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文

餐飲業合夥經營協議書範文

  篇一:餐廳經營管理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家、省、市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學生食堂餐

  飲服務的要求,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就 餐廳服務專案委託乙方實行專業、規範、安全、高質量的經營管理,經雙方平等協商,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營範圍

  甲方餐廳的經營。

  二、經營年限

  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本協議期滿雙方可自願續簽協議,乙方需提前一個月提交書面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三、合作方式

  1、乙方按照餐廳總營業額的作為上繳給甲方的管理費用。

  2、乙方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如需另外添置裝置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報甲方批准。

  3、合同期滿,乙方擁有獨家經營權。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代表和維護師生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乙方提供本專案所需物業及附屬設施,裝置的原始材料和技術檔案,並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3、免費為乙方人員提供辦公室及住宿房屋。

  4、協助乙方辦理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有關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協調並協助解決乙方與當地政府職能部門的聯絡。

  5、尊重乙方的勞動,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不得隨意增大乙方與食堂經營管理無關的負擔。

  6、協助乙方處理就餐秩序和偶發事件。

  7、有重大活動、節假日或時間修改等影響正常就餐情況的,應提前通知乙方以調整保障計劃。否則,對產生的後果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8、學生食堂原有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9、提供給乙方用於經營的房屋及設施,在協議期內不得改變作其它用途。

  10、嚴格監管乙方進貨渠道,要求乙方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原材料的採購。

  11、定期召開學生座談會,瞭解學生對學生食堂飯菜質量及衛生的滿意程度。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無條件服從上級有部門和甲方的統一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維護甲方名譽。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各項條款,並接受甲方夥委會的質量、衛生檢查監管。為甲方提供專業衛生、規範安全、高質量的餐飲保障服務。

  2、協議期內,在甲方的監督指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協議期內,在甲方的嚴格監督下,擁有原材料的採購權,並及時建立採購臺帳。所購商品不能是假冒偽劣或“三無”產品,對使用偽劣、變質材料或出售偽劣、變質食品者,每次扣除違約保障金1000元以上。

  4、認真做好衛生建立、防火、防盜工作的預防食物中毒工作。確保所服務場所內外整潔;如發現失竊、火災等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因乙方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乙方應負全額賠償責任,並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5、在日常管理中,非本食堂工作人員不經甲方同意不得進入操作間。

  6、對於本專案內的房屋、廚房裝置及其配套設施以及其他相關裝置,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如需在本專案範圍內改建或完善配套專案,必須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實施。在協議期內甲方移交給乙方的設施、裝置由乙方精心維

  護並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需報損裝置由甲方處理,協議期滿後移交甲方。

  7、根據甲方的作息時間和要求,按時供餐,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供餐。如遇特殊情況,必須按甲方要求調整供餐時間。

  六、相關責任

  1、乙方在協議期內與外界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的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2、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協議或單方面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協議者,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3、房屋建築出現質量安全隱患,乙方有責任及時告知甲方,甲方負責及時處理。如果出現安全事故,因乙方未及時告知甲方,由乙方承擔責任,因甲方未及時處理,由甲方承擔責任。

  4、協議期內,乙方不經甲方同意不得轉包他人,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違約保證金不再退還。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在協議期內甲方違約解除協議,甲方應按剩餘協議年限每年10萬元對乙方進行一次性賠償。

  2、乙方違約責任:在協議期內乙方違約解除協議,乙方應向甲方按剩餘協議年限每年10萬元進行一次性賠償。

  八、其它事項

  1、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協議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協商處理。

  2、如遇突發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甲方有關部門,甲方專案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適時處理或協助處理有關問題。

  九、協議履行

  1、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在協議期內,不得以甲乙雙方法人更換或人事變動而終止協議履行,否則視為違約。

  3、本協議如有遺漏和未完善之處,在家《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協議中》作為協議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二:餐廳合作協議

  甲方:李志輝,男,身份證號為 ,住深圳市福田區皇御苑8棟501室。

  乙方:林振興,男,身份證號為c278697,住深圳市福田區皇御苑10棟1005室。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於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共同經營火鍋餐廳,同時經營中西餐等專案。

  第二條合作期限: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生效時起至止

  第三條合作方式:甲乙雙方以合夥關係方式,共同經營管理火鍋餐廳。

  具體合夥關係是以甲方投資230萬元,乙方以技術管理作為投資,雙方平等享有經營盈利。在此期間,如果在前三年時間裡甲方收回了自己所投入的資金230萬元及按月息7釐利息收回了現金投資,則雙方此後的的合作方式以甲方所投入的230萬元現金所轉化的資產作為投資,乙方繼續以技術管理作為投資,維持雙方的合夥關係不變。

