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精選22篇)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精選22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精選22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

  1目的

  規範公司離職員工的多種結算活動和交接工作,以利於工作的延續性;保護員工和公司免於離職糾紛;與離職人員的面談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進資訊,幫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離職工作。

  3關鍵詞

  3.1辭職: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自動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3.2擅自離職:合同期內,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員工已遞交辭職申請但未經批准就擅自離崗、或員工辭職申請雖獲批准但未履行完畢離職手續就擅自離崗。

  3.3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員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續簽合同。

  3.4辭退: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因違反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3.5開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法規,由公司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4離職審批許可權

  4.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由其直接上司簽署意見並報送分管副總稽核後,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會簽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2總監級以下員工:收到員工離職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或直接上司在2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稽核並提出意見,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複核,人力資源分管副總在2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後,報送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反饋人力資源部。

  4.3會籤人對手續辦理的合規性和合理性負責,不具有決定權,但具有否決權。

  5離職申請

  5.1辭職

  5.1.1試用期內;員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1.2合同期內;員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

  5.2擅自離職

  由部門負責人在發現後當日,至財務部、行政部查清該員工是否存在拖欠財務等遺留問題,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遞交員工離職情況報告,由人力資源部按開除處理。

  5.3勞動合同到期

  5.3.1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員工應提前30天將《離職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

  5.3.2公司提出不再續簽: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並提供具體的體現員工不勝任的,監察部提供員工具體的工作過失表現和處罰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並辦理相關手續。證據

  5.4辭退

  5.4.1試用期內:人力資源專員在試用期滿前3天通知員工,員工收到通知後按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4.2合同期內:部門負責人提前2個月將《辭退員工申請表》報送人力資源部,監察部在1個半月前將該員工的處罰資料和工作過失行為報送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提前30天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員工收到通知書後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5.5開除

  對於符合開除條件的員工,公司可隨時進行開除,無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辦理離職手續。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補償金。

  6離職面談

  6.1面談準備工作

  6.1.1在得到員工離職資訊的第一時間內,與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及時進行溝通、確認。

  6.1.2員工資訊收集整理:主要內容為與所屬離職員工有關的個人資訊,包括職位資訊、心理狀況資訊、閱歷與經驗資訊、家庭背景資訊、生活狀況資訊;與員工有關的績效和薪酬資訊,包括所獲得的榮譽和獎勵資訊、薪酬福利資訊、績效表現等內容;員工離職資訊,包括離職原因、離職後的目標單位、目標崗位等。

  6.1.3準備面談主題。

  6.2離職面談注意事項

  6.2.1注意平衡維護企業、部門主管和員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談場所和時間選擇:場所一般選擇輕鬆明亮的空間,面談時間一般控制在20分鐘——40分鐘。

  6.2.3不要過分安慰,不提員工表現。

  6.2.4不承諾做不到的事,不談及他人。

  6.3面談人的選擇

  6.3.1總監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負責離職面談。

  6.3.2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人力資源負責人負責離職面談。

  6.3.3主管級認下員工:由人力資源專員負責離職面談。

  6.4挽留原則

  6.4.1看該員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幹力量。

  6.4.2看該員工現階段的工作是否處於關鍵階段,離開後是否會導致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6.4.3看該員工是否認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談結束後,將員工面談結果與部門負責人意見和離職員工資訊對比,與同崗位在職員工交流,核實面談資訊的準確性。考整理分析面談結果,提出分析觀點和建議,報送人力資源分管副總,並進行歸檔管理。

  7離職手續辦理

  7.1離職辦理程式:離職審批通過後,由人力資源專員安排離職員工進行離職手續辦理。辦理次序依次為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行政部——售前部(北京公司)——人力資源部——財務部

  7.2離職通知

  7.2.1人力資源部在收到人力資源分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意見的2個工作日內,由人力資源專員以郵件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確定交接時間。

  7.2.2人力資源專員負責整個離職手續辦理工作的監督工作,由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放《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交接工作嚴格根據《員工工作交接清單》進行。

  7.3離職手續辦理

  7.3.1用人部門

  A確認員工離職日期及薪資結算日期。

  B協助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事宜。

  C資料交接:工作檔案、客戶資料、合同等,包括電子版和紙質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進度、代辦事項、工作聯絡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門禁許可權的解除;電腦(筆記本)、名片及辦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況說明。

  C郵箱等賬號的禁封,通訊錄刪除。

  D其它事項。

  7.3.3人力資源部

  A合同解除。

  B離職證明的出具。

  C五險一金終止日期及其減員。

  D確定檔案、戶口和福利關係的轉出日期。

  E其它事項。

  7.3.4財務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現金。

  C工資結算:包括應發工資、經濟補償金(傳送)、賠償金(扣除)及其發放時間和方式。

  7.3.5《員工工作交接清單》一式二份,由離職員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監交人三方分別簽字確認後,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7.3.6移交人員:由用人部門負責人指定接收人。如暫時如合適的接收人,原則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為接收人。

