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度管理的重要性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制度管理就沒有約束。在實際的管理當中我們發現,當團隊在十個人左右的時候,靠的是管理者的人格魅力,只要有一個有能力、有魅力的領導者就可以玩的風生水起。但是當團隊到幾十個人、上百人的時候,靠的就是企業的制度管理,只有制度完善才能更好的約束人的行為,規範人的行為,企業才能管理規範。

  二、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

  為保護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在設定適當的消防裝置以外,還要制定完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0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預防火災,保障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室內場所:

  (一)影劇院、錄象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

  (二)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

  (三)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

  (四)遊藝、遊樂場所;

  (五)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第三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負責檢查和落實本單位防火措施、滅火預案的制訂和演練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先鋒通道、電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娛樂場所的房產所有者在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係後,公共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由經營者負責。

  第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娛樂場所或者變更公共娛樂場所內部裝修的,建設和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稽核,經稽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條公眾聚集的娛樂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宜設定在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建築物內;已經核准設定在三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應當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定在文物古建築和博物館、圖書館建築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共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築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時,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割槽設定;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

  第八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建築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公共娛樂場所的安全出口數目、疏散寬度和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安全出口處不得設定門檻、臺階,疏散門應向外開啟,不得采用捲簾門、轉門、吊門和側拉門,門口不得設定門簾、屏風等影響疏散的遮擋物。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必須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暢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第十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當設定符合標準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指示標誌應當設在門的頂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一米以下的牆面上。設在走道上的指示標誌的間距不得大於二十米。

  第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內應當設定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第十二條公共娛樂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即使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

  第十三條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公共娛樂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條嚴禁在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進行裝置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第十六條演出、放映場所的觀眾廳內禁止吸菸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條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第十八條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定聲音或者視像警報,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各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們安全疏散。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營業時間和營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安全巡視檢查。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全體員工都應當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公共娛樂場所應當按照《建築滅火器材配置設計規範》配置滅火器材,設定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裝置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發布的《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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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組織員工參加消防教育、培訓。

  2、對員工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對新上崗的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並將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的情況做好記錄。

  二、防火巡查制度

  1、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3)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並及時撲救。

  3、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管理制度

  1、室內消火栓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除錯、維修和更換,並按時認真填寫檢查、檢測、維修保養記錄。

  2、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

  3、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編修檢查。對滅火器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型別、數量、設定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時間等有關情況。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節消防日常管理

  1、無論本單位、外單位及施工單位,如果要動火都必須到安全部消防控制中心辦理"動火證",嚴格遵守消防動火規定,並配備相應數量的滅火器材。

  2、重點部位動火須由工程部經理簽字,然後到消防中心辦證。動火時,安全警衛人員必須在場監護。

  3、嚴禁在防火通道、樓梯口內堆放貨物,疏散標誌和出口指示標誌應完好,應急照明設施必須保證正常。

  4、嚴禁施工單位將易燃、易爆物品帶進酒店範圍內,如施工單位確需使用,應報安全部消防監控中心及工程部,徵得有關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5、倉庫內禁止煙火,不準亂拉臨時電線,不準使用加熱裝置。倉庫照明燈限制60w以下白熾防爆燈、防爆日光燈,嚴禁使用碘鎢燈。物品入庫時,防止夾帶火種,入庫後,保安人員要經常巡視檢查。、

  6、進行油炸食品、電烤食品電動機注意控制油溫、油量,防止油鍋著火。

  7、變電所、配電室、空調機房等地,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嚴禁吸菸。

  8、生鮮處所有的排油煙機及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在清理衛生時,不得將水噴淋到電源插座和開關上,防止電源短路引發火災。

  第二節防火設計與施工管理

  1、凡新建、改建、擴建的'裝修工程,必須按照消防規範設計施工。施工前必須將施工圖紙上報消防監控中心,由監控中心報消防部門審批後,方可施工。

  2、擴建、改建、裝修工程不得隨意改動消防設施,確需改動的消防設施,要經安全部經理及消防監控中心批准,由本地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施工使用。

  3、外來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入現場前,必須到安全部辦理手續,並進行消防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進入現場施工。

  4、所有外來施工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酒店的所有規章制度。

  第六章消防裝置的使用與維護

  1、嚴格維護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裝置,工程部要定期派人協助消控人員進行測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以保證裝置的完好狀態。

