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案件調研報告(精選22篇)

案件調研報告最佳範文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精選22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你知道怎樣寫報告才能寫的好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佳案件調研報告(精選22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

  一、 當事人及案由

  當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註冊資本:

  經營範圍:

  XX年XX月XX日,XXX工商局在進行市場巡查時發現,XXX銷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檢查人員認為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功能,不可能同時出現在一種產品上,當事人的行為涉嫌誇大宣傳,檢查人員隨即對上述情況製作了現場檢查筆錄,然後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上述現場檢查筆錄報局領導批准立案。局領導XX年

XX月XX日批准立案(立案號XXX)。本案由XXX(執法證號∶XXXXX),XXX(執法證號∶XXXXX)兩名調查人員負責調查處理。

  二、 調查經過及證據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在我市的經銷商的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在我市的銷售情況,並獲取了調查筆錄一份、經銷商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影印件兩份、經銷合同影印件一份。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在XXX超市對XXX牌保健食品進行抽樣取證,獲取了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XX年XX月XX日,調查人員透過特快專遞向XXX郵寄送達了XXX號《詢問通知書》,要求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銷售到我市的XXX牌保健食品銷貨發票、經銷合同,並於XX年

XX月日前到我局接受調查。XX年XX月XX日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XXX到我局接受調查,向我局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一份,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委託書一份,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調查人員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進行了詢問並製作了詢問筆錄。

  XX年XX月XX日,當事人透過特快專遞給我局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整改後的包裝一份。

  調查人員調取的主要證據(證據目錄)有:

  1、進行現場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

  2、對經銷商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1份;

  3、XXX牌保健食品進貨發票影印件四份

  4、經銷合同影印件二份。

  5、XXX牌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兩份

  6、XXX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一份

  7、對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8、當事人情況說明一份

  9、整改後包裝一份

  10、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託書一份

  11、被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12、經銷商營業執照影印件一份

  13、經銷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一份

  14、XXX單位的營業執照

  15、對消費者的調查筆錄兩份

  16、兩位消費者的身份證影印件兩份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三、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並銷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印有“軟化血管、提高免疫力”字樣(參見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五),共銷售到我市500件,每件10瓶,銷售額1.2萬元(參見證據三)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該保健食品核定的功能為:軟化血管(參見證據六)當事人在XX年XX月XX日生產並銷售到我市的XXX保健食品的包裝上增加了“提高免疫力”(參見證據五、證據六)

  本案沒有采用行政強制措施,對照工商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四、定性分析

  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的功效做說明,屬《河南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宣傳方法。當事人在產品包裝上對產品功效的說明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保健食品具有這些功效(參見證據十五),而事實是該保健食品不具有提高免疫力的功效。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調查人員認定當事人XXX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2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分公司),經營場所:海馬區沙魚路88號;負責人:馬大哈;經營範圍: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再保險,各類人身保險的諮詢、代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2011年6月,淮海分公司與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

  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11年7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41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11年11月23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32800元。2011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11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0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11年11月22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5000元。2010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11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300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11年9月21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6500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10%為其支付“手續費”。2012年2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別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和團體住院醫療險,共計保險費:211689元。淮海分公司於2012年6月28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0004.61元。2012年8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大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12年9月,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124740元。淮海分公司於2012年6月10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10000元。2011年11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市實驗小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11年11月7日,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36800元。淮海分公司於2011年11月16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944元。2012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向其支付“手續費”。2012年2月,該單位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80210元。淮海分公司於2012年3月11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4010.50元。

  經調查核實,淮海大學、淮海市實驗小學、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等單位均無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第五建拉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等單位均為自身購買保險,屬投保單位,並未給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險。淮海分公司為了更多的銷售保險,在明知以上7家單位沒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者屬於自身購買保險的情況下,為規避監督檢查,在公司帳目中假借給保險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名義,製作“業務批單”,在公司財務憑證上,將該項支出費用以“手續費”的名義下到“手續費支出”這項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帳目處理上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提取所謂的“手續費”,使這7家單位在帳目上成為合法的代理保險單位,達到違法支付財物的目的。

  我們認為,淮海分公司為了銷售保險,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給予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和自身購買保險的單位以財物,增加交易機會。其行為防礙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他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競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對以上7家單位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經核實,淮海分公司在以上業務中收取保費1093439元。關於非法所得的計算,依據國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號《關於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答覆:“對行為人已交納的稅金和已上繳國庫的法律、法規規定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違法所得中扣除,對不屬於上繳國庫的費用,不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之規定,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因保險費業務收入當中明細專案太多,故部分費用專案按照全部業務收支的平均數值計算(詳見淮海分公司提供的獲利明細表),現扣除以下3項費用:

  1、交納稅金及附加:78250.49元;

  2、賠款支出:600190.55元;

  3、實際支付手續費:81259.11元;

  合計:1+2+3=759700.15元

  違法所得為:1093439-759700.15=333738.85元

  三、當事人採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行為的主要證據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淮海分公司情況說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託書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託人詢問筆錄1份;

  4、淮海分公司營業執照影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獲利明細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潤報表及財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財務憑證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險單7份;

  9、淮海分公司賠單及調查通知書28份;

  10、對方7家單位情況說明7份;

  11、對方4家單位營業執照4份;

  四、國家對保險行業手續費支出的相關政策及檔案規定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為推銷保險,支付給上述單位手續費的行為,均違反了下列有關規定:

  1、財政部於一九九九年頒發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目“公司直銷保險業務不得對外支付代理手續費或佣金。

  直銷保險業務是指公司不透過保險代理人而直接經營的保險業務 ”。

  2、中國保監會二○○○年頒佈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範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手續費”。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二OOO年頒佈實施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

  五、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實施商業賄賂的行為,擾亂了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的規定。屬於《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及第三款“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3

  作為調查處理違犯黨紀政紀案件的必經程式、最後環節——案件審理工作,是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及辦案程式在調查結束後,所進行的稽核工作。案件審理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到對違紀人員的處分是否恰當。切實堅持案件審理制度可以保證案件質量,使所辦案件經得起檢驗,對於正確執行紀律和維護紀律的嚴肅性,都起著重要的作用。下面談一下案件審理工作中的問題及建議。

  一、牢固樹立做好案件審理工作意識

  紀檢監察案件審理工作,是對調查結束的違犯黨的紀律和行政紀律的案件,所進行的稽核處理工作,同時肩負著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職能。特殊的工作特別要求審理人員,要有堅強的黨性和高度的責任感。堅持原則、剛正不阿、秉公辦案、不徇私情,敢於同一切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作堅決鬥爭,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不主觀臆斷,堅持調查研究,不偏聽偏信,善於聽取不同意見,要耐得住寂寞能坐、守得住關口有原則、有超凡的膽識敢鬥爭。因此審理工作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做好審理工作的意識,才能在原則面前能堅持、在壓力面前不退縮、在委屈來時能承受。

  一是深刻認識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強案件審理工作的責任感。每一個案件審理工作人員,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從樹立科學發展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高度,來認識案件審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案件審理工作的責任感,用嚴格的審理、嚴肅的執紀保證案件質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二是有“四心”準備增強做好審理工作的自覺性。一要全心全意工作,對紀檢監察事業有“熱心”。有一句話說的好“你對工作以什麼心情工作,也將回報給你什麼心情。”帶著不良情緒去工作,只會越做越亂越做越忙,如果對工作充滿熱情,帶著愉快和信心去工作,必然收穫多效率高。案件審理工作大部分時間是在閱卷和鑽研法律、法規、政策等書面資料,沒有十分的熱情坐不住、看不進,覺得枯燥無味,必將“工”無所獲,相反帶著熱心去做,弄懂一個問題、解決一個難題、處理一個案子,心情也會無比舒暢。二要紮紮實實工作,對審閱案卷有“耐心”。閱過案卷資料後能否對整個案件有一個清晰的認識,能否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最終作出準確的定性、量紀,給予違紀人員以恰當的處理,全在一“看”之間,因此必須要耐心、細緻注意點滴,尋找聯絡,解開一個個疙瘩,使案子變得清晰明瞭。三要公平公正的處理每一起違紀案件,充分體現一顆“公心”。每一起違紀案件從初查、立案、審理、審批等各個環節除正常的認識上偏差以外,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外界的非正常干擾,這就要求我們審理人員必須堅持“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的實事求是精神,時刻保持公正的立場,不偏不倚的提出審理意見。四要心平氣和工作,對違紀人員有“誠心”。即使是犯了錯誤也有自己的權利,不滿或申辯、申訴作為審理人員必須切實保障他們的這種正當權利,與他們接觸時要做到心平

  氣和,認真做思想工作,坦誠與之交換意見,聽取他們的申辯,消除查辦處理與被處分人員之間的誤會、矛盾,使他們深刻認識所犯錯誤,真正達到“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目的。

  三是樹立六種意識,努力提高案件審理工作水平。樹立政治意識、加強黨性鍛鍊、提升幹好工作的思想深度,從審理工作的好壞關係、紀檢監察工作是否有效的高度,增強做好審理工作的使命感。樹立質量意識,提高依紀依法審理案件的工作水平。樹立公正意識,從切實保障黨員和監察物件的權利的角度,做好審理工作。樹立政策意識,多學習、深探究,推進審理工作的規範化程序。樹立監督意識,強化審理內部監督的職能作用,處理好複雜的“人”“事”關係,建立完善內部監督、協調機制。樹立創新意識,不斷開拓審理工作新思路,建立健全“鄉案區審”工作制度,探索“公開審理”的工作方式。

  二、深入把握案件審理工作核心

  始終堅持把提高案件質量作為審理工作的核心和首要職責任務,並在案件審理的每一個環節,時刻想到這一點、時刻牢記這一點,既嚴肅懲處違紀行為,又注意保護廣大幹部工作的積極性,並在工作中重點把握三個方面、處理好三個關係,使查辦的案件做到組織滿意、各方認可。

  一是堅持原則、秉公執紀。處理好嚴肅執紀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係。既不能因為查辦了一批違紀的領導幹部,使一個地區的工作處於癱瘓,也不能因為怕影響地方經濟發展,而對違紀違法行為置之不理。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就是為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因此必須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係。透過秉公執紀懲處違紀幹部,警示廣大黨員幹部更好的工作、更嚴格的要求自己堅持原則,自覺地接受群眾的監督,從而有力的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更好的為經濟發展服務。

  二是堅持依紀、依法辦案,處理好嚴肅執紀與保護幹部的關係。紀檢監察機關擔負著“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幹部的職能,在構建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堅持懲防並舉、標本兼治,從而更有效的發揮案件查處的治本作用,對每一個案件的處理,都要認真貫徹落實“二十四”字辦案基本要求,做到不偏、不錯、不軟、不過,使被處分人員吸取教訓、受到教育。三是講政治、顧大局,處理好嚴肅執紀與區別對待的關係。既保證嚴肅紀律的執行,又注重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給犯錯誤黨員幹部一個改錯的機會,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使他們更好地為地方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案件審理工作職能,做到社會、政治和經濟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穩步提高案件審理工作質量

  圍繞案件審理工作中心,貫徹落實各級案件審理工作會議精神,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和工作中的不足,多措並舉提高案件審理工作水平。

  一是細心制定工作計劃,不斷推進案件審理工作。在認真學習上級紀委案件審理工作要點的基礎上,必須突出特色突出工作重點,做到月月有計劃、週週有總結、天天有進展。

  二是更新觀念,勇於實踐不斷探索新的方式方法。紀檢監察工作的特殊性,決定了案件審理工作很多時候必須循規蹈矩。但隨著社會

  的發展,法規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日益增強,對審理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因此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增強解決複雜問題的能力,創新審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透過大膽探索實踐,來提高審理工作水平。

  三是加強對審理幹部的管理。紀檢監察干部要“公正無私、剛直不阿、不徇私情、敢於碰硬”,審理幹部更應如此。因此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內強素質外樹形象”,注重自我學習、自我提高,透過平時工作中的影響和鍛鍊,使審理幹部具備“坐得住、能靜心、嚴把關、有原則”的基本素養,自覺抵制利的誘惑,排除情的干擾、防止權的濫用、警惕醜的侵蝕、頂住勢的壓力,在審理案件時真正做到公心、公平、公正。

  四是堅持審理工作制度。堅持“一案三審”制,保證“二十四”字方針的落實,確保案件質量。案件進入審理環節,首先確定一名主審人員進行“初審”,主要是針對案件材料,進行事實、證據的應證,初步定性量紀,其次是在審理室內進行“二審”,由其他人員向主審人提問,所提疑問全部解決後進入“三審”環節,由審理小組成員在一起討論,互提疑慮、互解難題,最後提交紀委常委會。堅持“首訴必受有申必答”制度,認真辦理申訴複查案件,切實保障申訴人權利。堅持“鄉案區審”制度,加強對基層紀委的業務指導,提高基層紀委辦案水平,確保整體案件質量。

  四、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對進一步做好審理工作的幾點建議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4

  一、什麼是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是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在行使其職權對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進行案件調查的文字記載,是對某些問題的事實真相進行客觀分析的書面表述,是對有關責任者是否應負責任以及負責任問題的初步回答。

  構成案件調查報告有三要素:

  1.案件

  首先應明確,案件調查報告是緊緊圍繞立案調查的問題而形成的,沒有“案件”,就沒有案件調查報告。從另一角度來說,案件調查報告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調查研究報告,二者反映的同容、物件,所採用的結構、表達方式均有不同,因此在寫作方面有不同的要求,二者不能相互混同。

  2.調查

  調查,顧名思義應是對某一內容的深入瞭解、具體分析和認真查核,它不是對某一內容的簡單詢訪、隨筆漫記,它應是對某一問題的充分調查瞭解的基礎上,對問題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綜合分析。它不是對某一內容的機械地翻版,應該是對某一問題辨別真偽、判斷曲直過程的客觀反映。也就是說,案件調查報告應當反映出“調查”的過程。

  3.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屬於“報告”類文體,它不是“總結”、“請示”、“通報”,有自身的寫作要求。從寫作的角度來看,案件調查報告必須有自身的特點,體現出“報告”的內容來。案件調查報告,不僅要有對案情的客觀陳述,還要有調查人員對所調查問題的性質的認識、對有關人員的責任的分析、對責任人的處分、處理意見等。將這些內容一併提出,供領導和有關部門分析、決定問題時參考。

  二、案件調查報告的分類

  從實際工作的情況來看,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調查報告主要根據所反映的內容和用途的不同而分為兩大類:

  一是以某一情況或問題的綜合性調查報告。這一類調查報告不是圍繞某一個具體案件來形成的,它是集中反映某一類案件的共同特點,重點反映問題的整體概貌。

  例如:《關於糧食系統利用家糧食儲備政策違法亂紀問題的調查報告》/《關於某某地區黨政領導幹部亂建私房問題的調查報告》 二是對某一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這一類調查報告就是要圍繞某一問題的具體經過,包括細節、證人證據等都要有明確的交待。 例如:《關於某某某同志違反規定購買股票問題的調查報告》 《關於原海南省政府副秘書長李善有誣陷他人、腐化墮落和經濟犯罪問題的調查報告》

  這兩類案件調查報告由於反映的內容和用途有不同,在寫法上也有所區別。紀監察機關的案件調查報告大多是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所反映的物件是“個體”的,內容多是某個具體人的一個或幾個問題,涉及的地區和部門也只是同具體案件有關的。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所得出的結論是要說明某個具體的人,在什麼問題上是否有責任以及應負何種責任的問題。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因需反映某一問題的具體情節和經過,需明確某人的具體責任,因此,更多地使用那些具體化的材料。

  具體案件的調查報告多使用記敘性的語言,來陳述事件的經過和結果。

  三、案件調查報告的結構及寫法

  案件調查報告主要由四部分組成:標題、開頭、正文、結尾。

  (一)標題

  標題是案件調查報告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是全文的“眉目”,透過它可以起到“傳神”的作用。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要求把調查的中心問題告訴“讀者”,應當鮮明地反映出問題的性質,明確表達“作者”的態度。

  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不能籠統地寫成“調查報告”,以文種代替標題。

  從表現形式看,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分單標題和雙標題兩種。 單標題即只有一個正標題。例如:《關於某某市少數單位和人員借義演謀私問題的調查報告》、《關於某某市重大私運汽車問題的調查報告》。

  雙標題即有正、副兩個標題,正標題反映所調查問題的性質,副標題反映所調查的具體人、具體問題。例如:

  官僚主義失職、瀆職給國家造成巨大的損失——關於某某市特大館藏文物被盜案有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的調查報告

  這兩類標題,第一種使用的比較多,第二種多在將案件調查報告公佈,用來教育廣大黨員幹部時使用。

  按要求,案件調查報告的標題應寫成:

  何組織關於何人何問題的調查報告

  例如:《某某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某某縣委書記某某同志以權謀私問題的調查報告》

  《某某市監察局關於市物價局私自建築高標準住房問題的調查報告》

  (二)開頭

  案件調查報告因反映內容的多樣性,決定了其開頭形式不可能千篇一律。從紀檢監察實際工作情況來看,案件調查報告的開頭形式主要有:

