。持證人被停止僱用時,入場證應停止使用或作廢。工程師和任何被其授權的人員有權進入工程現場和存放或儲備材料和成品的車間或倉庫等場所,承包人應提供相應的便利和配合。

  5.7 承包人在現場搭設的臨時設施、倉庫和施工現場必須設定相應用途和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達到安全規定的要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監理的要求在施工現場設定、安裝標準安全警示牌,合理放置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過程配備專人管理,保證這些警示牌規範放置和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所需費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總價中。易燃材料要設專用倉庫保管。施工區域內禁止吸菸,如有違反,承包人應按500元/人、次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5.8 承包人在安全施工與管理、防火安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三寶四口五臨邊、塔式起重機和施工臨時用電等方面,應當遵守國家規範,如有違反,承包人應根據發包

  人按情節和後果確定的違約金標準支付500-5000元/次。

  5.9 承包人在施工期間中遇有毒有害氣體或物質,應設定防毒設施。由於承包人防護措施不力,導致施工現場人員、相關管理人員、周邊居民等人的生命安全受傷害,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承包人承擔。

  5.10 承包人應保證正在施工中的現場所有部位的照明,做好疏散樓梯和其它各區域的安全防護。

  5.11為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監理工程師和有關主管單位提出要求時,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的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及守衛設施。

  5.12應對下屬班組施工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本班組職工遵章守紀,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範和規章制度,杜絕違章行為發生,對本班組施工人員和作業面所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一切損失和責任。

  5.13 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安全施工責任:

  六、除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外,承包人還應承擔下列文明施工責任:

  6.1 承包人在物料堆放、建築垃圾、高空廢棄物處理、控制揚塵、噪音、有毒有害汙染、工地環境衛生、辦公、宿舍、食堂、廁所和浴室管理等方面,應當遵守國家規範,如有違反,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按情節和後果確定的違約金標準支付300-5000元/次。

  6.2 施工期間,承包人必須服從地方政府和城建、環衛、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門關於城市建設施工管理的規定,施工噪音、環境衛生、排水、排汙、佔道、施工場地交通等應符合上述規定的要求,並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自行承擔建築垃圾處理清運費、渣土受納費、環保噪音費、排汙費、人行道和綠化帶的臨時佔用費等。通用條款第21.1款、第21.2款中所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申請手續由承包人辦理。

  6.3 根據環保部門的規定製定並實施防止汙染方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其周圍環境,避免汙水、噪音、粉塵排放或由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6.4 承包人必須按廈門市安全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執行,若被有關監督部門查到未達標,承包人應按每次10000元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若文明施工三次未達標,承包人應返還全部的文明施工措施費。

  6.5 在市相關主管部門(含質監站)組織的安全文明施工和工程質量檢查中,被通報批評或勒令停工整頓等的,承包人應按每次2萬元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6.7 承包人在施工、完成工程和修復缺陷過程中所必須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公眾便利或公用道路或通往屬於發包人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產生不必要或不適當的干擾。

  6.8 承包應防止承包人或其它的任何施工、運輸車輛對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並應免除發包人因此遭到投訴、索賠或訴訟。

  6.9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使用特殊施工車輛的特別許可證,並承擔有關費用。

  6.10承包人負責承包工程範圍內所有施工單位的土頭、下腳料等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設施的清理和外運至紅線範圍以外、雨水和汙水的清除以及廁所、浴間等的衛生,保證日產日清,沒有積水或其他障礙,確保施工現場清潔和施工通道通暢。

  6.11 承包人不應在工地存放與工程無關的材料、裝置、構配件或不合格品等。

  6.12 承包人應承擔的其他文明施工責任:

  七、承包人違反本協議第五條或第六條約定累計五次以上的,發包人有權單方解除雙方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八、因執行本協議需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負擔,並已計入合同總價,發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因違反本協議約定而遭受的一切責任、損失和罰款均由承包人承擔,並賠償發包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九、發包人因本協議約定單方解除雙方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本合同總價20%的違約金。承包人還應承擔其他一切後果和責任。

  十、本協議約定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繼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十一、發包人有權從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依照本合同應承擔的違約金、賠償金、欠款等。

  十二、本協議作為雙方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應與其同時簽訂,並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雙方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執行。

  發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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