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股份協議書
內部股份協議書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內部股份協議書,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鑑,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篇一:股東內部合作協議
股東內部合作協議
甲方: 乙方: 丙方: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合作投資設立限責任公司(暫定,以工商核准為準)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擬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稱 2、經營範圍:3、註冊資本:4、法定地址:5、法定代表人:
二、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
以上現金出資用於 有限公司及合作公司的經營開支,包括租賃和裝修辦公場所、購買辦公裝置、開支辦公費用、員工工資等等。
三、職務和分工:
甲方擔任合作公司的一職,主管決定合作公司的經營專案和內部事務;
乙方擔任合作公司的一職,並擔任公司法人代表職務,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
丙方擔任合作公司的一職,負責公司經營財務收支事宜;
四、利潤分配方式:
經營收益在除去現金出資成本和經營成本後的利潤部分均按照甲方佔%;乙方佔 %;丙方佔 %的比例分紅,盈利的餘額部分作為合作公司的風險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五、經營資金的增加:
如合作公司出現需要再增加經營資金的情況,各股東應按照各自分紅的比例增加出資;如有股東出現不能夠或不願意再增加出資的情況,則該股東視為自動放棄部分股權,三方股份則實際出資重新相應調整。是否需要再增加經營資金,應該以董事長和至少一名其他股東同意為準。
六、退股方式:
合作公司的'股東自公司成立三年之內不得退出股份。每個合作股東的現金出資是作為該股東退股的唯一結算依據。股東退股時,經其他股東同意後,合作公司應先行將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資產折舊和風險公積金,不得分配)按照分紅比例結算,然後再將該股東的現金出資退回,其他股東對退出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如合作公司沒有盈利,則根據合作公司現有財產按照實際出資的比例退回該股東。
七、因一方違約,給合作公司及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給付賠償金並支付違約金。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每位股東各執一份,全體股東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證件號碼:
聯絡地址: 電 話:乙方簽字: 證件號碼:聯絡地址: 電 話:丙方簽字: 證件號碼: 聯絡地址: 電 話:
年 月 日
篇二:股東協議(內部使用)
股東合作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平
司)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性質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公司經營範圍: 公司註冊資本:500萬 公司地址: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雙方以各
自的股份比例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三章 股東基本情況及出資方式及佔股比例
1. 股東:
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甲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
佔公司股份的%。
2. 股東:
姓名: ,身份證號: ,住址:
甲方以 作為出資,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大寫: ),
佔公司股份的%。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續,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賬戶。認繳手續完結後,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公司
各股東按其所持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二) 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所持有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三) 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四) 對公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意見或者質詢;
(五) 依照其所持有股份份額獲取利益分配;
(六) 優先購買公司所增的註冊資本或其他股東依法轉讓的股份;
(七) 公司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持有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 遵守公司合同、章程和協議;
(二) 按其股份份額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按其股份份額追繳公司放貸金額。
1、追繳資金集中至公司法人銀行賬戶,以其
個人名義進行放貸;
2、放貸所得全部收益分成:首先保證公司服務諮詢收入部分(計算方
式:≥放貸金額*5釐);餘下放貸收益按個人追繳份額分成,連本一次性返回資金追繳股東。
(四) 依其持有的股份份額承擔公司債務;
(五)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依法成立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六)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七) 分擔公司經營風險及損失;
(八)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久)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十) 保守公司秘密;
(十一) 《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份份額或部分股份份額以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股份份額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同意。
第五條股東在行使其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一條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董事等有關董事的事項;
(三) 審議批准董事報告;
(四)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併、分立、改變經營範圍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條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透過。
第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五條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製作書面協議,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協議上簽名。會議記
錄和書面協議應妥善儲存。
第六條股東會定期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股東經通知後既不參加股東會又沒有書面委
託他人參加的,視為自動放棄表決權。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一條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 股東會議決定解散;
(二) 因公司合併、分立解散;
(三)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 違反法律法規背依法責令關閉;
(五) 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二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 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
止。
第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及各項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一條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第九章 協議修改
第一條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由各股東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和另行約定,本協議所產生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
力。
第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全體股東簽字後生效,各股東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全體股東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