  7.3.7普通員工由其直屬主管監交。

  7.3.8主管級及其以上員工由其直接上司監交或由人力資源部指定人員監交。

  8離職管理

  8.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工資及相應補償金等只有在辦妥離職手續後才予以發放。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8.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需要進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8.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8.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應負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須受連帶處分。

  8.5正常工作任務需要跨期執行的(應收賬款回收,客戶追蹤),由移交人協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種工作關係,交接後由接收人繼續處理。如造成損失,由接收人全責承擔。

  9經濟補償

  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離職行為,由公司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10經濟追償

  凡員工在離職時具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有權對其進行經濟追償:

  10.1擅自離職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10.3違背國家法律與公司保密協議,洩露公司業務秘密情節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失者。

  11離職薪資結算

  離職員工按照離職流程辦妥離職手續,將《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將《工作交接清單》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影印件報送財務部,財務部根據上面的資料進行離職員工的薪資結算,並於次月的發薪日發放。

  12離職後續工作

  12.1人力資源部

  12.1.1檢查提交的離職手續是否完備。

  12.1.2向行政部提供離職人員名單。

  12.1.3調整公司員工花名冊。

  12.1.4離職手續歸檔。

  12.2行政部

  12.2.1調整公司通訊錄。

  12.2.2辦公用品的歸檔或銷燬。

  13制度修訂

  13.1本制度將隨著公司戰略調整與運營發展不斷調整;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不斷修訂完善;

  13.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部所有。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目的

  第1條 為規範公司員工入離職手續的辦理,提高工作效率,並及時準確地瞭解公司各店面各部門人員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章 管理細則

  (一)入職

  第3條 入職類別及流程

  1、由人力資源部透過網路、現場招聘渠道的員工和專案點自行招聘(包括內部介紹)的員工入職,應遵循以下程式:

  (1)透過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專案點負責人報到。由店長安排進行試崗,時間為三天。試崗合格者,須員工本人在各專案點負責人處辦理入職手續,並簽訂《就職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員工在繳納工裝押金後在各專案點負責人處領取工裝,更衣櫃鑰匙,宿舍入住單等。

  (3)各店負責人在員工入職7—15天內憑員工《應聘人員登記表》和繳納的押金到財務部開據員工押金條。

  (4)各店負責人憑員工的押金條到人力資源部備檔,並把入職員工簽訂的《應聘人員登記表》和《就職書》交至人力資源部。

  (5)入職完畢。

  (6)入職一個月之內,專案點負責人需統一安排辦理員工健康證。

  (7)入職員工年齡女工須在50歲以下,男工須在55歲以下。

  2、行政部門人員和主管級以上(含主管級)人員的入職辦理須在人力資源部進行。應遵循以下程式:

  (1)透過初次面試者持《應聘人員登記表》至部門負責人進行復試,複試透過進行試崗,時間3--7天。試崗合格到人力資源部辦理入職手續,並簽訂《勞動合同書》。辦理入職手續時,須提交以下有效證件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張,一寸彩色照片一張。

  (2)入職完畢。

  3、其他說明

  (1)由於收銀崗位的特殊性,在新員工入職時,除須提供正常入職的必備資料外還須提供戶口本影印件作為擔保資料(包括:戶口本首頁,戶主頁,本人頁影印件各一張)。如員工無法提供擔保,專案點可根據情況,由專案點負責人擔保員工辦理入職。並簽訂擔保書。擔保書負責擔保該員工在職期間的一切行為及後果。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徵得員工本人同意,由專案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專案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並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二) 員工離職

  第4條 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於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願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提交至專案點負責人。

  (2)專案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覆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后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後廚交接給廚師長),並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乾淨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籤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櫃鑰匙等,並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後,辭職員工本人憑籤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專案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專案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後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並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7)員工離職手續完畢。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燬。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後籤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分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須向其專案點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專案點負責人須在接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提交至營運總監;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專案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後廚交接給廚師長),並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並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後,由專案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後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籤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後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燬。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後籤批為公司總經理。

  專案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專案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后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專案點負責人,並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專案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並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後,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籤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後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燬。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項目點負責人,最後籤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於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後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准的、經批准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自離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專案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餘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特批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特殊情況下員工辭職,可提出特批申請,專案點負責人(行政人員由部門經理)可在瞭解了相關情況後酌情予以特批,員工在交接完畢後即可離職,

  (2)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 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電話、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範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後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附則

  第6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 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4.4.3新員工崗前實習結束後,辦公室組織新員工填寫《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所在部門負責人根據試用人員在試用期的表現在《員工試用期考核評審表》的.相應欄目填寫考核意見,辦公室將以此作為是否錄用該人員的直接依據。考核合格者,辦公室將按公司規定給予轉正並簽訂勞動合同。

  4.5員工內部調動

  4.5.1除公司行為的人員調動外,試用期滿後員工在原崗位工作滿一年方可進行內部崗位變動。內部崗位變動分個人申請、部門需要、公司安排三種。崗位變動員工需將工作交接清楚後方可到新崗位報到。

