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

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協議書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雙方於 年月 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位於 出租給乙方使用,現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於2016年4月日提前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目前,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雙方就終止《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事項達成如下條款:

  一、原合同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從年 月 日起,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執行 年月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二、2016年4月15日,乙方已按照原狀返還租賃房屋及附屬物品(鑰匙2把、電卡1張)、設施裝置等。與此同時甲方對租賃房屋的設施裝置、物品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完畢,水費、電費等應該繳納的物業公司各項費用乙方已在規定時間內繳清。

  三、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已共同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裝置設施及水、電使用等與房屋租賃有關的情況進行清點、驗收,並且無任何異議。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因《房屋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自行終止,甲、乙雙方均不得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在本協議簽訂後,甲方自願放棄因提前終止合同而引發的違約金索賠權利,且甲、乙雙方就原《房屋租賃合同》事宜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

  五、其他內容:

  1、關於租房押金:基於原《房屋租賃合同》第十三條“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在終止合同書籤訂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及第十二條“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中第4項:拖欠租金累計達七天”之條款,乙方未遵守合同約定於2016年3月4日前通知甲方不再續租,根據原《房屋租賃合同》第十五條“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綜上所述:乙方同意將原《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時預交押金:壹萬貳仟捌佰伍拾陸元整作為上述違約行為的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賠償後,甲乙雙方再無任何合同糾紛。

  2、關於電錶字:原《房屋租賃合同》簽訂時電錶字為金額:貳拾貳元整至交房時電錶字為金額:元整,甲方退還乙方電錶字現金:元整,乙方簽收。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於年月 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雙方會籤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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