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我們看看下面的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吧!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1
男方:
女方:
1、 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一一說明);
2、 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具體補充說明,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3、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4、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法說清楚的按夫妻共有處理。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時間:20XX年X月XX日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2
胡××,男,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身份證號碼:372××××××××××××××××。
王××,女,19××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省長沙市××××××,身份證號碼:372××××××××××××××××。
我倆於XX年X月X日註冊登記結婚。婚後由於雙方各自支配自己的收入,各買各自所需的物品,為了免除以後可能產生的糾紛,經夫妻雙方協商,就結婚之日起至簽訂之日止婚姻存續期內各自所買的財產作如下協議:
一、××年X月年購得位於XX市××區××××住房一套(房屋處於李××所在工作單位內),房產證號:長房權證××字第××××號,三室一廳,70.39平方米,為李××單獨購買,房屋產權歸李××單獨所有,張××無任何所有權利。
二、××年X月屬李××父母所有的私房拆遷,分得安置房一套(位於XX市××區××××),二室一廳,100平方米,房屋補差價款及所有裝修費用均由李××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劉××單獨所有,王××無任何所有權利。
三、××年張××在××縣××村建有私房一棟,與父母同住,建房費用已由李××單獨支付,房屋產權歸張××單獨所有,李××無任何所有權利。
四、將來王××父母去逝後所留財產,歸王××單獨所有。
五、婚姻存續期內雙方獨立支配自己的收入,如一方有必要理由需要向另一方借錢,債務方應立借條為憑。所借款項,必須在婚姻存續期內償還給對方。
六、婚姻存續期內一方對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屬一方個人行為,由當事人一人負責償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七、本協議第六、第七條內容適用於婚姻存續期內簽訂之日後的'行為。
八、簽訂之日後婚姻存續期內所購財產,以支付價款一方為所有人。如屬共同購買,雙方另作協議。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協議人簽字:
協議人簽字:
20XX年X月XX日
夫妻共同財產協議書3
甲方:某某 ,男,某年 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地方,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
乙方:某某,女,某年某月 某日出生,漢族,住某市某某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
甲乙雙方與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登記結婚。雙方為了避免糾紛,現就雙方財產做如下約定:
1、 雙方結婚之前的財產全部歸各自所有,具體包括住房(位置、房產證號)、存款(金額,銀行)、股權(詳細說明)以及其它財產(應一一說明);
2、甲方婚後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購買的、並於XXXX年XX月XX日產權登記的[房地產權證編號:X房地X字(XXXX)第XXXX號]、位於X市X區XX路XX弄XX號XX室房屋的權屬約定如下:X市X區XX路XXX弄XX號XX室房屋歸甲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雙方結婚之後實行夫妻財產個人所有制形式,即各自收入歸各自所有,具體補充說明,在各自名下的債務歸各自承擔,在各自名下的債權和存款歸各自所有,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4、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夫妻一方給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實無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5、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依據法說清楚的按夫妻共有處理。
本協議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擴充套件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認定
除小孩撫養爭議,離婚財產分割就成為離婚訴訟中最為複雜的問題,而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也就成為離婚共同財產分割的前置程式。本人結合實踐,就夫妻共同財產作個概述,供網友參考。
夫妻共同財產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依法由夫妻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以及依約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由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7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這裡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比較概括籠統,在實踐中還要進一步細化,從共同財產的取得內容、取得方式、取得主體等多方面考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那本律師認為這裡的 “獎金”應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 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共有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智慧財產權就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以及關於具有商業信譽的標記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由夫妻一方創造的,智慧財產權中的人身權不能由夫妻共有。但智慧財產權的收益,也即財產權應歸夫妻共同所有。主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1、智慧財產權創造的時間在婚前,而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根據我國法定的婚後所得共有制,這裡的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還沒有實際收益,此時若離婚,該收益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本律師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應包括已得和將得,應包括這種可期待利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製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