  2、店內的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3、每年排放一次噴淋管網內的水,使自動噴淋系統管網內的水形成活水。

  4、自動滅火裝置、加壓泵、消火栓、噴淋、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

  5、店內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6、店內消火栓、送風機、排煙機、防排煙閥每季試啟動一次。

  7、消防中心監控系統,事故廣播系統及事故備用電源每季檢測一次。

  8、店內各部門辦公室,安全部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abc乾粉滅火器及滅火推車,擺放位置須明顯易取,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隨意挪動。

  9、滅火器由轄區部門派專人負責保管及外表衛生清潔,abc乾粉滅火器每兩年由消防中心經過測試更換一次。

  10、各種消防管道的維修、停水、消防設施的維修與除錯等,都應事先報安全部批准後方可進行。制度寫的蠻好,值得收藏。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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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防範和杜絕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規範安全管理和操作行為,確保集團公司安全發展,根據國家、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安全紅線分為“安全管理紅線”和“安全操作紅線”,凡觸碰安全管理紅線者給予降職或撤職處分,觸碰安全操作紅線者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三條集團公司、二級公司、礦(洗煤廠)對執行本制度負主體責任。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涉煤控股單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紅線

  第五條凡違反安全管理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安排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給予分管礦領導降職處分。

  2、未嚴格按規定執行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給予降職處分。

  3、礦井無證照、證照不齊或證照失效仍生產或建設;存在超層越界或開採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給予生產礦長降職處分。

  4、礦井風量不足;違反規定串聯通風;未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未實現分割槽通風;採區巷道一段進風、一段迴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5、掘進工作面區域性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或不能自動切換;未設定“三專兩閉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機電礦長撤職處分。

  6、未進行瓦斯等級及突出危險性鑑定;應進行瓦斯抽採的礦井在採掘區域內瓦斯抽採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在突出煤層進行採掘活動而綜合防突措施效果不達標(以檢驗報告為依據);採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監控系統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定大於《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通風助理撤職處分,給予總工程師降職處分。

  7、未採取措施查明採掘區域礦井水文地質情況及井田範圍內採空區、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或建設,分別給予礦長、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8、未制定採掘探放水設計或未真實開展探放水作業,給予總工程師撤職處分。

  9、使用淘汰的煤礦機電裝置、工藝或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電氣裝置違規入井,給予機電礦長降職處分。

  10、煤礦建設專案私自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1、凡不執行上級下達的停工停產指令或未經驗收而私自復工復產,給予礦長撤職處分。

  12、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監察不力、追責不到位,給予安全礦長降職處分。

  第三章安全操作紅線

  第六條凡違反安全操作紅線規定的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凡酒後或攜帶煙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菸,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2、凡扒、蹬、跳礦車或乘坐斜井物料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3、井下、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地面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等動火作業,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4、嚴重違章爆破作業或私藏火工品、私帶火工品上井,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5、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感測器;在瓦斯檢查中瓦斯檢查員漏檢、假檢或擅離職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6、凡破壞通訊、通風、監測監控及瓦斯抽採設施裝置或私自開啟密閉、私自進入盲巷,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7、礦井或作業地點受到水害威脅或出現停風后不及時撤離或拒不撤離;瓦斯超限後不採取措施繼續作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8、掘進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設計進行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許掘進距離而進行掘進,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9、大型裝置、特種裝置在保護裝置失效或甩掉保護裝置情況下繼續使用;在用電氣裝置存在失爆;違反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裝置;不執行停送電規定裝置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0、違反規程、措施規定不使用超前支護空頂作業;擅自改變支護材料、支護引數降低支護強度;遇地質構造或巷道開口、貫通等特殊情況時未按規程措施加強支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1、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處分。

  12、發現其他嚴重危害安全的行為將給予責任者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第四章執行程式

  第七條煤礦安全紅線規定經集團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按程式釋出執行。

  第八條集團公司各級各類安全檢查,必須嚴格對照安全紅線規定進行檢查。

  第九條凡發現違反安全紅線規定,檢查人員必須現場認定並作出責任追究處理意見。

  第十條對認定的責任追究,由人事(力)部門具體落實,安監部門督查。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形納入安全績效考核範疇。

