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協議書範本

婚後財產協議書範本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隨之發生變化,簽訂婚後財產協議的現象已不再鮮見。婚後財產協議有助於加強夫妻雙方的責任感,可以避免婚後的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下面,網站的小編為您提供一篇婚後財產協議書範本。

  婚後財產協議書

  男方:某某, 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碼: 。

  女方:某某, 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市×××路×××號,身份證號碼: 。

  協議人為明確婚後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各自名下的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雙方婚後的共同財產只有房子一套,地址:廣州市×××路×××號。這套房子為共同財產,如果離婚,按投入的份額與婚後婚姻過錯原則確定財產分割比例。

  二、協議人雙方婚後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後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

  三、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若以後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援,在家庭費用支出上,雙方婚後輪流買菜一個月,至於家庭水電等費用分攤上,可開設銀行賬戶,每人輪流負擔一年。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的實際費用支出上作平攤。直至付到18週歲止,18週歲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後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等本協議約定沒有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小孩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男方: 女方:

  公證人

  ××年××月 ×× 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由於不同夫妻的婚姻生活及實際財產的分類、總額不同,以上婚後財產協議書範本有所疏漏和不足,為保障您的合法權益,防止日後發生糾紛,請詳細諮詢網站的專業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怎樣進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所謂的夫妻財產協議,是指夫妻透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而達成的協議。夫妻財產協議中,主要約定財產是歸誰所有,歸丈夫一方還是歸妻子一方,或者夫妻共有。夫妻財產協議非常重要,因為在私法領域,夫妻間的約定只要合法,就能夠優越於法律的規定,從而實現意思自治。

  一、哪些夫妻財產協議是有效的

  夫妻財產協議要有效,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身份條件、內容條件、形式條件以及其他條件等。

  (1)身份條件

  所謂身份條件,指的是約定歸屬雙方必須具備特定的身份,在這裡指的是按照婚姻法的法定條件締結而產生的合法夫妻。

  (2)形式條件

  所謂形式條件,是指雙方的約定要採用書面形式而不能是口頭形式。

  (3)內容條件

  所謂內容條件,是指夫妻約定的財產,其內容包括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也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當然也包括協議離婚簡的財產。這些財產統統都可以由夫妻雙方共同約定。

  (4)其他條件

  其他條件包括雙方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約定必須是雙方自願而非脅迫,約定並不違反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二、怎樣進行夫妻財產協議公證

  夫妻辦理財產協議公證有利於提高其證明力,也有助於更好地保護彼此的財產歸屬。

  在夫妻辦理財產歸屬約定協議公證時,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相應的資料。所需要的資料主要有以下方面: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雙方簽名的夫妻財產協議書

  (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經營實體的產權證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結婚證等

  在準備完上述程式後,公證部門會根據公證規定辦理公證手續,之後,這份公證過後的夫妻財產協議的證據力就更強了,有時候甚至可以成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

  夫妻財產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實施以來,不少夫妻或準夫妻嘗試“把醜話說在前頭”——訂立財產協議,把雙方各自的財產、債務範圍以及權利歸屬一一說清,以免勞燕分飛之際產生糾紛。然而,法律界人士提醒,這樣的財產協議若要生效,不僅要符合一定附帶條件,還不能違反法律規定。

  案件連結

  周女士與王先生於2002年登記結婚,生育一子,周女士為照顧孩子辭去工作。2009年,周女士認為王先生有外遇,雙方矛盾不斷,幾個月後,王先生離家外出居住。周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雙方離婚,並按照雙方此前簽訂的協議分割財產,將所有房產、汽車、股權等都判給她。

  原來,周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後曾4次訂立財產協議。最近的一份協議,明確載明:“無論雙方何種婚姻狀況,莘中路等三套房屋、帕薩特轎車、王先生所有的公司股權等均歸周女士所有。”協議下方有兩人親筆簽名及日期。周女士表示,協議裡寫得清清楚楚,因此請求法院將三套房產中王先生的份額判給自己,而所有的房貸、債務均由王先生承擔。“我根本不清楚有沒有寫協議、協議裡有什麼內容,即使簽了也是在她逼迫下,為了家庭穩定而籤。”法庭上,王先生表示,協議顯失公平,損害了自己權益,而且莘中路房子是他婚前所購,應歸他所有。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該份協議中權利均由周女士享有,義務卻均由王先生承擔,顯然有失公平,故夫妻財產應依法分割。最終,法院判令准許雙方離婚,莘中路房屋及帕薩特轎車歸王先生,其餘財產歸周女士所有。

