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精選7篇)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精選7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精選7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動基金會各項志願服務活動的順利開展,並保障基金會志願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志願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登記,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參與基金會組織的公益活動並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志願者由基金會辦公室進行管理。為志願者登記、培訓、管理、考核、表彰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二章登記
第四條申請成為基金會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1.認同基金會的宗旨與理念;
2.熱愛北京化工大學,熱心教育公益事業,具有奉獻精神;
3.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能力和身體素質;
4.積極樂觀,認真負責,團隊合作意識強;
5.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凡符合基金會志願者申請條件者,透過以下三個步驟登記確認。
1.申請
申請者可直接到基金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志願者報名表》。
2.認定
基金會根據部門和活動的需求,結合申請者的資料綜合確定面試名單經基金會相關負責人通知並進行商談,確定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為基金會志願者。
3.根據活動需要和自身願望,基金會志願者須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專案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六條基金會志願者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參加基金會為志願者組織的相關培訓;
2.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
3.獲得志願服務必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4.請求基金會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5.對基金會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相關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基金會志願者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會的相關規定;
2.自覺維護基金會和基金會志願者的形象;
3.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提前告知的義務;
4.保守在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
其他受保護的資訊;
5.自覺維護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
6.杜絕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和學校以及基金會規章的活動或行為;
7.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會要求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志願服務物件和內容
第八條基金會志願者的服務物件
志願者服務於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九條基金會志願者的服務範圍
1.基金會開展的以促進北京化工大學的人才培養、教學科研、校園建設、社會公益為目的的活動;
2.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開展的其他特定活動。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條志願服務日常管理
1.志願者面試通過後,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對志願者進行工作安排及指導;
2.基金會相關人員負責組織對志願者進行志願服務理念、志願服務相關技等方面的培訓,並向志願者骨幹提供培訓,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3.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期間,志願者應按有關規定要求著裝;
4.志願者服務時間及服務內容由服務物件或相關負責人提供和認定;
5.基金會定期對志願者的工作進行評估與調查,收集志願者對基金會或專案組織工作的意見與建議,以利於志願者更好地改進工作;
6.如在接受服務過程中服務物件對基金會志願者造成損害,基金會應支援受損害的志願者向有關服務物件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7.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物件造成損害的,基金會應責成其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8.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因其個人行為對基金會造成不良影響的,基金會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或終止志願服務約定並取消其基金會志願者身份的措施。
第五章激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基金會將根據志願者的表現和業績,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併為志願者出具志願服務證明。
第十二條結合志願者的需要,基金會將根據志願者的實際表現為其提供志願服務鑑定表等鑑定材料。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基金會理事會透過之日起開始實施,其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北京化工大學教育基金會。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願服務。
第五條 國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二章 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六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七條 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資訊、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絡方式等個人基本資訊,透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資訊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透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條 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招募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說明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以及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三條 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提供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說明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資訊進行核實,並及時予以答覆。
第十四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的志願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標準和規程。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可以使用志願服務標誌。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願者個人基本資訊、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資訊,按照統一的資訊資料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資訊系統,實現資料互聯互通。
志願者需要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願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出具。
記錄志願服務資訊和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物件應當尊重志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洩露其有關資訊。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物件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願服務物件個人隱私,不得向志願服務物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接受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應當服從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志願者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志願者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願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物件。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援具備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提供專業志願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援公共服務機構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資訊,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時有序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願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第四章 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為志願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透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志願服務運營管理,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專案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國家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統計和釋出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洩露志願者有關資訊、侵害志願服務物件個人隱私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向志願服務物件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報酬;情節嚴重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並處所收取報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願服務資訊或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三十九條 對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可以與志願服務組織合作,由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願者。自行招募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參照本條例關於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志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城鄉社群、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群、本單位內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十三條 境外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在境內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