  第十二條出現多人多次違反安全紅線規定,集團公司對二級公司及礦(廠)主要領導進行安全誡勉談話。

  第十三條安監部門每月對違反安全紅線規定的情況進行公開通報,接受廣大職工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制度“安全管理紅線”中的處分物件“礦長”包含煤礦的董事長、總經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晉能集團有限公司。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1、“KTV”經營的主要負責人確定為消防安全責任人,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掌握本場所的安全生產情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房裝修,按技術標準安裝燈光、音響。保證安全工作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技術規範的要求;

  2、配合酒店保安部檢查及有關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全體職工都應當掌握保證顧客安全的有關知識和防範措施,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識,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組織人員疏散,瞭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3、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嚴禁將安全出口上鎖、阻塞;

  4、檢查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好正常,如有損壞或異常須及時報保安部;

  5、加強電氣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消除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的電氣裝置進行經常性的檢查,防止發生漏電事故,下班後要及時斷電;

  6、服務員要不斷進行安全巡視檢查,特別注意發現未熄滅的菸頭、火柴梗,發現要及時清理;

  7、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嚴禁在營業時進行裝置檢修、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特殊情況需動火作業的,要到保安部開具《動火證》,在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報方可施行;

  9、禁止明火照明;

  10、營業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11、不得遮擋、圈佔、挪用、拆除、停用消防栓、滅火器材以及其他消防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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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ktv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賓客、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ktv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一條總則

  1、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ktv的消防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3、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4、加強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ktv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5、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6、定期檢查消防裝置、設施、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組織維修,保持消防裝置、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7、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8、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條ktv防火制度:

  1、ktv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菸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後再倒入垃圾袋內,以防著火。

  2、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採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檢修,並報安全主管。

  3、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部門經理。

  4、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減少起火隱患。

  5、服務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說),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菸、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第三條ktv所有員工必須做到人人熟悉滅火器存放的位置,掌握滅火器的效能及使用方法,一旦發生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採取滅火行動,並按上級指令疏散客人,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要做到逐房檢查,注意保護現場和客人的財產安全。

  第四條消防器材應設在使用方便的地方,不準隨意搬動或亂堆亂放,消防設施器材周圍,消防通道,走廊要保持清潔,不準堆放任何物品,確保通道的暢通。

  第五條各部門對轄區內的消防設施、裝置、器材要愛護,保持清潔,除發生火災外,任何人不準擅自動用。

  第六條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的維護檢測規定:

  1、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的維護檢測由消防安全主管具體。

  2、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井、加壓泵、消火栓、手動報警按鈕每月檢查一次(手動和自動分別檢查),消火栓每季試放一次。

  3、煙感及溫感探測器需每年清潔檢測。

  4、滅火器到達使用期限時,由消防主管負責聯絡更換。

  第七條疏散和救護:

  1、疏散就是按事先規定的道路,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地帶。要使疏散有條不紊地進行,就必須明確分工,把責任落實到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隊員。

  2、樓層服務員和義務消防隊員在帶領客人疏散時,必須逐房清理,不讓一人遺漏。

  3、疏散中,前臺經理(或管理人員)應攜帶好電腦提供的當天客人情況,認真清點客人人數並年看護安慰好客人。

  5、在疏散的同時,一些與消防有關的重要部門則必須堅守崗位/照常運轉。

  6、ktv的每一名員工,必須掌握科學的疏散次序。要先疏散著火房間,後疏散著火房間相鄰房間;要先疏散著火層以上層面,後疏散著火層以下層面;要護送行動不便人員疏散。

  第八條所有規定均納入各級管理人員檢查範疇並進行嚴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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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制度

  1、為了確保集團安全,做好防火工作,使集團有一個良好的安全環境和經營秩序,必須採用平時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方式,形成長效的管理模式。

  2、各部門必須經常開展自查,堅持櫃組每天查、部門每週查、集團每月查,做到自查與互查相結合,檢查與整改相結合,發現問題或事故,堅持“三不放過”(發現問題不放過、督促整改不放過、事後複查不放過)。

  3、大區安全職能部門必須每月組織一次部門級防火檢查,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大檢查,節假日前組織重點部門檢查,做到“以防為主、防消結合”,防患於未然,並將結果報總部安全部備案。

  4、檢查內容:

  (1)、滅火器、消防栓位置是否正確;滅火器是否有滅火劑;滅火器是否能夠正常使用;消防栓配件是否齊全。

  (2)、緊急出口標記、防火標記、禁菸標誌、商場緊急疏散圖是否完好無損、位置是否正確。

  (3)、緊急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4)、火警報警系統是否正常工作。

  (5)、緊急事件通訊錄是否張貼在明顯位置。

  (6)、堆積商品、貨架、展櫃距離消防噴淋頭是否至少50CM。

  (7)、所有電器開關是否完整無損、庫房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配電房是否有易燃物品。