  4.5.2崗位變動

  A.員工個人申請原則上必須徵得原部門和將調入部門領導同意,同時必須符合將調往崗位任職資格要求,方可申請內部調動。員工將個人內部調動申請交辦公室,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後報總經理審批。

  B.部門因工作開展需要調相關人員,原則上必須徵得原部門領導同意後方可申請內部調動,辦公室按規定核實具體情況後報總經理審批。

  C.公司領導從公司發展角度出發安排相關人員崗位變動直接由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4.5.3總經理批准員工崗位變動後,由辦公室向原部門開具《調令》,調員工到辦公室報到為其安排新崗位,員工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辦公室向調入部門開具《介紹信》,介紹員工到新崗位,由調入部門為其安排具體工作。

  4.6員工離職

  4.6.1員工離職分辭職、辭退、離退休等,離職的類別不同,員工個人和各職能部門辦理的程式不同。

  A.辭職員工應在離職前一個月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離職原因,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送辦公室報總經理審批。試用期員工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離職前一週填寫。

  B.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部門領導或公司領導認為員工不勝任崗位工作等,由部門領導填寫《員工辭退申請表》,送辦公室審查核準後報總經理審批。員工辭退相關規定按《員工獎懲管理標準》執行。

  C.離退休員工離職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4.6.2工作、物品的移交、監交

  A.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辦公室通知員工並與員工進行離職前的.面談,談話內容包括:審查其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闡明公司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回答職工可能提出的問題,徵求對公司的建議和評價。

  B.離職員工到辦公室領取《員工離職交接單》,辦理離職手續,部門儘快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離職員工按《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專案進行物品的交接,各相關人員及負責人應簽章確認。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主管領導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選確定後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主管領導自行接收。

  C.《員工離職交接單》中所列移交事項應由主管領導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予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部門領導負責追索。

  D.移交手續原則上必須在五天內辦理完畢,辦理完畢後,《員工離職交接單》應交由辦公室保管,辦公室最後稽核《員工離職交接單》上所列事項交接完後,透過財務部為離職員工結算工資。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3

  一、總則

  為了規範公司員工行為,創造一個秩序井然的管理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包括試用員工)。

  三、辦公室管理制度

  1.簽到

  1.1員工必須親自簽到,由他人代簽,一經發現,按曠工論;

  1.2員工簽到以簽到時間為準,發現有填寫不實者,按曠工論;

  1.3遲到15分鐘以內,每次罰款5元;

  1.4遲到15分鐘至一小時,每次罰款20元;

  1.5無故遲到一小時以上按曠工處理;

  1.6對於曠工員工第一、二次,每次罰款50元以示警告,如發生第三次,則做勸退處理;

  1.7未簽到,一次罰款50元;

  1.8出差或外出辦事不能按時簽到者,須提前通知行政部。

  2.工作時間

  2.1早8點45分—晚17點30分(星期六午時4:30下班);

  2.2星期一至星期六(節假日除外);

  2.3辦公室晚上20點30分關門。

  3.加班

  3.1公司不提倡加班,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的,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單》,報部門經理審批;

  3.2《加班申請單》交行政部門備案;

  3.3員工加班時應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儘早完成,以保證自我和他人的休息;

  3.4不加班人員晚上20點30分以前必須離開辦公室。

  4.請假

  4.1員工因故不能在規定的工作時間正常出勤,應事先請假。

  4.2假別

  4.2.1病假

  因本人疾病、受傷或其他生理原因請假,為病假。請病假一次超出三天銷假時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相關醫院證明,否則按事假論;病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2事假

  員工因個人私務原因請假,為事假。事假為無薪假,每人次每月不得超過四天,全年不得超過15天,各部門經理應嚴格控制。

  4.2.3婚假

  員工因本人結婚請假,為婚假。婚假准假天數根據路程遠近、工作需要核定,但最多不超過10天,且不得分次請,婚假銷假時必須出具真實有效的結婚證明。婚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4產假

  女性員工因生育請假,為產假。產假為三個月,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4.2.5喪假

  員工因直系親屬(父母、子女、配偶)及兄弟姐妹或配偶的父母x亡請假,為喪假。喪假准假天數根據路程遠近、工作需要核定,最多不超過7天。喪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的70%。

  4.2.6工傷假

  員工因從事公司安排工作、維護公司利益發生意外受傷需要請假,為工傷假。工傷假期根據醫療期而定,工傷假為有薪假。

  4.3請假程式

  4.3.1員工請假應以“誠實守信”為原則,如有發現弄虛作假,公司將予以辭退;

  4.3.2員工請假以半天為單位,不足半天以半天計;

  4.3.3員工請假需先填寫《請假單》,經部門經理及行政部部經理審批;

  4.3.4請假半天,經部門經理批准;請假一天,經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批准;請假一天以上,經部門經理、行政部經理、總經理批准;

  4.3.4《請假單》交行政部門備案;

