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精選8篇)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一、條例的基本含義

  條例作為文種意義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的法規性檔案。(《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准的規範性檔案的名稱之一。用於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準則與要求,或用於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許可權等內容的規範類公文。

  二、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精選8篇)

  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係作出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精選8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1

  一、交接與交流

  工程開工之前做好各項交接工作,我方經過監理以書面形式和甲方交接施工工藝、施工流程,並要求三方簽字確認。對基層牆面質量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雙方書面交接,方可施工。

  施工現場人際關係的處理非常重要,處理好現場管理人員以及監理的關係就等於節省了時間、增加了效率,關於施工現場存在的問題一定要與相關人員多溝通、多交流,如果出現對我方施工有影響的應即時請甲方解決並處理。

  二、施工質量管理

  質量第一,首先要選擇一個各項指標優良的施工班組,開工之前,要召集所有施工人員參加現場會議,傳達專案工程的施工工藝和施工流程。

  每天嚴格檢查施工質量,做到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對於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部位,必須進行處理或者返工;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後,要經甲方、監理驗收簽字,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三、施工進度管理

  施工進度是決定工期的最大因素,一定要做好周密詳細的時間安排。現場施工要將施工時的周計劃、月計劃按時上報甲方,如果遇到對我方施工有影響的情況,應及時申請甲方解決處理,以免耽誤工期。如果施工進度跟不上的話,在必要的情況下增加施工班組人員,並將每週、每月的施工情況和進度,向公司彙報,以便公司統籌安排、按期結賬。

  四、材料管理

  材料的管理是每項工程的關鍵,首先一定要選好儲存材料的倉庫(防雨且便於卸貨、搬運的位置),施工時攪拌機和施工部位落地灰要清理乾淨,特別是刮尺上的保溫砂漿要倒入灰桶,下班之前仔細檢查各處,保證現場的乾淨整潔,特別是堆積材料的地方要重點排查,以免下雨淋溼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申報材料時,要結合施工進度和當時天氣情況,只供材料不包工的工程,材料進場要清點數量,並要求甲方管理人員確認簽字。

  五、安全管理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只有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才能保障效率。

  每天開工、收班都應清點人數,禁止酒後施工作業,高空作業必須佩戴安全帽、繫好安全帶,外腳手架沒有經過安全員同意和批准,禁止私自拆除和變動,違者嚴處。

  六、工程收尾管理

  工程完工後,對施工面再次全面系統檢查,經過甲方和監理驗收,並對施工面積落實,和甲方核對確認。即時清點施工工具和剩餘材料送回公司。

  以上為我個人現場管理的一些實踐經驗,但在工作中還存在較多的不足和失誤,管理的不夠完善,希望大家給我更多的指導和幫助,我將在今後的實踐工作中不斷的鍛鍊自己、積累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貢獻自己有限的力量於公司無限的發展中。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

  一、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做好安全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安全生產人命關天,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不僅關係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關係到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對我們建築施工行業廣大幹部、職工來說是責無旁貸。施工企業不能片面追求經濟利益、急功近利,違章指揮、冒險蠻幹,否則就會致使安全生產事故不斷髮生。建築施工企業領導工作必須深入,不能“蜻蜓點水”,不能認為這是分管領導或安全部門的事,僅滿足於“每逢開會講講,來了檔案念一念,出了問題查一查,年終總結掛一掛”。增強安全意識靠教育,抓好安全靠落實,工作要抓到點子上,對安全工作要有責任心,緊迫感,企業安全工作就會搞上去,安全生產就會抓好。

  二、學習《條例》要與學習《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明確施行《條例》,就是為了解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條例》是對《建築法》、《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透過學習“兩法”,可以加深對《條例》的理解。《條例》涵蓋範圍廣、制度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處罰力度大,全面深入地學習《條例》,研讀領會法規原文,把握其基本原則,掌握其中規定的各項制度,是貫徹落實好《條例》的基本保證,也是從源頭上消除事故隱患,遏止建築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措施。抓安全生產,一定要杜絕六種傾向,進一步擺正安全生產的主導地位。