  即使簽了4份協議,最終的結果也沒能讓周女士如願。那麼,有效的夫妻財產協議需要滿足什麼要件?案件主審法官告訴記者,首先要看這份協議是否有附加生效條件,其次要符合法律規定。

  解釋: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換句話說,在雙方登記離婚或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財產分割協議就不發生效力。而在本案中,周女士與王先生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並未附條件。

  “此外,簽訂協議要在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的基礎上,而且要公平。”法官表示,如果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與對方訂立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或者有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協議無效。因此,類似“淨身出戶”之類的條款明顯加重了一方負擔,法院審理中將作出調整。

  律師說法:

  上海滬家律師事務所賈明軍律師透露,目前,他們接到的男女雙方婚前要求律師幫助擬定財產協議的案例越來越多,涉外婚姻、二婚以及夫妻兩人財富相差懸殊的人群是簽訂協議的主體人群。更加現實的是,簽訂協議的目的已經不是人們印象中的“弱勢一方為了保護婚姻”,而是“強勢一方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賈明軍表示,婚姻還是應該建立在真愛的基礎之上。一紙協議,不應成為婚姻的“護身符”和“緊箍咒”。

  夫妻財產約定怎樣才有效

  隨著人們法律意思的不斷提升,夫妻財產也會進行約定,那麼夫妻財產約定怎樣才有效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的這一條款規定了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處理方式。那麼,是不是隻要有約定,就一定會具有法律效力呢?

  非也。夫妻之間對於雙方的財產約定是一件十分慎重的事情,這種約定不是隨意的,應當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

  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從形式而言,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應當採取書面的方式。因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往往牽扯到很多方面的內容:如不動產(房屋),股權,夫妻一方的債權債務,甚至離婚時的財產分割,這些嚴肅的問題需要一個強有力的書面形式來承載。否則,一旦面臨問題可能會發生無據可依的情形。

  (二)從內容而言,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內容要明確,不能模稜兩可。夫妻財產約定中至關重要的財產分割問題,應當表述清楚,屬於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共有,一定要清晰明確。

  (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其實質是民事法律行為,首先應當符合民法上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雙方作出約定時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雙方精神狀況正常;

  2、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也就是說雙方應當是自願的,而沒有受脅迫、重大誤解等情形;

  3、約定內容合法,不得違背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

  舉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夫妻雙方在財產協議中約定:離婚後男方需將自己月收入的'80%交給女方支配,該條款即違反了公平原則,難以被法院所支援。

  總而言之,不論是婚前財產約定,還是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雙方都應當慎重對待,以免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夫妻間約定的“忠誠協議”應該如何認定

  “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自願制定的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果違反則過錯方將在經濟上作出補償的協議。那麼夫妻間約定的“忠誠協議”應該如何認定呢?請閱讀下文了解。

  【案情】

  石某與李某(女)結婚後雙方簽訂了一份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相互忠誠的協議,夫妻在協議中相互保證,如果任何一方因為有外遇而導致家庭破裂,過錯方補償無過錯方10萬元的精神損失費。後因為石某有外遇,妻子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石某按協議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在本案審理中,石某認為不能用這份協議來作為賠償的依據,因為此協議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李某認為這份協議可以做為賠償精神損失費的依據,這是石某親手寫的,並親手簽字的,沒有人強迫他,是其自己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

  【評析】

  我國曾經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第六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後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協議系自願簽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援”,這條規定引起很多爭議,因為考慮到法律的指引作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最終未納入該條款,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要求以“忠誠協議”獲得賠償的案例卻是屢見不鮮,對忠誠協議是否有效眾說紛紜,學理上也存在諸多爭議。

  第一種觀點是無效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限制了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有限制離婚自由之嫌,另屬身份協議,不應為合同法調整。

  第二種觀點是有效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化。

  第三種觀點是無強制力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本身並不違法,但若一方不履行,不能適用司法程式予以強制履行。

  對此,筆者認為,應當在認清“忠誠協議”的性質和作用的基礎上認定其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協議簽訂時的具體情況、約定的具體內容以及訴訟發生時的現實情況進行綜合考慮,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而是有條件地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

  所謂“忠誠協議”,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後,自願簽訂的,因在婚姻存續期間違反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過錯方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協議。