組織境內志願者到境外開展志願服務,在境內的有關事宜,適用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3
為了加強經濟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展,也為了規範志願者活動,增強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幹事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制定《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經濟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規章制度》,望大家務必遵守。
一、基本條件和要求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強烈的責任心和正義感,要堅決高舉反分裂旗幟,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2、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範,無不良嗜好;
3、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和交際能力,有堅定的工作信念和靈活的辦事頭腦;
4、要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一定書面表達能力,要有良好的個人道德修養和人文修養;
5、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常規紀律和工作要求
1、凡承認青年志願者章程的,志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在校學生,經過競選,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成為本協會成員;
2、每學年新生報到後,進行納新工作,將新成名單上報備案;
3、要有時間觀念,在開會(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向部長或副部請假,並說明原因,經准假後方可離開(各部長類同);
4、遲到或請假應及時向會長或其它幹事瞭解工作安排及其內容;
5、如開展活動,應提前將活動計劃上交;
6、組織活動,應提前集合,由負責人簽到,維持好秩序和組織好各項工作;
7、值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認真履行值班工作,不得無故缺席、離崗;
8、值班時不得敷衍了事,在值班期間不得做出與值班工作不符的行為,如上網、玩遊戲等;
9、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格式規範,保持整潔;
10、及時將一些重要的急需解決的事告訴負責人;
11、特殊情況儘量進行換班並作好記錄,如協調不行或若情況緊急,允許以口頭或簡訊形式向負責人請假,負責人做好記錄;
12、值班人員應保管好辦公室物品,謹防丟失,若有丟失損害則追究相關責任;
13、無故不參加例會或活動者,三次以上缺席桉自動離職處理;
14、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原因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同事之間發生口角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當立即向部長或會長提出;
15、各幹部(幹事)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係,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16、紀律渙散、組織無力的,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免去該職務;
17、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健全。
三、活動策劃及實施
1、協會活動要提前一週,對主題活動進行策劃,策劃方案要顧及實際可行性,內容充實,主題突出,操作明確;
2、活動方案要及時整理出來,經會長及各部長稽核透過,落實相關具體事項;
3、主題活動的策劃要富有創意,符合實際;
4、活動前,相關活動部門協調安排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做好各項準備活動;
5、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緻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式規範進行,確保效果;
6、必須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活動照;
7、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會員的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8、活動後,活動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調整反饋,整理材料和有關材料及時記檔。
四、機構設定
1、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團支書一名,會長助理一名,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
2、協會下設:主席團,辦公室,基拓部,新聞中心,宣傳部,組織部,策劃部。各部門配合的同時實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門職責
(一)主席團:
1、負責青協日常管理和團委溝通;
2、在活動中,主席團負責與共同主辦活動的社團、學校聯絡和溝通;
3、安排活動方案,對於活動的舉行,提出自己的看法;
4、總體協調社團的執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5、制定青協內部章程,及獎懲制度。
(二)辦公室
1、負責起草檔案及工作計劃的安排;
2、負責各類檔案、檔案、資料的歸類儲存和管理;
3、管理會費;
4、活動人員安排及通知;
5、志願者時間登記和儲存;
6、活動對外的簡訊及電話通知。
(三)基拓部
1、負責志願服務基地的拓展及管理;
2、活動前後與活動基地的聯絡;
3、協調各院青協及與校青協之間志願者活動的組織安排;
4、鞏固和協調各部門的關係。
(四)新聞中心
1、管理協會的網路平臺;
2、負責協會活動的照片拍攝與影音記錄;
3、對協會活動進行網路宣傳;
4、總結協會活動並發表到協會的人人主頁及部落格上
(五)宣傳部
1、活動海報設計;
2、負責活動的宣傳工作;
3、收集各種有關協會的資訊和材料。
(六)組織部
1、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活動的進行;
3、負責協會各項活動的場地與物品的安排;
4、活動結束後的善後工作;
5、活動物品的管理。
(七)策劃部
1、協會活動的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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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擬定活動策劃書;
3、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
六、幹部職責
1、會長
召開理事會,全面負責並監督協會各項工作,負責行動計劃的制訂、實施。
2、副會長
協助會長安排協會具體工作,並監督工作的完成。
3、團支書
討論透過協會的重大決定,監督成員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推選出代理理事長,臨時負責工作。
4、會長助理
傳達會長的各項通知及會議工作等的安排。
5、部長
具體安排本部各項工作,協調部門合作,確保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6、副部長
協助部長具體安排本部工作,並監督工作的完成。
七、入會與退會
1、交個人申請、個人簡歷,經協會考查,理事會批准後確定其會員資格。
2、換屆前退會需交個人申請,經協會批准後,方可退會。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群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群精神文明和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昌平區城北街道辦事處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
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 社群志願者是在本社群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 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 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七條 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履行入會登記手續,均可到本社群申請。
第八條 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本社群填寫註冊登記表,社群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九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參加社群開展的各種志願者培訓活動。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社群給予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三)維護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一條 社群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二條 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三條 社群黨支部書記、居委會團支部書記分管志願者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群志願服務工作,在社群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五條 社群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社群老年人協會、關心下一代協會、老年科協等統一納入社群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群統一的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5
1、志願者加入本團隊條件:
(1)本人自願要求加入;
(2)不圖任何物質報酬;
(3)能積極參加服務於社會的公益事業;
