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離婚協議書範本3篇

簡單的離婚協議書範本3篇

  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或者更具體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下面是簡單,歡迎參考閱讀!

  簡單離婚協議書1

  立協議人:

  男方:

  女方:

  男方 與女方 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自願離婚,經雙方商定,對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雙方婚生女_____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_____日前支付共計____元人民幣撫養費。女方每月逢雙週週六上午九點到男方處接孩子探視,於當日下午七點之前送回男方住處。

  二、 雙方共同財產分割方案如下:

  夫妻雙方共有位於___市___路___弄___號____室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系雙方共同財產。現雙方約定:

  離婚後,該套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一切稅費均由男方承擔。

  為保障子女居住跟生活環境,女方放棄該套房產共同財產分割折價款。

  三、女方自願自籌______元人民幣作為父母義務撫養子女期間的`醫療費用,若以上錢款不足以支付以上醫療費用,超出______部分,由男方承擔。

  四、雙方各自名下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

  五、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無其它共同債權債務;個人名下債權債務離婚後由各自享有跟承擔。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簡單離婚協議書2

  協議人:張 某,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王 某,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____市____路____號。

  協議人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雙方性格不合導致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現雙方自願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 張某與王某自願離婚。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條款

  夫妻婚後購有坐落在____路____號樓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60萬元,現值人民幣100萬元(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購房時以男方為主貸人貸款42萬元,現尚剩餘貸款本金30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18萬元,首付款來源於婚後雙方存款。現協商該套房產歸女方所有,由女方給付男方房屋折價款35萬元,折價款計算公式為:房屋現價100萬元,未還貸款本金30萬元。女方給付男方折價款35萬元在兩年內分3次付清:

  第一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天給付人民幣10萬元;

  第二次,辦理完離婚手續當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10萬元;

  第三次,辦理完離婚手續次年12月31日之前,給付男方人民幣15萬元。

  女方若不按時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數額日萬分之五支付逾期違約金。男方有義務配合女方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以及產權變更手續,相關變更手續在 辦理完離婚手續後即予以辦理。若由於男方不予配合女方辦理房產轉移而給女方帶來不必要損失,男方必須雙倍返還。

  房內家用電器及傢俱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2萬元,歸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萬元。

  三、離婚夫妻債務分擔

  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四、子女撫養權行使方式

  兒子張某某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500元,在每月10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五、子女探視權行使方式

  張某可在每月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點接兒子到其居住地,於星期日早上九點送回王某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某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辦法進行探望。

  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簡單離婚協議書3

  協議人(男方)____,男,19年月日出生,民族: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

  協議人(女方)____,女,19年月日出生,民族: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現住:____________

  協議人____向雙方於20___年10月11日在________區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證號為:____ 。現因感情不跟等原因,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我國《婚姻法》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____與____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

  1、雙方於20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女兒,於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離婚後兒子及女兒跟隨男方直接撫養生活。

  2、男方獨自承擔兒子及女兒全部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及醫療費)

  3、女方在離婚後每星期可以探望兒子及女兒兩次,可以帶兒子及女兒去玩耍,每次帶兒子及女兒去玩耍不超過一天,於當天晚上22點前由男方接回或女方送回男方住處。但每年假期時女方可以連續一週與兒子及女兒一起居住及玩耍。如臨時或春節等節假日探望,女方可提前與男方協商,雙方按協商結果另行安排探望及隨同玩耍。兒子或女兒年滿十週歲時,假期隨男方或女方一起生活由兒子或女兒決定。

  4、女方每次探望小孩及要求小孩隨同玩耍時,男方必須無條件的配合,不許設定其他任何條件拒絕女方探望。如男方拒絕女方探望達三次以上(包含三次),小孩撫養權變可更為由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此產生訴訟費、律師費、公告費、公證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由男方承擔。

  5、離婚後如男方有對兒子或女兒虐待等行為,或男方經濟狀況惡化致使撫養兒子及女兒生活困難,小孩撫養權變更為由女方撫養。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1、雙方各自名下或使用其它私人財產(如通迅工具、交通工具、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雙方各自名下存款歸各自所有。

  2、婚姻期間所購買傢俱、電器全部歸男方所有,由男方全權處置。

  3、債權與債務:婚姻期間,雙方沒有共同債權。雙方婚姻期間各自產生借款及其他債務,各自獨自償還。如因各自債務造成對方損失,受損失方可以向對方追償。

  四、其他: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有任何爭議,交由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章) 女方: (簽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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