  1.概括介紹調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這種開頭形式是要透過精練的語言、反映出整個案件調查工作基本情況,主要內容有:調查的根據、調查的目的、調查人員組成情況、調查的起止時間、調查的主要方式、調查結果。

  例如:“經××次常委會決定批准,對群眾反映的某某某在批准

  辦理土地租讓使用過程中受賄問題,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檢查院、土地局等單位8名同志組成了聯合調查組,從6月10日至11月8日,調查組到北京、上海、廣州、東莞、深圳、珠海、廈門、福州等地,對一百六十多位當事人、知情人進行了調查取證,現已基本查明,某某某受賄十一萬八千多元的事實存在,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2.概括介紹調查物件的基本情況

  主要內容有: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學歷、單位、主要工作經歷及職務、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等。

  例如:李善有,男,53歲,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漢族,大專文化。1959年入黨,曾在河北省張家口地委宣傳部、航天工業部辦公廳工作。1988年調海南省,先後任省政府辦公廳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併兼任省證券委員會副主任等職。

  3.說明調查目的

  這種寫法是在開頭將所要調查的問題提出來,然後再圍繞問題的調查來展開。主要內容有:調查的問題、調查的結果。

  例如:“為搞清某某同志在×××試題洩密案中所負的責任,我們會同市教委的兩名同志,進行了認真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4.交代調查結論

  這種寫法是將調查的結果在調查報告的開頭做一交代,使“讀者”對問題是否存在,首先有一明確的概念。

  例如:“經查署名‘魏黨’的群眾來信所反映的物資公司經理張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5

  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由於現行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糾紛處理機制的特殊性以及立

  法的滯後性,導致審理土地補償款分配爭議訴訟案件在適用法律上存在一定難度,儘管最高法院在土地承包糾紛解釋中對涉及農村土地徵用補償分配的問題作出相關的解釋,但面對司法實踐中大量湧現出來的土地補償糾紛,第一線從事民事審判的審判人員還是感到難於處理,尤其在補償主體方面存在許多問題。

  一、土地補償分配案件特點

  1、涉及人員多。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涉及的人員比較多,有時涉及幾十人,有時涉及上百人,最少也有幾個人。這種案件處理不好是經常引起村民集體上訪的導火線,因此處理好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對穩定社會,創造和諧社會關係有著重要的意義。

  2、補償分配亂。表現在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這個問題可以說是導致實踐中許多補償糾紛發生的根本原因。收益主體不明確主要是源於我國在立法上對農村土地權屬界定不清。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卻沒有明確指出。《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己經屬於鄉(鎮)農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然而,現行的立法模式並沒有為“集體”作出嚴格界定,對所有權主體多級性和不確定性的規定,反而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導致了集體土地人人所有,卻人人無權。當面臨補償金的時候,潛在的問題就充分暴露出來。還有,截留補償金的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補償金落實到真正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爭議最多的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許多地方並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髮放,甚至完全沒有發放到農民手中,而是被層層的截留。

  3、被告出庭少。土地補償分配糾紛案件,都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由於農村土地不斷的減少,使得依靠土地維持生存的農民更加註重土地補償分配的多少,村小組一般是爭議案件的被告方,對於土地補償款項的分配來說,參加分配的主體越少,分配人員的人分得的土地補償款就越多,參加訴訟的代表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責人,多數是小組長,在村民小組的利益與原告利益衝突時,選擇不出庭,導致缺席的判決多。

  4、糾紛原因單一。這類案件發生的原因,一般情況多是由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在分配土地補償款項時,在村民中實行不平等分配,不分給一小部分村民而引發糾紛。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村民小組認為戶口新遷入或者新生入戶或已經出嫁女戶口未遷出的,認為這些人對村民小組貢獻較少不分給土地補償款,從而引起糾紛。

  二、賠償分配主體爭議問題

  實踐中,土地補償分配主體的確定,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糾紛雙方對此爭議相當大,主要表現在:

  1、強調戶口的觀點。持這種觀點的大多是原告一方,多數是出嫁女戶籍還在原籍,其認為其本人的戶口尚在村民小組,沒有遷移,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2、強調村民的觀點。持這一觀點的大多是被告一方,村民小組一方認為,雖然出嫁女戶籍在原籍,但其已經不具備村民條件,不能以戶口為由申請分配土地徵收補償費。另一種情況是入贅男子,其戶口雖然遷入本村,但其屬新入戶本組,未能與其他村民一樣承擔以前相關的費用,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一樣的待遇。

  三、案件處理的方式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徵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對於這種情況的,被告一方反映的尤其強烈。審判中,被告一方經常以村民小組自治為由,強調村民小組有權決定本小組對集體所有財產的分配,這一法律規定相違背。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應當受到保障。因此,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來源於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徵用而獲得的補償的權利,對於被告的主張,實踐中,一般均不給予支援,基本上均敗訴。

  2、入贅男子要求分配徵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作為被告一方,經常以村民小組通過了村規民約,村規民約經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透過,而且村規民約已經生效為由,拒絕分配給入贅男子土地分配補償款。但該約定是必須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和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利為前提的,否則,這種約定是對村民自治的濫用。實踐中,關於入贅男子能不能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問題,多數法院認為,村規民約或者村民小組的分配方案,違反了憲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條款無效,入贅男子也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3、新生子女要求分配徵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被告一方認為,新生子女在徵用土地前,未履行相應的義務,剛出生就要求分配補償費,顯得不公平。實踐中,我們認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新兒從出生時就是該村的一分子,就應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重要生產資料,農民的土地是有限的,一旦土地被徵用後,其將可能永遠失去依靠該土地生存,土地補償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因此,應當支援新生子女要求相應的補償份額。

  4、對於全家移居到城鎮面戶口還在農村的人員要求分配徵用土地補償費的處理

  針對這種情況,實踐中經常遇到,如果要按戶口來講,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用土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和平等原則相矛盾,對於已經全家遷移到城鎮的,應當區別對待,如果其履行相應義務的,應當與其他村民一樣,享受同等待遇,但如果其未盡到相當的義務的,不應分給相應的補償費。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6

  近幾年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不斷增加,醫患關係日趨緊張,社會各界對此類案件也高度關注,為此,《侵權責任法》中就設專章對此類案件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自《侵權責任法》施行以來,本院共受理兩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其中一件已調解結案,另一件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審理中。從資料可知,本院轄區內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為基層的醫療衛生機構治理的病例相對大醫院而言少且簡單,因而發生醫療事故的機率也相對較低。

  該類案件的特點是審理週期長、處理難度大,訴訟時雙方常會發生衝突、鬨鬧等現象,調解難度大,且普遍存在著一個主要難點:鑑定問題。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大多涉及醫療領域的專業知識,其高度專業性和複雜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認知水平,因而,在審理該類案件時,鑑定結論成為影響案件事實的具有槓桿作用的重要證據,醫療損害鑑定的公正性、科學性也成為當事人雙方關注、爭議的焦點。但目前,我國的醫療鑑定制度並不完善。

  一、我國醫療損害鑑定制度的現狀

  醫療損害鑑定的二元平行機制。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涉及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鑑定方式主要有兩種: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和社會鑑定機構的醫療過錯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由醫學會組織鑑定專家組進行,鑑定專家由雙方當事人在醫學會醫鑑辦工作人員的組織下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鑑定實行合議制,鑑定結論由鑑定組集體負責,鑑定人員不接受法庭質證。醫學會的鑑定專家庫充分吸納了醫學專業的權威,為鑑定的科學性提供了堅實的保證,但是,由於醫學會的性質,其與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著緊密的聯絡,甚至有些專家就是由衛生行政機關的人員兼任,而專家庫中的臨床醫學專家與被鑑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或多或少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具有一定的行業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質疑,難以被患者認同。醫療過錯鑑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依據職權或應當事人的請求,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醫療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有無過錯、因果關係等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是由果及因的鑑定,鑑定目的主要是確認人身損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後期治療費用等,鑑定人個人對鑑定結論負責,其鑑定結論相對於醫療事故鑑定具有較強的中立性,但由於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員不是從事臨床的醫學專家,其對醫療行為的風險性及醫務人員的可預見性認識較少,對臨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鑑定缺乏應有的科學性、權威性,因而難以保證鑑定的科學性。兩種鑑定方式對同一醫療行為難免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從而導致鑑定結論存在差異,甚至完全不一樣。而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這兩種鑑定方式的適用先後順序、證明效力等級等作出規定,也未規定當醫患雙方就同一糾紛提出不同的鑑定方式時該如何處理,兩種鑑定方式處於並存狀態。

  二、“二元化”的鑑定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鑑定混亂,不利於糾紛的化解。顯而易見,醫療事故鑑定對於醫院方面而言更為有利,而患者一方則會更傾向於醫療過錯鑑定,出於不同的訴訟請求及趨利避害的心理,當事人雙方往往會要求選擇不同的鑑定方式,以達到自己所期望的醫療糾紛情形。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各地法院對此採取不同的做法:一、只做醫療事故鑑定,二、只做醫療過錯鑑定,三、兩種鑑定同時進行,四、先醫療事故鑑定,如果鑑定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再進行醫療過錯鑑定。這種情況不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無論採取何種方式,都可能會讓未被法院採取的鑑定申請一方對將來的鑑定結論產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從,這樣不僅不利於案件糾紛的解決,反而可能會激化矛盾。

  (二)延長審理週期,增加訴訟成本。由於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的不信任、不認同,往往會提出要求重新鑑定或補充鑑定來進行抗辯,使得這類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要經歷多次鑑定、重複鑑定,增加了當事人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對鑑定結論的採信難度。對於普通民事案件,審判人員可依據證據規則,結合邏輯推理及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進行分析判斷,而對於醫療訴訟,具有高度專業化和技術性的醫療職業行為是一般人不瞭解的,因而難以判斷醫生診療的過程、細節是否科學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審判人員的認知範圍,正是基於此點,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需要進行鑑定,但在面對不同的鑑定結論時,在法律沒有規定效力等級的情況下,審判人員難以分析採信,這樣似乎使整個案件又陷入了一種矛盾之中,給審判人員審理案件造成了極大的困擾。

  三、打破“二元”鑑定體制,建立統一的醫療損害鑑定制度

  (一)整合兩種鑑定體制。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鑑定與司法機構的醫療過錯鑑定各有優異,筆者建議可以結合《侵權責任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鑑定制度的規定,將兩種鑑定方式進行整合,對醫療損害鑑定在機構設定、人員配置、技術標準、鑑定方法、鑑定程式等方面做出統一明確的規定。建立擁有專職鑑定專家,擺脫衛生行政部門干預!醫療損害鑑定組織,同時鑑定內容必須包括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等。

  (二)明確醫療損害鑑定結論應接受質證。儘管鑑定結論由醫學專家進行分析鑑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但這種技術上的權威要經法庭認可,才能變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則,將鑑定結論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實際上是鑑定權部分代替了審判權。因此,鑑定人應依法庭傳喚,出庭參加法庭調查、質詢,這樣,可以透過雙方當事人的法庭詢問對鑑定結論進行有效的質證,從而為審判人員是否採納鑑定結論提供依據。在此,還可以引入專家輔助人制度。所謂專家輔助人制度是指當事人可以聘請醫學專家,協助其對鑑定結論進行質證,這對於缺乏醫學知識而對鑑定結論的質證處弱勢的患者方來說,能夠切實提高其質證能力,增加其對鑑定結論的認同感,以提高當事人對案件審理過程、審理結果的認同感,從而有效化解醫患雙方的矛盾衝突。

  醫患關係和諧是社會和諧的重要組成部分,妥善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對於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審判人員在處理此類糾紛時,要樹立客觀、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綜合考慮醫患雙方的客觀情況,一方面要考慮到患者屬於弱勢群體,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和舉證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醫院的公益性和醫療事業的發展,以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在審判實踐中,還可以充分發揮調解機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結果的滿意度,有效化解矛盾,從而切實改善醫患關係,促進社會和諧。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7

  一、與偵查監督有關的上訪案件的特點:

  1、受到不法侵害後投訴無門情況下四處上訪告狀,“一稿多投”,期望值高,要求急切;

  2、少數上訪人情緒偏激,接待處理難度大;

  3、反映問題相對集中,大多數與自身切身利益有關;

  4、反映問題大多性質嚴重。

  5、反映問題既有正當合理的一面,也有超出法律、法規不合理的一面。在與偵查監督有關的上訪件中,反映問題均是事出有因,所以百分之八十提出的要求合理,但出於對法律法規的一知半解或曲解,處理要求上隨意性大,不合理要求的佔受理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二、產生此類上訪案件的原因:

  (一)凸現司法機關自身的問題:

  1、群眾觀念淡薄。個別部門和執法者對工作不負責任,人浮於事,或處置渠道不暢通,使原本簡單問題不能及時處理。有的問題涉及兩家執法單位,但相關單位總是從自身利益出發,見利而動,遇難題就“踢皮球”,使群眾狀告無門,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心理上便由不信任進而產生對抗情緒,由此引發上訪告狀;有的則是群眾觀念淡薄,工作方式簡單粗暴,而對自身問題不能正視,不僅傷害了群眾感情,而且容易引發群眾上訪。

  2、自身素質不高。有個別執法人員,綜合素質不高,缺乏政治敏銳性,面對當事人或來訪群眾,竟忘了自己的職責,不是做正面的引導工作,卻鼓動群眾越級上訪,甚至為其出謀劃策,充當“專家”、“高參”;有的則對上訪者態度惡劣、粗暴或者互相推委,將其拒之門外,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導致群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度降低;還有的形式上了結了案件,但對上訪人反映的問題解釋工作不到位,心中的疙瘩未解開,沒有做好善後工作;還有的一味拖、等、靠,直至上訪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解決,引發其上訪不斷。

  3、辦案力量薄弱。與偵查監督有關的上訪案件,往往是案件本身辦理難度大,有些案件的落實阻力大、困難大。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在思想上多少都有些畏難情緒,怕辦不好,怕惹火燒身,加之領導重視不夠,只管批閱,很少過問辦理結果,很少督辦,批過了也就算完了。因此,領導不問,辦案人不辦,人為的造成一些涉法上訪人員重複上訪。實際工作中,偵查監督部門承擔了部分處理信訪件的職能,但事實上偵查監督部門由於工作頭緒多的客觀原因,存在著警力捉襟見肘,幹警素質有待提高,處理問題的能力有待增強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解決。

  4、質量問題突出。凡是涉法上訪案件,大都在質量上存在問題,或是證據不紮實,辦案人員在偵查階段把證據沒有收集到位,工作不細、不實,取得的證據似是而非,經不起公訴檢驗,或是程式不合法、違法辦案,或是法律條文發生變化,或是因其他因素干預,凡此種種,大都造成案件質量不高,誘發了涉法上訪案件的產生。如:戢某的姐姐在一次與人爭吵後是死於家中。偵查機關及時調查後基本排除了是被控告人毆打致死的事實,雙方在村級組織及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達成了死亡經濟補償協議。事隔二十餘天后,戢某稱有證據證明其姐姐死前確實被人毆打過,要求公安機關驗屍查明死因。因證據發生了變化,公安機關在對證人詢問後,沒有及時核實證據的真偽及證明效力,在隨後的屍檢中僅僅排除了非毒物致死,但屬生理性病變死亡,還是外因所致的問題,不能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失誤及草率,使戢某的控訴請求無法得到滿意答覆,導致其連續不斷的持續上訪。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8

  近年來,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大量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我國人多地少,戶籍制度又極大限制了農業人口的流動,農村土地一直是一種稀缺資源,且直接關乎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長期以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模糊不清,基層幹部和廣大農民法律意識、合同意識淡薄,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缺位,加之國家近年來的惠農支農政策不斷出臺,農村土地承包引發的訴訟和信訪事件頻發不斷。及時掌握和準確處理此類糾紛,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農村的經濟發展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和諧。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基本特點

  (一)成訟時間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於農作物的種植與收穫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和影響,90%以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當事人往往選擇在農閒季節提起訴訟,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後和春播前。相對於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在成訴的季節性尤為明顯。另一方面,從農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歷史發展程序看,國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導作用,相關立法只是將執政黨的意識上升為國家意識,使政策得到進一步的鞏固。因此,國家農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調整前後,也是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集中發生的時期。如國家出臺"一免兩補"土地政策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訴發包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大批糾紛訴至法院。

  (二)訴訟主體上的群體性

  作為農業大省,黑龍江省農業人口總數為1191萬,農業人口比例高達45.8%.但相當一部分農業人口在一系列惠農政策出臺前,因經營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謀生。國家從收取"兩金一費"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調整為統一徵收農業稅,再調整為免徵農業稅,糧食直補、良種補貼並實行糧食收購最低保護價後,農民經營土地的成本減少,收益顯著提高。大批外出務工的農民紛紛要求回鄉務農。部分糾紛中,發包方違約明顯,承包方證據充分,勝訴率高,承包方往往選擇共同訴訟。還有很多案件,起訴時僅僅是個別村民提起訴訟,但涉及問題卻牽扯到其他村民或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群體利益,相當一批農戶持觀望態度。一個案件處理不當,往往引起連鎖反應,波及整個村莊甚至鄉鎮。另外,受傳統法律文化影響,農戶們往往願意憑藉人多勢眾,甚至集體上訪,贏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會輿論的支援。

