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精選13篇)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的特徵有哪些

  適用性

  稽核規範適用於任何規模和型別的用人單位,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因此,稽核規範具有廣泛的適用性。不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稽核規範為一般原則,根據其自身情況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素的要求,使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更好地滿足其安全健康管理的實際需要。

  靈活性

  希望實施OSHMS的用人單位範圍廣泛,他們的技術和經濟條件不同,因此靈活性是OSHMS稽核規範的必然特點。實施OSHMS的目的是幫助用人單位改進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稽核規範為用人單位提供了系統地進行要素管理和承諾兌現的方法,要求用人單位在建立OSHMS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承諾。

  系統性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強調結構化、程式化、檔案化管理手段。首先,它強調組織機構方面的系統性——要求在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中,不僅要有從基層崗位到最高管理層之間的運作系統,同時還要有一個監控系統。其次,它要求組織實行程式化管理,從而實現對管理過程的全面的系統控制。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精選13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精選13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1

  1、內容與範圍

  1.1.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體現“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職業病防治方針,保證企業建設專案的設計符合衛生要求,控制生產過程產生的各類職業病危害因素,改善勞動條件以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1.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是指從業人員在從事職業活動中,由於接觸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對身體健康所造成的各種損害。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1.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1.4定義:

  1.4.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職業危害作業人員:是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勞動者。

  2、職責

  2.1公司主要領導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

  2.2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參與公司制度修改。

  2.3安全生產管理部

  2.3.1負責制定公司年度職業衛生目標和方策計劃。

  2.3.2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各事業部/中心每年度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確認,對外協調聯絡檢測,結果資料分析、評價存檔,杜絕公司三、四級職業危害。

  2.3.3負責指導各事業部/中心正確識別職業病危害作業和特種作業人員,分別建立作業人員登記臺帳,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每年及特種作業人員每兩年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全健康檔案。

  2.3.4負責組織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的觀察治療、診斷和處理。

  2.3.5負責協調配合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及職業病診斷。負責上報公司年度職業健康年報表、職業病病人相關資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覆檔案至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3.6配合工藝工程院實施公司新、改、擴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及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建設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防護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2.3.7負責組織協調實施公司年度作業環境專項治理專案的立項、報批並監督完成。

  2.3.8負責實施對各專業廠分管安全和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定期培訓;配合指導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崗前、崗中定期職業衛生專業知識培訓。

  2.3.9負責稽核發放平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的保健費。

  2.3.10負責對各事業部/中心上報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基礎資料進行稽核、整理、彙編、彙總。

  2.3.11負責填報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報批工作,電子版本報合肥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上報材料整理歸檔。

  2.4事業部/中心

  2.4.1依據公司年度職業衛生目標方策進行分解,制定職業衛生年度工作計劃。

  2.4.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識別、登記並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組織實施現場檢測,資料存檔。

  2.4.3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公告欄的設定,公佈相關職業衛生操作規程、管理制度,設定危險化學品使用場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牌。

  2.4.4負責識別職業病危害和特種作業人員並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備案,組織實施定期的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2.4.5負責組織實施從事職業病危害和特種作業的新員工上崗前、離崗人員健康體檢,結果分析並建檔,杜絕職業禁忌症。

  2.4.6負責承擔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並按公傷審批程式上報。

  2.4.7負責組織實施職業危害防護裝置設施的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並做好記錄。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2.4.8負責實施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保健費的稽核、發放。(標準見附表)

  2.4.9負責組織實施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定期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

  2.4.10負責對職業病患者或職業禁忌症者的調崗。

  2.4.11負責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並督促、教育、指導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2.4.1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2.4.13負責每年一次申報本單位的職業危害,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下列有關資料: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四)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六)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2.4.1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採取電子方式,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2.4.15下列事項發生了重大變化,負責向安全生產管理部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2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2.5技術中心工藝工程院

  2.5.1負責組織實施公司新、改、擴建建設專案中職業衛生的設計、施工和評價驗收,投產使用須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並透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評價驗收。

  2.5.2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作業環境專項治理計劃承擔責任專案方案設計評審及實施移交。

