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置換的協議書
房屋置換的協議書
甲方(拆遷人):XXXXXXXX聯絡電話:XXXXXXXX
通訊地址:XXXXXXXXXXXXX郵編:XXXXXXXX
乙方(被拆遷人):聯絡電話:
丙方(原開發商):惠州市新華房產開發公司(現青少年活動中心接管)
因為歷史原因,原惠州市文化中心及惠州市新華房產開發公司位於下角秧角坳的9098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被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拍賣,甲方透過競拍,競買了該土地使用權中中8759。6平方米,餘下佔地面積329。4平方米及已建房產,現惠州市青少年活動中心(原惠州市文化中心)、惠州市新華房產開發公司及新華樓的全體業主同意由甲方進行拆遷安置,根據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法規政策的相關規定,甲已乙雙方經協商,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專案名稱、地點
建設專案名稱:華軒居三期(暫定名),建設地點:惠城區下角秧角坳。
第二條被拆遷房屋現狀
乙方的房屋位於惠城區下角秧角坳新華樓的層號房,套內建築面積方米(該面積最終以最終以房管部門核定為準)改(原購習買合同為準),該房屋的產屬權集資房,該房未辦理房屋產權證。面軍
第三條被拆遷房屋補償及回遷安置
1、甲方對乙方房屋所在地進行重新規劃建設,新建帶電梯、造型美觀的,高(二十層)的樓宇。在新房竣工經驗收合格並具備使用條件後置換給乙方,在置換後甲方將乙方房屋拆除。
2、甲方拆除乙方房屋以產權置換方式進行安置補嘗,按房屋主管部門(原購買合同面積)以1:1比例進行同樓層置換。甲方設定置換給乙方的房屋為華軒居三期第棟層號房(現為自編號,最終以房管部門的編號為準),該房的套內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乙方屆時若選擇其他房號,則須按甲方的相關規定在2009年8月30日前另行簽定補充協議。
3、安置的房屋超出部分的面積小於或等於3%,則超出部分的面積由乙方按規定22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向甲方購買;超出部分的面積大於3%,則超出部分的面積由乙按3000元/平主米的標準向甲方購買。該房款在辦理置換的新房交接手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給甲方。
4、從安排置換給乙方的房屋方案報建批後30日的次日起,正式進入建設期,建設期共18個月。
5、乙方被拆遷的房屋沒有辦理產權證,乙(丙)方屆時應提交拆遷房屋的有效合同原件、購房付款憑證(影印件)、公證文書、備案材料等給甲方辦理回遷房屋的產權證(房地產權屬證)給乙方,辦理房產證及國士分割相關的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乙方只負責原購房合同籤屬的人民幣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其餘一切稅費及補地價由甲方承擔;甲方在將安置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的兩年內辦好乙方的房地產權屬證,(因乙方原因影響則時間順延)並與本樓的其他業主一齊辦理。如因甲方原因未在承諾期限內辦好,承負違約金(房產價的千分之三)給乙方。
6、乙方被拆的房屋原已安裝的有線電視、電話、寬頻、管道燃氣,搬遷時應將費用繳繳清,所有繳費憑證給甲方用於領取新證,調換後甲方將以上的設施安裝給乙方。預設以上設施或沒有安裝的,由甲方統一協助報裝,但費有由甲方承擔。
7、若乙方選擇不回遷,乙方可將甲方置換予乙方的上述房產委託甲方對外銷售。同時甲方承諾,若乙方委託甲方銷售,在安排回遷的該棟樓房公開銷售之日起的30天內,若甲方沒有如期銷出,甲方承諾可按乙方拆遷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3200元/平方米的價格向乙方回購(並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8、單車間的拆除補償:
乙方的.單車間的編號為號,面積按實際購買面積,乙方選擇以下的拆除補償標準。
1、甲方以現金3200元/㎡的標準補償給乙方,該款在乙方開始裝修時同裝修費一起一次性支付給乙方。如甲方不能支付此費用,造成乙方不能按時裝修,不能按時回遷,違約責任由甲方自付。
2、甲方按¥12000。00元的價值標準補償乙方選擇甲方車位的使用權期限(選擇的車位按其不同用途及標準折算使用期限並簽定補充協議)。
第四條回遷房屋的裝修補償
甲方安置給乙方的新房,乙方選擇以下的裝修補償標準。
1、甲方按裝修房的標準,完成裝修後交付給乙方使用(裝修標準按附件一)
2、甲方按土建毛坯房標準(本樓統一標準)安裝入戶防盜門後交付給乙方(裝修標準按附件二)同時一次性將裝修費支付給乙方),乙方對回遷房自行裝修,甲方按乙方拆遷的套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幣的標準補償給乙方,在乙方回遷時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回遷、搬遷時間
1、新建回遷房按合同附件的交付標準完工後,甲方即透過電話或公告方式通知業主回遷,自通知公佈之日起5天內,乙方憑本合同到甲方指定地點辦理回遷房交接手續。自通知公佈之日起超過10天期限仍不來辦理回遷房手續的,視為已交付。
2、甲方將置換給乙方的房屋交付給乙方後,乙方應在辦理新房交接手續之日起的天(裝修期)內自行搬遷,搬遷後通知甲方辦理移交空房手續(若有單車間的亦一致)。
第六條特別約定
為確保被拆遷人的權益,根據國家現行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省市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甲方與全體業主簽約後,甲方須到惠州市房產局辦理拆遷手續,實施搬遷時,甲方須出示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本合同條款,否則,違約方須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並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2、乙方必須在公告期限內依時搬遷,如在公告期限內未搬遷或未搬遷完拆遷房內的所有物件,視作乙方不需要的丟棄物品。拆遷施工時按垃圾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在公告期限到期後未搬遷而影響拆遷施工的,乙方應賠償施工隊損失,而進行強制施工所帶來的後果甲方概不負責。
第八條其它
1、本合同簽定後乙方(新華樓管理處)每月按甲方規定的物管費的50%繳納,如果甲方轉讓物管權,此條款應有效),另必須提前3個工作日知會甲方,由受讓方簽定履行本合同承諾書後,甲方協助乙方到房管交易所辦理備案手續,所涉及的轉讓交易稅,費用乙方及受讓方自行協助承擔。
2、甲乙雙方均同意在簽定本合同及其補充協議時,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不能前來簽約的,可由受委託人代簽,或委託律師代簽(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給甲方),即視作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和共有人簽定本合同。
3、因甲方建房質量或甲方擅自改變雙方已確認的房屋結構問題,以及合同確定的配套設施不相符,則乙方有權拒遷。乙方在回遷後遵守小區的物業管理規定,並按相關的管理條理與其他業主一致履行權利及義務。
4、在實施拆遷前,若乙方不配合甲方辦理拆遷許可證,則造成甲方的損失(2000內)由乙方承擔。
5、本合同簽定後,乙方的聯絡電話或指定通訊地址如有變更,須在變更後一天內將新聯絡方式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有關通知知會不到乙方,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按原通訊地址寄送材料即視作送達給乙方。
6、合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助一致後,可簽定補充合同,如有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至回遷房產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後本合同自然失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丙方執一份,房管部門備案一份,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惠州市華軒置業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
丙方(原開發商):惠州市新華房產開發公司(現青少年活動中心接管)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惠城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