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收購可行性研究報告

資產收購可行性研究報告

  什麼是研究報告

  研究報告包括多個行業,網站評價分析報告可以發揮多方面的作用:及時發現和改善網站的問題、為制定網站推廣策略提供決策依據專業人士的分析建議用於指導網路營銷工作的開展,檢驗網站前期策劃及網站建設專業水平等等。 獲得專業網路營銷顧問的分析建議,讓網站真正體現其網路營銷價值。

  資產收購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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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產收購可行性研究報告1

  一、前期工作的主要內容

  本所律師主要採用了下述方法進行盡職調查:

  查閱有關檔案、資料與資訊(公司提供的改制檔案、公司內部檔案等);

  與公司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訪談(前期進行的僅是初步瞭解調查線索的口頭訪談,在綜合評價其他調查資訊的基礎上將對相關人員做一次綜合性訪談,並形成正式的訪談筆錄);

  向有關部門調取或查閱登記資料(如工商、房產、土地等);

  考慮相關法律、政策、程式及實際操作。

  經過前期的調查,本所律師取得了大量的一手資料和資訊,我們對於與專案併購有關的法律問題和障礙有了初步的判斷,目前訪談和現有資料審閱工作基本完成,但尚有部分細節資料需要近一步的核實與調取,並需要資產評估報告作為參考依據。

  在此時,我們知悉委託人與公司在收購方案的模式和具體操作方式、範圍上尚有部分問題存在分歧,且尚未簽署《資產轉讓框架協議》。為避免進行無謂的工作,我們暫停了調查工作,等待委託人確定本次資產併購專案的最終方式,以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二、初步判斷與結論

  根據初步調查所獲取的資料和資訊,本所律師對東良公司的情況作出初步判斷如下:

  1、東良公司的延續以及改制工作程式基本合法,不會對併購產生大的不利影響;

  2、東良公司原各下屬子公司(糧庫)的破產程式合法,不會對併購產生不利影響;

  3、東良公司的主要資產的取得從程式上基本合法,但可對應性較差且部分資產沒有產權完整的取得手續(需參考評估報告),但此類問題可通過後續工作加以解決(東良公司承諾不存在其他權利人);

  4、東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狀況與東良公司陳述不甚一致(詳見後文);

  5、東良公司的職工關係等存在一定問題,但按照目前所議定的人員方案,對我方未來影響不大。

  初步結論:本次併購具有可行性,但須公主嶺市政府大力支援與配合,且相當多的事項只有政府才能解決。

  三、前期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簽約主體

  東良公司為國有獨資公司,出資人為公主嶺市政府,公主嶺市糧食局為代表公主嶺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根據相關法律,資產出售的主體仍應當為東良公司,但應經公主嶺市政府(及糧食局)的同意。且鑑於本專案中有大量的事項需要政府的配合(如土地變性、拆遷、稅收優惠),且考慮到其出資人的地位,我們建議將市政府也列為簽約主體之一。

  即最終的資產併購協議以三方協議為宜。

  (二)資產的取得

  東良公司擬出售的資產主要以購買和以物抵債(透過判決)兩種方式從原各子公司處取得,基本合法有效。

  但是擬出售資產的對應性較差:房屋產權證無法準確一一對應具體房產,存在大量未登記建築物(因未來范家屯糧庫的建築物我方可能拆除,因此政府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可能性不大;其餘糧庫的未登記建築物因處於非主要城鎮,因此政府應當不會加以處罰)、設施,資產清單與資產實物無法對應。不排除某些資產日後發生糾紛的可能,但主要資產應當不會發生,且相關第三方可能也無法舉證,主張權利。

  關於資產的價值、盤點情況,應以評估報告為準。

  初步結論:資產處置尚未發現重大法律障礙,應能實現我方交易目的。

  (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存在兩個問題:

  1、位於響水糧庫、范家屯糧庫、朝陽坡糧庫、雙城堡糧庫的土地使用權已被公主嶺市政府收回。

  由於該四處糧庫原為國有獨資公司,土地使用權均為劃撥土地。在破產過程中,公主嶺市國土資源局依法收回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即理論上只有建築物所屬的土地為東糧集團所有。

  故土地使用權需要直接從市政府處出讓取得,按照目前同政府口頭談判的`情況看,政府同意出讓,價格按照國家定價,並以其他方式部分返還(需在下一步與政府確認),應無法律障礙。

