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通用5篇)

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1

  一、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發展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二、入職管理

  2.1入職手續: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兩個工作日內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供以下內容:

  身份證原件

  畢業證原件

  技能資質證書原件

  兩寸照片兩張

  個人從業簡歷一份。

  2.2學習企業文化和管理制度: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天應在人事專員的帶領下學習企業文化和企業管理制度。

  2.3入職介紹:所有新入職員工在入職第一週最後一個工作日下午由人事專員帶領,對新員工進行辦公場所、其他同事介紹。

  三、試用期管理

  3.1新員工入職時間低於五個工作日(含五個工作日)被通知試用考核不及格的,次部分人員沒有試用期工資;超過五個工作日的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結算試用工資。

  3.2試用期工資為正式工資的80%。試用期透過的員工在入職第三個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轉正申請,申請透過的從第四個月開始領取100%正式工資及各項福利;沒有透過申請的將延長一個月的試用期,或者調崗、辭退處理。

  四、勞動合同

  4.1新聘員工在透過所規定的錄用、試用、轉正程式後,成為公司的員工,納入公司日常人事管理範疇。

  4.2被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公司入職第六日,應到所屬人力資源部門簽訂試用期合同,轉正批准後再進行正式勞動合同的簽訂,簽定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

  4.3勞動合同一經簽定,公司和員工必須認真對待,嚴格履行,無論是必備條款、法定協商約定條款還是補充協商約定條款,都不得任意違反。

  4.4勞動合同簽定後,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

  4.5勞動合同的變更一般遵守以下程式:

  提出要求。合同雙方均可提出合同變更要求。

  作出答覆。提出要求變更合同的另一方,應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簽定協議。雙方經過協商,如達成一致,則可簽訂變更協議。 勞動合同變更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4.6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在《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參見《勞動法》和公司相關制度。

  4.7人力資源部門的有關人事管理人員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變更、解除和

  終止等工作的辦理。

  五、工作變動

  5.1當員工的工作崗位需要在公司內部進行調整時,必須由調入部門負責人填寫《員工內部調動表》,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需原單位負責人同意。並交人力資源部門存檔備案,辦理調整工資、檔案等人事關係。

  5.2正式員工辭職時,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申請書》,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存檔備案,詳見離職管理部分。

  5.3員工請事假超過一個月,請病假超過三個月,均視為停職。員工休假完畢後的工作崗位,由其部門負責人視具體情況安排。

  5.4辭退員工,公司方提前一個月向被辭退員工告之,被辭退的`員工按正常人員結算實際出勤工資;

  5.5開除員工,由於被開除員工給公司聲譽、形象造成重大影響的、觸犯國家法律而被公司開除的,從開除公示即日起不在是本公司員工,同時當月工資不再進行結算。如造成公司巨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向當事人追究經濟補償。

  六、工作交接

  6.1所有員工崗位發生變化時均應進行工作交接,否則不於辦理工作調動手續或離職手續;

  6.2交接物件:崗位交替者、上級領導、同崗位員工;

  6.3交接內容:辦公物品、電子檔案材料、日常工作描述及流程、客戶資料及聯絡方式。

  6.4交接時間:普通員工三個工作日內交接完畢,經理級(含理級)以上一週內交接完畢。

  6.5交接管理:所有工作交接過程必須在本部門負責人監督下執行。

  七、離職手續

  7.1正式員工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試用期內員工離職必需提前一星期向直接上級遞交辭職申請書。

  7.2正式員工在辭職申請書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不辦理離職手續的一律不於結算工資。

  7.3公司通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員工一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4被開除員工三個工作日內辦理離職手續。

  7.5停職員工開始休假之前。停職見3.3條。

  7.6員工離職時,必須到人力資源部門按照本制度,逐項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

  7.7由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有無賠償、賠償數額、公物折款、培訓費用及社會保險費用進行核算。

  7.8離職員工到相關財務部門結清帳務,領取應得工資及補償、繳納賠償等。

  7.9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人員離職,須經財務部審計,審計報告經部門領導及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10對未經批准擅自離崗,造成損失的,有權追究責任並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法律責任。

  八、人事檔案管理

  8.1由人力資源部門統一辦理公司人員編制審定、勞動合同簽定、變更及解除手續。

  8.2統一培訓經費調撥結算、統一辦理員工社會保險建賬、繳費、變更、轉移等事項。

  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2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員工的入職管理, 消除新員工對環境的陌生感, 使其能很快進入工作角色,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及分支所有員工。

  三、入職管理

  1、 接到錄用通知後應按時到人事部報到。如因故不能報道,應與人事部聯絡, 另行確定報到時間。

  2、 辦理入職手續:

  1) 入職人員報到時需向人事部提供學歷的原件及影印件,以及本 人開戶的工商銀行卡號。

  2) 入職人員需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

  3) 領取辦公用品等其他資料。

  3、 接受崗前培訓。

  備註:通知錄用後 2天之內沒有辦理入職手續的人員不予錄用。

  四、其他

  1、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綜合管理部。

  2、 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國家、地方另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3、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3

  一、目的

  為規範員工的離職管理,保障公司和員工的相互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及分支所有員工。

  三、離職分類

  擅自離職:在任職期間內, 員工擅自離開公司, 未按任何程式解除勞動關係 的行為。

  申請離職:在職期間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工作的, 由員工提前一個月以書面 形式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到期後與公司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

  公司解僱:在工作中表現較差, 有以下行為的員工, 公司有權隨時與其解除 勞動關係:

  1、 員工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較差,沒有達到崗位要求;

  2、 員工連續曠工三天 (含)以上;

  3、 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4、員工做出嚴重影響到公司聲譽和形象的舉動;

  5、員工在任何時間打架鬥毆、行竊、製造散佈謠言誹謗公司或第三方,或從事 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6、 員工故意或疏忽導致公司遭受較大經濟損失、 安全事故或危害第三方的生命 或財產安全。

  四、離職程式

  1、試用期員工離職需提前 7天提出書面申請,經上級領導稽核,人事部審批, 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2、 正式員工需提前 1個月提出申請,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 ,由部門經理審 核,報人事部審批,一致通過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3、離職申請到期後, 由本人將 <離職手續辦理表> 逐級上報, 經部門經理稽核, 報人事部審批,一致通過後方可離職。

  4、 離職人員辦理完離職手續後應在規定時間內離開公司。

  5、離職人員統一於次月 10-15日發放。

  五、處罰措施

  1、 擅自離職人員,必須在三日內到公司人事部辦理相關離職手續,未在規定時 間內辦離職手續的人員,視為自行放棄結算,必要時公司將採取法律途 徑追究其責任及損失。

  2、 凡被受過勸告、發生過失而屢教不改的員工,公司有權開除並對其行 為進行處罰;對於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員工,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3、 被開除的員工接到通知後,應在次日持<離職手續辦理表>到人事部辦理相 關離職手續,逾期視為曠工;超出三日無故未辦理離職手續者視為自行放棄結算。

  六、其他

  1、 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綜合管理部。

  2、 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國家、地方另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3、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4

  第一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辭職:

  ①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流程相關記錄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透過辭退決定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離司和離職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附件五)。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員工入職離職管理制度5

  入職程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並辦理擔保手續)

  驗證各種證明檔案(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

  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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