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範文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範文
甲方(轉讓方):
身份證(附件一)號: 住所:
身份證(附件二)號: 住所:
乙方(受讓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營業執照見附件三)
鑑於
(1)邢臺縣凱茂焦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目標公司”)(營業執照附件四)成立於2003年10月15日,註冊資本人民幣【600】萬元,註冊地位於:
(2)甲方為目標公司全部股東,合計持有目標公司100%的股權,其中李開*先生持有目標公司【37.5】%的股權(人民幣225萬元出資),李凱林*先生持有目標公司【62.5】%的股權(人民幣375萬元出資)。
(3)目標公司持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取水許可證》、240萬噸/年二期160萬噸重介洗煤技改專案立項備案通知、240萬噸/年二期160萬噸重介洗煤技改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批覆。其中,營業執照(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有效期至2012年11月3日)及《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均已過期。
(4)目標公司現有資產見資產清單(附件五)。
(5)目標公司現有員工及薪資水平見員工名單(附件六)。
(6)目標公司現有負債情況見負債清單(附件七)。
(7)目標公司與邢臺縣桃紅坡鎮侯家坪村村民小組於2003年10月1日簽訂之《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目標公司租賃土地300畝,租金1000元/畝/年,租期30年。租金每年支付兩次,支付時間為每年10月1日和次年6月1日。
(8)乙方擬受讓甲方持有目標公司的100%股權,開展洗煤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將其持有目標公司100%股權(含目標公司的資產和權益)轉讓乙方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目標公司股權轉讓標的
本協議項下股權轉讓標的為:甲方持有目標公司的100%股權(含目標公司資產及相關權益)具體為:
(1)李開*先生持有目標公司37.5%的股權(即:225萬元人民幣出資);
(2)李凱林*先生持有目標公司62.5%的股權(即:375萬元人民幣出資)。
第二條 股權轉讓價款與支付
1.股權轉讓價款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出讓目標公司100%股權(即【600】萬元人民幣出資)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圓整),其中:
(1)李開*先生出讓其持有目標公司37.5%股權價格為¥ 元整(大寫:【 】圓整);
(2)李凱林*先生出讓其持有目標公司62.5%股權價格為¥ 元整(大寫:【 】圓整)。
2. 股權轉讓價款支付
(1)股權轉讓價款採用分期(二期)支付方式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股權轉讓價款的【30】%(即人民幣【 】元整)。
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在甲方與乙方就目標公司100%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完成,並雙方在 報紙上公告【3】個月期限屆滿(甲乙雙方確認:公告並不免除甲方對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前債務的承擔/清償義務),且在全部滿足如下條件時,乙方支付甲方股權轉讓價款的【70】%(即人民幣【 】元整),但應扣除應由甲方承擔的債務、稅款及罰金/滯納金等款項。
a.如目標公司存在因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完成前已存在事實而形成債務、行政處罰、稅款補交或其他索賠(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在本協議簽署時已書面披露或未披露的),甲方已經全部足額清償完畢;
b.甲方未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第1款宣告與保證或第2款甲方特別承諾;
c.甲方已經全面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其他義務;
d.甲方簽署且已向乙方提供保證函(附件八:不可撤銷保證函)。
(2)甲方指定接收乙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銀行賬戶資訊如下:
開戶銀行:
開戶名稱/姓名:
銀行賬號:
第三條 目標公司交割及工商變更
1.在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甲方負責與乙方辦理完畢目標公司交割。目標公司交割完成後,雙方在交割清單上蓋章簽字確認,交割清單雙方蓋章簽字日為交割完成日。交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a.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取水許可證》、240萬噸/年二期160萬噸重介洗煤技改專案立項備案通知、240萬噸/年二期160萬噸重介洗煤技改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批覆以及其他歸屬於目標公司的證照;
b.目標公司的財務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報表、賬冊;
c.目標公司的所有合同或協議;
d.目標公司的法人治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歷次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e.目標公司資產清單(見附件五)所列資產;
f.其他所有屬於目標公司的檔案資料和物品。
上述交割完成並不免除甲方在本協議第七條第2款所述之證照延期、更新、年檢或備案等義務。
2.甲方收到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甲方應負責辦理完畢目標公司100%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少包括100%股權轉讓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經理、監事變更和章程修正備案)。
第四條 過渡期
1.本協議約定的過渡期為本協議簽署日至目標公司股權工商變更完成日(下稱“股權工商變更日”)。
2.在過渡期內,甲方應按照一個盡職管理者的標準管理經營目標公司,不得故意損毀、轉移目標公司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已提交給乙方的目標公司資產清單內的資產)。
3.在過渡期內,除本協議特別約定外,未經乙方書面許可,甲方不得以目標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簽署或解除合同、處分債權、錄用新員工、調整薪酬,不得以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為標的與他人簽署任何轉讓、合作協議,亦不得對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作出質押、抵押及託管等處分措施。
4.過渡期內,甲方不得將其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質押給任何第三方,不得實施對目標公司股權存在權益受損和轉讓障礙的行為。
5.過渡期內,目標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甲乙雙方共管;目標公司股權工商變更完成之當日,甲方應將目標公司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交予乙方。
6.如甲方違反上述2、3及4約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因此而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
第五條債務的承擔
1.股權工商變更日前目標公司存在的債務由甲方承擔,股權工商變更日後目標公司形成的
債務由乙方承擔。