  2.6人力資源部

  2.6.1督促各事業部/中心職業病危害及特種作業人員體檢後,崗位禁忌症、職業病患者的崗位調離工作。

  2.6.2負責組織安排公司平臺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員工崗前體檢工作,杜絕發生職業禁忌症者上崗。

  2.6.3負責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3、工作程式

  3.1職業病危害及特種作業人員體檢管理

  3.1.1各事業部/中心統計人員名單並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1.2安全生產管理部與合肥疾病控制中心、醫院聯絡,確定體檢專案和日期,組織實施,體檢結果分析建檔。

  3.1.3安全生產管理部輸出體檢結果處理報告,人力資源部及各事業部/中心對職業病患者或職業禁忌症者出示調崗證,安排調離原崗位。

  3.1.4安全生產管理部安排職業病患者或觀察物件進行醫治或療養並上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3.1.5人力資源部及各事業部安排將要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員工進行崗前體檢,醫院實施體檢,體檢結果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部及各事業部,並分析剔除職業禁忌症,資訊反饋人力資源部並組織安排新員工上崗。3.1.6各事業部/中心安排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在退休、離崗或變換工種時到醫院進行體檢,體檢結果報告各事業部備案並建檔。3.2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的監測、治理管理

  3.2.1各事業部/中心填報職業病危害作業登記表並製作平面佈置圖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2.2安全生產管理部與合肥疾病控制中心聯絡,確定檢測專案和時間,組織實施,檢測結果存檔。

  3.2.3各事業部/中心分析檢測結果,對不符合國家《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要求的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提出綜合治理計劃並立項報公司領導審批,技術中心工藝工程院和事業部組織制定治理方案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部監督實施並驗收。

  3.2.4各事業部/中心依據每年度職業病危害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設定《職業健康安全告示牌》,內容包括:職業危害因素名稱、健康危害、防護要求、職業健康警示標誌、國家標準和檢測結果。規格標準700╳500。

  3.3職業病病人管理

  3.3.1安全生產管理部根據年度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對需要做職業病診斷的人員,配合有資質的診斷機構進行現場調查走訪並提供相關診斷材料。

  3.3.2確診為職業病的,安全生產管理部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監督管理局報告並按照職業病診斷書上註明的複查時間安排複查。

  3.3.3各事業部/中心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從事原崗位的職業病疑似人員和職業病病人,各事業部/中心人力資源部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安排調離崗位。

  3.4保健費稽核發放管理

  3.4.1由各事業部/中心的專業廠負責填報享受保健費人員名單,事業部/中心安全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財務管理部門共同稽核發放。

  3.4.2對從事同一工種、同一時間、同一場所,接觸多種有害因素的人員,按其中的高標準等級享受。

  3.4.3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享受甲、乙等保健待遇的人員,因工作變動,今後不再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補發一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補發兩個月;十年以上補發三個月。

  3.4.4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患了職業病或嚴重職業中毒的員工,經有關專家診斷,需住院治療或休養期間,可繼續享受保健待遇。3.5職業衛生培訓管理

  3.5.1各事業部/中心提出培訓需求並將計劃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每兩年進行一次培訓並留下記錄。

  3.5.2各事業部/中心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新員工上崗前組織進行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3.5.3安全生產管理部提供培訓教材和師資並監督實施。

  3.6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

  3.6.1各事業部/中心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系統識別並登記。

  3.6.2各事業部/中心對識別場所應瞭解生產工藝及原材料使用狀況。

  3.6.3各事業部/中心根據生產工藝及原材料使用狀況填報申報表。

  3.6.4各事業部/中心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的電子版本報安全生產管理部。

  3.6.5安全生產管理部整理彙編上報合肥市安全監督管理局,資料存檔並負責因公司名稱、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申報管理。

  4、相關程式、檔案和記錄

  4.1相關程式

  略

  4.2相關檔案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國務院發【1987】105號文釋出)

  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④《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

  ⑤《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xx)

  ⑥《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4號)

  ⑦《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3號)

