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協議書範本
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協議書範本
1.格式收養協議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收養人×××是××(國名)××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為夫妻雙方),住在××國×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為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必須遵守《收養法》的規定,依法辦理收養關係。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司法部、民政部1993年11月10日聯合釋出了《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實施辦法》,明確了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的具體程式和辦法。辦法明確,凡是外國人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均須遵守我國法律的規定。收養人夫妻一方為外國人的,在華收養中國公民的子女,也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符合收養法的規定,並不得違背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的法律。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關於收養的程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均由該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託的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並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收養人的申請內容應當包括收養人的基本情況、被收養人的物件或者具體姓名等內容。收養申請和收養人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須經其居住地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收養人須提交的檔案,必須經其經常居住地國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機構及我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具體檔案包括以下8個方面:
①收養申請書;
②出生證明;
③婚姻狀況證明;
④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⑤身份健康檢查證明;
⑥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⑦收養人經常居住地國主管機關同意其收養子女的證明;
⑧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申請人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於照顧兒童的特點。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除應當提交規定的申請書、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並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中國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2)送養人的條件。送養子女的送養人除應當向中國收養組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情況證明外,並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①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②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宣告;
③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和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④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⑤由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社會福利機構出具的棄嬰、棄兒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詢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⑥送養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殘疾證明。
(3)審查。中國收養組織接到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提交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證明後,認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可以協助收養人尋找收養物件。
中國收養組織認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應當將送養人和被送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送交外國政府或者其委託的收養組織,並告知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外國收養人確定收養物件後,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訂立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的,一方因故不能來華辦理手續時,可以書面委託另一方。委託書應當公證和認證。
(4)收養登記。辦理收養登記時,收養人和送養人應當分別提供有關材料。收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中國收養組織簽發的收養人可以來華收養子女的通知書;
②本人的身份證件和照片;
③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的書面協議。
送養人應當提供的材料包括:
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被收養人的照片;
②中國收養組織同意送養人送養子女的檔案。收養登記機關經過稽核,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當自收養登記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書。
(5)收養公證。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辦理收養公證時,收養人與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①收養登記證書;
②公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公證機關對符合規定收養條件的,應自收到收養公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證,並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公證書的格式見收養公證格式)。
(6)被收養人離境。被收養人出境前,收養人應當憑收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到被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為被收養人辦理出境手續。中國收養組織應當妥善保管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檔案材料。外國人收養中國子女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該收養人必須是符合我國《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外國人,不符合條件的所簽訂的協議是無效的。
(2)收養人與送養人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提供收養人的相應背景材料,如收養人的財產狀況、健康狀況的證明,有無收養的能力,所在國對收養的法律規定等,以確保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3)收養關係的成立以公證為標準。未經公證,收養關係不成立。因此,協議中應當明確公證機關的名稱和在什麼時間內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