  (三)糾紛型別上的多樣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較為單一,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完善和新農村建設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呈現出多元、快速發展態勢,農村土地承包也隨之在承包主體、承包方式和權利義務內容方面體現出多樣性。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土地承包、流轉、承包人的權利義務、發包人的權利義務、救濟方式和法律責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權屬而言,既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有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還有權屬不明的土地。從承包土地的使用狀況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從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外,還有外來人員以招標、拍賣、協商等其他方式進行的承包經營,且承包面積較大,贏利性明顯。糾紛型別除了常見的外出打工農民回鄉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鄰農戶之間爭地等糾紛外,還如,有的農戶因舉家搬遷到小城鎮,將所承包土地連同附著房屋一併轉讓他人,但未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後又反悔,要求受讓人返還承包地,但不要求返還房屋。有的農戶承包土地後又進行轉包,在轉包合同到期後,次承包人主張優先承包權。有的承包合同經鄉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裁決予以解除,村委會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將爭議土地另行發包,現承包戶因權利受損,起訴發包方和原承包戶要求村委會履行合同、原承包戶退出土地,產生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有的農戶先起訴調整轉包費,經法院判決支援後,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該農戶又另行起訴請求解除轉包合同。有的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時口頭放棄承包經營權或棄耕撂荒,村委會將上述土地另行發包,後為滿足該農戶的要地請求,村委會又在其他農戶的承包地中為其調劑,但其他農戶拒不接受調劑而引發糾紛等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成因

  (一)合同簽訂不規範

  1.合同主體資格混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但是在發包過程中,有些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職責分工並不明確,有的村委會和村民小組將同一塊地分別承包給不同的村民,還有的村民小組將土地發包後,村委會收回村民小組已發包土地,重新對外發包或租賃,引發糾紛。

  2.合同簽訂程式不規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實踐中,村、組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進行違規發包的情況屢屢發生,圍繞承包合同效力產生的糾紛大量出現。有些村幹部甚至在發包時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價將土地發包給親朋好友。有些村委會任意制訂土地承包方案,以"優惠條件"將土地發包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引起了村民強烈不滿。

  3.合同約定內容不完善。有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一旦發生分歧,極易引發糾紛。有的雖簽有書面合同,但條款不完善、不具體,有些條款甚至違反法律規定。如土地面積無約定或約定不清,甚至有的連土地的四至都未約定,僅明確了地塊名稱。由於約定不明,雙方又各執一詞,事實和責任難以認定。有的合同沒有關於違約責任的約定,缺乏確保履行合同的制約機制,為當事人隨意違約提供了條件,出現了隨意縮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費,隨意調整承包地,多留機動地不尊重農民的經營自主權,強迫種植、強迫流轉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誠信

  1.發包方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發包方非法變更、解除合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內,非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並經過法定程式,發包方不得收回和調整承包地。"這是該法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但現實生活中,有些發包方為謀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農業用地用於營利性開發建設。二是發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的鄉村幹部不注意尊重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還習慣用計劃經濟時代的思維方式和行政干預的手段對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使濫加干涉,以發展集體經濟、搞規模經營等理由強行統一種植作物,或者強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違約。主要包括承包方對土地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擅自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拒絕交納土地承包費等情況。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有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的義務。土地管理法對於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定了嚴格的轉用審批程式和徵地、用地批准程式。在審判實踐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規定的審批手續,在承包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甚至容許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內修建墳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築、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嚴重破壞耕種條件,使農用地難以恢復耕種。還有的承包方以各種理由逾期、拒絕交納承包費,構成違約。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規範

  1.沒有土地清冊或記載不詳。現實中,很多村委會沒有建立土地清冊,或者用手寫財務帳簿的方式代替清冊,其中不少帳簿有改動,無法確定記載事項。有的村委會建立了土地清冊,但是清冊記載不詳,承包經營的戶主有的記載為原承包人,有的記載為受流轉人;對各戶承包土地的面積、邊界記載不清,面積多為概數,諸如"道南邊"、"沙坑北邊"、"東房東邊"等劃分邊界的字樣十分常見。對於流轉方式及變更理由基本無記載,關於流轉土地的坐落、質量等級,流轉土地的用途、流轉期限沒有記載的現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間發生爭議時,村委會拿不出有力依據來證明土地使用權範圍及流轉詳情,當事人只能透過向法院起訴確認自己的權利,導致很多不必要的糾紛產生。

  2.機動地管理不當。村集體在劃分土地時一般都會保留一些機動地不做分配,將其租賃給農戶經營,租期5至10年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賃費。由於近年來國家減免農業稅,農民負擔大幅度減輕,一部分租賃戶不願意再承擔原租賃費,甚至要求退還已預交的租賃費,雙方發生糾紛。有些村集體為了收取租賃費用,預留機動地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未受益的農戶發現當前種地效益好的形勢,要求重新分配機動地,但原來的承包大戶不願意退出,產生糾紛。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9

  近年來,在銀監會的直接領導下,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開展了案件專項治理工作,銀行業案件數量較往年有明顯減少,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然而,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由於管理體制幾經更迭、內部管理及員工素質仍較低,且點多面廣的特點,各類案件和風險隱患仍時有存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農信社的社會形象。今年初,在內蒙古、河南、廣東和上海連續發生了幾起大案要案,影響特別重大,突顯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案件防控的嚴峻性。本文就當前農信社案件風險的特點、成因及對策做一粗淺探討。

  一、農村信用社案件風險的特點

  從近年來全面開展的防範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大檢查中所暴露出的問題看,農村信用社案件風險的主要特點是:

  ㈠案件風險面廣。從歷年來案件專項治理檢查暴露的違規操作看,案件風險涉及到存款、信貸、結算、財務管理、安全保衛、計算機等業務的方方面面,總體上存在風險隱患點多,涉及面廣的特點。此外,信貸業務作為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是操作風險易發、多發領域,造成的危害最大,且違規違紀現象多種多樣,違規手法五花八門。

  ㈡危害性較大。由於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是以侵佔資金為主要目的引起的,因此,社會危害性較大。主要表現在:一是信貸資金沉澱。工作中存在的貸款違規操作是直接原因;二是直接資金損失。各類違規行為如違規拆借資金、攜款潛逃、票據詐騙、計算機犯罪、安全保衛事故等均帶來直接資金損失;三是風險隱患較大。如“印、押、證”管理不規範,均為不法分子侵佔信用社資金提供了可乘之機;四是掩蓋經營真相。貸款形態反映不夠真實、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等現象的存在,其直接後果是虛增利潤、給管理者提供錯誤決策資訊,掩蓋了真實經營狀況,帶來較大的經營風險。

  ㈢基層涉案較普遍。從案件發生的層級看,縣聯社和基層機構發生案件風險較多,部份縣聯社及基層社負責人權利很大,缺乏有效監督制約,會計、信貸員和記賬員對主任的指令有令即從,“以信任代替制度”的現象較普遍。從涉案人員年齡看,35歲以下年青人作案較多,這主要是一些年輕員工道德、法律意識淡薄,對信用社事業缺乏忠誠度和敬業精神。

  ㈣作案手法較低劣。從各類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來看,其涉案人員作案手法多較低劣。如個別人侵佔資金如同“明拿明搶”,而有關工作人員不顧制度規定,明知不對而熟視無睹,聽之任之,或怕得罪領導不敢糾正和制止,甚至協助辦理,最後釀成大錯。從內蒙古案件的情況看,持續作案時間長達十多年,作案手法簡單且低劣,這也足以說明稽核檢查工作不到位。

  ㈤違規代價低。從案件責任追究情況看,普遍處理較輕,有些人為此還以身試法,鋌而走險。如存在只處理基層社不處理管理層,只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不追究上級領導責任的情況;有的雖然追究了相關領導人的責任,也多避重就輕,起不到對違法違規人員的懲戒和對其他員工的警示作用,缺乏應有的威懾力和公信力,這就降低了違規和犯罪的成本,違規代價低,提高了違規和犯罪的收益率,客觀上縱容了違規行為和違法犯罪活動。

  二、農村信用社案件風險的成因

  ㈠法人治理機制不健全、管理體制仍不到位。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由於產權不清晰,管理職能缺位,法人治理機制及“三會”制度形同虛設。統一法人社後,各聯社雖按照法人治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了社會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組織構架,但是,在法人治理機制的執行和具體操作上仍存在一定的困難和不足,仍須進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加以規範和健全。同時,農村信用社至成立以來,管理體制也幾經變化,歷經農行、人行、銀監局多層次管理,缺乏強有力的行業管理,導致了一些法人社存在經營管理薄弱的局面。省聯社成立後,雖在加強經營管理和防範內控風險上不斷加大力度,各聯社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就目前的省聯社在管理體制改革仍不夠科學,管理體制改革仍不到位,產權制度改革仍須進一步加強。

  ㈡內控機制仍不健全,制度執行不力。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的內控制度建設非常薄弱,缺乏系統性和統一性,有的制度缺乏持續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些業務領域仍存在制度盲區,導致各類違規操作和案件發生。這些年,在省聯社的直接領導下,各聯社結合央行票據兌付的契機,制定和修改了原有的許多內控管理制度和相關管理規定,但由於各類規章制度較多,且執行上較繁雜,可操作性不強,各類規章制度基層員工存在學習不夠深入,執行制度和規定上存在盲目性,制度執行不力現象較普遍,也造成一定的案件風險隱患。

  ㈢員工素質較低,教育管理仍不夠。由於歷史原因,農村信用社現有員工與各大商業銀行相比,仍存在學歷較低、綜合素質無法適應業務發展的現狀。雖然省聯社在員工培訓上不斷加大力度,對各聯社業務骨幹經常性進行業務技能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和思想道德教育,但是,大多數員工培訓和再深造的機會仍較少,只是依託平常的業務學習,業務素質和道德水平長期得不到有效提高,加上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造成個別員工規章制度觀念淡薄,思想麻痺,心存僥倖。此外,在員工教育管理、重要崗位任用、年度考核機制、不良行為排查,日常考核和監督,崗位交流、輪崗、強制休假制度等方面執行不夠到位,也為少數人利用職務便利作案提供了機會。

  ㈣檢查監督不夠到位,稽核工作仍須加強。農村信用社許多內部案件在實施時,往往在一連串的幾個環節和不同崗位都一路“綠燈”,暢通無阻,究其原因是沒有一個環節的風險點得到有效控制,檢查監督作用沒有發揮好,導致違規行為和案件的發生。有些基層網點是實行雙人臨櫃、相互監督的制度,但臨櫃人員對憑證不認真核對,也沒有對同時臨櫃的同事盡到監督之責。第一道防線就失去了有效監督約束。事後監督本來是第二道防線,但農村信用社原來基本上不設事後監督崗。稽核檢查作為第三道防線,但稽核檢查工作普遍存在不夠深入、不細緻、不全面,作案人雖然作案手法簡單低劣,但還是有驚無險,使違規問題和案件得以長期隱藏、並連續作案。

  三、防範案件風險的對策及措施

  ㈠切實加強操作風險和案件防範意識。農村信用社作為經營貨幣的特殊金融企業,每一個業務環節都是操作風險點,因此,防範操作風險必須從每一名員工做起,將每位員工作為防範風險的第一責任人,加強對員工風險和案件防範意識的培訓,促使其提高對操作風險的案件危害性的認識,樹立和強化“違規就是風險”“案件防範重於泰山”的經營理念,養成高度的敬業精神,以紮實的工作作風,從小處著手,力求把案件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和第一道關口。

  ㈡不斷完善內控制度體系和風險預警處置機制。制度建設是防範操作風險的基礎性工作,要“把防範農村信用社系統性風險作為加強管理的關鍵環節”的科學管理理念貫穿始終,秉承“審慎經營,內控優先”的經營方針,同時透過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使各項風險管控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及時更新、完善、補充各項規章制度。內部規章制度要隨著業務的發展和監管要求的變化,及時調整和補充;在推出新產品、新業務時,應該建立覆蓋全面、簡明有效、銜接配套的內控制度;對一些在實際執行中出現操作性不強、或已經過時或不適應業務需要的制度,要及時廢止;對存在缺陷或不完善的要及時修正和完善;二是要建立風險預警和處置機制。要針對各地風險監測情況及時進行風險提示,同時監控下級報告的重大事項和突發事件,掌握轄區農信社風險狀況;要制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對風險的快速反應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即按預案要求進行快速處置。

  ㈢不斷加大稽核檢查及整改力度。稽核檢查工作要做到制度化、常態化,提高稽核檢查手段,強化工作力度;要突出稽核檢查的重點,從過去注重專項稽核轉向常規稽核檢查;要實行防範風險關口前移,變過去事後被動式的核查為事前主動式的預防性檢查。特別是對一些苗頭性、趨向性問題,要提前介入,重點檢查,防患於未然。對案件高發機構、高風險業務、易發案件部位,要加大稽核檢查的深度、廣度和頻率,要改進稽核方式,實行內外結合、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稽核相結合的辦法,對難以透過一般對賬查出的收儲收貸收息不入賬、假、借、冒名貸款和賬外經營問題,要採取公告的方式與存款人、借款人進行核對。此外,對稽核檢查出的問題及風險隱患,要加強整改力度,對存在違規行為的人員要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加大處罰力度,形成“有錯必糾、違規必罰、違法必處”的高壓態勢,把案件風險隱患扼殺在萌芽狀態。

  ㈣強化崗位監督約束,加大制度的執行力。要科學設定內部崗位,使之建立相互制衡的執行機制,並按制度和內控要求合理配置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交流制度、員工崗位輪換制度、強制性休假及離崗審計制度、近親迴避制度”等四項制度,重點加強對信貸、儲蓄、財會、聯行等涉及錢、賬等重要崗位操作人員的管理;要不斷加強制度執行力檢查,督促各聯社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加大制度執行能力是建立防範風險長效機制的關鍵,要從提高執行力出發,切實加強基層農村信用社的制度建設,要選拔好信用社主任,要打造一支優秀的、有戰鬥力的團隊,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發展業務、防範案件風險的機制,要強化制度執行,創造一個能夠能促進農村信用社良性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㈤進一步加強企業內控文化建設。良好的企業內控文化能夠提高全體員工遵章守紀意識、降低內控執行成本,有效防止內部團伙作案,是內控制度體系建設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要將良好的內控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企業文化與農信社經營管理的最佳結合點之一,讓“內控優先、審慎經營”的內控文化理念,紮根於員工的思想深處,落實到日常行為上,讓員工在業務操作中明白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什麼風險要防範,什麼事情要監督,從而營造一個良好的風險防範氛圍,促進農村信用社事業更加健康、有序、穩健發展。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0

  近些年來,農村信用社經營形勢迅猛發展,各項業務大幅增加,有力的支援了縣城經濟的快速發展。但是,隨著農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斷深入,各項與之相配套的管理工作沒有及時跟上,經濟案件時有發生,給農村信用社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和一定的損失。因此,搞清楚經濟案件的特點、原因及對策,對提高信用社聲譽,保障信用社資金安全和遏制案件的發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筆者就這些問題,結合某縣聯社系統近十年查處的幾起案件,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經濟案件的特點

  從某縣聯社系統內近十年發生的幾起案件特點分析,主要有以下幾點:

  ㈠基層信用社中層領導作案佔比相當高,帶來的後果較為嚴重。從近幾年聯社協助司法機關立案查處了七起經濟案件中,12名涉案人員,其中6名信用社主任。佔總作案人數的50%。如:原轄內20xx年發生的挪用儲戶資金案件中的李某某;20xx年發生的挪用信貸資金案件中的李某某;20xx發生的違規發放貸款案件中的戴某某;20xx發生的違規經營案件中的靳某某;20xx年發生的違規發放貸款案件中的屠某某、1999年發生的違規發放貸款案件中的陳某。都是在基層信用社主任這個工作崗位上實施的犯罪行為,這類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違規經營,非法放款,涉案金額較大,20xx年發生的挪用儲戶資金案件中的李某某挪用儲戶資金涉案金額達461萬元;20xx發生的違規經營案件中的靳某某違規經營涉案金額2086萬元。最終結果給信用社催收造成了很大的難度。作案者本人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㈡非法放款、資金侵佔案件尤為突出

  這兩種性質的案件,分別佔炎案總數的67%和33%,查處的七起案件,涉及非法放款、違規經營四起,涉及資金侵佔三起,50萬元以上的大案都有發生。

  ㈢涉案人員年輕化、青年職工作案多。從近十年的時間內,查處的四起案件,12名涉案人員中,年齡在40歲以下的年輕職工佔全部涉案人員的100%,其中35歲以下的9人,年齡最小的33歲,這些人員大多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業務比較熟悉,工作年限都在十年以上。其作案特徵手段都比較簡單,不計後果。

  ㈣信貸、會計、儲蓄崗位是大案要案易發部位,具體分析案件發案部位,首先應是信貸業務,其次就是會計、儲蓄崗位。這充分說明,主任、信貸員、經辦櫃員這些人員直接接觸信貸、會計、儲蓄業務、掌握信貸、結算大權和直接辦理儲蓄業務,有采取違規放款,違規辦理結算,惡意偷支客戶存款等作案手段,非法放貸和實施資金侵佔的便利條件。