  2、范家屯第一糧庫的土地使用權因訴訟案件牽連,現有萬餘平方米處於查封狀態。具體處理方式應視訴訟的情況決定,但對未來影響應能解決(在價格上調整)。

  (四)雙城堡糧庫範圍內有屬於第三方的房產

  雙城堡糧庫所屬場地範圍內有七處房產,已賣與第三方所有,可能影響到日後的場地管理與使用,但面積僅為數百平米。

  (五)勞動方面

  1、部分人員未繳社會保險,且還存在繳費記錄與實際人員不符的情況,可能為後續的繳費帶來一定困難。

  2、勞動合同簽署不規範,工資標準和工時標準存在問題。

  建議東良公司與原有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由新公司重新與相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糾紛,對未來新公司影響不大。

  (六)未來需要政府處理的事項

  1、拆遷。

  關於委託人規劃中的未來拆遷工作,跟據當前的法律實踐,我們建議最好由政府牽頭進行土地收儲為宜,如此方能降低拆遷難度和成本。

  2、規劃調整。

  委託人的擬投資專案需要大量的建設用地,所需的規劃變更幅度較大,需政府協調。

  3、稅收、規費等優惠政策。

  4、各項扶持資金的撥付。

  資產收購可行性研究報告2

  一、公司併購業務中律師盡職調查的重要性

  公司收購是一個風險很高的投資活動,是一種市場法律行為,在設計與實施併購時,一方面要利用其所具有的縮短投資週期、減少創業風險、迅速擴充套件規模、彌補結構缺陷、規避行業限制等優勢,同時也要注意存在或可能存在一系列財務、法律風險進行防範和規避。併購能否一舉成功,會直接影響公司今後的發展。因此,為了增加併購的可行性,減少併購可能產生的風險和損失,收購方在決策時一定要儘可能清晰、詳細地瞭解目標公司情況,包括目標公司的營運狀況、法律狀況及財務狀況。在公司併購的實踐中,收購方通常是依靠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的盡職調查來掌握目標公司的有關內部和外部的情況。

  盡職調查,也叫審慎調查,其原意是“適當的或應有的勤勉”。盡職調查是服務性中介機構的一項專門職責,即參與公司收購兼併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必須遵照職業道德規範和專業執業規範的要求,對目標公司所進行的必要調查和核查,對調查及核查的結果進行分析並做出相應專業判斷。透過盡職調查,可以使收購方在收購過程開始階段即得到有關目標公司的充分資訊。

  律師的盡職調查是律師在公司併購活動中最重要的職責之一。律師的盡職調查是指律師對目標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和法律評價,其內容主要包括查詢目標公司的設立情況、存續狀態以及其應承擔或可能承擔具有法律性質的責任,它是由一系列持續的活動所組成的,不僅涉及到公司資訊的收集,還涉及律師如何利用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去查實、分析和評價有關的資訊。

  律師的盡職調查的意義:首先在於防範風險,而防範風險首先在於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併購活動的影響和後果;其次,在於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對可能涉及法律上的情況瞭然於胸;再次,還可以瞭解哪些情況可能會對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從而避免收購方在缺少充分資訊的情況下,或在沒有理清法律關係的情況下作出不適當的決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併購談判和實施過程中始終存在著盡職調查,因為,風險可能是談判前就存在的,也可能是談判過程中,甚至是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可能是明確、肯定、現實的,也可能是潛在的、未確定的或未來的.。

  二、 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

  律師是發現和防範風險的專業人士。特別是專門從事併購的律師,他們由於專門研究和經辦這方面業務而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不但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瞭解其中的操作技巧,知道如何從法律的角度幫助當事人發現和解決併購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礙。大量公司併購實踐已反覆證明,在併購過程中能夠得到律師提供專業意見的一方與無律師的專業意見的一方相比,不論在併購中所處的實際地位、主動性及對全域性的把握判斷、對具體事項的取捨及價格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優勢。

  作為專業人士,律師的職責就是運用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專業技能、實際操作經驗來查實、分析和評價目標公司有關涉及法律問題的資訊,解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通常盡職調查包括以下內容:

  1. 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及本次併購批准和授權

  公司併購實質上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易,這一產權交易的主體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是至關重要的,如交易主體存在資質上的法律缺陷,輕則影響併購的順利進行,重則造成併購的失敗,甚至可能造成併購方的重大損失。