  對甲方的出資,償還形式採取首先償付當月利息部分,然後以總投資額減所還利息部分後再計算新的利息及本金部分。

  甲方的出資,包含於實體店鋪的所有物件和經營餐廳所需的投入。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合夥關係終止時予以返還。

  第四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的權利、義務

  ① 甲方為負責人。

  餐廳由甲方指派財務人員,負責財務工作。乙方負責確定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

  ② 對外以餐廳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③若在餐廳實際經營三個月時間後,乙方的管理經營並沒有使餐廳有盈利,則甲方有權解除與乙方的合夥關係,自行對餐廳進行管理經營。

  ④甲方有權以餐廳經營性收益扣取餐廳盈利性收入,以便及時回收自己所投入的資金及利息。⑤

  2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負責策劃餐廳之定位,設計餐廳品牌、logo;

  ②定製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後勤生產的標準化;

  ③負責定製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

  ④乙方負責製作各類規範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等。 ⑤與合夥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後,享有6000元/月的工資;若在前三個

  月的經營後,餐廳仍然沒有盈利或者虧損時,乙方應該退回所領薪水,以作為對餐廳虧損的補缺。

  ⑥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夥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於: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並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佈置、成設、裝潢,構

  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製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係,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彙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⑦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夥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夥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⑧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經營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夥期限內在與合夥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⑨乙方在合夥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牟取一己私利。

  ⑩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託顧問費,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若在餐廳實際經營三個月時間後,乙方的管理經營並沒有使餐廳有盈利,則願意由甲方有權決定解除與乙方的合夥關係,乙方自行退出,並不對餐廳有任何的權利主張,並由甲方自行對餐廳進行管理經營。

  第五條 合夥期間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為

  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後的盈餘,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由合夥財產償還。甲乙雙方應對合夥債務平等分擔虧損。若對於甲方所投資的額度及利息沒有得到償付時,乙方對該未償付的部分負有償還一半額度的責任。

  第六條合夥期間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合夥第一年內不得退夥。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夥第一年內退夥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夥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夥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七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條保密條款 :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夥或合夥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資訊或技術資訊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洩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糾紛的解決

  第十條 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市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

  ____月____日 年

  篇三:餐飲業合夥經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飯店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第一條 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獨特風味,使合作人透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作名稱 、主要經營地、法人:

  合作經營的飯店名為:三鑫源

  經營場所位於:  金陽新區野鴨鄉新寨村八組

  法人:毛麑

  第三條 合作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特色餐飲,範圍包括菸酒銷售等。

  第四條 合作期限

  本次合作由合作人三方均同意終止合作,視為終止。

  第五條 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丙方____________以_現金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 _  100000  __元(人民幣大寫:拾萬圓整),佔總股份的三分之一。

  2.各合作人的出資,於__2011__年_11_月_ 20__日以前交齊,匯到銀行卡上,卡和密碼由甲、乙、丙三方認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資金時,需至少兩人同時在場。其他合作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作出資共計人民幣  300000  元(人民幣大寫__ 叄拾萬圓整_ _)。合作期間各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作終止後,各合作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作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作創收盈餘,此為合作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作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如在合作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作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作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作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合作人簽單事項

  合作人到店簽單事項由合作人三方決定後另行約定。

  第八條 入資、退資、出資的轉讓

  (一)入資

  1. 新合作人入資,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2. 新合作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 除入資協議另有約定外,入資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資的新合作人對入資前合作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資

  1. 自願退資。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作人可以退資:

  ①合作協議約定的退資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作人書面同意退資;

  ③發生合作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作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資給合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資: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作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資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資生效日。

  3. 除名退資。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作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作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作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作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資。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作人退資後,其他合作人與該退資人按退資時的合作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作人轉讓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作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資對待,否則以退資對待轉讓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作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作協議即成為合作企業的合作人。

  第九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

  1. 合作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以及重要事項須由合夥人甲、乙、丙三方共同決定;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作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資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作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作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作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作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作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作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作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資的情況下,其餘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作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作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作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作人同意終止合作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作人數;

  4. 合作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作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作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所欠稅款;合作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作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資處理,轉讓的合作人應賠償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作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作企業法》而導致合作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作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貴陽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資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作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作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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