  ①杜絕顧此失彼,不能抓質量時忘了安全,抓進度時不顧安全。

  ②不把安全生產當做永恆的主題,認為是老生常談,思想麻痺,往往事故就會鑽了思想麻痺的空子。

  ③杜絕形式主義,熱衷於上傳下達,講得多,做得少,只打雷,不下雨,責任不到位,檢查不及時,措施不得力。

  ④杜絕弄虛作假,出了事故,隱瞞不報,不分析原因,不追究責任,不制訂防範措施,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⑤杜絕金錢至上,有的企業只為賺錢,不顧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該添置、配備的安全設施不配備,該發放的勞保用品也不發,有些已經老化的電線也不更換,這就給事故留下隱患。

  ⑥杜絕有法不依,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範,都是安全生產中必須執行的,也是做好安全生產的保障,我們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知法懂法,依法進行施工生產,決不能敷衍、應付。

  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製度與措施,對減少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有著重要作用《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施工企業的六項安全生產製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審查制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貫徹這些制度,就能確保企業的安全生產,有了制度的約束,就能使企業的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建立及健全安全生產製度,反映了一個企業的整體素質的高低和職工的技術水平。

  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存在有許多危險因素,高處墜落、坍塌、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和起重傷害都是對建築施工企業職工的嚴重威脅,在制定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時,我們一定要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精神,樹立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的觀念,要從維護社會發展和穩定大局出發,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對查出的重大隱患、要盯住不放,一抓到底,鼓勵員工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員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各級管理人員為工人的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環境,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事故多發的勢頭,就會得到有效的遏制。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檔案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檔案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設計單位和註冊建築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裝置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效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檔案,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專案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專案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專案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訊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專案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樑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汙染。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裝置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稽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裝置、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佈。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註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裝置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效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裝置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後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裝置、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採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4

  1、範圍

  1.1本則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引用標準

  2.1《電業生產安全規程》(DL408—91)。

  3、管理職能

  3.1本公司外包的電力建設工程由本公司生技股(負責外包的選擇與評價等)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歸口監督管理。

  3.2外包方,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具體實施和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4.2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專案經理資質及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企業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4.3在招標檔案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並監督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4組織編制建設專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4.5當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6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和執行安全合同。

  4.7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稽核,審定後組織實施,資料必須報建設單位稽核備查。

  4.8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資質審查,並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4.9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4.9.1工程專案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施工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規則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9.2工長,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構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裝置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4.9.3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施工規則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裝置,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施工前安全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4.9.4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架線,立塔,爆破,吊裝,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徵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稽核同意方可實施。

  4.9.5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燒傷等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裝置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現場,木工間和儲備易燃易爆器材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現場安全紀律

  4.10.1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應帶頭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其他人員無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0.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有督促和檢查現場安全紀律的職責。

  4.10.3施工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10.4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4.10.5各單位人員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嚴格執行裝設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的規定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子和隨吊盤上下。

  4.11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4.11.1建設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及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互查,透過召開現場會,評比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來促進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單位除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幹部,技術幹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4.11.3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4.12施工現場發生事故調查和處理

  4.12.1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其中,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4.12.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單位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裝置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範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5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和《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227號令),“施工單位應保證建設工程安全措施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專款專用”的規定。為了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遏制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經營部門在投標時應按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規定,單獨編制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其範圍包括:安全防護設施,臨時用電,生活設施,辦公場所,娛樂場所,現場圍檔,場地硬化,醫療救助等。

  2、公司和專案部收到建設單位撥付的安全生產費用後,應設立專用帳目,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用於購置工程安全設施、裝置和安全防護用品,並用於該工程的施工現場,做到專款專用。

  3、公司和專案部應確保公司自身安全費用的投入(包括: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的費用、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本公司安全裝置、儀器日常維修以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等的費用)。

  4、專案部在開工前應根據工程的實際進度和需要,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安全生產費用需用的計劃細則,經審批後報送財務部門。