  (8)、行政部儲物間易燃物品是否採取安全措施。

  (9)、電力、燃氣裝置的操作員工是否有上崗證。

  (10)、每日是否有消防檢查記錄和存檔記錄。

  (11)、檢查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安全死角是否存在火險隱患,對隱患下達整改通知和整改情況的是否全部反饋。

  (12)、有無私拉亂接現象;有無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而擅自使用熱得快等禁止使用的電熱器具;

  (13)、消防會議是否每週召開;是否互通訊息;是否定期更新消防宣傳欄並有最新的商場消防組名單。

  (14)、防損員以及商場員工是否會使用滅火器;消防演習是否定期進行;各項記錄是否存檔。

  (15)、商品庫或小庫內物品擺放是否堵塞通道,有無防火間距。

  (16)、商場內的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無堵塞;消防器材和裝置有無掩蓋和遮擋。

  (17)、重要裝置的安全制度執行是否到位;電梯、扶梯是否有安全使用規定和警告標誌;配電房、鍋爐房是否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記錄。

  (18)、各區域配電櫃、配電箱和照明器具是否完好。

  (19)、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開展的各項防火檢查和同系統之間的相互檢查,對查出問題落實整改。

  (20)、對上一次查出的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二、消防整改措施制度

  1、檢查出來的問題,能現場整改的應該立即整改。

  2、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以《安全整改通知書》的形式發到有關部門限期整改,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必須整改完畢,並將整改情況反饋到總部安全保衛部,否則造成後果責任自負。

  3、對確實難以整改的專案,由集團消防職能部門以報告的形式向上級彙報。

  三、商場防火制度

  1、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

  2、實行各部門各崗位防火責任制,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各部門均要簽訂《消防責任書》。

  3、安全管理部門應設立消防組防火檔案、緊急滅火計劃、消防演習報告、各種消防宣傳教育的資料,全面負責商場的消防預防、培訓工作。各營運部門則須具備完整的防火檢查報告和電器裝置使用報告等資料。

  4、商場內要張貼各種消防標誌,設定消防門、消防通道和報警系統,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備的消防器材與設施,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和能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5、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包括門衛、巡邏、逐級防火檢查;完善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消防器材維護保養,以及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等制度。

  6、對新老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普及和對消防器材使用培訓。特別是消防重點部門要進行專門的消防培訓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7、商場內所有區域,包括銷售區域、庫房、辦公區域、洗手間全部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存放大量物品的場地、倉庫,必須設定明顯的禁止煙火標誌。

  8、商場內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須按消防管理部門指定的明顯位置放置。

  9、禁止私接電源插座、亂拉臨時電線,私自拆修開關和更換保險絲等,如有需要,必須由工程人員、電工進行操作,所有臨時電線都必須在現場有明確記錄,並在期限內改裝。

  10、商場內所有開關必須統一管理,每日的照明開關、電梯開關統一由防損員控制,其他電力系統由工程部門負責。如因工作需要而改由部門負責,則部門的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必須對開關的正確使用接受培訓。

  11、營業及工作結束後,要進行電源關閉檢查,保證各種電器不帶電過夜,各種該關閉的開關處於關閉狀態。

  12、各種電器裝置、專用裝置的執行和操作必須按規定進行操作,實行持證作業。

  13、櫃檯、陳列櫃的射燈、廣告燈等燈具工作結束後必須關閉,以防溫度過高引起火災。

  14、貨架商品存放要與照明燈、鎮流器、射燈、裝飾燈、火警報警器、消防噴淋頭、監視器保持一定間隔(垂直距離不少於50CM)。

  15、銷售易燃品,如;丁烷氣、髮膠、果酒、塞路璐等,只能適量存放,便於通風,發現洩漏,揮發或溢位的現象要立即採取措施。

  16、商場內所有小庫的消防必須符合要求,包括照明、噴淋系統、消防器材、裝置、通風、通道等裝置,商場內禁止吸菸、動用明火和亂拉亂接電線。

  17、保持消防通道、緊急疏散門暢通,不得堆放雜物和隨意佔用;定點擺放的消防器材裝置不準擅自挪用;滅火器、消火箱、疏散標誌前不準堆物和遮蓋,商場內如需裝修改造,必須經消防職能部門稽核。