  二、案發原因

  從涉案人員的動機、手段及作案部位分析案發原因有:

  ⑴涉案人員政治素質低下,放鬆對自己的思想改造,世界觀扭曲,法制、制度觀念淡簿,隨心所欲,不受約束,鋌而走險,講哥們義氣,為親朋好友“兩肋插刀”,而將信用社利益、法制、制度置於腦後,導致犯罪。

  ⑵內部管理偏松,有章不循,違章不糾,單位領導帶頭破壞制度,下屬人員聽之任之,姑息遷就,和平共處,為違法犯罪作案提供可乘之機,為案件的發生埋下了隱患。靳東民放款、搞帳外經營,內部有關人員是清楚,但就是不制止,不舉報,最後釀成大案。相關人員也受到責任追究,教訓沉痛。所以說,幾乎無一案件不是先從違章開始的。誠然,農村信用社系統具有點多、面廣、分散,管理難度較大的客觀因素,但從全轄各社之間發案不平衡和特殊性上看,取決定作用的還在於人這個主觀因素,決定於員工素質的高低,對這一點必須有清醒的認識。

  ⑶內部稽核檢查沒有做到盡職盡責,工作不到位,從目前看,農村信用社系統雖有制度規定不盡完善的一面。但這不是主流,在信貸、會計、稽核監督檢查等職能工作崗位,基本制度還是完善的。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其主要癥結在於有章不循隨意性嚴重,稽核監督工作流於形式,走過場。這樣一來,久而久之,一般違規演變發展成為嚴重違規,最後釀成大案要案。

  三、防範對策

  (一)加強教育,強化隊伍建設。

  1、強化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體幹部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是根本。從打造和建立“學習型組織”和“知識型員工”入手,特別是針對年輕職工犯罪比重較高的特點,毫無放鬆地突出抓好法制、制度學習和教育,使其不斷增強法律、制度觀念,牢固樹立思想道德防線,先做人後做事,真正做到愛崗敬業,合規經營,遵紀守法,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對那些濫用職權,不計後果搞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和事,要勇於站出來,及時勸阻和抵制,不給其作案留有任何空間和餘地。

  2、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是保證。手握信貸等項業務工作決策權的是各基層信用社主任,要抓好班了,帶好隊伍的基礎上,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自覺全面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率先垂範,採取各種措施,運用各種手段,教育他們在經營管理工作中正確使用手中的權力,自覺規範權力運作,操守規矩,不越雷池,牢牢把握住自己;在落實制度,實施自我監督管理的關鍵時刻,經得起作何考驗。否則,不但會給信合事業帶來損失,而且還會自己毀掉自己,要牢記這一血的教訓,確實抓好班子建設,使之成為團結協作,求真務實,遵紀守法,敢抓敢管的領導核心。

  (二)抓合規,努力實現“四個轉變”。一是從單靠約束轉變為約束和以人為本相結合。以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和管理為根本,堅持把理論和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引導員工透過實踐、思考、討論和反饋加深理解,確保規章制度的有效貫徹和執行。二是從被動防堵轉變為建立防控機制。繼續推進制度建設,建立防控機制,重點強化內部控制力度,切實做到“提示在前,預警在先”,從源頭上堵塞漏洞。三是從規範行為轉變為自覺行為。從深層次上改變員工的行為習慣、思維方式和價值理念,使員工從過去的被動執行轉向主動學習和自覺執行制度,進一步夯實管理基礎,築牢安全防線。四是從迴避檢查轉變為歡迎檢查。要讓每位職工深刻認識到檢查不是挑刺找茬,檢查是一種更深層次的保護,是對單位、對員工的一種高度負責,早發現早糾正就會避免更大問題的發生。從而由迴避檢查轉變為歡迎檢查,將案件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嚴管理,加大查處力度。一是業務主管部門既要當好監督檢查的“主角”,又要抓好條線業務的輔導,還要搞好規章制度的管理監督。重點是健全和完善內部授權授信、工作程式、業務操作流程、業務崗位上崗標準,並緊跟科技發展步伐,對計算機操作、證券買賣、匯兌結算等高科技、高風險業務,制定嚴密的跟蹤措施,嚴防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二是稽核監察部門要切實履行“保護、懲處、監督、教育”職能,堅持常規稽核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提高檢查的深度和廣度。同時,狠抓整改落實,確保整改到位。稽核人員要前移監督關口,邊檢查邊輔導,逐一對照整改,防止前查後犯。三是依法治理,加大對違規違制的查處力度。對違規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透過查處,促使員工自覺規範行為,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四)謀發展,加大科技投入。一是加大門櫃業務系統和監控網路建設力度,規範計算機操作管理。重點加強對業務交易授權、身份密碼識別、大額資金匯劃等渠道和環節的制約,禁止混崗、串崗作業。同時,提高計算機系統稽核科技含量,監督櫃面業務的真實性、賬戶使用的有效性、賬表資料的準確性和檢測軟體的正確性。二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有計劃、有步驟地對營業網點進行整合、改造和裝修,逐步打造精品網點和標準化網點。同時,嚴格按照“三定”要求,確保各崗位人員到位,進一步強化崗位監督。三是加大安全防衛設施建設力度,將門櫃業務影片監控系統、110報警系統、防尾隨門、移動金庫、防彈玻璃等儘快安裝到基層營業機構,提高物防能力。

  (五)設專人,強化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從目前情況看,基層信用社設正副主任各一名,且大多由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負責安保工作和主社業務,從而淡化了員工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對此,筆者認為可在信用社增設一名副主任,專抓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當好隊伍建設的“指導員”,貫徹落實制度的“紀檢員”。重點抓好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抓學習培訓;二抓思想道德教育;三抓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四抓員工思想動態及反常情況的掌握;五抓黨建及群團工作,促進各項規章制度的全面落實,確保農村信用社的穩健發展。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1

  缺席審理是指一方當事人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審理,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稽核證據,並對不出庭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判決的訴訟活動。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離婚案件的顯著特點首先是當事人對婚姻意願的表達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已喪失訴訟行為能力的例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其次,離婚案件所查明的法律事實有相對的隱蔽性,有很多事實只有夫妻雙方知曉,其他人難以證明。基於離婚案件的上述特點,我們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慎用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增多的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湧入城市務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這種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離多,嚴重的影響了夫妻感情。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由於其往往不能準確提供對方的詳細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難通知被告應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透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往往只能採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此外,有的當事人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無所謂,常常行蹤不定,表現為不辭而別,獨來獨往,另一方很難把握其行蹤;還有一種當事人是惡意缺席,故意規避法律,不願承擔不利後果,如不想離婚,不想撫育小孩或不想讓對方獲得財產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對方當事人舉證困難,人為增加法官判決離婚難度;還有的拖延訴訟,迫使對方當事人讓步。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透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後,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問題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絡方式,並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註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起訴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後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採用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絡。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麼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式上應儘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資訊,在發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採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於離婚案件不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婚姻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緻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並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後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儘量減少日後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採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後交付原告抵作撫養費,多餘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後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若沒有什麼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的相對穩定,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5、多做服判息訴工作。很多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舉證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關法律規定向當事人或其親屬進行釋明。對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現併到法院纏訴的,應當對其進行耐心的疏導解釋,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公告送達的有關規定,說服其服判息訴,同時告知其若有共同財產沒有分割,可另行起訴,若要求撫養

  子女並有能力撫養時,告知其另行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2

  檢察院公訴過程中的補充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活動的一個重要訴訟環節,它對於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懲罰犯罪、保證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公訴機關的補充偵查要求,往往得不到偵查機關的良好回應,甚至退而不查、查而不細、懸案不報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這些突出問題影響公訴案件質量,拖延

  訴訟時間,嚴重浪費了司法資源。筆者試以對xx縣人民檢察院20xx年來補充偵查案件的基本情況、導致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對策,以求在司法實踐中,更好的行使補查權,提高辦案效率。

  一、20xx年來退補案件的基本情況

  1、從數量上看,退補案件數呈現上升態勢。20xx年我院共受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6件,其中退補案件18件,佔19%;20xx年我院共受理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案件91件,其中退補案件21件,佔23%;20xx年1月至3月,共受理刑事案件26件,其中退補案件7件,佔30%。

  2、從補充偵查案件性質來看,多為兩搶一盜案件、故意傷害、qiang奸等侵犯公民人身權案件。20xx年退補的18件案件中有13件為該五類案件,而20xx年退補的21件案件中有15件為該五類案件,20xx年退補的7件案件有4件該五類案件。

  二、司法實踐中退補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方面的原因

  如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但對鑑定的時間只規定在審判階段不算入審判期限,這就意味著在審查起訴階段中,必須算入審查起訴期限中,因鑑定結論往往是案件的核心證據,重新鑑定的結論出來之前,公訴部門不能對案件審結,這就導致只要出現當事人要求重新鑑定,案件就必須退補,因為重新鑑定的時間一般佔用了審查起訴期限的大部分時間。如胡某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一案,在審查起訴期限還有10天時間裡被害人李某對傷情申請重新鑑定,到審查起訴期限屆滿,重新鑑定仍未得出結論,檢察機關只能退回補充偵查。又如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但對自行偵查如何計算期限等問題未作規定,且基層檢察人員的工作時間呈飽和狀態,基本上難以騰出時間、精力去補充偵查,這樣使得該規定成了一紙空文。

  (二)偵查機關的原因

  1、言詞證據缺乏系統性。部分偵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訊問或詢問的內容缺乏關聯性、針對性、系統性,而該證據在移送案件之前又未有針對性地再進行復核,這便很容易使該類證據與其他證據產生矛盾,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該類證據的證明力。如在部分案件中缺少對犯罪嫌疑人的系統的訊問筆錄,往往需用幾份口供才能反映整個案情,而當這幾份口供之間在內容出現相互矛盾時,事實便難以認定。這類問題在多人多次的重大複雜案件中尤為突出。

  2、自首材料缺乏規範性。實踐中,反映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節的證據主要有兩種,即《抓獲說明》和《報案情況說明》,所謂抓獲說明實質上就是公安民警的證言,本應按照製作證人證言筆錄的程式進行製作,或寫明身份親筆書寫證詞。但實踐中,往往由承辦民警製作一份抓獲經過說明來代替證言,有的寫得簡單潦草,有的不是抓獲行動參與人所寫,有的甚至連詳細經過也沒有記載,難以與其他證據互相佐證。

  3、現場勘查違反法定程式。部分案件中進行現場勘查的民警並非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民警,他們的程式意識、保護現場的意識不足,導致《現場勘查筆錄》製作粗糙,流於形式,甚至時有違法辦案情形發生。如在幾起現場勘查中,辦案民警邀請的見證人均為本案中的被害人,該行為違反了《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關於“應當邀請一至二名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見證人”的規定,使得見證行為因情感、利益等因素的影響而蒙上主觀色彩,從而使見證人對訴訟行為真實性和合法性的證明失去說服力。

  4、未成年人的年齡證明材料不充分。由於傳統因素,我國大部分農村人口的戶口登記為陰曆,且因農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法律意識不強,經常有錯登現象,而公安機關往往僅調取網上戶籍材料,對是陰曆還是陽曆在所不問不查。如辦理張某等人盜竊一案時,按照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證明上的記載,張某在案發時已滿16週歲,應當負刑事責任,後承辦人經自行補充偵查,找到了張某的生父母、養父母,詢問了村裡幹部,又走訪了張某的同齡朋友,最終查證張某作案時才滿15週歲,沒有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遂建議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5、對審查逮捕工作性質認識的偏差。將審查逮捕部門對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標準視為公訴標準,一旦批准逮捕後,不再注重案件證據的充實、核實和固定,對案件可能涉及其他罪名的證據也不再收集,便直接移送公訴部門。如在盜竊案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將盜竊的財物再進行銷贓,而明知是贓物仍予以購買的人就構成了掩飾犯罪所得罪,公安機關在偵查中只對已批捕的盜竊罪名進行調查取證,對其他相關人員的犯罪事實就不重視了。

  (三)檢察機關的原因

  1、將退補作為緩解工作壓力的手段。即以退補為由借用偵查機關的辦案期限來緩解工作壓力的現象,當

  前,公訴部門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在時間緊、要求高的情況下,致使一些沒有必要補充偵查的案件無效退查。

  2、退補缺乏證據指導,導致偵訴雙方意見分歧。在一些案件中,偵訴人員對證據收集、應用、甄別的要求和標準不一致,又缺乏相互溝通,使得雙方對補查事項發生分歧,且實踐中公訴人對補充偵查提綱也不夠細化,最終導致偵查人員不能領會或者不能完全領會需要補充偵查的事項,以致案件久查不清。

  3、在現行的刑事法律規範中,對退回補充偵查程式的規定不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公訴人在退查的內部審批上做法不一致,在公訴人行使退補權時缺乏審查和監督,容易造成退回補充偵查自由裁量權被任意使用。

  (四)庭審制度的原因

  以“證據為中心”庭審模式,強化了公訴人的舉證責任,公訴人需面臨更大的訴訟風險和心理壓力。因此,新的庭審方式對公訴活動提出巨大挑戰的同時,也對偵查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為公訴環節的證據源於偵查環節,一旦法庭認定證據不足而作出無罪判決,既否定了公訴部門的指控,也否定了偵查部門的工作。故而公訴人在審查起訴時要嚴格依照起訴條件,對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充分性以及來源的合法性進行全面、認真地審查。

  三、完善補充偵查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1、增強偵查人員證據意識。偵查人員要把強調證據意識貫穿整個辦案始終,特別是在立案之初尤為重要。在收集證據時,不可先入為主,主觀臆斷,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證據,又要收集排除其無罪、罪輕的證據,從而減少日後不必要的退查。實踐證明,只有在偵查階段對案件進行嚴格篩選、鑑別、論證和組合,才能為下一步案件的移送審查起訴奠定良好的證據基礎。同時,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偵查人員還要樹立強化固定、保全證據意識,注重使用先進科技偵查手段,才可有效避免因證據發生變化造成屢查不清的情況。

  2、樹立公訴人科學的執法理念。一是公訴人的退補工作應當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目標進行,對案件是否退查,怎樣查等問題,要嚴格把關,不可輕率行事。二是樹立證據規則意識是退補工作取得有效成果的保證,對於證據的收集、評判、採信等問題,科學的運用證據規則,有利於補查質量的提高。

  3、強化檢察內部制約機制。一是正確把握退補條件。在確定一個案件是否退補之前,努力做到在偵查機關不能及時補充所需的證據材料,以及根據實際條件,自身也無法自行補充的情況下,再考慮退補,這樣可以避免訴訟程式出現反覆,達到快審快結的目的。二是規範退補程式。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應嚴格審批手續,有利於防止退查權被任意使用,減少不必要的退查決定,提高訴訟效率。

  4、完善公訴引導偵查機制。一是把握重大疑難案件的主動引導權,避免應邀引導的滯後性,以協助偵查機關制定偵查方案,提高辦案的效率與質量。二是詳細做好《退查提綱》,將補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證據材料一一列明,這樣偵查人員才能迅速領會意圖,有的放矢地進行補充偵查,減少屢查不清的情況。三是加強檢警之間的溝通和配合。透過開展聯席會議等形式,使檢警兩家對公訴證據的標準達成共識,積極組織偵查人員觀摩庭審活動,促使其瞭解庭審對公訴證據的要求。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3

  近年來,隨著勞動力市場化和勞動關係多元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增強,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認為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處理好此類案件,對建設和諧社會及維護社會穩定意義重大。

  一、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1、政策性強,影響大。由於近幾年企業破產案件增幅較大,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及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交納問題容易發生糾紛,處理不好,極易引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因企業破產引發的此類案件佔總數42%。這類案件多數為群體訴訟,少者幾十人,多者上百人,且多數為年老體弱的老工人,在工廠工作了幾十年,退休養老問題解決不了,情緒很不穩定,到處上訪、纏訪,影響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不穩定因素,影響很大。

  2、取證困難,爭點複雜。由於私人企業老闆規避法律,故意不與工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也因為打工者法律知識的缺乏,發生勞動爭議糾紛後,工人舉證困難。有的是口頭協議,但私企老闆不承認,因沒有真憑實據,給案件處理帶來難度,此類案件佔總數的30%。同時,此類案件爭議焦點複雜,如因履行勞動合同、開除辭退職工、工資褔利統籌、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等,案件時間跨度大,情況複雜,證據認定困難。

  3、調解難,處理難度大。由於此類案件政策性強,影響大,舉證困難,爭點複雜,時間長,給案件調解帶來難度。同時,此類案件原告三人以上的佔總數的37%,由於涉案人員多,情況各異,企業破產、改制情況複雜,給案件審理執行增加了難度。

  二、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的四點建議。

  (一)寓教於審,做好訴訟引導勞動爭議案件

  政策性強,除了勞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外,還涉及大量的勞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勞動者大多法律知識欠缺,而一些企業囿於自己的利益,對法律法規斷章取義,造成法律理解上的混亂,增加審理難度。因此,法官要在被動司法的前提下,擔當起法制教育的角色,引導當事人在正確理解法律涵義的基礎上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訴辯主張,避免因請求不當而造成矛盾激化,增加訴訟成本,浪費司法資源。實踐中,我們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除了常規的提示訴訟風險外,還向當事人雙方提供涉案法律法規索引,耐心向當事人宣講和解釋法律,為順利解決糾紛打下了思想基礎。如王某訴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一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資報酬與經濟補償金兩項總和的六倍賠償金,主要是因為該項請求源於原勞動部頒發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而本案屬民事訴訟案件,不應適用該辦法規定的賠償標準,我們遂向原告詳細解釋了法律適用的條件,並告知其可依法向勞動行政執法機關主張權利,使之主動放棄了過高的訴求,為調解此案創造了條件。

