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前財產約定協議書
夫妻前財產約定協議書
夫妻財產約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 夫妻前財產約定協議書,希望大家喜歡。
夫妻前財產約定協議書
甲方(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系女方 之夫。
乙方(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現住 ,身份證號碼: ,系男方 之妻。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於 年 月 日登記結婚。現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對相關合法擁有的財產歸屬約定如下:
第一條、房屋所有權歸屬
1.位於 省 市 區 街 號 幢 單元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 )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女方所有。
2.位於 省 市 區 街 號 幢 單元 號(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所有權證編號為: )的房屋及該房屋內的一切裝修、傢俱、家電均歸男方所有。
3.男方在本協議簽訂之後承諾自願繼續為女方以上房屋無償償還貸款。
第二條、汽車歸屬
登記在男方名下的 汽車(車牌號 )一輛歸 方所有。
第三條、存款、股權
1.夫妻共同存款 萬元歸 方所有, 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將其名下的 萬元存款轉移到 方名下。此後,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如無共同存款,此條劃線作廢)
2.以男方名義持有的 公司 %的股權全部歸男方所有。男方作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東因為此公司產生的一切債權債務和女方無關。
第五條、債權債務
1.本協議生效以前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全部由男方承擔。
2.本協議生效後以各自名義所欠債務歸各自承擔。
3.本協議生效前的共同債權全歸 方所有;本協議生效後,在各自名下的債權歸各自所有。
第六條、生活支出
1.在本協議生效後,各自購買的物品歸各自所有;共同購置物品按各自出資比例擁有所有權。
2.本協議生效後,平時生活費用、孩子撫養費、雙方老人贍養費用各自承擔一半。
第七條、受讓財產
1.夫妻一方給付或贈予另一方的財物歸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贈與或繼承的遺產歸各自所有。
第八條、其它
1.本協議未明確說明的所有其他財產的歸屬,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
2.雙方應在本協議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協議進行相關財產所有權的轉移登記,所需稅費雙方平均分擔。
3.如雙方離婚,雙方按本協議約定確定財產歸屬;如發生爭議,任何一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依據本協議確認相關財產所有權的歸屬。
4.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夫妻的財產約定
不採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賬,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離婚如何約定債務承擔方式,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起訴
一、離婚如何約定債務承擔方式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後,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於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二、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起訴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因雙方當事人未舉證,致使法院在對該離婚案作調解或判決結案時遺漏若干共同債務的,當債權人起訴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時,一般應以夫妻雙方作為共同被告,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因為對債權人來說,原夫妻二人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既然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對該債務遺漏(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未舉證),那麼其二人在解除婚姻關係後仍舊都有義務償還共同債務。
以上就是我們對離婚如何約定債務承擔方式,離婚債務糾紛如何起訴的介紹,希望能夠幫到您。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如果您遇到的問題更加複雜,我們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以降低法律風險。
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的效力,婚前財產公證對外有效力嗎
一、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的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關係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其最基本的效力,就在於夫妻財產約定成立並生效,即在配偶間及繼承人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受此物權效力約束,如需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同意,一方不得依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來變更或撤銷。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生效的條件,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才能對第三人產生對抗效力。否則,夫妻財產約定只在婚姻內部產生效力,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這不利於夫妻一方獨立地與第三人發生經濟交往。
二、婚前財產公證對外有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財產的約定可否對抗第三人。承認其對外效力,即可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不承認其對外效力,則不能依約定而對抗第三人,如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
當夫妻一方與他人實施民事行為,發生對外效力,則只以其個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不發生對外效力,則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財產來承擔民事責任,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均是以登記者具有對外效力,未經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財產分割意見》中有“對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的規定,即無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具有對外效力,規避法律的夫妻財產約定無對外效力。
這種規定在原則上說是正確的,在司法實踐中,婚姻關係當事人為逃避債務,採取夫妻財產約定的方法辦理離婚手續,規避法律,損害了合法債權人的利益,當然為無效,但僅依據這一規避法律的標準,來確定夫妻財產約定是否具有對外效力是不夠的也是不充分的。
借鑑外國經驗,依據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可以有效地防止規避法律的行為,更有利於保護與約定財產的夫妻進行民事活動的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婚姻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規定夫妻財產約定經登記者方產生對外效力,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生對外效力。
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的條件,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
一、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的條件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2、要採用書面形式。
3、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二、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
1、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2、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3、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採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夫妻能對財產進行約定嗎,夫妻進行財產約定要注意什麼
一、夫妻能對財產進行約定嗎
關於夫妻能否對財產進行約定的規定,根據婚姻法第 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說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後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
二、夫妻進行財產約定要注意什麼
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約定的方式。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採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約定的優先力。婚姻法第19條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約定的約束力。
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
為離婚籤協議盲目衝動自討苦果,離婚協議該怎麼籤?
案情:盲目衝動簽下了離婚協議書 自討苦果被告上法庭
耿某和高某原是一對恩愛夫妻,2006年5月結婚。 2007年10月,自從耿某懷孕後,高某就讓她辭去了工作,在家專心養胎,直到生下女兒後也沒有再去找工作。有一天耿某發現高某把他們賣房子結餘的35萬元炒股虧了,而高某時常又以加班為由夜不歸宿時,加上有的朋友說高某在外有女人還等等傳聞。在一次次和高某大吵大鬧而高某又沒有多少收斂的情況下,耿某不得已帶著孩子回了孃家。為此,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都同意以一種和平的方式離婚,而高某也覺得虧欠了耿某母女倆,在表示同意離婚的同時,要給耿某一些經濟上的補償。於是,雙方就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但是高某並未按照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及時給女方補償,被女方告上了法庭。
結果:離婚協議有效,籤離婚協議切忌衝動
法庭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在登記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願所為,且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告雖然表示該協議顯示公平但未主張撤銷。因此,該離婚協議對雙方產生法律拘束力。現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補償款的協議具有法律依據,且被告對該條款確定的內容亦予以認可,故依法予以支援。
律師說法:離婚協議簽訂需慎重考慮
離婚時不少朋友的精神往往處於一種緊繃的狀態,思維混亂,容易衝動,像本案中的高某一樣吃了啞巴虧。那麼,怎麼簽訂離婚協議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1、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
2、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協議約定:“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夫妻在協議分割貸款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5、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做了約定,不要忘記給付期限做約定。
6、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在父母對撫養期限上做明確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7、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於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為避免爭議,可以在協議上約定具體的時間地點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