  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

  ⑨《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

  4.3記錄

  ①營養費發放表。

  ②合肥地區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表。

  ③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登記表

  ④職業病危害作業人員登記表

  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

  5本制度修改記錄表

  附加說明: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編制並負責解釋,原《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自本制度釋出之日起廢止。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2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廠長、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儲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誌、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專案“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等程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想勞動者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3

  1、新員工上崗時必須進行體檢,只有在體檢合格後才能就業、上崗。不得安排有禁忌症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

  2、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3、生產、經營場所設定警示標誌,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意識。

  4、存在有毒﹑有害物質場所設定通風,排毒,淨化系統,使作業場所環境塵毒濃度達到衛生標準。

  5、營運車輛要配有急救箱和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並保管好,維護好,正確使用。駕駛車輛期間嚴禁穿短衣,短褲,裙子,高跟鞋,拖鞋和赤膊等。

  7、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使得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範意識;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配備專(兼)職安全員負責日常檢查,監督安全工作。

  8、為維護女員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必須對女員工實行特殊保護措施。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4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各部門、各車間在總經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儲存。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的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並以標誌、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範意識。

  四、依法執行建設專案“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式。

  五、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採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部門、各車間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七、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八、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九、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十、定期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

  十一、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制度。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5

  (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為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儲存。依法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體驗。

  3、定期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4、向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工作條件。

  5、安全科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計劃的下達。每年主動聯絡有相關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其結果由安全科向勞動者公佈。檢驗人員負責內部檢測,並及時記錄上報存檔,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6、依法執行建設專案“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式。

  7、依法履行職責,向勞動者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

  (二)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為了提高非煤礦山職工的預防意識,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訂本制度。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噪音、振動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粉塵、物理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職業有害因素。礦山企業應配備有效的通風、除塵、消音、防振等職業病防護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防塵毒口罩、耳塞、防護服(鞋帽、手套、眼睛)等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企業依據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確定的職業病危害類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

  2、企業應有專人負責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經常性的維護、檢修,保證其效能和效果。

  3、企業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立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4、企業應主動聯絡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專案,檢測評價的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專人保管。內容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施工工序或工藝流程、生產人數、職業病防護裝置運轉和個人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檢測時的氣溫、氣壓、風速、相對溼度。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企業應當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使其達到標準和要求。

  6、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7、企業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並組織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每年一次)職業衛生培訓,學習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及時報告。

  8、應當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三)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4、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1)經理職責

  ①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②設定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路,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④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親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⑤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送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⑥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⑦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企業分管職業衛生的副經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在經理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①組織制定(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②根據企業機構設定,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③制定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④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⑤組織對全廠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由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指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⑥經常檢查全廠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⑦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⑧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⑨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3)企業技術部門(職業衛生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②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檔案、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③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執行。

  ④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安全員)職責

  ①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②組織對職工進行職工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③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④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⑤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⑥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⑦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⑧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入、存檔、申報等工作。

  (5)車間主任職責

  在分管副總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①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②組織對本車間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③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④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裝置、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⑤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對本車間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四)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公司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籤。

  (3)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環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所屬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核,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為了規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加強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在識別職業危害因素的基礎上,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2、按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3、職業危害專案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①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②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④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⑤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⑥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職業危害申報採取網上申報和紙質文書兩種方式,透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資料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如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按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①新建、改建、擴建、技改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進行申報。

  ②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③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並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範、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接受職業衛生培訓。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

  (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裝置、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髮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三)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制度;

  (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八)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

  (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

  (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產佈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六)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專案,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稽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裝置、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定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存在或產生高毒物品的作業崗位,應當按照《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定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應當載明高毒物品的名稱、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護措施及應急處理等告知內容與警示標識。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使用,不得發放錢物替代發放職業病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確保防護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或者已經失效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等應當設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工作場所或者臨近地點,並在醒目位置設定清晰的標識。

  在可能突然洩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質的密閉或者半密閉工作場所,除遵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用人單位還應當安裝事故通風裝置以及與事故排風系統相連鎖的洩漏報警裝置。

  生產、銷售、使用、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明顯的放射性標誌,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定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訊號。放射性裝置的生產除錯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用人單位必須配備與輻射型別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測量報警、固定式和行動式輻射監測、表面汙染監測、流出物監測等裝置,並保證可能接觸放射線的工作人員佩戴個人劑量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佈。