  (二)分類梳理,把握爭議焦點勞動爭議案件

  雖然法律關係相對單一,但爭議事項繁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答辯主張往往有幾項、十幾項,而這些事項對應的法條、政策可能各不相聯;有的當事人訴訟技巧有限,提出的請求超越管轄範圍,甚至出現相互矛盾、訴辯不對應、缺乏內在邏輯關係等現象。法官應善於刪繁就簡,分類梳理,抓住主要矛盾,把握關鍵,整理歸納爭議焦點,引導雙方圍繞關鍵點舉證、質證、辯論。一般來說,勞動爭議案件應確定以下爭點:

  1.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焦點是勞動合同的效力和違約責任的歸屬;

  2.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焦點是決定的程式和辭、離的緣由;

  3.因工資、保險、福利、統籌等發生的爭議,焦點是標準的確定和國家勞動政策的適用;

  4.因確認事實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焦點是勞資雙方的從屬性、依附性和時間性等等。如在審理某信用社訴苗某勞動爭議一案中,僅被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就有九項,包括確認解除合同決定無效,安排工作崗位,補發工資、資金,支付補償金、賠償金,補繳社會保險金,補調工資級別,原告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等,而且涉及送達的方式和效力認定、仲裁裁決的時效爭執。但經仔細研究發現,該案爭執焦點一是原告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合法性,二是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明確了糾紛的關鍵點,就能恰當調整審理思路,提高閱卷、庭審、評議的效率,及時、公正地作出裁判。

  (三)掌握平衡,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歷來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勞動爭議產生於企業內部,企業的舉證能力明顯優於職工,應由企業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認為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我們認為,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法官應保持理性,拋棄情緒化的影響,依利益平衡理論,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平等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法保護勞動者、促進勞動力資源最佳化配置的立法目的,同時也應避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具體地講,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要按照勞動爭議的型別、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當事人佔有證據的情況、收集證據的能力等困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分擔。例如,因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開除、辭退、除名職工等發生的爭議,應由企業方負舉證責任,提供勞動合同、處理決定文字及送達回證、考勤記錄等材料;因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辭職、離職理由的正當性;因工傷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其行為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因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應承擔舉證責任,提供工資冊或待遇發放記錄、規費繳納臺賬、調檔晉檔檔案等材料。鑑於勞動者處於被管理的地位,在確定證據的證明力時,達到一般證明標準即可,而用人單位一方必須達到充足的標準。筆者認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具有實際上的不平等性,勞動者作為個體與組織嚴密的用人單位相比明顯處於弱勢,因此,在用人單位單方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法及其相關行政規章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理論,單方依法或依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採送達生效主義,不送達或者不按規定送達均對他方無拘束力。

  (四)注重調解,及時化解勞資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的雙方由於利益分歧,對抗性強,矛盾激烈,而且多為群體性糾紛,如企業改制、結構性調整引發的勞動爭議,涉及眾多勞動者的利益,處理不當,極易誘發上訪、鬧訪、群訪等不穩定因素。從審判實踐看,多數勞動爭議案件被判恢復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具有延續性,單純判決結案可能激發新的矛盾,也容易造成判決難以執行。因此,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注重調解,把調解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首選,從庭前、庭審、庭後三個階段多做當事人的勸和疏導工作,緩和雙方的對立情緒,爭取其互諒互讓,妥善解決糾紛。一旦調解失敗,應當及時判決,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引導勞資雙方依法建立和解除勞動關係,促進人力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4

  當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斷增多,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同時出現,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以下簡稱高法司法解釋)於xx年1月1日正式施行,急需在實務中將其精神貫徹落實,挖掘一些解決審判實務的辦法,以正確地定紛止爭。現僅就公訴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問題進行討論。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屬性及特徵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形式,是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結合。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中被告人的同一行為引起的,被告人被指控的行為,在刑法上是犯罪行為,應承擔刑事責任,在民法上則是侵權行為,應承擔民事責任。本質上附帶民事訴訟仍屬於民事訴訟,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對刑事的依附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以刑事訴訟的存在為前提,在程式運用和法律適用上均優先適用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應嚴格限定在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民事侵權範圍之內。附帶民事訴訟的依附性還體現在訴訟時效、地域管轄、上訴期限、審判組織、送達等方面的一致性。

  2、相對獨立性

  附帶民事訴訟可分開審理、分別判決;在適用民事訴訟相關法律,即民事訴訟規定的原則和制度可在附帶民事訴訟中適用,如訴訟啟動的自願原則、訴訟權利的處分原則等。

  3、賠償範圍的物質性和直接性

  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因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性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而且,物質性損失是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間接損失不在賠償範圍之列。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幾個具體實務問題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權利主體及義務主體。

  1、賠償權利主體

  (1)被害人。即被刑事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被害人為未成年人、患有精神病等,由其監護人代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監護人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出現。

  (2)已死亡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近親屬按繼承法等民法規定的順序行使,應根據具體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3)犯罪致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由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前的實際扶養的人提起。被扶養人包括撫養、扶養、贍養三種情形,應根據具體案情,按照民法、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4)人民檢察院。在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因種種原因未提起時提起。

  (5)財產保險關係中,先行支付賠償金的保險公司。

  2、賠償義務主體

  (1)刑事被告人。

  (2)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它共同致害人。

  (3)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及共同犯罪中無刑事責任能力致害人的監護人。

  (4)共同犯罪中,已死亡犯罪人的遺產繼承人或財產保管人。

  (5)單位犯罪中的單位。

  (6)其它與犯罪相關的民事責任承擔者。如交通肇事、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中,按勞務關係、職務關係等轉由行為人之外的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犯罪的,賠償權利主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高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的親友自願代為賠償的,應當准許”。

  4、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高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應列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已經從其他共同犯罪人處獲得足額賠償的除外”。

  5、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說明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由於第三者強制保險的存在,則應當將承擔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斷。而對於那些並不是基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直接規定,而是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協商簽訂的其它保險合同而發生的保險,由於保險公司不是法定的其它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對於保險合同的效力及賠償範圍要另行審理才能確定的,不應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5

  簡易程式,簡言之,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案件所適用的程式。與普通程式相比,簡易程式具有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開庭審理程式簡便、實行獨任制審理、審結期限較短的特點,它一方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對快速、及時地審結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同時它也節省了訴訟成本,體現了訴訟的經濟原則,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複雜、疑難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正因為這些優勢,近年來在受理案件數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簡易程式受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青睞,它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案件數量的日益增加與審判人員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

  雖說簡易程式有其明顯的優勢,然而適用簡易程式卻有諸多的要求。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應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瞭;“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議無原則分歧。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適用簡易程式才能達到事半功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適用簡易程式也有“不”的原則,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式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xxxx年全國法院案件質量情況統計分析》,我省一審簡易程式適用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針對這一情況,我院對轄區內xxxx年度審結的案件進行深入調研,從刑事、民事兩個方面分析我院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並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

  —、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式的情況

  在xxxx年審結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適用了簡易程式,比例約為xx%,適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為盜竊和交通肇事案件,約佔適用簡易程式案件總數的xx%。可以看出,我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型別相對集中。分析認為適用簡易程式少的原因是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式的公訴案件比較少,我院刑庭是根據檢察院提起的`程式來定審判程式的,檢察院建議適用普通程式我們就適用普通程式,建議適用簡易程式我們就適用簡易程式。檢察機關畢竟不是裁判刑罰的主體,在起訴時,如果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式,即意味著檢察院明確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檢察院一般不會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式。

  二、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式案件審理情況

  我院xxxx年審結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適用了簡易程式,比例約為xx%,標的額超過xxx萬元,多集中於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買賣、借款合同糾紛。究其簡易程式適用率不高的原因:

  ①受簡易程式的審限限制,“案情複雜”也是限制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因為這需要獨任法官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案件情節、當事人爭議、權責分析透徹,並作出相應裁判。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形式成多樣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節突顯前所未有性,導致法官對何謂“案情複雜”認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簡易,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轉普通程式審理。

  ②送達難一直是困撓法院的疑難病症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達、不積極應訴的情況,工業濾布 這種情況在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猶為突出,當事人基本上為農民或者無固定職業者,他們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歸或者流動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訴人往往也不能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送達找人甚難,致使送達難以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當案件數量增加時,有些應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就來不及在審限範圍內審結,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因審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達而被迫轉換為普通程式審理。

  ③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院所屬轄區作為老商業中心,流動人口增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作為一種擬製送達,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對於公告送達的規定,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程式正常辦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之外,因而影響了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

  ④由於國務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故從法院辦案和建設所需經費的角度考慮,對於訴訟標的額較大(一般為1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適用普通程式審理,而沒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屬於疑難複雜或者爭議較大,這也是簡易程式適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對策

  1、提高認識,強化當前效能社會建設背景下適用簡易程式重要性的意識。對於能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就會在不經意的拖延中被抹殺。

  2、加強立案審查,不以訴訟標的額大小作為案件難易和爭議是否大小的判斷標準,確保簡易程式的準確適用。如果簡易程式因適用不當而被迫轉為普通程式,就會增加工作量,又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關口,將問題解決在立案之前,這樣才有利於保證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順暢流轉。對於難於送達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個一個解決,不能讓問題一拖再拖。

  3、加強庭前準備工作,提高當庭宣判率,嚴格控制審理期限。簡易程式便捷與高效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當庭宣判。但是簡易程式不能簡單處理,庭前準備工作是解決當庭宣判率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審判人員在開庭前應當認真閱卷,發現事實及證據上存在的問題,及時在庭前解決。對應當出庭的訴訟參與人,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帶民事訴訟的,一定要及時通知到位,並做好相應的調解工作。

  案件的複雜程度是對應審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難易也因人而異,只有我們辦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難為易,化繁為簡。

  4、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我國《民事訴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50條也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調解”。顯然,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調解和判決相結合的方式更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點,被國外稱之為“東方經驗”。中國人講究“和氣”,在保證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儘量多適用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替代性措施,具有節省時間、費用且不傷和氣的效果。又由於調解程式與審判程式融合在同一個訴訟程式中,調解制度能及時解決糾紛,並能相應提高辦案效率。

  5、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恆主題,遲來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時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迅速消化社會個體矛盾,建立高效的審判機制,有必要全面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範圍。例如公告送達訴狀副本的案件,其實案情往往並不複雜,開庭常常是核對證據的過程,這種案件被硬性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式而由合議庭審理,過於形式化,反而浪費人力、財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選擇地對需要公告送達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式(公告送達的時間依法可以不計入審限內,確保該類案件能夠在適用簡易程式的審限內結案)。

  6、增加人員配備。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官除了對案件進行裁判外,還承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組織調解、信訪接待等工作,這些工作極大地消耗法官的時間和精力,使法官處理案件的週期明顯拖長,在簡易程式規定的三個月內無法審理完畢,結果造成需要轉為普通程式審理從而降低簡易程式適用率。因此,配備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賦予審判輔助人員調查取證、財產保全、證據交換方面的許可權,使法官從繁瑣的程式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等實體性裁判上,從而且縮短案件處理的週期,擴大簡易程式的適用率。

  7、大膽借鑑刑事案件“普通程式簡易審”的做法,對民訴法規定必須或者實際需要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但對其中並不複雜疑難的案件,可先由主審法官一人開庭審理,主審人應對案件事實負全責,然後再由合議庭對權利義務等法律關係、裁判結果進行評議。這也不失為使案件繁簡分流、審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簡易程式實是為方便百姓、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審判成本之用,然而簡易不代表隨易,要想真正使得簡易程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要從其實體和程式兩方面系統地運用,做到“兩手都要抓”,而且還要抓好,讓簡便、易行落到實處。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6

  XX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堅持以提高本行業競爭力和監管有效性為主線,以督導強化農村信用社內控和風控管理為重點,不斷創新案件防控手段,大力強化案件防控職能建設,使案件防控工作逐步步入常規化、制度化、規範化軌道。確保了本行業零案率優異成績。本文擬從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近年的案件防控工作中,探索改進案件防控職能的有效途徑,推進案件防控職能建設,促進案件防控工作上新臺階。

  一、主要做法

  (一)抓組織機構建設,明確工作目標。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按照上級監管部門的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把案件防控工作列為“一把手工程”。各級農村信用社成立了案件防控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了案件防控辦公室職責,落實了工作任務,並指定了承辦部室;為了把案件防控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全市農村信用社層層簽訂了《案件防控責任書》。透過這些工作措施,有效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下的案件防控工作體系。同時結合上級監管要求,制定了《案防資訊專項報送制度》、《案防協調聯絡制度》、《案件防控評價試行辦法》等制度,深化了與各級農村信用社、各相關職能部門間的協調聯動,實現系統內案防資源互聯、資訊互享、執行互動,充分發揮領導管理機關的“牽引機”功能。在實際工作中,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以“五抓”(抓分類治理、抓高發部位、抓跟蹤整改、抓內部控制、抓案件問責)、“五結合”(整治與教育相結合、案件查糾與防範相結合、制度完善與制度執行相結合、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內部控制與文化建設相結合)為工作方法,開展“兩項檢查”突出“八個領域”,全面實現“三個目標”(繼續降低案件發生率,提高案件成功賭截率,嚴懲犯罪分子、重處違規行為”)。

  (二)抓活動開展,積極開展“案防成效鞏固年”。為鞏固案防成效,確保實現“無新發大要案件”目標,案件防控工作已成為促進本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延續了案件防控的高壓態勢,繼20XX年成功開展“制度執行年”活動後,20XX年又被確定為“案防成效鞏固年”。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認真按照監管部門下發的方案並結合本行實際,紮實有效的開展各項活動。主要開展了內控制度“大學習”,操作風險“大討論”,三德“大教育”,典型案例“大警示”,科技資訊系統風險、重點機構風險、重崗人員風險、金庫管理和現金守押(包含現金押運外包給專業押運公司的)風險等四個大排查。

  (三)抓協調聯動,形成案防合力。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一是完善了案件防控會商機制,搭建好案件防控會商平臺,實現案件防控辦公室與各職能部室的有效溝通,形成案件防控的資訊互通、舉措互聯。案件防控辦公室除在現場檢查中向農村信用社發出檢查意見書外,還向對口部室發出了意見反饋書,力求形成監管督導合力。二是完善案件防控經驗交流機制,按季(月)召開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形勢分析會議,分析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及時進行風險警示。三是完善與公安部門的工作協調機制,做好保額系統安全評與檢查工作。

  (四)抓重點領域檢查,明確風險管控。XX市各級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部門採取隨機隨時檢查的方式,會同安保、稽核(內審)部門,對金庫值守、賬戶管理、對賬、大額支付、人員排查輪崗強制休假、風險提示、票據業務、sc6000作業系統等內控關鍵領域進行調查,實地檢視各營業網點案防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二、取得的效果

  透過以上措施的落實,XX市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態勢得以持續最佳化。

  (一)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高管案防意識進一步提高。透過外部監管部門對各級農村信用社的巡查督導和內部案件防控責任的進一步明確,將發現問題與高管人員的任職考核掛鉤,各級管理人員案防意識不斷提高,發現問題得以持續改進就是有力的佐證。

  (二)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透過對賬戶管理、對賬、大額支付、人員排查輪崗強制休假、風險提示、票據業務、sc6000作業系統等反覆檢查,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梳理了業務流程,加強了易發風險業務的管控。

  (三)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內控制度建設。針對存在的問題,各級農村信用社除不斷改進流程,修復風險漏洞外,還進一步加大了制度回檢力度,努力做到業務全覆蓋,風險全覆蓋。

  (四)促進各級農村信用社進一步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全市農村信用社以開展“案件成效鞏固年”為契機,強化職工行為排查,加強職工政治思想教育,大力構建“合規”文化,堅持合規經營、合規操作,同時大力增強職工歸屬感,努力形成穩定的“大後方”。

  三、存在的不足

  案件防控工作有力地促進了各級農村信用社持續改進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其職能在實際工作中得以較為充分的發揮。但存在以下不足:

  (一)穩定性不足。案件防控的人力資源體系對案件防控工作的高效開展形成一定的制約。一是案件防控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對監管規制掌握不一。二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員的監管業務技能的熟練程度不夠。案件防控人員往往只能以會代學和從實際操作中學,業務技能不繫統。三是對案件防控工作人員沒有進行系統的監管業務技能培訓,存在一定的“瞎子摸象”現象。四是案件防控工作人員身兼多職,這種案件防控職能由部室兼業的做法容易造成案件防控工作開展不細以致深度不夠。

  (二)案件防控工作內容不繫統。一是由於營業網點點多面寬與案件防控工作人力資源不足的矛盾難以解決,以致案件防控檢查內容不全面,可能存在風險隱患遺漏的情況。二是時效性和有效性不相容,由於檢查網點時間短,以致對檢查內容的風險發現不足。三是案件防控檢查內容與其他專項檢查、稽核內審和安全檢查內容存在一定的重複。

