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對申請人的要求及條件限制

協議離婚對申請人的要求及條件限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那麼,是不是所有自願離婚的夫妻能夠協議離婚呢?協議離婚對申請人有要求嗎,協議離婚有條件限制嗎?下文將一一為您詳細解答。離婚,是涉及到夫妻雙方的終身大事,需要謹慎考慮。因此,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地方,建議您及時諮詢律師。

  一、協議離婚對申請人有要求嗎

  辦理協議離婚對申請人有什麼要求:

  第一、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合法婚姻關係當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實婚姻當事人均無條件提出登記離婚,因此,凡無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登記離婚申請人,婚姻登記機關均不受理。

  第二、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應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對離婚法律行為的法律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民法通則》規定,年滿十八週歲、精神狀況正常、能完全辯認其行為及其後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凡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訴訟離婚的方式提出,解決婚姻關係問題。

  第三、離婚申請書是申請離婚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並承擔法律後果。登記離婚最重要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種自願的行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撓、干涉,完全發自內心的自願行為。因此,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遞交申請,陳述理由。

  第四、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家庭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及子女的撫養或對生活困難一方的幫助達成協議,並自覺履行這種承諾。

  第五、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提出登記離婚申請。離婚,是家庭婚姻關係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行為,它涉及到離婚當事人的各種權力,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動,是不得請人代理、代替,以達到確實維護當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協議離婚有條件限制嗎

  通常來說,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順利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1、具有合法登記的'夫妻關係

  也就是說,結婚證確定是本人去登記並由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

  有些人雖然沒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進行登記,但是確實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了。這種情況雖然沒有結婚證,但構成事實婚姻,法律認可婚姻關係的合法性。不過,事實婚姻的解除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只能去人民法院。

  2、配偶同意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都同意辦理才行,只有一方的意願是不能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如果一方想離婚,但另一方不想離婚,或者就離婚協議協商不成的,只能到法院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如果有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說是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民政局是不會受理協議離婚申請的,因為民政局也不能確定他是否具備真實的離婚意願。同樣,法院也不會直接受理他的離婚訴請,包括他父母在內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他起訴離婚,只能由正常的一方作為原告起訴,然後由他的監護人(父母等)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

  3、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探視權行使等內容已達成了一致意見

  協議離婚,要求雙方必須對財產和債務處理、子女撫養探視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不能協商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只能去法院辦理訴訟離婚手續。

  4、結婚登記在國內

  如果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之外的國家或地區辦理,比如在美國、香港等地辦理的,如果離婚,只能訴訟離婚,而不能在國內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5、必須有一方是內地居民

  有些內地居民和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結婚後,移民境外、失去中國國籍的,則不能在國內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也有雙方原來都是內地居民,之後又都加入其他國籍的,也不能回國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6、雙方都可以到場辦理

  協議離婚手續,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不能代理委託。如果在境外不方便回國的,則只能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了。

  如果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結婚登記時是在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辦理的,則仍可以直接到該使(領)館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不必親自回國內辦理,但是如果駐在國不承認使領館辦理的離婚證書的效力,則只能在國內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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