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協議範文

執行和解協議範文

  1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執行

  在執行案件中,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法院的執行工作實際上就處於一種暫停的狀態。待雙方當事人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法院就進行結案處理。對此,實踐中沒有爭議。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當事人並沒有嚴格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而是在履行期限之後才履行完畢。由於其內容完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履行,所以,法院仍以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履行完畢結案。這種情況實踐中爭議也不大。

  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但沒有完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的時間、期限、內容履行,或是根本就不履行。對於這種情況,中國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也作了一些規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依法,是否恢復對原審生效法文書的執行,需全部滿足以下條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根據對方當事人申請;不超過申請執行期限。

  如果在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卻沒有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履行,而且在超過執行和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後,申請執行人也沒有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理論界存在爭議。

  2執行和解協議的執行

  設立履行債務鼓勵制度  在執行當中,追加第三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效果並執行和解不理想,特別是在異地執行中。第三人提早代為履行義務肯定會受到一定的“損失”,其無利益可得,當然缺乏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而往往逃避、甚至抗拒執行。設立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鼓勵制度。在被執行人向法院隱瞞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到期或未到期)的情況下,第三人經得法院的同意,以少於本應給付被執行人的金額替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

  3執行和解協議的法律保證

  法院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審查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審查執行和解協議是否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經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違背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道德,要向當事人說明和解協議無效,案件執行程式繼續進行。

  二是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否存在被執行人利用執行和解拖延執行逃避執行的可能。

  具體做法是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後,執行法官要責令被執行人說明履行和解協議的能力和條件。被執行人不能說明其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又不能提供執行擔保的,法院不認可和解協議的效力,執行程式不停止。法院審查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要記入筆錄。

  為保證執行和解協議的落實,還要加大對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制裁措施。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和解協議甚至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恢復執行後要要嚴肅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律責任,採取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節嚴重的,要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拒不執行的刑事責任。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執行法官要告知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並記入筆錄。

  規範執行和解還要明確執行和解協議的風險責任的承擔。執行和解協議從其性質上講是建立在民事權利自治的基礎上的,它實質上是債權人、債務人針對如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重新訂立的合同。被執行人在履行和解協議的

  4執行和解協議的適用條件

  適用條件  執行和解適用的條件以下幾條:程式  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程式中適用;執行主體  執行和解的主體在通常情況下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和解協議變更履行義務主體和情況下還包括第三人;自願  執行和解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願;合法  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行為能力  參加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參加。  執行實踐中出現的和而不解的情況,其主要原因,一是執行法官為了結案避免案件超期限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是否能夠落實,造成和而不解。二是被執行人為了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往往主動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而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被執行人不履行,造成和而不解。解決這一問題,主要是加強法院對執行和解協議進行全面審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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