  (三)案件防控機制有待進一步改善。一是案件防控獨立性不充分,相關監管法規和行業規章沒有明確對案件防控工作的獨立性作出明確的規定,其獨立性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規支撐。二是案件防控職能與業務監管的某些職能形成了模糊交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監管成本,形成監管資源浪費。三是由於案件防控檢查內容覆蓋的全面性,案件防控機構有形成監管機構外的監管機構的趨勢。

  (四)案件防控效果需進一步加強。一是對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力度不夠,以致有些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屢查屢犯。二是被檢查機構對巡查發現問題整改力度不夠。

  四、改進途徑

  (一)強化組織機構建設,正名分。一是應將案防辦作為一重要的內部監管機構,有人有編制,杜絕“以工代工”現象。二是加強案件防控人員教育,一方面要加強思想教育,建立有效“誰檢查,誰負責”的機制,對工作不負責的要充分履行退出機制;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案件防控業務技能培訓,不止只要學習監管法規,還要學習和了解新業務,掌握新技能,熟悉各項業務的風險要點和流程,努力確保案件防控檢查的有效性。

  (二)強化部門職能建設,明職責。一是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一方面要不斷探索和改進案件防控檢查內容,按照“點面結合、突出重點”的原則,結合農村信用社內部控制薄弱領域和風險隱患狀況,選準檢查重點機構、重點人員、重點環節、重點業務,持續開展易發風險檢查;另一方面進一步明確案件防控職能,突出隨機性;第三將縱深風險隱患排查職能分離,交予職能部室或稽核內審部門進行,將重點放在易發風險業務和環節,努力避免監管資源的浪費。二是加強案件防控獨立性建設,相關內部規章應明確案件防控檢查與相關檢查的同等地位,重視案件防控部門的作用。三是加強案件防控制度建設,在實踐中不斷健全辦公案件防控檢查、考核、督辦工作、工作人員問責、案件防控日報等規章制度,注重長效機制建設。

  (三)強化考核機制建設,明效果。一是要加強自身案件防控工作考核,第一要強化案件防控人員考核,以德、能、勤、績、廉為主要內容,強化紀律性,提升案件防控人員戰鬥力;第二強化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其一要考核其案件防控工作的規範性,強調案件防控檢查的程式性,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做到以己為範,其二要加大案件防控檢查內容的考核,堅持“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努力做到全機構、全業務、全風險覆蓋。二是強化案件防控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考核,杜絕重檢查輕整改的現象,切實扭轉屢查屢犯的不利局面。三是要加強各級農村信用社的考核,重點放在發現問題的整改效果上和規章制度的執行上,強化各級農村信用社和個職能部門要自查自糾,自我暴露和自我整改,要求各級農村信用社整改臺賬反映的風險隱患要有整改落實、責任人處理、後續審計整改措施,在對整改不力或出現新問題,加大對管理部門的考核力度,按照銀監會“三掛鉤”原則對高管問責,對整改不力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的人員進行從嚴問責。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7

  都說家庭是社會的組成細胞,家庭關係的穩定與否直接關係到社會的穩定程度。我國是傳統觀念很強的國家,但隨著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各種事物變化日新月異,人們的思想也變得更加開放,傳統的婚姻觀念也在受到衝擊,人們更加註重自身在婚姻關係中的人身、財產、隱私等權利的保護。在這種大環境的影響下,婚姻家庭類案件也呈現出日益複雜的趨勢,出現了案件數量增加、財產結構複雜、新型法律關係不斷增加等現象,相應的,這就為糾紛的平穩解決增加了難度。本報告以本院當前婚姻家庭案件審判工作出現的情況、問題、難點及建議進行調研。

  一、 案件審理情況及特點

  根據分析和審判實踐,本院婚姻家庭類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一)、收案數量基本穩定並有所減少

  近年來本院收案數量基本保持平穩,2014年收案數還有明顯減少。這一方面是客觀上婚姻家庭糾紛有一部分透過民政部門協議解決了,另一方面本院訴外調解工作和引導工作一直做的較好,各類普法活動的開展提高了群眾的法律意識以及自行處理家庭事務的能力。特別是2014年開展的“法官進社群”活動,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還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進行社群,參與社群調解,對社群民調員進行培訓,提高社群人員的處理法律問題的能力,這使得廣大群眾有了更多解紛途徑,足不出戶就可以化解矛盾,既減少了群眾訴累,也節省了法院的訴訟資源。

  (二)、案件型別的多樣化

  近年來,多種新案由出現在本院婚姻家庭類案件中。除了離婚、撫養、贍養等傳統案由,還出現了婚約財產糾紛、夫妻財產約定糾紛、婚內撫養費糾紛、贈與合同糾紛等多種新案由,2014年各類案由增加到了24種。究其原因是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對於公民權利的保護逐步細化,以及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加強,尤其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三)、涉及財產標的逐步增大,財產組成複雜化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群眾財產增加的同時,也使得涉訴當事人的財產標的越來越大。近幾年婚姻家庭類案件中所涉及的財產標的從幾十萬元已經發展到了幾百萬、上千萬的水平。標的增大的同時,財產的組成也是多樣化,從以前主要以房產、存款為主發展成房產、存款、公司股權、地皮、債券、股票、債權債務、車輛等多種型別,涉及到評估、鑑定、調查、審計等一系列準備工作,案件的審理時間也就相應增加,也為案件的解決在客觀上增加了難度,也使涉訴當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發點。

  (四)、25-40歲年齡段逐步成為離婚案件的“危險年齡層”。

  隨著社會發展,中國的婚姻觀念也受到各種外來思想的影響,社會上一部分人對待婚姻的觀念也逐步開放。近年來25-40歲年齡段的當事人逐步成為離婚案件的“主力”。這年齡段當事人對於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時對於婚姻問題上有時略顯草率,還有一個更顯著的特點就是父母對婚姻的干涉。這部分當事人由於剛參加工作、個人花費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經濟上還未從父母身邊“斷奶”,從婚房購買、婚禮籌備及婚後生活上,很多還依靠父母經濟幫助,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來越多,為雙方增加了矛盾隱患。同時在處理離婚糾紛時,由於財產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資,當事人在財產方面無法獨立做主,也使得進行調解時,還需做雙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難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種形式存在

  在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毆打、語言脅迫等形式存在,但由於法律的威懾,動手傷人這種暴力已經有所收斂。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為家庭暴力的一種新趨勢。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現為對家庭毫無責任感、平時對對方冷言冷語或一言不發,更有甚者透過其他形式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對於這種行為由於屬於道德範疇,法律根本無法進行調整,所以對於這種當事人主審人只能進行批評教育,無法用法律約束其行為。

  二、 案件審理的經驗做法

  由於婚姻家庭類案件涉及個人乃至兩個或多個家庭的核心利益,影響著社會穩定,如何更好處理“家務事”,是我院一直探討的課題之一。為更好地解決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開始嘗試婚姻家庭案件的專業化審理,專門將長城法庭設定為審理城市區婚姻家庭糾紛的專業法庭(長城法庭受理XX區範圍內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長城法庭較邊遠的分給該轄區的另兩個法庭),連續多年來,該庭審理成績斐然,調解率90%以上,無錯案、無上訪。其根據婚姻家庭案件的特點也形成了自己的審理模式和風格,實現了規範與靈活結合、審判與教育結合。以長城法庭為主,帶動另兩個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積累了比較成熟的經驗。

  (一)、樹立科學的調解理念、探索多種調解方式和技巧,以調解作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堅持審教結合的調解理念。面對瑣碎的“家務事”,立足於對當事人思想的調整和教育,治標更治本。從1998年開始,就確立了“審判與教育結合”的調解理念,並以此為指導,主辦了XX區婚姻家庭教育學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讓雙方當事人參加法庭舉辦的有專題、有針對性地婚教學習班,透過這種調解模式使當事人多了幾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機的夫妻為了孩子,為了昔日的情義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撫育子女、贍養老人的當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擔起應盡的家庭義務。五年來,我院平均每年舉辦婚教學習班10次左右,每期針對不同的主題,學習人數從20人到50人不等,參加學習的案件當事人和好率達30%。

  其次,始終貫徹全過程、全方位的調解。作為糾紛的仲裁者,不僅要關注糾紛調解的結果,而且要注重從糾紛本身的規律出發,抓住可能化解糾紛的各個節點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緩解當事人情緒、弱化衝突。注重庭前調解關口,在開庭前送達法律文書時,組織初步調解,注重將法言法語轉變為群眾能夠聽得懂、聽得明白的語言,強化工作效果,爭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狀態,透過這一關,案件調解率達60-70%。注重庭審促成關口,庭前不能調解的,透過開庭,讓當事人對爭執的主要問題進一步理清認識,權衡利弊,注重情、法、理並用,從而促成調解,法庭20%的案件能當庭調解成功。注重庭後消化關口,經過開庭不能調解的案件,適當進行冷處理,在庭審後給當事人冷靜考慮的時間,充分挖掘當事人的各種社會關係,動員和依靠各方力量從外圍突破,庭後調解案件佔全部調解案件的5%左右,但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糾紛,庭後調解不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減少了當事人對判決的牴觸情緒,降低了上訴率。

  第三,不斷探索調解技巧和方法。調解是和諧解紛的一條捷徑,為了讓調解發揮應有的作用,法庭為調解劃下一條紅色規範線,即依法調解。在這條線上找準三點:第一是當事人自願這個基點;第二是以法服人這個切入點;第三是程式合法這個外在點。調解畢竟有靈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紅色規範的前提下,又根據個案,總結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熱法、社會法、電話法、親情法、結合法等“調解九法”, 靈活運用於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二)、增強服務意識,實行便民利民的服務措施,以溫暖貼心的服務作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於婚姻家庭類案件嚴重的耗費當事人精力、財力,為了幫助其儘快擺脫訴訟,我院不斷在訴訟指導、效率提高、矛盾預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順民意,實行預約制度。把以往由法官為主安排開庭、調解時間和地點改為以當事人為主,由當事人預約。在送達起訴書副本後,法官會給出一段合理時間,當事人可以在這段時間內選擇自己希望開庭或調解的時間和地點,可以是雙休日或節假日,行動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當事人,還可以將法官預約到家中、醫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憂,實行訴訟指導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對訴訟程式不瞭解,難免對法院工作產生怨言。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庭尤其注意對訴訟指導的完善,針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意識不強、財產保全意識不強、訴訟調解意識不強、獨立訴訟意識不強、主動履行意識不強等五個方面的問題,法庭採取告知舉措,透過個案釋明、普遍宣傳等方式幫助當事人提高訴訟能力。

  第三是關民情,實行回訪制度。婚姻家庭糾紛的解決有反覆性的特點,為了切實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將調解工作向後延伸,建立了溫馨細緻的回訪制度。製作了制式的回訪登記表,明確案件主審人為回訪負責人,每年要完成已辦結案件50%以上的回訪任務,其中贍養、調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訪。對贍養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訪,其他案件可以以電話、信件等方式進行。其中,還以小建議的方式,用溫馨的話語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不當行為提出中肯的建議,幫助當事人徹底走出糾紛困擾。透過積極全面的回訪,瞭解當事人的動態,做好新矛盾產生的預防工作。

  (三)、提高綜治觀念,聯合各種社會資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創新矛盾糾紛化解模式作為解決家庭矛盾的新途徑 。

  婚姻家庭問題是一項社會問題,僅僅單純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遠遠不夠的。只有多方互動,進行配合,形成社會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資源,有效解決問題。

  首先,我們以民調聯絡為載體,不斷整合社會調解資源,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我院自2005年即開始建立民調聯絡機制,在各派出法庭設定民調聯絡員,由法庭對應的轄區司法所派人民調解員擔任,他們在法庭輪流值班,負責完成兩項任務:第一是負責接待訴前諮詢,對諮詢進行分流、引導。10年來,他們每年接待諮詢400多人次,其中30%是諮詢人瞭解相關知識後自行解決,10%由人民調解員調解成功。這樣不僅減少了法庭的接待量,還提高了百姓對民調組織的認知,最為重要的是引導人們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潛在糾紛自行化解,降低了訴訟成本。第二是負責聯絡法庭和司法所。透過聯絡員的瞭解和反饋,實現了法庭與司法所的互動。一方面,法庭為司法所、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解答諮詢、規範程式的指導服務,透過個案指導、集中授課、庭審觀摩等方式與民調人員進行交流與學習,幫助規範人民調解程式,使其組織達成的調解協議更具可信性。從而在更廣泛意義上發揮了民調組織在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前沿陣地作用。

  其次,我們“法官進社群”活動為契機,延伸司法觸角,幫助社群提升法治理念,構建和諧社群。2014年開始至今,我院從地處城市中心區的實際出發,開始進行“法官進社群”活動,不斷深化完善社群法律服務機制,全方位、多角度地發揮聯合止爭與幫扶的優勢。我院從17個庭選派若干法官、黨員為全區17個鎮街、工業園區所轄的社群、村提供志願法律服務,劉光明院長親自負責對整體工作進行督導,副院長楊超負責活動的具體落實。該活動從方案制定到組織領導,從活動方案到具體計劃的落實,每個細節都非常完善。自2014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餘名法官、黨員參與服務行動,進行調研、交流71次、開展法律宣傳62次、法律講座、培訓23次、解答諮詢900餘人次,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矛盾糾紛30餘件、庭審觀摩7次、模擬法庭2次,為社群群眾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務。由於活動方式靈活生動,老百姓非常歡迎,都表示:“我們很有收穫,希望法官下次再來!” “法官進社群”黨員志願服務行動發揮了及時化解訴前糾紛、減少矛盾激化苗頭、提高群眾法律修養和增強社群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時,在這一行動中我們也密切了司法與人民群眾的關係,提升了法院形象。這也為我們解決家庭矛盾夯實了司法活動的群眾基礎。

  三、 案件審理中存在問題及難點

  (一)、案件中的財產問題。

  由於各種新型別、新情況的案件逐漸增多,婚姻家庭類案件的審理難度也逐漸增大,但究其難點主要還是在財產方面。財產處理難度的焦點在於財產複雜,處理這類案件往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評估、鑑定、審計等工作,而且由於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無法得到解決。現就案件審理的具體問題進行歸納:

  1、婚約財產糾紛中財產問題。該類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處理過程中主要是結合具體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釋進行處理,並以調解為主,加大調解力度,避免出現新的矛盾。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舉證是難點,首先要確定雙方的戀愛關係,如一方也與案外人登記結婚,對於戀愛關係矢口否認。其次原告對於財產基本上沒有書面約定,在認定時只能憑證據,但經常出現證據較少或沒有證據的情況。

  2、婚內財產約定糾紛中財產問題。出現該類案件主要是一方擔心另一方將財產轉移或者一方已經將財產轉移,另一方出於追回被轉移財產及保護剩餘財產的目的,故而起訴。該類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現較少,但一旦出現往往矛盾比較激化,急需進行財產保全。此類案件多數為財產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在處理時現存財產可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但追回被轉移財產則需大量的調查工作,因個別當事人屬於惡意轉移,如遇到轉移房產現象,還需進行買賣無效的相關訴訟。

  3、未完全取得產權的房產問題。對於這種情況如雙方對於房產的歸屬均無爭議,只是房本未下發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即可。對於雙方有爭議的房產,因多數都會涉及到第三人,離婚案件中無法處理,只能另案訴訟。

  4、債權債務問題。對於債權債務問題,當事人主張對方偽造虛假債權或債務情況較多。對此,我院一直本著謹慎的態度,無論雙方是否認可該筆債權債務,債權人、債務人都應出庭,並要求出示出款證明。對於債務,同時也應通知債權人,債務人正在辦理離婚糾紛,債權人也可對該筆債務的處理表示自己的意見。因法律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需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對於債權,即使雙方均認可,本著謹慎的態度,也需債務人出庭。如債務人對於該筆債務有異議,或有案外人要求權利,則需要另案處理。

  (二)、撫養費給付問題。撫養費案件中無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當事人,撫養費數額如何界定的問題,及關於撫養費的最低數額及上限如何界定。關於撫養費最低數額我院日內未應按照本省最低工資標準。關於特高人群給付撫養費數額問題,應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進行確定。但還存在著城鎮與農村存在的差異應如何確定標準的問題。

  (三)、關於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的問題。這種情況在在程式上存在一系列問題:(1)原、被告為一方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診斷書或殘疾證,但無法確認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申請鑑定如何應對;(2)進行鑑定時,鑑定所需材料證據無法收集或對方不予配合的情況下,如何應對;(3)鑑定所需費用應如何負擔;(4)如何確定監護人的問題。

  (四)、證據適用問題。在離婚案件中,原告方認為被告已經失蹤,但只能提供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報案記錄,派出所的報案記錄一般只顯示為“某某於某某時間到我所報案稱其夫或妻於某個時間失蹤,至今未找到”,此報案記錄能否成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應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陳述被告方為失蹤的情況出現。對於派出所出具的報案記錄,實際操作中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否以其為離婚依據需當事人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但報案的真偽應由公安機關進行核實。