2.甲方承諾並保證,截止股權工商變更日(含該日),目標公司無任何實際債務及任何隱性債務,包括但不限於
(1)目標公司不存在合同、協議中屬於目標公司應盡義務而目標公司尚未承擔的支出;
(2)目標公司已取得的各項權利證書不存在任何的瑕疵和應付未付的款項;
(3)目標公司不存在其它任何未知的負債、訴訟、仲裁、行政款項補交(包括但不限於工商、質檢、環保、社保及住房公積金)及處罰、索賠(包括但不限於安全生產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勞動糾紛及各類訴訟/仲裁)、其他需由公司承擔的款項等使其股東權益受損之事項。
3.如目標公司存在因股權工商變更日前已存在事實而形成的任何債務而給乙方或目標公司帶來的損失、損害,乙方有權從應支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或目標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該等賠償應於乙方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完成。
第六條稅費的承擔
1.如目標公司存在因股權工商變更日前已存在事實而給目標公司帶來的稅務問題,從而導致目標公司遭受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稅款補繳、罰款和為恢復正常納稅狀態而發生的費用),不論任何原因,均由甲方全額承擔。
2.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協議項下之股權轉讓所發生的稅費由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承擔。
3.如因甲方不嚴格履行上述1、2約定義務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先行由乙方或者目標公司支付的,乙方有權從應支付甲方的股權轉讓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甲方賠償/補償乙方或目標公司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該等賠償/補償應於乙方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完成。
第七條陳述和保證
1.為本協議之目的,甲方向乙方做出宣告與保證如下:
(1)本協議簽署時,甲方針對目標公司100%股權轉讓行為已獲得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透過以及其他必需的權力機構的批准,不會違反任何對甲方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合同、協議和章程等法律檔案的情形;
(2)本協議簽署時,甲方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不存在對外設定任何質押擔保的情形;
(3)本協議簽署時,甲方在目標公司中的股權、以及目標公司的任何資產未被國家司法機關採取任何形式的查封、凍結等措施;
(4)本協議簽署時,目標公司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不存在土地補償和村民安置補償等其他需要付款的情形,所租賃土地的租金已足額繳納至2012年12月31日或本協議簽署之日,以較晚者為準;
(5)本協議簽署時,目標公司對資產清單所列資產合法所有,並享有完全及獨立的佔有、使用、處分、收益的權利,且未曾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設定抵押、質押,不存在其他任何性質之權利限制,包括但不僅限於擔保、訴訟、仲裁、行政或司法處罰、行政或司法強制、權屬爭議、權利主張等;
(6)本協議簽署時,目標公司不存在任何未解決的訴訟、仲裁、行政處罰事項;如因股權工商變更日前已存在的甲方或目標公司原因/事實而發生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甲方保證協調解決,並賠償乙方或目標公司因此遭受的所有損失。
2.甲方特別承諾:
(1) 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日內自負費用完成目標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重新申領和2013年工商年檢,營業執照有效期不早於2023年10月15日;
(2)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日內自負費用完成目標公司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重新申領和年檢;
(3)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日內自負費用完成目標公司《獨立洗煤企業煤炭經營資格證》重新申領,且有效期不早於2018年1月30日;
(4)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30】日內自負費用完成目標公司240萬噸/年二期160萬噸重介洗煤技改專案的建設工期延期備案,建設工期延長至不早於2014年6月30日;
(5)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60】日內完成目標公司全部債務的重組剝離,取得債權人出具全部債務清償證明、或者債權人出具的全部債務豁免證明、或者簽署債務轉讓協議(債權人同意轉讓書面證明或債權人作為債務轉讓協議一方當事人簽字蓋章),達到目標公司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為零的狀態;
(6)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60】日內自負費用完成目標公司全部員工的勞動關係解除和經濟補償(取得員工不可撤銷的保證函:保證不追究目標公司的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保及住房公積金繳納)並就社保、住房公積金繳納、補繳取得主管機關的書面確認檔案,在規定時間內如未取得主管機關的書面確認檔案應由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
(7)甲方保證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60】日內完成目標公司與邢臺縣桃紅坡鎮侯家坪村村民小組對租賃土地四至圖的確認函,並將目標公司起租之日起所有租金支付憑證交付乙方。
3.為本協議之目的,乙方向甲方作出宣告與保證如下:
(1)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併合法存續的公司;
(2)乙方受讓甲方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的行為已獲得了其股東會的批准;
(3)在甲方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前提下,乙方保證支付本協議項下的股權轉讓款。
第八條保密
1.本協議書內容和履行本協議而獲悉的對方資訊屬於保密資訊,保密期限為長期。
2.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上述保密資訊。任何一方可以向有需要知道並同意嚴格遵守本條保密義務的專業顧問披露保密資訊(但須要求該等專業顧問遵守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依法提交給任何相關審批或監管部門。
3.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約定洩露保密資訊(上述2約定接受保密資訊的專業顧問的洩密行為,視為披露方的洩密行為),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九條本協議解除
1.存在下列情形,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乙方存在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的宣告和保證,如該宣告和保證為不可糾正的,或者雖可糾正但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內糾正的;
(2)乙方不按照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且逾期超過60天;
(3)乙方違反本協議的其他違約行為,甲方限期糾正通知送達後,限期屆滿且超期60天仍未糾正。
2.存在下列情形,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1)甲方存在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第1款宣告與保證或第2款甲方特別承諾;