(4)積極的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願服務策劃制度:
(1)按照志願服務專案,有計劃地開展服務活動。由團隊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活動策劃,制定出詳細的活動方案,再組織實施。
(2)策劃活動應全面考慮到活動的各個方面,如:活動性質,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參加人數、交通方式、隊員可能發生的費用等。
3、志願服務活動召集制度:
(1)團隊決定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後,應遵循儘快的原則通知到要求參加人員。通知時應講清楚參加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及要求等事項,確認被通知人明白無誤,通知時做好通知記錄。
(2)每次活動都必須明確一名活動召集人,活動召集人由團隊承擔。因特殊情況隊長無法到位或鍛鍊隊員等原因,由隊長指定活動召集人。
(3)能夠參加活動的隊員在接到QQ群呼叫或電話通知後,必須儘快確定能否參加活動,並予回覆。
(4)對於人數有限制的活動,由召集人根據要求選擇參加活動的隊員,選擇的原因如下:
①機會均衡:儘量選擇本年度內參加活動次數較少的隊員;
②讓資深隊員帶新隊員,共同努力,提高活動質量。
4、志願服務活動簽到考核制度:
(1)參加活動的志願者,必須按時到達活動地點,精神飽滿積極地參加活動。
(2)到達活動地點後,本人親自簽到,並統一聽從隊長號令。如對活動安排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時,可以及時向活動現場負責人提出來,但在活動現場負責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張。
5、志願服務活動制度:
(1)本團隊志願服務活動按照分工有序開展,做到各司其責,確保安全。
(2)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須服從指揮,文明用語,熱情大方,樹立志願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要做到清理現場拋棄物,保持環境衛生。
6、志願服務活動總結制度:
(1)活動結束後,活動負責人在活動現場召開活動總結會,討論分析活動中的經驗不足,充分聽取並記錄每個與會隊員提出改進的意見,以不斷提高活動質量。
(2)活動總結可由撰稿人直接在志願服務團隊的QQ群上釋出。
(3)活動總結必須包含一下幾個要素: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現場負責人、活動內容、活動結果(會議透過的決議)、其它事項。
7、隊員勸退標準:
(1)因個人行為對志願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志願者組織內部搞不團結、製造不和諧的;
(3)有其它對志願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首都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者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首都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願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XX]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願者,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在全市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鼓勵、引導志願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以便參與志願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二章 招募與註冊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一)志願者組織可根據志願服務專案和崗位需求情況,透過報紙、電視、網路、廣播、資訊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資訊,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二)志願者組織可深入社群、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願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願者隊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註冊制度。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志願北京”網站為全市統一的志願者註冊網路平臺。各註冊機構應建立健全註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上註冊和管理,促進註冊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資訊化。
充分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現有的註冊管理系統的作用,建立對接機制,與全市統一的志願者註冊管理系統實現有效對接。
第七條 市志願者聯合會及其委託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
(一)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可依託“志願北京”網站或透過電話等方式,向市志願者聯合會提出開展註冊工作的申請,接受市志願者聯合會的註冊委託。
(二)市志願者聯合會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委託開展註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名單。
第八條 志願者註冊程式如下:
(一)凡符合志願者註冊條件並志願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可透過網路、電話或直接到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等方式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志願者註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資訊及可參加的志願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資訊。申請人身份證號是註冊的必要認證資訊。
(二)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稽核。
(三)稽核合格後,註冊機構為申請人統一編號,發放北京市志願者卡,並將申請人的有關資訊錄入志願者資料庫。
第九條 志願者卡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製作,委託註冊機構負責向註冊志願者發放。
第十條 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確定志願者卡號編制規則,志願者卡號與志願者身份證號相匹配,在註冊系統中將志願者身份證號作為後臺資訊予以管理和保密,志願者卡上不出現個人身份證號。志願者卡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在志願者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願者義務等情況下,應由原註冊機構登出其志願者卡號,被登出的志願者卡號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 志願者卡集身份標識、註冊登入、激勵表彰等功能於一體,是志願者的身份卡、資訊卡、計時卡、榮譽卡。
(一)身份憑證。志願者卡是志願者身份的標識,志願者可憑志願者卡參加志願服務、培訓、公益實踐等活動。
(二)資訊管理。志願者憑志願者卡號及密碼可登入“志願北京”網站,進入個人管理模組,查詢、修改個人資訊。
(三)服務計時。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由志願服務的組織者對志願者服務時間進行計時,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社群志願服務等經常性志願服務,由社群居委會或服務物件及志願服務組織者對服務時間提供證明,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四)榮譽激勵。志願者卡號具有唯一性,可由志願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也是對持卡志願者的一種激勵。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願者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登出註冊志願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相關資訊,如有資訊變更及時聯絡修改。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自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資訊。
(八)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並進行業務指導;依託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對志願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日常管理,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援。
(一)鼓勵志願者使用全市統一的標識,提倡各類志願者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佩戴以全市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誌。
(二)註冊機構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註冊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是北京志願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
(三)志願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註冊機構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負責,對於普通志願者,可透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於骨幹志願者可透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服務技能、專案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堅持自願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透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物件簽訂服務協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
(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物件或組織者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證明,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記錄,作為對志願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主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互助服務、返還服務等制度,把提供志願服務與優先享受志願服務結合起來,在志願者本人需要幫助時,可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願服務過程中由於未遵照相關規定而對服務物件、志願者組織或其他志願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
