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僑與內地公民協議離婚的程式

關於華僑與內地公民協議離婚的程式

  法律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辦事程式:稽核—受理—填表—調解—審批—收費—發證

  申報資料:

  1、內地居民:

  (1)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2)所在工作單位或市、鎮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離婚介紹信。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2、華僑: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2)居住國頒發的永久居住證(綠卡);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3、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證;

  (2)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4、澳門居民:

  (1)澳門居民身份證;

  (2)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3)離婚協議書;

  (4)結婚證;

  承諾時限:證件、證明材料齊全,符合條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1、離婚登記申請書

  2、離婚協議書

  說明:1.在沒有正式提交之前,該審批可以修改和刪除;正式提交以後,將不能修改和刪除。

  2.在前一個專案沒有審批完畢之前,不可以進行同一專案的第二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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