(2)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辦理目標公司交割,且逾期超過30天;
(3)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且逾期超過30天;
(4)甲方違反本協議的其他違約行為,在乙方限期糾正通知送達後,限期屆滿且超期30天仍未糾正。
第十條目標公司股權迴轉
1.因甲方違約行為導致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解除本協議,如目標公司股權已經工商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簽署必要法律檔案,甲方自行辦理目標公司100%股權迴轉到甲方名下之工商登記手續,因此發生的變更費用由甲方承擔。
2.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解除本協議,如目標公司股權已經工商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應簽署必要法律檔案並辦理目標公司100%股權迴轉到甲方名下之工商登記手續,因此發生的變更費用由甲方承擔。
3.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協議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本協議,如目標公司股權已經工商登記到乙方名下,乙方應簽署必要法律檔案,甲方負責辦理目標公司100%股權迴轉到甲方名下之工商登記手續,因此發生的變更費用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第1款宣告與保證,未在乙方要求期限內糾正的,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2.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七條第2款甲方特別承諾,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3.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辦理股權轉讓工商登記,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4.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辦理目標公司交割,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5.甲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承擔並足額清償目標公司股權工商變更日前的`債務、稅費、罰金等,且在乙方相關通知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未清償的,每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6.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七條宣告和保證,未在甲方要求期限內糾正的,每逾期一天,應支付甲方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
7.乙方未按本協議約定支付甲方股權轉讓價款,每逾期一天,按應付而未付股權轉讓價款的萬分之三向甲方
支付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逾期付款金額的10%;
8.本協議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應在守約方要求的限期內糾正,並賠償守約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對違約行為,雙方均存在過錯的,各方根據過錯程度承擔違約責任。
9.因乙方違約行為導致甲方根據本協議約定解除本協議,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於股權轉讓價款總額20%金額的賠償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中扣除,剩餘股權轉讓價款,甲方應在本協議解除後【3】天內無條件返還乙方。
10.因甲方違約行為導致乙方根據本協議約定解除本協議,甲方應在本協議解除後【3】天內退還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價款,以及相當於股權轉讓價款總額20%的賠償金。
11.若本協議項下之股權因國家或地方政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轉讓,致使本協議項下合作目的不能實現的,則本協議自動解除,各方均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通知
1.一方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向相對方發出的任何通知(下稱“通知”)均須以書面檔案發出。
2.發出任何通知均應寫明本條第3款所列的作為收件人一方的通訊地址。任何明確寫明收件一方通訊地址的通知按下列規定被視為已正式送達:
(1)由專人送遞的,送至收件一方的通訊地址時視為送達;
(2)由速遞郵寄的,在投寄日後的第三(3)個工作日視為送達;
(3)由傳真傳送的,則於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
3. 雙方的詳細通訊資料如下:
甲方:
通訊地址:
電 話 :
傳 真 :
收件人:
發給甲方中任一方的通知均發至前述所列甲方的通訊地址。
乙方:
通訊地址:
電 話 :
傳 真 :
收件人:
4.甲方或乙方改變其前述通訊地址的,均應按本條之規定及時通知相對方。
第十三條不可抗力
1.由於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履行本協議的,不視為違約,並可以免除相關責任,但一方因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後遭受不可抗力的除外;
2.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並在不可抗力消除後15天內將有權機關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提供給對方;
3.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協議不能履行的,雙方應協商決定延期履行或者解除本協議。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1.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
2.對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相關方可以向目標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 其他
1.甲方同意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得唆使或促使或接受任何第三方與其達成與本協議類似的交易,如收到類似的查詢或要約,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應停止繼續與該等第三方接觸。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一致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約定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3.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構成不可分割的整體。
4.本協議經甲簽字、乙方蓋章後生效。
5.本協議壹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協議附件
附件一:李開*身份證影印件
附件二:李凱林*身份證影印件
附件三:乙方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附件四:目標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附件五:目標公司現有資產清單
附件六:目標公司現有員工名單及薪資水平
附件七:目標公司現有對外負債清單
附件八:不可撤銷保證函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