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公司與機場地面保障協議

公務機公司與機場地面保障協議

  甲 方: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 方:XX航空公司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在()機場不定期公務航班所必須的航空服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飛機起降、地面服務以及旅客行李安檢、飛機引導等)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服務

  甲方負責:

  1、安排適宜的飛機停放地點,我司飛機需要安排自滑機位;

  2、提供飛機夜間使用的夜航照明裝置;

  3、為飛機提供在緊急狀態下的救援;

  4、為乙方承運的旅客提供醫療救護服務;

  5、提供飛機維修服務中的一般勤務及所需特種車輛服務。

  二、一般航班服務

  1、甲方按照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每個航班的旅客及行李進行安全檢查。

  2、甲方提供要客安檢通道或開闢專用安檢通道為乙方乘客進行安全檢查。

  3、甲方負責對乙方提供的飛行任務書所列明的飛行、乘務、隨機機務等機組人員及行李進行安全檢查。

  4、乙方飛機降落後和起飛前,甲方提供引導車對乙方飛機進行從滑行道到停機位之間的引導。

  5、為飛機提供除冰服務(如需)。要客、配餐服務另行協議。

  6、在發生諸如迫降、失事等緊急情況時,甲方不必等待乙方的指示,應立即報告當地急救部門並毫不延遲地採取一切有效、合理和可能的措施,搶救旅客和機組,保護飛機及載運的行李、貨物、郵件以及其他物品,以防止丟失和損壞。

  7、遇急救飛行,乘客及車輛直接進出機坪,甲方在乙方停機位對乙方乘客和搭載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等服務。

  三、 公務機航班特殊服務

  1、 儘量安排專人保障航班(當天值班人員即可),包括與乘客保持聯絡,迎送乘客等;

  2、 旅客進港航班保障;

  2.1航班起飛後通報乘客接機人機場接機地點和接機時間;

  2.2飛機落地前10分鐘在乘客擺渡車及引導員,行李車(按需提供)和行李員(按需提供)機位等待;

  2.3接到旅客指定通道送出機場;

  3、旅客出港航班保障;

  3.1航班起飛前大約60分鐘,與乘客送機人聯絡確認乘客到機場時間和行李大致數量;

  3.2乘客到機場時詢問機組準備情況,可以透過塔臺,機組電話或者地面部門,得到確認訊息後送乘客登機;

  3.3提前安排好旅客擺渡車,準備送乘客進機場;

  4、機組保障;

  1. 為我司航班安排機場保障車輛;

  2. 為我司機組人員安排場內車,(按需)為我司機組安排外場擺渡車;(按需)為我司機組人員預訂酒店;

  四、收費標準

  1、甲方提供的服務均為有X服務。

  2、航空性業務收費、地面服務收費和特種車輛使用費按照民航局159號檔案執行。

  3、其他另籤協議有具體收費標準的服務專案按其他協議標準執行。

  4、民航局沒有規定的收費專案按雙方協商確定的標準收取費用。

  5、航空性業務收費按航班明細表結算,不需承運方簽字。其他收費專案原始單據應由承運方代表或指定人員簽字。

  6、其他付費專案及標準請附後;

  五、結算方式

  1、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賬單後,應立即核對,並於三十日內將款付給甲方。逾期未付,自三十一日起按日率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2、乙方每月將應付款電匯至甲方指定銀行賬戶,甲方在辦理時,應列出服務專案開列賬單,並附航空器起降停場清單。

  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賬單如有異議,應在收到賬單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做出反饋,逾期視為認可。

  4、如甲方提供的賬單確有錯誤,錯誤部分將在次月調整。乙方在得到調整後的賬單後再安排付款。

  5、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向以下賬戶支付費用,具體如下: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聯絡人:

  電話:

  乙方財務帳號:

  開戶銀行:

  聯絡人:

  電話:

  協議聯絡人:

  電話:

  六、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飛行區技術條件符合民航局的規定的標準;

  2、甲方應做到所進行的服務符合民航局的有關規定;

  3、甲方機場安檢應對登機物品及人員應嚴格按照民航相關法律進行安檢,禁止攜帶任何危險品;

  4、甲方按月向乙方提供完整,清晰的'結算憑證;

  5、甲方承諾,乙方提供給甲方的運營資料僅用於機場的生產運營統計和機場規劃等內部管理,不作為商業用途。

  七、乙方責任

  1、乙方飛機的執行必須遵守甲方的有關管理規定(包括安全,執行,服務,物業管理,裝置使用等)。

  2、乙方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各項地面服務費用,若不能按期付款,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期內向甲方提供書面理由。

  3、協助甲方有關部門做好旅客投訴的調查處理和問題通報的反饋工作。

  八、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期限自二〇一  年  月  日至 二〇一  年  月日。

  2、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無異議,則有效期自行延續。

  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除非遇到不可抵抗力因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經甲乙雙方一致書面同意,任何單方無權變更合同的內容。

  十、違約責任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嚴重違反合同,另一方應及時向違約方發出書面糾正通知,違約方應於收到書面糾正通知之日起15日內糾正違約行為,否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X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

  十一、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地震、水災、颱風等)和政府政策、法規調整,導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受影響一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的發生。雙方對因不可抗力因素和政策、法規調整造成的損失互不承擔責任。

  十二、爭議解決和使用法律

  1、對於在執行本協議及其附件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選擇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訴訟解決。

  2、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與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十三、其它

  1、本協議經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印章後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補充,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透過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等書面方式加以確認後方可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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