(八)志願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如服務物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造成損害,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援受損害的志願者要求有關服務物件賠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志願者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佈與志願服務專案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並明確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由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性志願服務中,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志願者可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志願者組織應當發揮志願者的能動性,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的需求對接機制和專案管理機制,實現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和群眾接受志願服務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志願者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志願服務需求進行調查和評估。在調查評估過程中,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領域的日常需求,關注弱勢群體。按照“服務物件所需、志願者所能”的原則,提出志願服務需求計劃,開發志願服務專案,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吸引志願者廣泛參與。
依託“志願北京”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志願服務需求資訊釋出和服務對接平臺。
(二)鼓勵志願者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意願,組成專案小組,根據需求計劃自主認領服務專案,在各類志願者組織的統籌安排和合理調配下,為服務物件提供志願服務,實現志願服務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三)認領專案確定後,各專案小組要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設計制定專案實施方案,明確服務專案的總體目標、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評估監督等要求,並按照專案方案分步組織具體實施,保證志願服務活動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四)志願者組織要加強志願服務專案品牌化建設,鞏固傳統專案,拓展創新專案,做好專案的方案策劃、服務承接、資金籌集、公關宣傳、督導評估、總結完善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打造優質服務品牌,逐步開發一批符合實際、社會所需、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志願服務專案,建立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式的志願服務專案庫。
(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透過簽訂協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建立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 表彰與激勵
第十七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註冊機構根據志願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佩戴相應標誌,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註和宣傳。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北京市一星志願者”、“北京市二星志願者”、“北京市三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註冊的志願者組織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備案。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四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具有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註冊機構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五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認定。
第十八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獎章授予制度。根據志願者註冊以後從事志願服務的時間與績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獎章獲得者佩戴相應標誌,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註和宣傳。
(一)志願者自獲得“北京市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一定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結果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二)志願者自獲得銅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較大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較大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組織。
(三)志願者自獲得銀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
(四)連續專門從事志願服務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上述級別獎章。
(五)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九條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願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服務專案、志願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與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評選表彰的專案及結果應按相關程式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在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願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透過組織療養休養、免費體檢等方式對優秀志願者進行慰問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湧現出的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蹟,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市委社會工委、市社會辦負責具體解釋。
志願者管理制度辦法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人士以志願服務的形式參與本基金會組織的公益活動為宗旨所確定的工作形式。為加強對志願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基於愛心、信念、良知和責任,自願參與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無償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三條本基金會志願者的基本條件
1、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2、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奉獻精神;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4、具備為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公益活動提供自願服務所必需的技能和時間。
第二章 服務領域與形式
第四條志願者服務領域
1、各項公益活動;
2、各項公益交流活動;
3、與本基金會相關各項其他公益活動。
第五條志願者服務形式
1、行政、文秘、檔案;
2、法律服務;
3、攝影攝像;
4、專案執行;
5、禮儀接待;
6、媒介宣傳;
7、後勤保障;
8、翻譯
9、其他。
第三章 志願者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志願者的權利
1.參加本基金會提供的與各項活動相關的培訓;
2.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保障;
3.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4.就志願服務工作對本基金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5.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七條志願者的義務
1.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按照本基金會管理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2.不得以本基金會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3.自覺維護本基金會志願者的形象;
4.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章制度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申請加入與退出
第八條本基金會常年接受志願者加入申請。
第九條志願者可根據本基金會公佈的服務需求資訊,向本會索取申請表格(申請表格見附件)。申請表可直接報送本基金會,也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的方式遞交。
第十條志願者經本基金會辦公室稽核批准,即成為本基金會註冊志願者,可以履行志願服務職責。
第十一條志願者若遇特殊情況中止服務,須向本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 志願者管理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為註冊志願者提供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建立註冊志願者人才資訊庫,實行分類管理、統一調配機制。
第十四條本基金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願者,採取以下鼓勵辦法:
1.將志願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或社群,或在本基金會官方網站上進行宣傳、推介。
2.為在服務活動中表現出色者頒發榮譽獎狀及榮譽證書。
3.志願者若申請本基金會的資助專案,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對不履行志願服務協議書條款的,或者因其個人行為對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將視情況採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註冊資格的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基金會。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