  目標公司的資質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查目標公司是否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主要是瞭解目標公司的設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存在影響目標公司合法存續的重大法律障礙等等;其次,若目標公司的經營的業務需要特定的資質證明或認證,如建築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特殊資質,則對上述資質的調查也是盡職調查必須包括的範圍。

  在公司併購實踐中,併購方可以採取多種途徑獲得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不同的收購方式和目標公司性質的差異有可能導致需要不同形式的批准。對公司制企業可能是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對非公司制企業可能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只有在得到所必需的批准的情況下,併購才能合法有效。這一點可以透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註冊檔案或其他內部檔案來了解;此外,還要必須明確收購方欲收購的股權或資產是否為國有資產,如為國有資產,整個併購還需要取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和批准;如果目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還必須經外經貿管理部門的批准。

  律師在盡職調查中,不僅要查證是否有批准,還要查實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及其內容對此次併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2. 目標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的審查

  在併購中律師不但要審查目標公司設立和存續的合法性,還要審查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的變革過程及其合法性,判斷目標公司當前的股權結構的法律支援及合法、合規性。防止出現應股權結構混亂、矛盾、不清晰或其設定、演變、現狀不合法而影響或制約併購。

  在前述基礎上要進一步審查目標公司各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出資的合法、合規性,重點是審查股東出資方式、數額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合同和章程的規定;出資後是否有抽回、各種形式的轉讓等;採用非貨幣方式出資的,審查的範圍包括:用於出資的有形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評估作價、移交過程;用於出資的無形資產的權屬證書、有效期及評估作價、移交過程,除審查相關的檔案外,還需注意是否履行了必須法定手續,是否無異議及其它情況。

  3. 目標公司章程的審查

  公司章程是一個公司的“憲法”,是體現公司組織和行為基本規則的法律檔案。近年來隨著公司併購活動的`發展,在章程中設定“反收購條款”作為一項重要的反收購策略也被越來越多的公司所採用,曾在證券市場上發生的大港油田收購具有“三無概念”股--愛使股份即是較為典型的案例之一。針對此種情況,律師必須審慎檢查目標公司章程的各項條款;尤其要注意目標公司章程中是否含有“反收購條款”。這些反收購條款通常包括有關章程修改,辭退董事,公司合併、分立,出售資產時“超級多數條款”;“董事會分期、分級選舉條款”以及是否有存在特別的投票權的規定;反收購的決定權屬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等等。上述條款的存在有可能對收購本身及收購後對目標公司的整合造成障礙,對此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此外,某些程式性條款中的特別約定也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起到反收購的作用,例如在股東大會、董事會召集程式;董事提名程式存在特別約定等等,在章程審查過程中,對這些特別約定也應給予足夠的注意和重視。

  4. 目標公司各項財產權利的審查

  公司併購主要目的就是取得目標公司的各種資產的控制權,因此,目標公司的資產特別是土地使用權、房產權、主要機械裝置的所有權、專利權、商標權利等,應該是完整無瑕疵的,為目標公司合法擁有的。 律師對此審查的意義在於實現發現或理順目標公司的產權關係,取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公司的財產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後遺症。

  律師除審查相關的檔案外,還應取得目標公司主要財產賬冊,瞭解其所有權歸屬、是否抵押或有使用限制,是否屬租賃以及重置價格。收購方應從目標公司取得說明其擁有產權的證明。而且目標公司使用的一些資產,若系租賃而來,則應確定租賃合同的條件對收購後營運是否不利。

  這方面應審查的具體內容包括:

  (1) 固定資產。應審查目標公司的主要房產的所有權證,主要房產的租賃協議;佔用土地的面積、位置,和土地使用權的性質(出讓、租賃)以及佔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書或租用土地的協議。主要機器裝置的清單,購置裝置合同及發票、保險單;車輛的清單及年度辦理車管手續的憑證、保險單等等。

  (2) 無形資產。主要應審查有關的商標證書、專利證書等。

  (3) 目標公司擁有的其他財產的清單及權屬證明檔案。

  5. 目標公司合同、債務檔案的審查

  審查目標公司的對外書面合約,更是併購活動中不可或缺的盡職調查內容。重點是對合同的主體、內容進行審查,要了解上述合同中是否存在純義務性的條款和其他限制性條款,特別要注意目標公司控制權改變後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合同中對解除合同問題的約定及由此而帶來的影響也是要予以關注的。