  4.3.5員工在外請假的,回公司一個工作日內須補交請假單到行政部備案。沒有請假單或假期到期沒有按時出勤者,有薪假按無薪假論,無薪假期間工資按基本工資200%扣除;

  4.3.6晚上加班影響第二天考勤的,公司視其加班情景予以適當調整。

  5.出差

  5.1員工因公司事務到上海以外的地方工作,為出差。

  5.2員工出差須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一個工作日以內經部門經理審批;一個工作日以上經部門經理、總經理審批。《出差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案。

  5.3如遇緊急情景不能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回到公司後要在一個工作日內補交到行政部,沒有或超過一個工作日按事假計。

  6.網路管理

  6.1員工在工作時間上網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玩遊戲等;

  6.2不允許藉助公司名義登陸收費網站,一經發現,除費用自理外,公司要嚴肅處理;

  6.3員工凡公司事務必須使用NAR統一郵箱,不得使用私人郵箱,並且公司郵箱管理員能夠瀏覽相關工作資料。

  6.4下班後離開辦公室是要按正常程式關掉電腦。

  7.行為舉止

  7.1在辦公區要著裝整潔、得體,堅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7.2不準在公共辦公區吸菸、喝酒及大聲喧譁;

  7.3堅持周圍環境衛生,不得隨意亂扔垃圾等雜物。

  四、電腦的管理

  1.公司為每臺電腦進行編號、備案,每個人負責維護好自我的電腦;

  2.電腦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維修、維護。

  五、電話的管理

  1.本公司的電話,主要是作為方便與外界溝通、方便開展業務之用,不提倡員工在公司內打私人電話。如有特殊情景,月底要主動索取電話費清單,承擔私話費用。

  2.員工打電話,用語應儘量簡潔、明確,以減少通話時間;

  3.總機接外線電話時,電話鈴聲響不應超過兩次,要儘快接起;

  4.總檯接聽外線電話的標準用語為:“您好,____公司”當對方告知分機電話時,說“請稍等!”,如分機佔線,說“電話佔線,請稍後再打!”接聽內線電話的用語為:“您好,總檯!”,其他資料視情回答,總的要求是規範、簡潔、禮貌。

  5.員工要使用好自我的內線電話機,接聽電話時要輕拿輕放,出現故障要及時上報行政部維修;如果純粹個人因素導致電話機的損壞,要按價賠償。

  六、宿舍管理制度

  1.為使員工宿舍堅持良好的清潔衛生,整齊的環境及公共秩序,使員工獲得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本辦法。

  2.凡有以下情景之一者,不得住宿:

  2.1患有傳染病者。

  2.2有不良嗜好者。

  3.宿舍統由宿舍長擔任宿舍舍監,其工作任務如下:

  3.1管理一切內務,分配清掃,堅持整潔,維持秩序,負責管理水電,煤氣,門戶。

  3.2監督輪值人員維護環境清潔及門窗的關掉(尤其夜晚及風雨)。

  4.本公司供給員工宿舍以現住人尚在本公司服務為條件,倘若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受免職、解職、退休、資遣等)時,對房屋的使用權當然終止,屆時該員工應於離職日起三天內,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

  5.有下列情景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行政部門:

  5.1違反宿舍管理規則,情節重大者。

  5.2留宿親友者。

  5.3宿舍內有不法行為或外來災害時。

  5.4員工身體不適應負責照顧,病情重大者應通知其親友及主管並送醫院。

  6.員工對所居住宿舍,要愛護公共設施、公司財產,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房舍;

  7.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轉租或借予他人使用,若經發覺,即停止其居住權利。

  8.公司領導得經常視察宿舍,員工不得拒絕,並聽從有關指示。

  9.住宿員工有下列情景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權利並呈報行政部議處:

  9.1不服從舍監的監督、指揮者;

  9.2在宿舍xx(打麻將)鬥毆、及酗酒;

  9.3蓄意破壞公用物品或設施等;

  9.4擅自於宿舍內接待異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9.5經常妨礙宿舍安寧、屢戒不改者;

  9.6違反宿舍安全規定者;

  9.7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者;

  9.8有偷竊行為者;

  10.遷出員工應將使用的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乾淨,所攜出的物品,應先經宿舍長或主管人員檢查。

  七、辦公用品管理辦法

  1.為了使辦公用品的採購工作能夠規範、有序的進行,各個部門須在週五前將所需辦公用品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統一購買;如有緊急需要,須經行政部經理同意後方可購買;

  2.辦公室用品用只能用於辦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3.所有員工對辦公用品必須愛護,勤儉節儉,杜絕浪費,禁止貪汙,努力降低消耗、費用。

  4.購置日常辦公用品或報銷正常辦公費用,由行政部經理審批,購置大宗、高階辦公用品,必須報總經理批准後始得購置。

  5.辦公人員領用辦公用品,必須按實際需要領用,親自籤領,不得代領。

  八、辦公裝置的管理

  1.辦公裝置登記、編號辦公裝置購買後要在行政部登記,包括裝置名稱、規格型號、使用部門、購買價格、預計使用年限、購買地等基本資料,同時由行政部進行編號備案。

  2.辦公裝置的使用

  2.1公司員工使用辦公裝置前要先掌握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允許在不瞭解的情景下隨便使用。