  首先,忠誠協議不是身份協議。身份協議是為創設或解除身份關係而達成的基礎性協議,而忠誠協議最終是對財產的處理,違背忠實義務雖涉及到身份關係,但只是忠誠協議實現的一個條件而已。

  其次,忠誠協議並不限制離婚自由。這與人的理性掛鉤,在一方對另一方感情有變的情況下,並不會迫於存在一份忠誠協議便不予離婚,只是需要承擔因違背承諾的不利後果罷了,是對自身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表現。

  再次,“忠誠協議”屬於私法範疇。私法領域奉行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民事主體有權在法定的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並根據自己的意志產生、變更與消滅民事法律關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應認定行為合法有效。“忠誠協議”作為夫妻雙方的一項協議,是其自願作出的一種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雖然在一定範圍內限制了雙方的自由,但是這只是一種相對的限制,顯然不屬於《民法通則》中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或者可以變更、撤銷的法定情形。那麼在“忠誠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時,該行為應當是對夫妻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

  最後,“忠誠協議”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和社會的道德規範。《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忠實義務作為夫妻之間最基本義務寫入法條,其立法本意就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關係,而忠誠協議所涉的內容是夫妻雙方必須忠於對方的身體,不得與對方之外的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否則就要賠償受損害方經濟損失,其約束的物件就是夫妻之間的身體忠誠,身體忠誠是夫妻生活的基礎所在,保護這種身體忠誠,有利於維護婚姻家庭關係。所以說“忠誠協議”與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的出發點是相一致的。

  雖然忠實義務作為一種道德義務,在法律上並沒有當然的懲罰性,也只有在違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時,才賦予受損害方賠償請求權,但這種損害賠償是屬於夫妻一方嚴重違反忠誠義務給對方造成精神損害從而需要賦予侵權損害賠償的規定。當夫妻之間相互協議出一個高於法律義務的“忠誠協議”時,即只要一方不忠於對方的身體,另一方就有權獲得賠償,當然更有利於約束雙方的性行為,維護婚姻關係的穩定。所以只要是“忠誠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人身自由和他人權益,夫妻雙方用協議約束自己的行為,我們應該認定“忠誠協議”合法有效。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忠誠協議是對該條規定的具體化,由雙方當事人因情愛自願簽訂,自願在違背忠實義務後承擔財產損失的不利後果,對雙方理應有約束力,這與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異曲同工之處。由此可見,“忠誠協議”體現了“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民法原理,體現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權利本位、過錯責任、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歸根到底是對財產權利自由處分的協議,應視為一種附條件的具有懲罰性的財產約定。實務中應根據實際具體情況確定忠誠協議的效力,而不能一概予以肯定或否定。

  從簽訂過程和約定內容來看,如果忠誠協議是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沒有欺詐行為,也沒有脅迫之舉;其約定的內容合情合理,對約定的財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且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的,應當認定該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因此,本案這份“忠誠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拆遷補償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房屋拆遷中,拆遷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在相關政策和法律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有哪些?在婚姻家庭中,夫妻財產的範圍是怎麼確定的?

  網友提問:

  拆遷補償款離婚如何分割?拆遷補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吉林市律師解答:

  一、拆遷補償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拆遷補償款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這要看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公房還是私房拆遷得到的拆遷補償款認定不同。

  如果拆遷的房屋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並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後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二、拆遷補償款離婚如何分割

  首先,考察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其次,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則要考察當地的拆遷政策,看補償款中有沒有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並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後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售後公房的拆遷屬於私房的拆遷範圍,不應適用公房拆遷的有關政策。此時的拆遷補償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關鍵是看售後公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拆遷補償款的注意事項

  1、售後公房的拆遷屬於私房的拆遷範圍,不應適用公房拆遷的有關政策。此時的拆遷補償款能否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關鍵是看售後公房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主張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遷房屋權屬取得情況的證據。若被拆遷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若被拆遷的是公房則要收集公房承租權是婚後取得的證據。可以請專業律師幫忙蒐集證據。

  3、注意收集拆遷發生地的相關拆遷政策,並據此收集相關證明材料。

  4、主張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遷房屋權屬取得情況的證據。若被拆遷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若被拆遷的是公房則要收集公房承租權是婚後取得的證據。

  5、注意收集拆遷發生地的相關拆遷政策,並據此收集相關證明材料。比如在上海,主張分割拆遷補償款的一方應證明自己作為同住人在他處並無其他公房可供居住,或者雖有公房但確係居住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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