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管租賃合同協議書
鋼管租賃合同協議書
經過租賃經營指導小組和答辯委員會的答辯審查, (以下簡稱甲方)決定將 租賃給 (以下簡稱乙方)個人經營,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租賃期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為 廠長,具有法人代表資格。
3.乙方需請兩名保證人,共同以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其中乙方為 元,保證人共為2258元。乙方及保證人用以抵押的個人財產經甲方和公證處共同調查並登記造冊後,在租賃期內不得轉移或變賣。
4.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 擁有完全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包括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行政幹部任免、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生產經營方式的確定等。
(2)依法有權從事多種經營並決定其經營方向。
(3)有權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和處分、辭退等獎懲處理。
(4)有權按政策規定招收租賃期內有關的臨時合同工。
(5)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綜合部門的指導、監督;自覺接受企業黨組織和職代會的監督,保證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權益;定期向職代會彙報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6)對企業的財產、必須進行社會保險;要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維修和更新裝置、房產。合同履行期滿,要按固定資產清單如數返還,並保證裝置完好率達到 %以上。
(7)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稅。
5.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2)甲方應積極支援乙方行使正當職權,幫助、指導乙方依法管理和經營企業。
6.租賃經營的分配:
(1) 應照章納稅,並按規定繳納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基數租金 元,當 鋼球廠年實現利潤大於租賃的基數利潤時,以下形式確定數額繳納租金:基數利潤×利率=基數租金 × = 元
租賃年度實現利潤
租金=基數租金=租賃基數利潤
當 年實現利潤小於租賃基數利潤時,按規定的基數租金1100元繳納,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證人用個人資產抵補。
(3)甲方收到租金後,應按有關規定全部返給 作為企業留利。
(4)乙方對本企業的留利必須合理使用,百分之四十作為企業發展基金,百分之六十作為福利基金。
(5) 的盈利,按規定交納所得稅後,按稅後利潤提 %作為乙方個人收入,乙方從租賃收入中除按規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外,每年應提留 %作為風險基金;乙方每年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風險基金後,其餘全部為自己個人所得,對保證人的獲利額,由乙方與保證人議定並從乙方個人所得中分給。
(6)租賃期間停發乙方的工資和獎金(保留原工資級別,如遇調整工資,可按規定給予調整級,但不發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預支生活費用,數額可略高於其原來工資和資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工資和與獎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風險基金應存入 ,並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企業期間可用於生產經營,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後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 的租賃年度實現利潤,除按規定交納所得稅、租金及支付乙方個人收入外,其餘部分為企業留利基金,核定 基數留利基金為 萬元,租賃期間企業留利基金應逐年增長,如達不到基數留利基金 萬元時,乙方應用私人財產賠償減少額的 %。
7.甲乙雙方對 要遵守如下經濟政策:
(1)按集體企業管理,並按集體企業徵收工商所得稅和獎金稅。
(2)以企業 年工資總額 萬元,產品銷售收入 萬元(即百元銷售收入的工資含量 元)為基數,各租賃年內職工工資總額隨銷售收入的增減而浮動,只要人均利潤、上交利稅和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高於工資增長幅度,允許職工工資(含獎金,計件超額工資)據實列支,計入成本,因國家統一調整職工工資而需增加的工資總額另行增補。
(3)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專案投產後的新增利潤一年內由企業留用,經財稅部門批准還可適當延長留用期;用貸款進行技術改造,允許用新增利潤稅前還款,還貸後,企業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將自有資金與貸款合併使用所獲得的新增利潤,按自有資金所佔比例提留給企業,繼續用於技術改造。
(4)以前年度應該歸還的技術貸款,在租賃期內逐年歸還,因歸還技術貸款而減少的利潤允許提取福利基金,由於歸貸而減少的利潤均不影響乙方的提成基數,其資金來源應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產經營需要對房屋進行改造,只要投資額和麵積沒有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建築稅。
(6)乙方除交納租金外,不再交納承包費。
8.違約責任:
(1)由於甲方非法干預對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2)乙方若不能按本合同規定如期如數繳納租金,其不足部分由乙方和保證人用個人的抵押財產抵補。抵補原則為:①先乙方後保證人;②據低補數額需要,對保證人按登記財產賠盡為止;③要保證乙方個人及家庭必需的生活費;④抵補不夠部分由乙方同甲方簽訂債務合同,經公證處公證生效。
9.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1)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均不得隨意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2)因國家政策的變化或自然災害的影響,致使租賃經營無法按本合同規定執行時,甲乙雙方均有權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3)因乙方違反合同規定或其它原因損害了甲方的利益,或因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嚴重干擾乙方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乙方無法自主經營,合法收入得不到保證,甲乙任何一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4)如乙方發生意外而無力執行合同時,甲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
(5)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由甲乙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並經公證處認可方為有效。若雙方達不成協議,經公證處調解無效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10.本合同需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簽字,並需經公證處公證後方可生效。
11.本合同公證費用由 支付。
12.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隨時協商解決。
13.本合同正本六份,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和公證處各一份;副本九份,報市經委、市體改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審計局、市勞動局、市工商銀行、 區稅務局、人行 辦各一份備案。
甲方:
甲方代表人:
乙方:
保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