  2.2公司員工在使用任何辦公裝置時如果發現有任何問題,要隨時通知行政部維修,以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

  2.3公司員工要注意維護好辦公裝置,有惡意損壞者,一經發現和查處,要嚴肅處理。

  3.辦公裝置的維護、維修

  3.1辦公裝置由行政部或外來維護人員定期進行維護。

  3.2辦公裝置出現問題要及時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統一安排維修。

  3.3由於個人因素導致辦公裝置的損壞,由個人負責維修費用。

  九、費用報銷制度

  1.報銷作業流程

  1.1報銷人依據費用支出實際情景,在費用標準許可的範圍內,填寫《費用報銷單》,並將原始單據整齊、分類、有序地附在後面。經辦人必須在原始單據正面註明支出事由並簽字,招待費須註明招待物件、時間及經手人,並經部門主管簽字稽核。

  1.2報銷人員將部門主管簽字稽核好的《費用報銷單》交給財務部,由費用會計稽核單據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是否貼合公司費用報銷制度等),核實後在《費用報銷單》上註明“____金額貼合報銷規定”字樣並簽字,同時在原始單據上以“”或“—”符號標明,以避免重複報銷。

  1.3將財務稽核後的憑證交公司總經理批審並簽字,註明“同意報支”字樣。

  1.4出納員根據審批簽字後的《費用報銷單》,複核其原始單據的合格性及金額準確性等,複核無誤後方可辦理支付手續。如有誤時應請當事人重新填制《費用報銷單》,並將原《費用報銷單》予以作廢。

  1.5出納員辦理完付款手續後,應立即在《費用報銷單》及相應附件上加蓋“款項付訖”章,以示該款項辦妥。

  1.6出納人員對報銷金額不準、大小寫金額不符、金額塗改、手續不全或其他不貼合財務規定的報銷單據時,應拒絕付款;如發現有弄虛作假、多報、重報、慌報等現象時應及時報告財務主管,如經查實,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2.每星期三、星期六為集中報銷日,非特殊情景其他時間不予報銷。說明:所有人員的費用報支必須先衝減其原有借支款,餘額再以現金補足。

  3.費用標準

  3.1差旅費

  差旅費的報銷採取包乾補貼的辦法,具體報銷標準見下表:

  (略)

  備註:

  3.1.1上述標準是指赴外地每人每一天出差補助標準:“市內交通費”為出差地的市內交通費,出差天數算頭不算尾。

  3.1.2長途交通費採用實報實銷的辦法。所乘交通工具為硬臥火車或汽車,非經公司總經理批准,不允許乘坐軟坐或飛機。

  3.1.3各所在地市內出差,應乘坐公交車或地鐵,特殊情景須經本部門經理批准後方可乘坐計程車。

  3.1.4差旅費的報銷以原始單據為依據,並列出明細單,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對低於標準部分,按50%予以返還(原則上必須有原始單據,否則必須報公司總經理簽字審批),對於超出標準部分,全部自行承擔。

  3.1.5出國人員差旅費嚴格控制,先預算,由公司稽核批准,嚴格按預算執行實報實銷。

  3.2手機費

  由公司配置手機的員工,手機費報銷的具體標準如下:

  (略)

  備註:

  3.2.1以上所有手機費用盡限於經公司批准購置擁有手機的人員(上述費用標準中包含電話月租費);

  3.2.2出國人員儘量節儉通話,以網路資訊交流為主,或在當地租號;二人同時出國,只能啟動一部手機。

  3.2.3標準之內20%及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出國期間不核定超出部分。

  3.3車輛費

  公司貨車費用實報實銷,由公司配備汽車的員工,除去因公的長途過路費及油費外,其他市內停車費、購油費等費用由個人承擔20%,違章罰款使用人自行承擔。

  3.4交際應酬費

  招待客戶,每次招待費用不超過150元者(每月發生四次以內),由部門正經理審批同意,否則一律報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能列支。

  備註:凡招待費和交際費必須要有稅務監製章的原始發票,發票上要填寫本部門名稱、時間、大小寫金額等。各種資料要合法、真實、準確。報銷時,發票上要有證明人簽字和招待客人的名稱、招待費事由及招待地點,且在發票上註明招待地的電話號碼,不允許有白條報帳。

  3.5購置費

  凡購置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都必須向公司經理提出書面報告,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購置。

  3.6員工生日

  本著熱烈、節儉、搞好氣氛為原則,每月一次,團體慶祝當月員工的生日,每次控制在150元以內,由行政部統一安排。

  4.補充說明

  所有費用報支原則上要有正規發票,特殊情景下無正規發票,須單獨填寫《費用報銷單》。

  十、員工社會福利

  公司正式聘請並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合同期內,公司為其辦理以下保險:上海戶籍,辦理“鎮保”保險;外地戶籍,辦理綜合保險,相應費用由公司承擔,員工享受上海市“鎮保”、綜合保險規定的相應社會福利和公司規定的各種福利。