  5、計劃財務科應按安全費用需用計劃組織財務計劃,以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落實。計劃財務科應對安全費用進行跟蹤管理和審計,以確保安全資金不被挪作他用。

  6、本制度由公司計劃財務科和安全科共同監督執行。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6

  為了加強施工隊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施工隊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對施工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其目的和作用是讓每一個施工人員能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能自覺遵守武漢新區還建安置房專案指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一、牢固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思想,要有較強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能只顧幹活不顧安全。

  二、每個人入場時要與專案質安部簽定個人安全責任合同,積極參加安全活動,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

  三、必須熟悉施工要求,作業環境,認真執行安全交底,不蠻幹。

  四、對沒有安全交底的生產任務,有權拒絕接受,有權抵制違章指令。

  五、發揚團結友愛的精神,互相幫助關照,制止他人的違章行為。

  六、正確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戴好安全帽,高空作業掛好安全帶,使用電動工具時要戴好絕緣手套。

  七、特殊作業人員(如電工、電焊、機操工等)要持證上崗。

  八、熟悉所使用工具的效能、操作方法,作業前和作業中注意檢查,不能帶病運轉,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經修復後再用。

  九、維護生產現場的一切防護設施,不得任意拆改,如腳手架、護欄、孔洞防護等。

  十、機電裝置發生故障,不得隨意拆動,要報告機電人員處理。

  十一、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立即向領導報告,保護好現場,並如實向調查人員彙報事故情況。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7

  為了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分部及各施工班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及時研究解決生產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1.2堅持責權相統一的原則。

  1.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執行的原則。

  2、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範圍

  2.1研究、擬定分部安全管理制度。

  2.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指令。

  2.3聽取各部門和各作業隊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並落實到有關施工班組和人頭。

  2.4對分部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責任和嚴重違章人的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2.5檢查總結前次安全工作確定的事項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責任。

  3、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3.1安全工作例會由專案經理召集和主持,專案經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時,可由專案專職安全員召集和主持。

  3.2安全工作例會的出席人員:分部安全領導小組人員及施工班組負責人。

  3.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時,專案經理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4、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式

  4.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式議題,由專案經理確定,各作業隊負責人可提前向專案經理或安全員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4.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專職安全主持專題會議研究,形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4.3安全工作例會實行專案經理負責制。對在安全工作例會上研究的事項意見不能統一時,一般性問題可緩議,如涉及時間性較強的緊迫問題,可由專案經理裁定。

  4.4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作業隊負責人向本次工作例會彙報落實情況。

  5、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5.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安全質量部負責,並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5.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安全質量部按照分工範圍督促檢查,並及時通報貫徹落實情況。

  5.3、出席和列席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內容不得隨意向外洩露。

  5.4、各參加安全工作例會人員原則上必須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特殊情況需向專案經理請假,無故不參加者按分部責任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最新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8

  為了使本專案所有施工人員(包括建築隊工人)人人心中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斷地廣泛開展群眾性的安全活動,使每個作業人員不斷增強安全自我保護和對他人的安全保護的意識,特制定如下安全教育制度:

  一、對所有進場新工人,必須進行入場安全教育,宣傳本企業、本專案有關的安全規定、制度和紀律,以及各工種的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從而使每個參加本工程施工的作業人員增強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生產知識。

  二、專案利用安全例會,組織各級管理人員和民建隊班組長學習安全知識,佈置安全工作,不失時機地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要嚴格按照施工程式和施工操作安全規程,以及施工具體情況,認真做好書面和口頭的對班組的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並層層落實。

  四、班組長要根據安全生產技術交底認真組織所有班組人員進行交底,時時刻刻都有安全意識,以利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

  五、凡檢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口頭和書面地提出整改外,還應對違章作業的有關人員進行教育,防止類似情況再次出現。

  六、凡出現的工傷事故,不論大小,都應按“四不放過”原則,對責任人和所有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以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七、有效利用廣告牌、宣傳標語和板報宣傳作用,在現場重要部位掛牌,設定宣傳安全的標語牌,同時,對每種機械裝置都要掛設安全操作規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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