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書

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書

  收養人潘A,男,漢族,19xx年6月27日生,住址泰順縣羅陽鎮東大街號。

  收養人胡B,女,漢族,19xx年4月10日生,住址泰順縣羅陽鎮東大街1號。與潘A是夫妻。

  被收養人潘a,男,漢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址泰順縣羅陽鎮東大街號。現住址。

  被收養人之父蔡c,男,年月日,住址。

  收養人潘A、胡B夫婦於19xx年11月1日在自家門口收養了棄嬰(男),後取名為潘a。經有關部門同意登上了戶口。從此,潘a與潘A、胡B夫婦成立了養孫子與養祖父母關係,至今已有15年多。後,潘a查詢到了親生父親蔡c(母親離異),就回到其親生父身邊生活至今。現雙方收養關係形同虛設,經協商自願達成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協議如下:

  一、收養人潘A、胡B與被收養人潘a經協商同意自願解除收養關係,該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解除收養關係後,雙方互不干涉各自的事務,養孫子與養祖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隨之解除。

  三、沒有其他爭議。

  被收養人:(簽字)

  收養人:(簽字)

  被收養人之父:(簽字)

  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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