  十一、本制度自20xx年1月10日起開始執行,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4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具體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招聘、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

  高階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普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普通技術人員。

  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

  普通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後勤工人等。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需要制定,並在每年年度開始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後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於事的現象。

  第二節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計劃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

  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式如下:

  (一)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准後任免。

  (三)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後提名報總經理核准後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普通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准,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情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並按學歷及實際工作能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需要聘僱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與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現立即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週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於公司法規定者。

  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或發現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後,試用開始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影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提供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提供經濟擔保並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安全等並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三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對承辦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直言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機密。

  (四)愛護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維護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

  (七)注重自身品德修養,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相關行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公司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措款項。

  第十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其中屬故意行為者,應另加處罰。

  第十七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五天,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假日原則上均休假,特殊情況可安排串休。

  第十八條員工每日工作8小時,具體作息時間依季節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執行。

  第十九條部門經理以下人員上、下班須親自簽到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打卡,應事先徵得主管批准,並報考勤員登記。

  第二十條如因工作需要,公司每日工作時間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第四節請假、休假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請假、休假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請假、休假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請假逾期,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業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一個月。事假逾假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明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一週。

  第二十三條請假期內薪資,依薪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請假程式及批假許可權:主管以下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並提供有關證明,一併遞交部門經理籤批,並送行政人事部審批;部門經理請假,由總經理籤批後到行政人事部辦理手續,假滿後應及時按原批假程式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按曠工處理。集體外出活動應填制“集體外出活動申報審批表”,個人外出活動時應填制“個人外出活動審批表”。

  第二十五條法定假日另按國家規定執行,無償獻血200cc以上的職工可給假三天療養,視為出勤。

  第二十六條其他規定:探親、年假、事假年累計不得超過45天。

  第五節員工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分為職前教育和在職員工的業務培訓,具體參照《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第六節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每季度對員工就“德、勤、能、績”進行全面考核。考核結果交行政人事部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升遷及培訓等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月上旬為年度考核期,各部門經理應對其下屬員工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評核。考核結果應於一月十日前交行政人事部彙總。

  第三十條考核方法採用百分制法,具體做法見《員工績效考核辦法》。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由董事會考核,其它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或經授權的總經理考核,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考核,普通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及所在部門經理考核。

  第七節調遷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基於業務上的需要,根據所屬員工個性、學識、能力及志願,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第三十三條員工接到調職通知並與接任員工做好移交工作後,方可到任新崗位。

  員工辦理交接應填制交接清單,待各有關部門簽字後交行政人事部,方可辦理有關調遷手續。

  第八節免職

  第三十四條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違反本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二)有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者。

  第三十五條前條第(二)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不得要求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

  第三十六條自解聘之日起,薪資停發,並應立即辦理移交。

  第三十七條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僱人員時,應事先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一)在公司服務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於十日前預先通告;

  (二)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者,於二十日前預先通告;

  (三)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於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可隨時解僱,並照上述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在接到前項預先通告後,如另謀工作可以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週請假不得超過二個工作日,其請假日薪資照發。

  第九節辭職

  第三十九條從業人員如感工作不適或其他原因想辭職,應於三十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及行政人事部經理籤具意見後,呈報總經理核准;其為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籤具意見後呈轉董事會核准;其為高階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批准。核准辭職後,再轉回行政人事部,據以填制薪資通知單轉財務部門辦理停薪。

  第四十條行政人事部依據辭職申請書發給“離職審批表”,通知本人於奉準離職日當天下班前依離職通知單上應辦理事項,逐項辦妥移交,辦理完畢後,由相關部門及行政人事部稽核無訛後,並簽章轉財務部門核計當月薪資(除特准外,均於下次發薪日發給)。並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證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獎金,薪資發至批准離職之日。如離職未經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解職處理。

  第四十一條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導致公司損失者,將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根據離職審批表於當日即行辦理下列事項:

  (一)登記人員變動記錄薄。

  (二)登出控制內人員狀況登記表。(花名冊)

  第四十三條人事主管視情況應約談離職人員,並將面談結果填入離職人員檔案,以作為人事流動率檢查參考。

  第十節保險

  第四十四條凡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的正式職員均可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生育保險。

  第四十五條上述保險由公司統一辦理手續,保險單據及相關手冊由行政人事部統一保管。

  第四十六條正式職員在聘用期內,均享受上述保險。凡職員與公司解除合同,公司為其辦理的各類保險隨解除合同當月起停止。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5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的人事勞資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接、休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卹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聘用

  第一條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態度、知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準。

  第四條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本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在26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大專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能聘用:

  (一)司機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打字員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為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式員工。

  第二條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員工錄用前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3張;