  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8

  1、自覺遵守執行司法部及保衛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圓滿完成上班交給的各項任務。

  2、中控室是司法部保衛處的重要部門,所有工作要對安全保衛主管領導負責,未經允許,任何人不得入室參觀。

  3、中控室實行雙人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須經消防機關專業培訓,持證上崗。工作中集中精力、頭腦清醒、反映敏捷、快速認真的確認和處理每個報警。

  4、在值班期間,中控室必須保證有人值班,如果擅自離開崗位,按脫崗處理。同他人調換班次要雙方協商,經領班同意並改寫排班表後,才有效,否則出現一切問題,均由原表人員承擔。

  5、在特殊情況下,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崗接班時,交班人員不得離崗。

  6、值班人員接到保衛處通知時,要及時通知相關人員,重要事情要在值班日誌準確記錄。

  7、中控室嚴禁煙火,不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工作期間不得擅自離崗辦私事,用餐時,值班人員要輪換就餐,不準脫崗、串崗、空崗,值班期間不準睡覺、洗澡、看報紙、打私人電話、飲酒,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9、中控室電話為接、報警專用電話,除工作外不作它用,嚴禁打聲訊電話。值班時精神集中,認真觀察火災報警系統的工作狀態,按操作規程操作。

  10、交接班時,兩班人員必須認真檢查裝置的執行情況,做好交接記錄,並將班內發生裝置故障,隱患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修理。

  11、不準在控制檯用餐,飲水。並保證中控室內清潔,控制檯乾淨整潔。

  12、掌握消防控制室火警處理程式,發生火災要儘快確認,及時、準確啟動有關消防裝置,正常有效的進行撲救及人員疏散,並直接向“119”消防指揮中心報警,不準遲報或不報,消防隊到現場後要如實報告情況,協助消防人員撲救火災。

  13、熟悉本樓建築結構、佈局和重點部位的位置,檢查報警要迅速準確,不能憑經驗辦事。工作期間嚴格遵守中控室各項管理規定,認真如實填寫中控室工作日誌及工作記錄。

  14、工作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因責任原因造成裝置損壞的,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違反保衛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的,根據情況接受保衛部門的處理。

  15、隨時掌握中控室各種裝置的執行情況,積極配合工程技術人員進行修理、維護,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時刻維護各種設施正常運轉。保管好室內消防器材,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16、嚴禁擅離職守,做好設施裝置日常維護管理,做到專人巡視,檢查和操作,一旦發現可疑情況,要跟蹤、錄影,同時應立即上報。

  17、建立建全單位的防火檔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重點部位裝置定人、定時、定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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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消火栓在滅火、搶險救援中的作用,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本縣公共消火栓的設定、使用、維護和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裝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各單位設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簡稱消火栓)。

  第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公共消火栓統一編號,按區域劃分管理範圍,加強日常管護和檢查工作,並對消火栓的安裝、維修、養護工作進行指導。

  建設、規劃、市政、給排水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負責消火栓的購置、安裝和財產登記。

  單位和居民區內安裝的消火栓,由單位和物業管理單位落實專人維護和保養。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有制止和舉報違反本制度行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規劃與設定

  第六條消火栓的設定規劃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在新區開發、舊城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城市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範要求規劃設定消火栓並同步實施。

  第七條消火栓的設定規劃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道路寬度小於60米的,每120米設定一座消火栓;寬度大於60米的,在道路兩側每120米分別設定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須設定消火栓。

  (二)商業密集地區、古建築保護地區和消防車無法通行的居民區,消火栓的設定間距不得大於80米。

  第八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負責設定。消火栓一經設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除或遷移,因城市建設需遷移或拆除的,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規劃和給排水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安裝與維護

  第九條消火栓由城市給排水管理部門組織安裝,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十條消火栓的安裝應執行國家技術規範,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政消火栓應當沿道路設定,安裝在人行道上,距車行道邊緣0、5米,並應設定明顯標誌。

  (二)市政消火栓給水管道的最小直徑不應小於100mm,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mm和65mm的栓口各一個,井蓋與人行道面板持平。