  第二十一條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

  (一)初次申請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或者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申請換證的;

  (二)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應當落實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和措施,並將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結果及整改情況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現狀評價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後,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第二十三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定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示標識。

  用人單位應當檢查前款規定的事項,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任何用人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危害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置,逐步替代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採用的技術、工藝、材料、裝置,應當知悉其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故意隱瞞其危害而採用的,用人單位對其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等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儲存。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處理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健康出現損害需要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等資料。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檔案資料:

  (一)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檔案;

  (二)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四)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資訊,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

  (六)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

  (七)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

  (八)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十)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稽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覆檔案;

  (十一)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覆檔案;

  (十二)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檔案。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並承擔所需費用。

  用人單位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工作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監督檢查下列內容:

  (一)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情況;

  (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落實及公佈情況;

  (三)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情況;

  (四)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情況;

  (六)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檢測、評價及結果報告和公佈情況;

  (七)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的配置、維護、保養情況,以及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發放、管理及勞動者佩戴使用情況;

  (八)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後果警示、告知情況;

  (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

  (十)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情況;

  (十一)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關係等相關資料的情況;

  (十二)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衛生知識的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相關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認可管理和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督促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地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第四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資訊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資訊以及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資訊等資料的統計、彙總和分析。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援、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職業病的診斷、鑑定工作。

  第四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範;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業務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應當為其保密。

  第四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瞭解情況,調查取證;

  (二)查閱、複製被檢查單位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檔案、資料,採集有關樣品;

  (三)責令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四)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裝置;

  (五)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在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狀態得到有效控制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事故和組織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的;

  (二)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未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的。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或者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

  (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或者未對勞動者個體防護採取有效的指導、督促措施的;

  (八)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未按照規定存檔、上報和公佈的。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專案的;

  (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三)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的。

  第五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

  (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勞動者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和勞動者職業病防護用品進行維護、檢修、檢測,或者不能保持正常執行、使用狀態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現狀評價的;

  (五)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未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的;

  (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未立即採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八)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隱瞞、偽造、篡改、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者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要資料的;

  (十)未按照規定承擔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和職業病病人的醫療、生活保障費用的。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一)隱瞞技術、工藝、裝置、材料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而採用的;

  (二)隱瞞本單位職業衛生真實情況的;

  (三)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或者放射工作場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

  (四)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的;

  (五)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沒有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或者應急救援設施的;

  (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八)違章指揮和強令勞動者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或者材料,未按照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或者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工作場所,是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所有地點,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場所;

  (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是指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中所列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

  建設專案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分類目錄作出補充規定。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未規定的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煤礦的職業病防治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實施監察,依照本規定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7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佈的《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7

  1、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用人單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核心,是用人單位行政崗位責任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按照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管生產的同時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將各級負責人員、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崗位生產工人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應做的事情及應負的責任加以明確規定的一種制度。

  用人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能部門(如安技、裝置、技術、生產、財務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制度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有計劃地改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重要措施之一。這種制度對企業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和健康,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都起著積極作用。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1)單位或工作場所;

  (2)措施名稱;

  (3)措施內容和目的;

  (4)經費預算及其來源;

  (5)負責設計、施工的單位或負責人;

  (6)開工日期及竣工日期;

  (7)措施執行情況及其效果。

  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的範圍應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等內容,具體有以下幾種:

  1、安全技術措施,即預防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各項措施,包括防護裝置、保險裝置、訊號裝置、防爆炸設施等措施。

  2、職業健康措施,即預防職業病和改善職業健康環境的必要措施,包括防塵、防毒、防噪音、通風、照明、取暖、降溫等措施。

  3、輔助用室及設施,即為保證生產過程安全衛生為目的所必須的用室及一切措施,包括更衣室、休浴室、消毒室、婦女衛生室、廁所等。

  4、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措施,即為宣傳普及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所需要的措施,其主要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教材、圖書、資料,職業安全健康展覽和訓練班等。