  (三)交身份證影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書影印件一份。

  (五)所執其他證書影印件一份

  保證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外地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企業或機構;

  (二)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汙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3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職務任免

  第一條各級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職務的任免除依公司章程規定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經理如認為有必要時可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行政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職務委派經核定後進行職務加薪,其數額按《公司薪酬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遷調

  第一條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工如藉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部門經理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人事行政部派調。

  第三條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經理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5日為限。

  第四條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五條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上級暫時代理。

  解職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辭職、停職、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呈送人事行政部申請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

  (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中心總監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五條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二)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有關機構撤訴或判決無罪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籤準後才能離職。

  服務

  第一條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表明。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形象與聲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嚴格遵守《職務說明書》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

  第七條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驕傲自滿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發生鬥毆、搬弄是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的事情。

  第十條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訂。

  第十一條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由部門經理簽署《加班核定表》後方可加班,如有特殊情況可先加班,後由中心總監簽署《加班核定表》。

  交接手續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交接分

  (一)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交接。

  (二)三級以下人員交接。

  第二條

  《公司人員分類表》規定的三級以上(含三級)的人員。三級以下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第三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三級以下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資料名錄。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三級以上主管人員交接時應由公司中心總監監交,三級以下人員交接時可由該部門經理監交。

  第六條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中心總監核定。

  第七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應於交接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應於交接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三級以上(含三級)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三級以下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接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接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對總公司職工的招聘、錄用、考核、聘任、解聘、教育、培訓、調配等實行有效統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於總公司的所有職工。

  第二條總公司人事管理根據總公司人事本部(簡稱人事本部,下同)統一管理與總公司各部門(簡稱各部門,下同)相對獨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本公司職工也可推薦。推薦人員執行親屬迴避制,迴避人員以國家公務員規定的迴避人員為準。

  第四條總公司招聘錄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公司。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職稱。至少掌握一門外語(應達到非英語專業大學英語四級以上水平),會使用計算機。

  (三)具有勝任本職崗位的業務能力和業務素質。

  (四)身體健康,相貌端正,年齡為25至40歲。

  第五條總公司招聘錄用職工的專業要適合其業務崗位,在一個部門內具有高階職稱的人員要佔有適當的比例。

  第六條各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可向人事本部提出招聘人員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一)擬安排工作崗位;

  (二)要求所學專業;

  (三)在性別、年齡和職稱方面的具體要求;

  (四)其它特殊要求。

  第七條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總體情況和各部門需求情況,向用人部門推薦應聘人員,並附有關材料(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等有關證件的影印件以及個人手寫詳細簡歷),由用人部門進行面試和業務考核。

  第八條用人部門將業務考核的試卷和考核成績、考核鑑定提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根據總公司的招聘條件對初選人員進行全面考核及外語、計算機等基本技能的測試。考核合格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填寫《擬來人員登記表)轉用人部門簽署聘用意見。用人部門同意聘用後,人事本部安排擬來人員在指定醫院進行體檢。

  第九條擬來人員體檢合格後,人事本部簽署稽核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即可通知擬來人員到崗上班試用。

  第十條人事本部可根據總公司的發展和需要直接派遣人員到各部門,各部門有義務接收並安排工作。

  第三章試用和轉正

  第十一條新職工上班的第一天,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及崗位職責協議書並對其進行崗前教育,發給考勤卡。上述工作完成後,新職工持人事本部發給的職工到崗通知書到所在部門安排工作。

  第十二條新到崗職工均有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職工如有意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應在試用期滿前十五天寫出本人試用期工作總結及轉正申請提交所在部門申請轉正,所在部門總經理應在該職工試用期滿前十天向總公司人事本部提交對該職工試用期的書面考核鑑定、轉正意見並附上該職工試用期總結和轉正申請。

  第十三條人事本部稽核職工所在部門上報的轉正材料後填寫《職工試用期鑑定表》,由職工所在部門評議鑑定後經人事本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試用職工的轉正日期以所在部門的鑑定時間為準。鑑定時間超過六個月的,以試用期滿當天為準。

  有突出貢獻者可提前轉正,但應由所在部門進行全面鑑定並附有突出貢獻材料,人事本部稽核符合要求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辦理轉正手續。提前轉正的職工轉正時間以總公司總經理批准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所在部門應將考核鑑定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稽核並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五條試用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二)不遵守總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三)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四)洩露總公司商業秘密,損害公司利益;

  (五)利用總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六)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六)有其它嚴重破壞總公司形象、損害總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十六條人事本部負責擬製應屆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和復轉軍人的年度接收計劃,並具體安排上述人員的工作崗位。各部門均不得自行接收、安排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到本部門實習或見習。

  第四章各級崗位的考核、聘任、解聘

  第十七條總公司根據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對總公司全體職工進行考核,並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聘任,對不符合各級領導崗位任職條件的職工予以解聘。

  第十八條總公司各級崗位考核的許可權如下:

  總公司副總經理、助理總經理由總公司總經理直接考核。

  各部門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級經理由人事本部負責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向總公司總經理彙報。