  (三)消火栓距路邊不應超過2米,距房屋外牆不宜小於5米,消火栓井施工、安裝應達到規範標準,滿足防凍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安裝的地下消火栓,必須選用國家消防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第十二條給排水部門應及時對消火栓進行維護保養。重大節日或者慶祝活動之前應當專門檢查一次。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完整好用,無部件缺損現象。

  (二)定期油漆消火栓,無油漆剝落和生鏽。

  (三)消火栓開關、悶蓋開啟靈活,無鏽死、漏水現象,悶蓋和開關應當扭緊。

  (四)定期試水,消火栓靜水壓力不小於10米水柱,並清除栓內汙水。

  第十三條對於不宜繼續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機構和城市供水管理部門共同制訂計劃,由給排水部門逐步更換。

  第十四條消火栓安裝、維護和更換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消火栓是消防專用裝置,凡是同消防無關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栓。

  第十六條因特殊情況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和給排水部門批准後,方可取水,並保證消火栓完好無損,改裝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為它用,造成消火栓損壞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進行維修,使用單位應承擔維修費用,造成漏水的還應承擔漏水損失費用。

  第十七條經公安消防機構和供水部門批准利用消火栓取水的單位,當附近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停止取水,關閉消火栓,以保證火場供水的需要。

  第十八條公安消防機構應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檔案,定期巡查,發現隱患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修復,保證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火栓。

  (二)違反消防安全技術規定進行維修檢測消火栓。

  (三)埋壓、圈佔消火栓。

  (四)損壞消火栓。

  (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

  第二十條街道辦事處和社群加強本區域內消火栓的保護,確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單位或個人對消火栓的監護責任。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或個人有維護和檢查消火栓的權力和義務,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一)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制度第十九條(三)(四)(五)項規定的,處以警告或罰款。情節較輕的: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在規劃、設計、安裝、維護、管理消火栓工作中翫忽職守,職權濫用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構成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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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酒吧的消防安全管理,保護賓客、員工和公共財產安全,以預防為主,杜絕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做好應付各種突發事件的準備,減少火災損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結合酒吧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組織機構

  第二條 酒吧成立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酒吧經理

  副組長:酒吧副經理

  成員: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門經理

  第三條 消防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規定》,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和上級的有關規定。

  2、組織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滅火預案。

  3、組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對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領導義務消防隊,組織消防演習。

  5、佈置、檢查、總結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門報告消防工作。

  6、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各種隱患,保證疏散通道暢通和消防設施處於完好狀態。

  第四條 根據公司規定,酒吧組建義務消防分隊,由副經理任隊長,隊員從在崗職工中選取。

  第五條 義務消防分隊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酒吧消防工作要求,負責消防知識的普及。

  2、按規定進行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3、瞭解本單位的重點防火部位和滅火方法。瞭解建築物的結構、消防水源及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配備分佈情況。

  4、火災初起時要積極組織人員疏散和實施滅火,並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5、熟悉火災應急處置預案,火情嚴重時立即撥打火警“119”電話報警。

  6、做到“三懂”、“三會”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的預防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 “三會”即: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四能”即:能宣傳,能檢查,能及時發現整改隱患,能有效撲救初起火災)。

  第三章 消防安全負責制

  第六條 酒吧消防安全實行逐級負責、分工負責、專業負責、崗位負責。

  第七條 各部門經理消防安全崗位職責:

  1、負責領導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具體落實防火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

  2、把防火工作納入本部門工作的議事日程,佈置檢查消防工作,及時處理和整改隱患。

  3、落實轄區內,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責任。

  4、一旦發生火災時,要迅速組織人員疏散客人至指定地點,搞好善後工作。

  第八條 消防安全主管主要職責: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全面負責酒吧內部的消防工作。

  2、認真傳達、貫徹消防工作方針政策,完善酒吧的消防管理制度。

  3、建立健全義務消防組織,有計劃開展教育和訓練,配備和管理好消防設施與器材。

  4、建立防火檔案,確定重點,制定措施。

  5、加強防火工作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動用明火請示審批手續,對違反酒吧消防規定的重大問題,要當場制止,嚴肅追查責任者。

  6、負責組織檢查、監督各部門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消除火險隱患,監督落實隱患整改工作。

  7、定期檢查消防裝置、設施、器材,進行規定的維護保養,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組織維修,保持消防裝置、設施、器材狀態良好。

  8、經常向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和對新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檢查員工是否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9、負責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組織演練,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引導客人及員工疏散,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對直接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九條 領班主要職責:

  1、結合本班的具體情況,經常進行防火宣傳教育、自覺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2、熟悉管轄範圍內的防火重點和消防報警系統、裝置、器材配備情況,達到“三懂”、“三會”和“四能”。

  3、每日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巡視,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立即上報上級主管。

  4、定期檢查巡視管轄範圍內的消防報警系統、裝置和器材,確保各項功能正常。

  5、發現火情要及時組織本班人員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第十條 總檯服務員(消防報警系統監控員)職責:

  1、熟練掌握消防報警系統操作規程,會看火情位置,會手動復位,能看懂打印出來的資訊。

  2、對機器裝置的各種顯示都能迅速做出判斷。

  3、每日檢查消防報警系統,保證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發現異常及時報告消防主管。

  4、交接班時要交接消防報警系統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5、發現火警要立即上報並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一條 員工消防安全職責:

  1、酒吧員工必須嚴格遵守防火安全制度,參加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演練、火災應急演練。

  2、熟悉自己崗位的工作環境,操作的裝置及物品情況,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擺放位置,懂得消防裝置的使用方法。

  3、牢記消防中心電話號碼“119”,救火時必須無條件聽從消防中心和現場指揮員的指揮。

  4、嚴禁將貨物堆放在消防栓、滅火器的周圍,嚴禁在疏散通道上堆放貨物,確保疏散通道的暢通和滅火器材的正常使用。

  5、如發現異色、異聲、異味,須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領導,並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6、當發生火災火警時,首先保持鎮靜,不可驚慌失措,迅速查明情況後報告。

  第四章 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酒吧(含院內)動用明火必須執行下述規定:

  1、在酒吧內任何部位動用電、氣焊。噴燈等明火作業,消防主管必須到現場檢查,一切防火措施齊全後填寫審批單,明確時間、地點、原因、方式、責任人、防護人和防護措施,經經理批准後方可動用。

  2、明火作業現場必須保證有兩人以上,其中一人負責監護,嚴禁一人進行明火作業。

  3、作業完成離開現場時,作業人和監護人要認真檢查,確認火種完全熄滅不能復燃後方可離開。

  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動火證上的各項規定,消防主管和工程負責人要經常檢查規定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處罰作業人。

  5、工程量較大需要簽訂合同時合同中應有動用明火的有關規定和責任。

  6、烤全羊、篝火晚會等動用明火作業要明確負責人,做好防範措施,備好滅火器。事後要檢查現場,確認火種熄滅方可離開。風大難以控制時,嚴禁舉辦篝火晚會,並向客人說明原因並表示歉意。

  第十三條 電器裝置防火管理規定:

  1、除廚房外,酒吧內其他部位均不得使用電熱器具(電爐、電熨斗、電褥、電飯鍋等),特殊情況須經消防主管同意後方可使用。

  2、安裝和維修電器裝置,必須由專門電工按規定進行施工,新裝置增設、更換必須安全主管檢查後方可使用。

  3、電器裝置的的電源一般要接到容量相符的漏電保護器上,線路不準超負荷使用,接頭要牢固,絕緣要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所有電器裝置和線路要定期檢修,並建立維修制度,發現可能引起火花、短路、發熱及電線絕緣損壞等情況必須立即修理。

  5、禁止在任何燈頭上使用紙、布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燈罩,客房使用的熱水器必須帶溫控裝置。

  6、配電櫃應有專人負責,定期檢查,保持清潔乾燥、狀態良好。

  第十四條 客房防火制度:

  1、客房服務員要結合打掃整理房間及其它服務工作,隨時注意火源、火種,如發現未熄滅的菸頭,火柴棒等要及時熄滅後再倒入垃圾袋內,以防著火。

  2、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採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檢修,並報安全主管。

  3、要勸阻賓客不要將易燃、易爆、化學毒劑和放射性物品帶進樓層和房間,如有勸阻不聽或已帶入的客人,應及時報告部門經理。

  4、要及時清理房間的可燃物品,如:不用的廢紙、報紙、資料及木箱、紙箱(盒)等,減少起火隱患。

  5、要經常檢查和提醒客人使用完浴霸後及時斷電。

  6、服務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注意樓層有無起火因素,要做到“五勤”(勤轉、勤看、勤查、勤聞、勤說),尤其對飲酒過量的客人要特別注意,防止因吸菸、用電、用火不慎引起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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