  在債務方面,應審查目標公司所牽涉的重大債務償還情況,注意其債務數額、償還期限、附隨義務及債權人對其是否有特別限制等。例如有的公司債務合同中規定維持某種負債比率,不準股權轉移半數以上,否則須立即償還債務。對這些合同關係中在收購後須立即償債的壓力,應及早察覺。在進行債務審查,還要關注或有債務,透過對相關材料的審查,儘可能對或有債務是否存在、或有債務轉變實際債務的可能性及此或有債務對併購的影響等做出判斷。

  其他合同的審查,如外包加工及與下游代理商、上游供應商的合作合同上權利義務的規定、員工僱傭合同及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合同等也應注意,看合同是否合理,是否會有其他限制等。

  在對目標公司進行債權、債務的盡職調查中,特別要注意查實以下幾點:

  (1) 貸款檔案:長短期貸款合同和借據(如為外匯貸款,則包括外匯管理機構的批文及登記證明);

  (2) 擔保檔案和履行保證書(如為外匯擔保,則包括外匯管理局批文及登記證明);

  (3) 資產抵押清單及檔案(包括土地、機器裝置和其它資產);

  (4) 已拖欠、被索償或要求行使抵押權之債務及有關安排;

  (5) 有關債權債務爭議的有關檔案。

  6. 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及仲裁或行政處罰

  除了公司對外有關的合同、所有權的權屬憑證、公司組織上的法律檔案等均需詳細調查外,對公司過去及目前所涉及的訴訟案件更應加以瞭解,因為這些訴訟案件會直接影響目標公司的利益。

  這些可透過以下內容的審查來確定:第一,是與目標公司的業務相關的較大金額的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第二,是所有關聯合同;第三,與目標公司有關的尚未了結的或可能發生的足以影響其經營、財務狀況的訴訟資料,如起訴書、判決書、裁定、調解書等;第四,要了解目標公司是否因為環保、稅收、產品責任、勞動關係等原因而受到過或正在接受相應行政處罰。

  進行上述調查後應分別繪製“三圖”,及公司產權關係圖、組織結構圖、資產關係圖。

  (1)公司產權結構圖可以形象的地描繪目標公司的股東與公司,目標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參股的子公司及其他有產權關係等的結構關係,可以清晰的判斷目標公司目前狀態下的產權關係。

  (2)組織結構圖可以形象地描繪目標公司內部的管理框架。包括公司分支機構與公司、各分支機構之間及公司與可合併報表的子公司的情況,以判斷目標公司與各分支機構是否統一經營、是否存在某種關聯關係。

  (3)資產關係圖可以形象地描繪目標公司當前的資產狀況。包括總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淨資產、負債、或有負債、所有者權益等。

  三、 盡職調查的渠道

  1. 目標公司的配合是律師盡職調查是否迅速、高效的關鍵

  透過目標公司進行盡職調查,首先就是約見目標公司的代表,當面詳談,爭取理解和配合。在此基礎上向目標公司索要一些檔案,如目標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子公司分公司分佈圖、各種權利的證明檔案、主要資產目錄、重要合同等,這些檔案在目標公司同意併購並積極配合的時候,是比較容易得到的。

  其次是透過目標公司公開披露的有關目標公司的一些情報、資料進一步瞭解目標公司的情況,如目標公司在公開的傳媒如報紙、公告、通告、公司自制的宣傳材料、公司的網際網路站等進行一些披露和介紹。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目標公司為上市公司,則根據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要求,目標公司必須對重大事件進行及時、詳細的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臨時披露。研究這些公開的資料,也可以掌握目標公司相當的情況,特別是在收購得不到目標公司配合的時候,這些從公開渠道掌握的資訊就顯得尤其重要和寶貴。

  再次,根據目標公司情況設計盡職調查《問卷清單》,即由律師將需要了解的情況設計成若干問題,由目標公司予以回答。這也是律師在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一種普遍採用的基本方式,業內通常將其稱為“體檢表”。透過問卷調查的方式瞭解目標公司的情況或發現線索。此外,還可以根據目標公司提供的線索、資訊,透過其他渠道履行盡職調查義務。