  (五)、因相關部門的管理缺陷引發的相關問題。在日常案件審理中,經常發生因其他相關部門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調查,導致案件審理時間延長,這種情況直接導致有些案件審理時間延長、效率降低,使當事人對法院辦案人員產生誤會,影響法院公信力。現就具體情況歸納如下:

  1、公安機關。首先,當事人申請調查轄區內賓館的開房記錄。在調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以涉及個人隱私為由拒絕配合調查,並認為配合法院調查是義務,但義務不是必須的,民事案件應該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不能出具開房記錄。由於無法取證,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第二、被告與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戶籍檔案中父親一欄為被告,原告申請調查孩子完整戶籍檔案,但其轄區派出所拒絕出具,只出具一張戶籍證明。由於無法取證,就無法判斷米某的主張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張是真實的,那其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時也會間接助長“養小三”這種不良的社會風氣;第三、在辦案中我院發現派出所對於夫妻之間報警,只是進行勸導,基本不給雙方製作筆錄,在報案記錄上也是簡單一寫或根本就沒有報案記錄。這就導致一些當事人根本無法保障自身權益,對個別實施家庭暴力的當事人也無法起到威懾作用,認為只要打的不嚴重,打兩巴掌、踹兩腳沒事,嚴重點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變本加厲,最後可能釀成更嚴重的後果;第四、當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蹤後曾去公安機關就失蹤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機關表示只能登記一下報警記錄,無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請對方為失蹤人員的特別程式,法院立案後,再拿法院立案憑證,到公安機關立失蹤案件。公安機關這種做法不妥,公安機關負有管理社會人口戶籍檔案、尋找失蹤人員的職責,法院失蹤人口的特別程式應以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為依據,不能是法院認為該人失蹤才能在公安機關立案。這樣很有能給當事人造成法院與公安機關相互推諉的印象,對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形象均不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

  2、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對於結婚登記出現把關不嚴情況,對登記人的身份沒有進行嚴格審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發生。本院審理的案件中發生雙胞胎妹妹拿著姐姐的身份證去進行結婚登記,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後來知道此事來院要求離婚,對於此事只能引導其起訴民政局,以行政案件處理此事。此類把關不嚴的案件並非個案,曾有一名離婚當事人患有嚴重的智力殘疾,只會發出“嗯、嗯、嗯”的聲音,根本無法表達自身意見。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進行登記,而我國婚姻法規定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登記,其本人的意見根本無從得知。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時,民政部門根本未進行嚴格審查把關,就向雙方發放了結婚證。這類案件在近兩年已經出現了多起,這種情況一出現首先就要變更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變更後才能由監護人代表殘疾人進行離婚訴訟,這樣訴訟時間長,手續繁瑣,同時也牽扯了雙方當事人的大量時間和精力。

  3、銀行系統。首先辦案人員從銀行系統調取的存款明細與當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證在銀行調取存款明細顯示不一致,當事人調取的明細更詳細,而本院調取的明細明顯缺少內容。銀行的這種行為很容易造成當事人的誤會,認為法院偏袒一方當事人,進而激化雙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訪案件。第二、在調查過程中,由於法院執行公務證進行變更,銀行拒絕為辦案人員進行調查,理由是該行沒有接到法院執行公務證變更的通知,在經過多方協調之後,該行終於為辦案人員進行了調查,但整個協調過程歷時3、4天,使本庭定好的開庭時間不得不向後推遲。辦案人員在銀行調查過程中,除了出示執行公務證外,還出示工作證及查詢銀行存款通知書,以上物品均加蓋法院公章或鋼印,銀行雖未收到通知,也應在所有證件齊全的基礎上協助查詢。

  四、 意見及建議

  1、對於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需上級法院出臺相關問題解決辦法或者形成統一的司法尺度。

  2、對於公安機關出現的問題,上級法院與同級公安機關進行接洽,就有關問題向其提出司法建議。並加強公、檢、法、民政等各部門之間的聯絡,減少誤解,使行政部門形成合力。

  3、對於銀行系統出現的問題,上級法院應與其進行接洽,就有關問題向其提出司法建議,促使銀行嚴格把關,對於調查事項詳細列明,避免以上情況的出現。

  4、對於家事糾紛,確實可以考慮根據家事糾紛的特點設計不同於其他民事糾紛的家事訴訟程式和實體法。比如,分居備案、人身限制令(儘管民訴法規定了對行為可以保全,但針對性不強,婚姻家庭中的特點和行文操作不便)、訴前調解程式、訴訟中調解程式、探望室的設定、家庭心理諮詢輔導(可作為調解和好或者撤訴案件的輔助條件之一)等等。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8

  林業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生態建設最根本、最長期的措施。在可持續發展中,林業負有重要地位;在生態建設中,林業負有首要地位;在西部大開發中,林業負有基礎地位。因此,森林是陸地生態系統的主體,林業是生態環境建設的主體,要加大執法力度,強化資源保護,不斷地推進林業建設,國民經濟和社會進步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xx市林業局始終堅持以《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實施條例》、《退耕還林條例》、《四川省天然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武器,嚴格執法,依法行政,適時開展專項鬥爭,嚴歷打擊破壞森林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治林興林取得了顯著的成績。近五年累計實施“天保”造林4.2萬畝,退耕還林9.5萬畝,荒山造林12.3萬畝,飛播造林15.5萬畝,封山育林5.62萬畝,335萬畝森林資源得到了有效保護,森林覆蓋率由1998年的34.5上升到41.3,淨增6.8個百分點,xx林業開始進入了以木材生產為主向生態環境建設和保護森林資源為主的全新時期,進而實現了林業建設的新跨越。結合實際,筆者對xx市林業執法工作的現狀、問題進行剖析,並提出對策意見。

  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由於領導重視,隊伍穩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主要表現在:

  第一、建立機構,強化執法隊伍。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執法隊伍,就難以做好依法治林興林工作。xx市林業局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執法機構建設擺在工作首位,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資源林政股的基礎上,又在10個片區林業工作站設立了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站,各鄉也設立機構並派駐了人員;設立了官渡、羅文木材檢查站;在5個國有林場建立了保安部;經市政府批准,於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屬的林業稽查隊,20xx年組建56個鄉鎮森林管護隊。全市共有林業執法力量350餘人,初步形成了縱橫交錯、較為完善的執法隊伍體系。為加強領導和監管,市林業局建立了法制建設、林政執法、“四五”普法領導小組以及林政案件審查與複議小組,分別確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辦人和集體會議制度,做到了領導、管理、監督三到位,使林業執法體系建設得以穩定和加強。

  第二、狠抓宣傳,增強護林意識。加強法制宣傳是搞好林業工作的首要環節。xx市林業局十分重視林業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動宣傳車3臺,由局領導帶隊,深入全市各地開展了保護森林資源的宣傳月活動。二是書寫林業宣傳標語7400餘條,豎立護林宣傳碑牌112個,城區對河沿鐵道線的12個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綠化xx山川,建設生態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標之一,也是xx城區的一道亮麗風景線。三是連續五年以“xx氣象曆書”為陣地,在18萬餘冊的每一頁上都刊登有林業法規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萬戶。四是印發市政府護林公告11萬餘份,下發各地廣泛張貼宣傳。五是與市廣播電視臺聯辦節目,在收視率較高的《xx新聞》前採取片頭題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廣告、宣傳天保及退耕還林的政策、法規每週12次,每次3-5條等形式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傳,“建設生態屏障,實施退耕還林,調整產業結構,實現林經雙贏”已深入人心,《綠色天保行》、《綠色在延伸》等系列專題報道節目播放後,收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特別是20xx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區首次舉辦了“天保工程廣場文藝晚會”,市裡四大家領導光臨晚會,市委林朗書記親自到會指導,城區1萬餘人觀看節目,“林業人之歌”、“我為林業獻終生”、“楊二嫂退耕還林”等節目反響很好,起到了積極的轟動效應。之後,由林業局、民政局等四部門於11月3日在黃鐘片區以“鄉音、鄉情、心連心”為主題,開展了一次送文化下鄉慰問演出活動,既宣傳了黨的政策,又推進了文化事業,深受當地幹部群眾的普遍歡迎。透過這些宣傳,使全市廣大幹部群眾的林業政策法律意識得以明顯增強。

  第三、明確任務,落實執法責任。為保證林業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逐步實現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和制度化。經過認真清理,屬於林業行政執法主管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已達50餘部(件),協管執行的6部(件)。為明確執法主體,落實執法責任,印發了《xx市林業局林業行政執法責任制選編》150本,執法崗位人手1本,把林政執法的目標責任落實到職能股室(分局),並由局長與股長簽定了執法責任書,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此外,還結合工作實際制發了《關於規範林業執法

  行為,準確實施林政處罰的通知》、《關於委託片區林業工作站實施部份林政處罰權的通知》等等,進而規範了林業執法管理程式和林政處罰許可權,在執法實踐中堅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辦案,責任明確。

  第四、加強培訓,提高執法素質。抓好培訓,更新知識,是不斷提高執法者素質的主要途徑。近幾年來,xx市林業局先後選送局長、書記、科(股)長、場站長和森林公安幹警60餘人次,參加了北京、南京、成都、達州等地的更新知識和業務培訓,使林業隊伍素質得以不斷的提高。

  根據近幾年來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程的需要,xx市林業局近三年先後舉辦了森林管護、林政執法、資金管理、業務技術等各類培訓近30期(次),參訓人員達20餘人次。局領導班子5人和科(股)長3人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知識考試均取得較好成績,獲得了合格證書。新《森林法》頒佈後,在全域性開展了《森林法》知識競賽活動,有力地推進了學習法律知識的熱潮,執法素質得以明顯提高,基本做到了嚴格執法,依法辦事,無錯案,無違法亂紀行為,進而展示出林政執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創新機制,規範執法管理。為適應實際工作,針對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的具體情況,報市政府批准釋出了《xx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辦法》共7章41條。經市政府批覆,市林業局發出了《關於幾種林業違法行為具體適用林政處罰意見的通知》。此外,堅持實行了市內木材運輸證制度,整頓和加強了市內木材的流通管理。為了鞏固綠化成果,近四年實施退耕還林9.5萬畝,涉及4萬餘農戶,經過艱苦工作,已核發林權證3.2萬戶,進而明晰了產權,加強了林地執法管理。

  結合實施林業兩大工程,xx市林業局創新思路,建立鄉鎮森林管護新機制,在各片區設立兩名林政執法員,以加強林政執法監督與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制定了《關於法制宣傳教育第四個五年規劃的實施方案》、《關於實施森林管護工作隊伍的管理辦法》、《關於片區林業站林政執法員的業務管理規定》等等;收集整理《xx市林業行政執法與監督管理檔案彙編》已有兩集;經過實踐和探索,將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剝離開來,把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劃歸森林公安分局,實行案件統一部署,執法統一管理,走出了一條林業行政執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級的肯定和支援。

  第六、依法治林,維護林區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體幹警以維護穩定為己任、促進發展為目標,建立“打、防、控”一體化機制,以森林公安分局為指揮中心,以片區森林管護中隊和國有林場保安部為依託,以鄉鎮森林管護和木材檢查站為主體,覆蓋全市的林區治安整體聯動六大防範體系。在此基礎上,適時開展“天保行動”、“獵鷹行動”、“春雷行動”、“破案攻堅戰”等專項鬥爭,依法治林出重拳,維護平安創佳績,兩年來共立案查處各類森林和野生動物違法案件277起,清查出無證木材1330立方米,查獲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553只(條),計4883斤,依法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680餘人次,挽回直接經濟損失38萬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廳表彰為“林業嚴打先進集體”、“林業公安工作先進集體”,並榮獲全國青年文明號信用單位稱號,有3名幹警受到記功和表彰。在辦案中,堅持調查取證,嚴格依法辦事,有7起案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1件經過一審、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式的再審,三次開庭均判決維持了xx市林業局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充分顯示出保護森林資源專門機關的職能作用,進而為維護林區穩定,保護綠化成果,促進林業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由於林業改革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以及短期利益的影響,法律法規的不盡配套等諸多原因,林業和林政執法工作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標,執法較難。從實施天保工程以來,商品材採伐已連續四年零指標,而開發煤、礦等地下資源所需坑木、箱條又是屬於商品材類別,經過技改、整頓後的合法煤、礦開採作業就必須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購林木的現象時有發生。再比如農網改造、萬復高壓線等工程,批准建設未把採伐木材納入計劃,實際施工時需要採伐木材,而且要進入流通銷售。支援重點工程和嚴格林政執法予盾突出,在林業行政執法上的困難和阻力也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難施處罰。在山區農村,以開發專案、發展經濟為由,亂採亂挖侵佔林地的現象較為突出,因牽涉面廣,查處難度較大。尤其是近兩年來大力修建鄉、村道公路而隨意侵佔林地,由於是山區農民為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而集資修建,基本上無法查處。其次,近四年來全市已實施退耕還林9.5萬畝,執法實踐中對未停耕、復耕或損毀幼樹、幼苗等案件,調查取證和適用法律都很困難,因而震懾不力。

  (三)、法制觀念淡薄,違法行政。有的基層鄉鎮領導法律知識淡薄,隨意簽發採伐證,有的甚至超越許可權審批採伐證,如果鄉鎮林業員不辦,就揚言攆出鄉政府。有的鄉鎮公然拒收上級安排的林業員。由於受財政核算包乾

  體制的影響和部門直接利益的驅使,有的鄉級政府和其他行政機關也“積極插手”辦理林業案件,對當事人濫施處罰,直接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執法程式不嚴,隨意施罰。本來,實施行政處罰有嚴格的程式規定,否則處罰無效。但目前在執法實踐中,無論是執法者,還是當事人,圖省事而輕處罰的現象時有發生,實施處罰前必須履行的告知、聽證和決定書的送達等基本程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數案件沒有填發行政處罰決定書或當場處罰決定書。同時,製作法律文書也不夠嚴肅和規範。

  (五)、調查取證簡單化,“以嘴代卷”。有的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中,忽視證據材料的充分有力與相互印證,有的連基本材料都不具備,“以嘴代卷”現象時有發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齊不力,不充分,取證材料書寫也不規範。

  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確立了林業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態環境建設中的首要地位,為林業執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須堅持準時執法,依法治林興林。為此,要切實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圍繞基礎抓基層,穩定執法隊伍。當前,環境和生態問題已成為世界關注的熱點。我國是一個少林國家,森林資源的基礎還很薄弱,“區域性好轉、整體惡化”的生態危機仍然存在。因此,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是整個林業工作的根本。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基礎建設,穩定和加強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檢查站、林業工作站等保護管理和執法隊伍,支援他們依法行使職權,積極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切實加強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自身建設,努力提高執法水平。

  二是圍繞普法抓宣傳,增強法律意識。搞好普法宣傳是林業建設的首要環節。《森林法》作為專門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內容,要堅持不懈地抓好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透過廣播、電視、專題講座、牆報專欄、標語口號、印發資料等多種形式,廣泛進行林業法制的宣傳教育,真正使廣大幹部群眾充分認識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重要性,認識林業建設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覺管山護林,增強法律意識,努力形成依法治林興林的良好社會風氣和法制環境。

  三是圍繞素質抓學習,提高執法水平。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勢給林政執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為提高林業執法水平,必須堅持不懈地學習法制理論,學習法律知識,熟悉掌握法律,準確適用林業法律法規和規章,透過不斷的學習,提高林業執法人員的素質,在實踐中堅持依法行政,準確執法。

  四是圍繞提高抓培訓,增強執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訓是提高執法能力的重要途徑。要結合當前執法實踐中的客觀情況,抓好培訓,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時間,採取選送到外地學習與內部培訓相結合的辦法,有所側重地對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檢查和監督執法人員工作,提高整體執法素質,加強林政執法,維護正常秩序。

  五是圍繞管理抓監督,落實執法責任。《行政處罰法》對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嚴格的程式規定,違反程式則行政處罰無效。因此,必須抓好執法管理和執法監督,落實林業行政執法責任。要嚴格遵守《林業行政處罰程式規定》和《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的各項規定,明確執法主體,落實執法責任,依法實施處罰,尤其要注重執法程式,規範執法行為。對於不依法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時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要追究林政執法人員的責任。

  六是圍繞穩定抓查處,依法治林興林。加強偵察破案,查處毀林案件,是保護森林資源,維護林區安寧的首要任務,也是林業執法工作的主要體現。為此,必須堅持以《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退耕還林條例》、《四川省天然林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武器,高舉生態環境建設的大旗,始終把積極查處林業案件放在首位,堅決制止和打擊亂砍濫伐、亂捕亂獵、亂收亂購、非法運輸等林業違法行為,切實保護以森林植被為主體、林草結合的國土生態安全,開創林業建設新紀元,為建設渠江上游的生態屏障,推進xx林業的跨越式發展而積極工作。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19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xx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馬路殺手”。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為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透過對本院20xx年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資料

  ××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佔總立案數的20%;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為21.7%;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為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為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為200人次。

  二、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透過對上述資料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賠償執行案件佔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為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眾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為“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透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資料分析來看,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後,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鉅額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後,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於基層法院案件中的車輛多為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於車主的僥倖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後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透過訴訟與之解決,使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後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於受處理程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為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後,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為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為例停車費為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式後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後,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機會。