  編制職業安全健康措施計劃主要依據以下幾方面:

  (1)國家釋出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政策、法規和標準;

  (2)在職業安全健康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3)造成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和所應採取的措施;

  (4)生產發展需要所應採取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措施;

  (5)安全技術革新專案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編制計劃時,用人單位領導應根據本企業的情況,分別向車間提出具體要求,進行佈置。車間領導要會同有關單位和人員制定出本車間的具體措施計劃,經群眾討論,送安技部門審查彙總,技術部門編制,計劃部門綜合後,由用人單位領導召開各管理、生產部門等負責人參加的會議,確定措施專案,明確設計、施工負責人,規定完成日期,經領導批准後,報請上級部門核定。根據上級核定的結果,與生產計劃同時下達各車間貫徹執行。

  3、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用人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用人單位方針,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其重要性首先在於提高用人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職業安全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1995年11月8日勞動部頒佈的《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對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和組織管理作了具體規定。安全教育的形式一般包括: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職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和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1)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對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廠長、經理主要應進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知識及安全文化;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教育。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四十學時。

  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教育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職業安全健康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檔案;工傷保險法律、法規;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程式;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項內容。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一百二十學時。

  企業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專業技術幹部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本職安全生產責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統安全工程知識;基本的安全技術知識。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班組長和安全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內容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知識、技能及本企業、本班組和一些崗位的危險因素、安全注意事項;本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搶救與應急處理措施等。安全教育時間不少於二十四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根據國家經貿委《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13號令)的規定,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製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並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其他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防止由於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而引起傷亡事故。因此,國家經貿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獲得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製,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f1負責簽發,全國通用。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未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3)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主要有新員工上崗前的三級教育、“四新”教育和變換崗位教育、經常性教育三種形式。

  1995年勞動部《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提出了“企業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級、車間級v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的要求。三級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四十學時。廠級安全教育由企業主管廠長負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內容應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職業健康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識,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規章制度及狀況、勞動紀律和有關事故案例等項內容。車間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車間負責人組織實施,車間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協助,內容包括本車間的概況,職業安全健康狀況和規章制度,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事項,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等。班組級職業安全健康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內容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工作銜接配合的職業安全健康事項,典型事故及發生事故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效能及正確使用方法等項內容。企業新職工須按規定透過三級安全教育和實際操作訓練,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裝置、新材料時,必須對有關人員進行相應的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企業職工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必須進行相應的車間級或班組級安全教育。”因此,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產品投產前,也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和培訓參加操作的崗位工人和有關人員,使其瞭解新工藝、新裝置、新產品的安全效能及安全技術,以適應新的崗位作業的安全要求;當用人單位內部職工從一個崗位調到另一個崗位、或從某工種改變為另一工種、或因放長假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用人單位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和教育,以使其掌握現崗位安全生產特點和要求。

  4)經常性職業安全健康教育

  無論何種教育,都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同樣如此,必須堅持不懈、經常不斷地進行,這就是經常性的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在經常性安全教育中,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最重要。進行安全思想、安全態度教育,要透過採取多種多樣形式和安全活動,激發員工搞好安全生產的熱情,促使員工重視和真正實現安全生產。經常性安全教育的形式有:每天的斑前、班後會上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活動日;安全生產會議;事故現場會;張貼安全生產招貼畫、宣傳標語及標誌等。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8

  為保持辦公室整潔、乾淨,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樹立公司專業化形象,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

  一、公司員工應自覺維護公司的辦公環境,個人辦公室及辦公桌面物品擺放整齊、無灰塵、不亂扔廢棄物,保持工作區的清潔。

  二、保持各自電腦及其他辦公裝置的乾淨、整齊,辦公桌電源線、插座等要整齊擺放。

  三、為保持辦公室的空氣清新,嚴禁在辦公室內抽菸(客人來訪除外)。

  四、各人的垃圾筒每天下午下班時要清理乾淨,嚴禁留垃圾在公司內過夜。在公司吃完東西后要及時把垃圾處理掉。

  五、查閱完畢的圖書、資料、報刊等要及時歸還原位,不得隨意亂放。

  六、禁止把個人物品、衣物及包等任意擺放,影響公司形象。

  七、辦公室內公共區域的日常衛生由行政助理負責安排人員保潔並做好監督工作,做到:

  1、地面乾淨,空氣清新、盆景鮮花保持鮮豔,無浮灰、無汙點,盆內無枯葉、菸蒂等雜物。

  2、要定期組織辦公室的大掃除、清理工作,以保持辦公環境的乾淨整潔。

  3、維持會議室及會客區的乾淨、整潔,會議室(區)使用後,要及時清理。

  4、負責總經理辦公室的全部衛生。

  5、公司大門口、衛生間、樓梯走廊、外牆玻璃等由阿姨負責打掃。

  八、行政部不定時進行衛生抽查,對於衛生工作不到位的,行政部要給予處罰(處罰款項用於組織集體活動)。具體處罰為:

  1、在辦公室抽菸一次,為集體活動捐款10元。

  2、個人辦公室(桌)髒、亂、不整齊,第一次提醒,第二次開始每次為集體活動捐款10元。

  3、每次查閱的資料及檔案等沒有及時歸位的,為集體活動捐款10元。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9

  1、工作當中應當注意自己的儀容儀表、禮節禮貌,遇見領導與同事應當主動問好,熱情待人。工作期間,注意自己的行為規範,站有站姿,坐有坐姿,不準嬉戲打鬧。

  2、不得使用酒店物品,私人物品嚴禁帶入洗衣房存放。

  3、私人衣物嚴禁帶入洗衣房清洗,如有發現私自帶入洗衣房清洗者,違紀員工與當班主管、組長一律各處以五十元罰款。

  4、所有送洗的員工制服必須經過制服房,由制服房統一送至洗衣房清洗。洗衣房員工不得擅自接洗員工制服,嚴禁為其他部門員工清洗私人衣物。

  5、工作中需聽從上級領導的工作指令,服從領導的工作安排,嚴禁頂撞上司。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閒雜活動,不妨礙他人工作。若需要暫離工作崗位,應請示當班主管,經獲准後方可離開崗位。

  6、所有送至洗衣房的布草一律按洗滌程式進行洗滌,未經洗滌的布草不得直接返回送洗部門。

  7、操作各種機器過程中,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按照要求進行操作,不準野蠻操作,對於在工作中故意野蠻使用機器者,一律從嚴從重處罰。機器如發出異常聲音,應當立即停止機器,報告主管。

  8、使用原料,要嚴格按照原料投放比例投放,杜絕浪費。嚴禁未經請示私自改動原料投放比例,嚴禁私自攜帶洗衣房原料外出,一經發現,一律按偷竊處理。

  9、對於自己無法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向上反映,不得擅做主張,否則,由此引發的後果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10、工作當中應當本著友好相處、互相幫助的原則,嚴禁在工作當中勾心鬥角、拉幫結派,做有損部門團結的事情,如有此類事情,一經查實,一律嚴肅處理,直至除名。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10

  為了進一步加強飲食服務工作,為全校師生提供質量上乘、環境優良、服務周到的飲食服務,根據我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的檔案精神,經甲乙雙方協商,特簽訂本協議。

  一、服務範圍

  1、師生的膳食服務;

  2、師生的開水供應服務;

  3、師生的熱水浴服務。

  二、甲方的管理職責與許可權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對乙方的膳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2、將飲食服務中心現有的房屋及其各種附屬設施、鍋爐及其輔機裝置以零租賃的方式提供給乙方使用。

  3、對師生員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乙方反饋、並對反映較多的問題共同協商解決。

  4、負責對外有關環保、節能等職能部門工作的接洽與協調。幫助乙方協調與省市有關職能部門的關係。

  5、經常督促校內有關職能部門採取措施,淨化校園內餐飲市場,除了委託給乙方管理的餐飲專案外,嚴禁以任何方式出現的餐飲售賣點(外招、留學生樓除外)。

  6、根據在校統招生實際人數及物價(指燃煤、柴油、用電量)等實際情況,及時核實並調整對乙方的燃煤補貼款額和用電指標。

  7、根據學校實際和飲食服務工作執行狀況。負責對飲食服務中心現有房屋中型以上的維修、鍋爐及其輔機裝置(單件在5000元以上)的添置、立項和報批。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11

