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終止施工合同協議書

關於終止施工合同協議書

  1終止施工合同協議書

  施工合同的終止相對於其他合同的終止更為複雜,一般情況下,合同能履行的,要堅決履行。例如主體不適格的,完善到主體資格合適即可,一般不宜過分追究,而發包方不能按進度支付工程款的,可按合同約定予以索賠,儘量履行合同。而雙方實在不能繼續履行合同,應以和談為基礎解決問題,而不應互相制約,延誤工期。

  目前的《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條款大多缺少合同中途解除的約定,示範文字內容又過於籠統,這是目前建築市場中途停止施工而陷入僵局的一個重要現象,應該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社會秩序。

  2終止施工合同協議書解決問題有途徑

  (一)規範建築市場,堅持杜絕無主體資格者進入建築市場。對於已經發生的問題,不宜簡單的以合同無效理由予以否定。而是儘量恢復合同的本來面目,減少損失。如筆者作為一家建築單位的常年法律顧問,在遇到曹某借用我方名義施工問題後。參與三方談判,最終以曹某離去而圓滿結束。

  (二)完善合同解除的約定,使雙方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中涉及通用條款是47條款,但在合同解除條款的第44條中,規定過於簡單,不利於現實操作。

  問題1:合同解除的規定過於簡單,有的甚至無可操作性。格式合同第44條第5款中說到:“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而示範文字的第37條內容是這樣的: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終止施工合同協議書造成的後果

  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中途停工後相當嚴重的法律後果。

  (一)機械裝置閒置,施工人員閒置,窩工損失等。有的僅此一項,就造成了上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經濟損失。

  (二)工程延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而工期延誤後預期利益損失,則更是無法估量。

  (三)工程量核算十分棘手。

  由於是非正常原因停止施工,雙方措手不及,但又要對前期工程量進行稽核,爭議較多,一時難以平息,使雙方陷入馬拉松式的談判和訴訟中。

  (四)影響社會穩定,甚至誘發刑事案件。

  中途停止,施工方要求及時結清工程款,發包方急於按時完工,另尋合作伙伴。這邊是你不付款,我不撤離工地,那邊是另簽了合同,卻進不了工地,以致造成連環違約,致使情況更加複雜,有的甚至動用武力,強行清場。

  4施工合同終止的原因

  (一)承包方主體資格不當,造成合同無法履行。

  近年來,為規範建設市場,有關部門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方主體資格進行了嚴格限制。儘管如此,建築市場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有資格的無關係,無資格的卻有關係等,這就造成了施工合同中的承包方主體不當的問題較多發生。例如曹某,今年三十多歲,未成立任何建築公司,但卻憑著自己的關係聯絡了一起價值五百萬元的建築工程。但施工合同畢竟有自身條件和要求,他就借用一家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名義簽訂了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只收取5%的管理費,其餘問題全部由曹某負責。但曹某畢竟是一個人,根本無法正常進行施工,致使施工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帶來了十分棘手的現實問題和法律問題。

  (二)工程狀況複雜,施工方無能力繼續施工。

  這種狀況大多發生於地基隱蔽工程,由於前期準備工作不充分,出現了雙方無法預料的情況發生。如某建築公司在承接了旬陽某大廈的施工任務後,在挖地基時,發現建築段地下水位有流沙層,且建築物距河床太近,與河水相貫通,會出現大量漏水,而原定的人工挖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只好由建設單位自行選擇具備樁基施工資質的專業單位另行施工。

  (三)發包方原因致使合同終止。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