  3、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後,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透過採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著“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詢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損害賠償案件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託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於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於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僱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於道路發生後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託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願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更便於查詢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於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佈實施的《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才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託執行制度。當前由於各種原因,委託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後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是因為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絡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資訊。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採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後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範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後,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範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於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瞭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著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為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20

  近年來,轄區內重鋼搬遷,區域經濟轉型發展,城市建設日益加快,各類勞動爭議糾紛逐年上升,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對轄區內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深入調研,並就化解這一社會矛盾提出對策建議。

  一、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大渡口法院XX年勞動爭議案件結案103件,其中調解結案25件,調解率24.27%;XX年結案110件,調解44件,調解率40%;XX年結案239件,調解64件,調解率26.78%;XX年結案456件,調解201件,調解率44.08%。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案件型別多樣化。從型別上看,勞動爭議以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傳統型別居多,約佔勞動爭議案件數的76.6%,其中尤以社會保險待遇最多,佔到了案件總數的61.7%。

  2.訴訟主體群體化。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及涉案人數均顯著增加,該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銳,調解難度大,處理結果帶有示範效應,稍有不慎,極易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3.利益訴求複雜化。由以往的單一訴求轉變為現在的多個訴求。訴求的複雜化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調解率低,審判週期延長。

  4.誠信危機普遍化。由於對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導致惡意訴訟頻現,不講信用。如用人單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優勢,在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現金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

  5.利益平衡兩難化。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一對矛盾體。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面臨兩難境地,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生產的健康發展。

  6.法律關係複雜化。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等一系列規定,適用起來難度相當大。

  7.救濟缺失化。勞動者訴請單位補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援,但現實中社保機構內部規定不予補辦,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衝突,導致勞動者救濟權缺失。

  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不斷上升的原因分析

  1.勞動合同簽訂履行不規範。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十分普遍。而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資報酬等相關規定含糊其辭,故意迴避應承擔的義務;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2.“打包轉讓”勞動者。用人單位為規避兩倍經濟補償金等條款規定,將勞動者“打包轉讓”,統一劃給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動辭職處理。

  3.透過勞務派遣方式轉移用工。用人單位要求職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被侵犯後,兩單位互相推諉責任。

  4.以虛設單位名義發生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虛設一個單位,以該虛設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發生勞動關係,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5.企事業單位改制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事業單位裁員、待崗等,引起勞動合同變更、解除,但未按相關規定變更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帶有較強的政策性,很難透過現有法律來有效化解。

  6.事實勞動關係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季節性、臨時性的勞動者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資報酬、勞動保障條件等都是口頭承諾,為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埋下了隱患。

  7.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具有建設施工資質的承包人將工程(或部分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個人承建,由於分包人沒有建設資質、安全生產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分包人作為用工者未依法給工人繳納保險,無力承擔受害者的工傷待遇,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諉,受害者的相關賠償得不到解決。

  8.透過惡意訴訟獲取利益。一些勞動者有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雙倍經濟補償的目的。在工傷和職業病訴訟中,有的用人單位採取疲勞戰術,窮盡所有司法程式拖延時間,惡意訴訟。

  9.訴訟成本降低。XX年之後,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降至0至10元,勞動仲裁也免收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還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從而大大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1.加大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司法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與工業園區的交流機制,透過專題講座、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用工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使雙方都做到理性維權。

  2.完善多元化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引導雙方採取協商辦法解決糾紛,避免勞動爭議大量進入訴訟程式。法院與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共同成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及時快速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3.法院應依法慎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涉及當事人多、矛盾尖銳,極易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選派業務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善於做調解工作的法官,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4.勞動保障部門加強職能作用。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勞動標準,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查處,使企業不敢觸碰違法高壓線。在補交社保問題上,建議勞動保障部門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後勞動者權利仍無法得到有效救濟。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21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自然的關注著法制的發展和建設,“農民工”是當今比較熱門的話題,同時是值得關注和關心的群體。10月24日溫總理親自為農民工討薪的行動引發了全國範圍內的“清欠”大潮。

  誠然,工資對於農民工來說是全部的生活寄託,一旦沒有保障,發生拖欠,極易引發社會矛盾,不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成為影響當今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同時,被寄回家鄉的工資,具有外溢效應,是農村最重要的資本積累,一旦被割斷,將不利於農民的增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著眼於此,本文將調研目標定為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他們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優越的生活條件、沒有足夠的力量保護自己為自己伸張正義,這樣一個群體在遭受到不公平待遇時他們是如何面對的?他們採取了什麼手段保護自己的利益?社會上是否有這種機構援助他們?透過對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基礎上,並採取隨機問卷調查的方式,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深度思考,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農民工欠薪個案調研

  (一)案件介紹

  4月22日至9月末,肖某承攬了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四處工地的網架工程。隨後,肖某僱用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並約定了勞務報酬標準。這些農民工在工地如約付出勞動後,卻分文未得。農民工們多次找到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和肖某索要應得的工錢,但對方卻拒絕支付,致使23名農民工生活無著,甚至露宿街頭。

  10月25日,瀋陽市總工會的農民工維權車在街上宣傳時,遇到了走投無路的康文泉等人。總工會經協調未果,就將23人介紹到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的3名律師及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孫輝、劉越嶺、李靜、張連華四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共同代理此案。

  (二)案件結果

  苦幹了5個多月,23名農民工的工錢卻遲遲得不到兌現。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這些農民兄弟終於討回了自己應有的權益。12月12日下午,皇姑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肖某給付康文泉等23名農民工工資計4萬餘元,被告瀋陽太美幕牆網架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至此,拖欠半年的工程款終於有了著落,23名農民工可以回家安安穩穩地過新年了。

  二、調查問卷統計結果的分析

  1、瞭解法律援助手段

  農民工是一個知識含量較低的群體,他們瞭解社會動向的方式很單一,他們沒有機會看電視。看報刊雜誌,對於他們來說也只是在閒暇時間,網際網路就更不用提了,對於他們來說是天方夜譚。根據調查顯示,他們瞭解法律援助的方式最多的是報刊雜誌,最少的是網際網路,其餘三項所佔比重適中,這就不得不讓我們沉思,運用什麼手段才能讓這個弱勢群體瞭解到這種捍衛自己權利的方法,據調查可見應該在報刊雜誌上大肆宣傳,同時增加法律援助中心的宣傳活動,真正做到“服務於群眾”。

  2、法律援助的知曉度

  在調查的人中我們統計到有69.4%的人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對法律援助這一概念的理解還存在著較大的偏差,在100位調查物件中,僅有6位(5.4%)正確回答了法律援助所包含的內容。

  三、對策和建議

  透過對瀋陽市法律援助中心處理農民工欠薪個案的分析,結合社會問卷調查的結果,本文認為,要想真正解決好“農民工欠薪”問題,需要全社會各個部門的通力合作。為此,本文從七個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一)加大普法教育宣傳,突出強調重點。

  由於調查中我們發現,當今在維護農民工權益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並非是農民工缺乏維權意識,而是維權能力相對較低。因此相關部門有重點地加大關於維權能力的教育,如儲存能夠證明與僱主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的欠條、結算單等有效證據,同時要求在書面證據上記載“勞動量”、“應付工資”等必要內容。其次,要向農民工宣傳黨中央和各級政府的有關檔案精神,向農民工解釋各級司法機關的審判程式和訴訟風險。使得農民工既能打得起官司,又能打得贏官司。

  (二)要堅持以人為本,靈活處理農民工突出的困難。

  對於因長期工資被拖欠或突發事故使生活陷入困境的外地民工,採取先行辦理制度,打破地域和管轄限制,以首問負責形式讓援助工作人員直接介入實施法律援助,幫扶和解救民工出危難後,再補辦相應的法律援助手續。降低法律援助的門檻。

  (三)修改並完善現行法律制度,制定專門的有關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規,解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法律障礙。

  最佳案件調研報告22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工作節奏的加快,單位和家庭購置的車輛呈逐年上升趨勢,據資料統計,自2004年至今全國新增駕駛人員近一半左右,這無疑給社會新增許多 “馬路殺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成為繼債務、婚姻案件之後的第三大持續上升的民事案件,而且這類案件普遍存在執結率低的現象。

  我院透過對本院20xx年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情況的總結、分析和調查,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難的這一現象進行了調研,並提出一些看法和意見。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相關資料

  ××縣人民法院20xx年執行立案共230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立案共計46件,佔總立案數的2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共52件,88.5%的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強制執行;新收執行案件結案率約47%,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結案率約為21.7%;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總標的為389.068萬元,而結案標的為104.72萬元;此類執行案件牽涉到的當事人為200人次。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透過對上述資料的分析,反映出此類執行案件的如下特點:

  1、交通事故賠償執行案件佔法院執行案件的較大比例,且有上升趨勢;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賠償基本需要依靠法院強制執行;

  3、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執行難度大,執結率只為平均結案率的一半左右;

  4、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賠償標的較大,牽涉眾多當事人,造成執行工作難以開展;

  5、執行期限較長。本院有80%以上的案件執行期限超過三個月,同時有相當一部分案件成為“骨頭”案件,久執未結。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成因分析

  透過對其他法院和本院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情況的資料分析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

  (1)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是自然人,有經濟能力的,在交警部門交通事故的處理中一般會調解解決。經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出具責任認定書後,進入訴訟程式的案件,被執行人經濟狀況普遍較差,賠償能力相對較低。且事故不僅造成申請執行人一方傷亡,被執行人一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損傷。因此,面對超出被執行人心理承受能力和實際履行能力的鉅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被執行人根本無力償還。

  (2)交強險強制實施後,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被執行人本應包括保險公司,但由於基層法院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車輛多為幾次轉手、車況不良、準報廢車輛,甚至手續不全而無法辦理保險;或者由於車主的僥倖心理,導致保險公司在案件中的缺位。即使保險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其往往也不認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而是按照行業標準或內部規定重新計算,計算後的數額一般會減少10%—40%。這部分權益的爭取又需要車主透過訴訟與之解決,使交通事故執行案件案上加案,執行過程曠日持久。

  (3)有些個人或者個人合夥出資購買車輛,為了服從管理部門對營運車輛管理的要求,將車輛登記為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營運,也就是通常所謂的車輛掛靠。因此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就經常出現一些專門從事經營掛靠業務的汽車運輸公司,而這類公司往往從案件發生後就不見蹤影,法人變更電話號碼,企業變更工作地點,根本無從尋找,更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2、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前的執法狀況分析

  (1)前期處理期限較長,客觀上導致了法院執行的被動。由於受處理程式的制約,道路交通人身賠償案件首先必須經過公安交管部門調解處理,且處理期限一般長達數月,公安交管部門在處理時往往只能依職權對車輛予以扣留,對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無法進行控制,客觀上為部分被執行人伺機轉移其他財產提供了便利;在案件進入法院審理、執行環節後,出現了義務人除被扣車輛外無其他財產可供訴訟保全或執行的被動局面。另一方面經過交管部門調解和訴訟程式,少則三個月多則一年的時間,車輛在交管部門的保管場所環境較差又多為露天停放,價值迅速貶損。所剩不多的價值還需交納高昂的保管費用,以××為例停車費為20元/天,車輛保管費用一般需數千元。再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基本就所剩無幾。更不用說有些外殼受損較重的車輛根本無法變現。

  (2)進入訴訟程式後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就案判案,造成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到法院後,有的當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及時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法院則依法採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案件訴訟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盡到提醒義務,該保全的財產既沒有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亦沒有依職權進行保全,這就給肇事者創造了轉移財產的機會。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外部執行環境

  (1)被執行人法律意識淡薄,無誠信意識,規避執行情況嚴重。義務人在法院判決償付高額賠償費用後,往往迅速將保險公司理賠的商業險轉移,採取轉移、隱匿財產或者躲避在外的方法來逃避執行,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假象,客觀上造成執行人員無法透過採取強制措施來敦促其履行義務,使執行通知書變成“逃跑通知書”,給執行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礙。

  (2)申請人大多缺乏基本的訴訟常識,對訴訟風險的認識不足,對法院執行的期望值過高,普遍存在著“案件到了法院,法院肯定會幫我全部執行到位”的認識誤區,對案件的審理和執行過分依賴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未能及時申請訴訟保全,在執行中也未積極配合查詢侵害人的財產線索,只是一味地認為只要官司打贏了,立案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能夠把錢送到他們手中,而忽略了實際執行中的困難和風險,而一旦希望落空極易造成與法院的對立。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效果也並不顯著。××縣地處溫厚高速公路旁,為交通要道,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都發生在溫厚高速公路××段,因此很多申請人、被執行人均在外地,××縣法院無法執行只能委託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執行。但因被執行人居住地也不穩定,跨區域性和流動性大,委託執行同樣難以發揮作用。

  四、解決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從立法方面,增加有利於保護受害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和內容

  (1)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主體的法律規定,決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該類案件時對賠償主體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執行。特別是對於車輛在掛靠經營、承包經營、出租出借,擅自駕駛、受僱駕駛、職務行為駕駛、無償搭乘等情形下責任主體分別應如何確定,應有明確的規定。避免不同法院之間,或同一法院不同案件中,發生確定主體的原則不一致,出現主體漏判、誤判的情形,從而影響到判決的執行。

  (2)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管轄,由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是由事故所在地公安機關處理,當事人一般都向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起訴。雖然《民事訴訟法》規定此類案件也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受害人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幾乎沒有。而此類案件執行本身就較難,加上委託執行也難,造成了一些案件原審人民法院無力執行,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不願執行。因此,可以考慮修訂有關此類案件管轄的規定,直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使案件進入執行程式後,更便於查詢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有利於案件的最終執行。

  (3)執行交通事故車輛的保險理賠款項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過戶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執行保險理賠款和肇事車輛時經常遇到阻礙,應從立法上對執行肇事車輛的保險理賠款和執行中拍賣、變賣、抵債的車輛的過戶問題作出規定。此外,已經頒佈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交強險,投保數額有限,對一些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在實踐中,完善和調整。這才是從根本上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4)建議完善委託執行制度。當前由於各種原因,委託執行制度發揮作用不大,導致異地執行問題突出。

  2、在執行前的執法活動中,充分考慮日後執行工作的延續性

  (1)絕大多數交通事故是因為當事人的文化素質不高、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比較淡漠而引發的,要使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得到有效遏制,要廣泛開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使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深入每個公民心中。

  (2)加強與公安交警部門的溝通與協作。一是公安部門可責令肇事者交納足額的事故保證金或提供有效擔保,提示受害人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二是公安部門可積極收集肇事者及車主單位聯絡方式、車輛保險情況等資訊。三是公安部門應大幅降低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用。四是加快公安部門的事故處理程式。五是加強車管部門對車輛的查控力度,法院採取的限制過戶查封方法,難以實際控制車輛,車管部門應在驗車和日常管理等環節配合法院對流動車輛及時控制。

  (3)加大訴訟保全和先予執行力度。法院應在訴訟保全中切實加強財產查控,同時可在公安機關事故責任認定準確的情況下,根據受害人的申請及傷情治療的需要,及時裁定先予執行治療費,保證被害人得到及時治療,避免在長期的訴訟和執行中導致車輛價值貶損以及被執行人員無法尋找,緩解以後的執行壓力。

  3、加大執行力度,採取多種執行措施

  (1)在執行中,執行法官要使用規範用語、文明禮貌,耐心細緻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換位思考,緩和矛盾。要細心留意每一個執行細節,巧挖每一條執行線索,強化執行中的人情味,從根本上防止和避免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2)對沒有一次性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但履行義務的態度誠懇,而且有持續履行義務能力的被申請執行人,採取靈活的執行方法,促使執行和解。充分考慮讓雙方共同生存和發展,積極做好申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切實可行的還款協議,並監督協議的履行。

  (3)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利用報刊、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大膽適用搜查令,給被執行人造成精神上和社會上的壓力;對有財產而拒不配合執行的被執行人,堅決採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對有履行能力而長期逃避或轉移、隱藏財產構成犯罪的被執行人,堅決追究其刑事責任。

  (4)對於經查實確無償還能力且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要說服申請執行人,先中止本次執行程式,待被執行人有能力償還時再恢復執行。同時,動員無償還能力的被執行人近親屬代其履行部分義務,減輕被執行人的壓力。在被執行人賠償相當部分款額後,動員其執行權利人達成和解,達到使執行權利人減免原執行標的,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

  (5)建立受害人救濟制度

  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對那些生活困難,而被執行人又確實無履行能力的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在經過嚴格審查的情況下實施救助。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條款規定了救助基金,但對救助範圍限制得比較狹小和嚴格。由於執行法院直接面對當事人,對其經濟狀況比較瞭解,故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法院提出的救助建議決定救助,加大對經濟困難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拓寬救助基金的來源渠道,防止因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濟而引起社會上不穩定因素產生。

  隨著機動車輛的日益增多,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已成為威脅人們生命健康的重要問題。從維護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的大局出發,除了更好的發揮交通、交警、司法等部門的協調職能外,更重要的一點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強和發展保險事業,加大交通強制保險的額度,拓寬交通強制保險的範圍,分散交通事故個案風險,是妥善解決這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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