  廁所是傳播疾病、造成汙染的地點之一,加強廁所衛生管理,是衛生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學校廁所由總務處負責管理,各使用部門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一條:廁所由專門指定的人員進行定期沖洗、打掃及消毒工作,每一天不得少於一次,到達無臭、無蠅、無大便、無汙水停積。

  第二條:各廁所所需的消毒藥水,由總務處負責發放,每週徹底消毒一次。

  第三條:總務處對廁所衛生進行不定期的檢查,並記錄檢查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對其負責的班級採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四條:垃圾、糞便處理辦法:

  1、每一天早、晚各清掃一次,全天務必每隔1小時用流水沖洗一次。

  2、廁所內的垃圾實行袋裝化,定點收集垃圾,由各負責班級值日生定時清掃垃圾,並及時將其運至垃圾場。

  3、禁止將易塞物等垃圾扔進下水道中,務必扔在紙簍中,每一天有清掃人員及時倒掉,地面打掃乾淨。

  4、校內廁所的衛生打掃狀況由總務處衛生處和學生會衛生部管理並檢查,由督導辦監督。

  第五條:打掃辦法實施:

  1、按級輪流,一大周換一次,第二週週日晚上交接。

  2、該班打掃期間若發現廁所堵塞由本班負責處理通道。

  3、每次清理垃圾時,提前到後勤處領取垃圾袋,要節省使用垃圾袋,不可學雜費。

  4、每一天早、晚要徹底清掃一次廁所衛生,保證廁所內地面上無垃圾、下水道中無糞便。

  第六條:處罰方法:

  1、凡發現把垃圾扔進池內者,每人每次罰款5元,由總務處和值日生監督。扣班級10分。

  2、凡在牆上亂寫亂畫者,一經發現罰款2元,扣班級5分。

  3、值日生應將紙簍全部放到牆角,凡將垃圾桶放到路中央者扣該班10分。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12

  為創造一個舒適、優美、整潔的工作環境,樹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衛生管理的範圍為公司各部門、工地辦公室的辦公室、會議室、微機室、廁所、花壇、綠地及走廊、門窗等辦公場所及其設施的衛生。

  二、衛生清理的標準是:門窗(玻璃、窗臺、窗欞)上無浮塵;地面無汙物、汙水、浮土;四周牆壁及其附屬物、裝飾品無蜘蛛網、浮塵;照明燈、電風扇、空調上無浮塵;書櫥、鏡子上無浮塵、汙跡,書櫥、檔案櫥內各類書籍資料排列整齊,無灰塵,櫥頂無亂堆亂放現象;辦公桌上無浮塵,物品擺放整齊,水具無茶鏽、水垢;桌椅擺放端正,各類座套乾淨整潔;微機、印表機等裝置保養良好,無灰塵、浮土;廁所牆面、地面、便池清潔乾淨,無雜物、無異味;花壇、綠地內無雜草、雜物。

  三、衛生清理實行部門責任制,部門負責人為責任人。各部門辦公室的衛生,由各部門負責日常保潔。公共衛生清理實行區域負責,區域劃分為:南辦公室走廊大門以東辦公室負責,走廊大門以西財務部負責;院子以走廊大門中心界定東西,以局西辦公樓門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門以東南部及東南角花壇由辦公室負責,大門以西南部由財務部負責,大門以東北部及東北角花壇由城建資產部負責,大門以北部及花壇由投資發展部和專案技術部負責。市場營銷部負責門前三包。文苑小區工地辦公室的衛生保潔分別由投資發展部和專案技術部負責。

  四、責任區衛生清理每週集中進行一次,日常保潔每月由辦公室牽頭進行衛生檢查評比。

  五、各部門要認真對待衛生清理和衛生檢查評比工作,積極主動地搞好衛生清理,不得因衛生清理不達標而影響公司的整體評分。

  六、衛生檢查評比結果累計存檔彙總,列入年終評先樹優工作的內容。

  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13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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