  2. 登記機關

  根據我國現行的公司工商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公司成立時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註冊登記,公司登記事項如發生變更,也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到登記部門進行變更登記。因此,可以到目標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查詢,瞭解目標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續時間、公司性質、公司章程、公司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況,就可以對目標公司的基本結構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的轉讓或抵押也必須進行相應的登記。從土地登記機構處,瞭解有關目標公司的土地房產權利、合同、各種物權擔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證和法定負擔等情況。

  3. 目標公司所在地政府及所屬各職能部門

  當地政府(包括相關職能部門)是極為重要的資訊來源,從當地政府處,可以瞭解到有無可以影響目標公司資產的諸如徵用、搬遷、停建改建的遠近期計劃;目標公司目前享受的當地政府所給與的各種優惠政策,特別是稅收方面的優惠,在併購實現後是否能繼續享受,目標公司所涉及的有關環保問題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了解。

  4. 目標公司聘請的各中介機構

  併購方還可透過與目標公司聘請的律師、會計師等外部專業人士接觸,從而能更準確的把握目標公司的整體情況;目前我國現有大多數的公司中,股東和管理者普遍對現代企業制度缺乏瞭解;同時,在公司的日常經營運作過程存在著大量不規範操作,目標公司的股東及管理者經常對目標公司的一些產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及目標公司其他的對內對外關係產生錯誤的認識,因此,在瞭解該類情況時,與目標公司的專業顧問的溝通會有助於準確瞭解和把握事實。當然,這些顧問能夠披露目標公司的情況,往往也是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即目標公司同意披露。

  5. 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債務人

  在可能的情況下,律師可以就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的問題,向相關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進行調查。這類調查可以使併購方對目標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的狀況有一個詳細完整的瞭解。調查可以透過函證、談話記錄、書面說明等方式行。

  四、 盡職調查需要特別注意的幾個問題

  1. 土地及房產、裝置的權利及限制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土地是有償出讓使用權的資產,而土地與地上附著物必須一起出讓、設定抵押等。土地房產的價值取決於其權利狀況,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工業用地和商業開發用地;擁有70年使用權和僅剩10年、20年使用權的土地的價值相差甚大。抵押的土地和房產引起轉讓會受到限制,有沒有設定抵押,價值上也有相當的差距。因此需要事先對其權利狀況加以注意。

  2. 智慧財產權

  在一些公司中,以智慧財產權形式存在的無形資產的價值遠高於其有形資產的價值。專利、貿易商標、服務商標都可以透過註冊而得到保護;而技術秘密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資訊,雖然不公開但同樣受法律保護。上述智慧財產權可以是目標公司直接所有;也可能是目標公司僅擁有所有權人授予的使用許可;或目標公司已許可他人使用;應對上述智慧財產權的細節進行全面的審查,而不應僅限於審查政府機關頒發的權利證書本身。對於註冊的智慧財產權要包括對註冊和續展費用支付情況的審查,有關專利的到期日期應予以特別的注意,對服務和貿易商標應當確認註冊權人的適度使用情況,對於根據許可證而享有的權利或因許可而限制使用的情況,應當對相應的許可協議進行審查,明確許可的性質,以確保不存在有關應控制權轉變而終止許可的條款。上述審查的目的在於確保收購方在併購完成後能繼續使用上述無形資產並從中獲益。

  3. 關鍵合同及特別承諾

  就大多數公司而言,在對外簽署的大量合同中,總存在一部分特定的合同,它們對公司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些關鍵合同通常包括長期購買或供應合同、或技術許可安排等等,在這類合同中的另一方往往與公司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長期的良好合作關係,而這種合作關係同時也是合同存在的基礎。因此對此類合同,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特別限制條款,例如:在一方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時,合同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等等。

  此外,作為收購方的律師,還應注意上述關鍵合同中是否存在異常的或義務多於權利的規定;是否存在可能影響收購方今後自由經營的限制性保證;是否存在可能對收購方不利的重大賠償條款等等。

  綜上所述,律師在盡職調查中所查實的事實,所進行的法律分析及律師的評價和結論對參與併購的各方關係重大,是決策者進行決策的主要依據之一,也正是因為律師盡職調查結果對決策者存在著重大影響。所以律師對此業務的履行必須慎之又慎,不能有絲毫僥倖心理,更不能應付了事,必須以一個執業律師的職業精神來對待和完成自己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起到防止風險的作用,也才能以高質量的服務贏得客戶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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