  各部門一般職工由各部門總經理負責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可對各部門的一般職工進行抽查考核。

  第十九條總公司以各級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分別在當年的七月和次年的元月對總公司的各級崗位的職工進行考核。屆時職工個人應寫出在本崗位期間的業務工作總結或述職報告按考核許可權呈報有關領導和部門,由人事本部具體安排考核。

  第二十條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德、才、勤、績四個方面:

  (一)德:思想品德,工作作風。

  (二)才:業務能力,管理水平。

  (三)勤:工作態度,開拓精神。

  (四)績:工作績效,經濟效益。

  第二十一條考核的具體辦法: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統一考核與分級考核相結合;平時考察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工作表現與崗位職責、任期計劃目標相結合。所有的考核要有表格和文字記載材料。

  第二十二條考核結果與崗位聘任、解聘、工資級別升降、獎罰掛鉤。

  第二十三條部門總經理、部門副總經理聘期為一年,由總公司分管領導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處級經理聘期為一年,經部門總經理提名並提供推薦材料,人事本部考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任職。

  第二十五條聘任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有開拓精神,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指示、精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密切聯絡群眾,善於團結同志,顧全大局,維護公司的信譽。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組織領導能力和業務知識,熟悉本部門的業務和管理工作。

  (五)敢於嚴格要求、嚴格管理,有工作實績。

  第二十六條擬聘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經人事本部考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需在擬聘崗位上準職半年,暫為負責人。根據各級領導崗位準職人員在本崗位準職期間的實績、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正式聘任。

  第二十七條擬聘處級經理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一般人員最高檔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副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處級經理的工資待遇;擬聘部門正職人員在準職期間享受部門副職的工資待遇。

  第五章調入、調出、除名

  第二十八條職工轉正後均應辦理正式調人手續,由本人寫出調人申請,包括到總公司工作的時間、轉正時間及從何處調入。職工所在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後,由人事本部辦理正式調入手續。

  第二十九條無論何種原因,職工與總公司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辦理調出手續。暫時沒有接收單位的,總公司予以保留人事檔案三個月。三個月滿尚未辦理調離手續的,總公司將按規定把其行政關係及人事檔案轉至有關社會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符合除名條件的,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辦理。職工所在部門應向人事本部提交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的事實及處理意見,經人事本部稽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辦理除名手續,同時解除勞動合同,並將被除名職工的人事檔案移交職工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

  第六章工資、福利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執行以崗定薪的工資制度。與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均可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職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工資與福利待遇,工資採用下發薪的方式於每月月終當天以貨幣形式發給。新到崗試用職工首月按照實際到崗工作日數發給工資及各種補貼。轉正的職工自轉正當月享受正式職工的工資及福利待遇。新到崗正式調入職工、接收的復轉軍人,以工資轉移通知單的時間為準發給工資,其它福利按實際工作日發放。

  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在一日至十五日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100%發給首月工資;十六日以後報到的,按見習期工資的50%發給首月工資。

  正式聘任各級領導崗位的人員自正式聘任之月享受被聘崗位的工資待遇。

  每年根據國家物價調整比例,並結合實際情況,職工工資作相應的調整。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實行醫藥補貼制度,並根據以下比例和數目按月發給職工醫藥費。

  (一)部門正職以上按工資標準的13%發給。

  (二)部門副職、處級經理按工資標準的11%發給。

  (三)一般職工按工資標準的8%發給。

  (四)試用職工按每月70元發給。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大病住院,下列費用按比例報銷:

  治療費、藥費、手術費、輸血費、輸氧費、理療費、敷料費、檢查檢驗費、訂床費、取暖費。救護車費、擔架費。

  第三十五條職工大病住院予以報銷的費用比例標準如下:

  (一)部門正職(含部門正職)以上報銷100%。

  (二)其他職工報銷90%。

  第三十六條職工住院期間,按住院時間停發當月醫藥費。

  第七章考勤

  第三十七條總公司實行嚴格的考勤制度,各種考勤與職工的總收入掛鉤。職工缺勤,區別缺勤事由扣發相應的工資及補貼。

  職工請事假,按缺勤日扣發日總收入(不含醫藥費,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計算);其他的各種缺勤(病假、產假、婚假、喪假、公假、探親假、按規定給予的路程假並有證明者)按缺勤日扣發除基本工資(含國家規定的各項補貼)外的其它日總收入。

  第三十八條各部門設立兼職考勤員,按照總公司工作時間規定,對本部門職工逐日考勤記錄,25日前彙總,經部門總經理稽核簽字,25日報人事本部,經核對無誤後,作為發工資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全體職工均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的休假。

  第四十條考勤中如發現弄虛作假情況,要追究部門總經理或負責人的責任,發現一次扣罰部門總經理及本人各200元。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私事確需本人辦理的,可以請事假。職工請事假三天以內的(含三天),由部門總經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正職(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職)人員請事假一律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部門副職請事假由部門正職批准。

  第四十二條職工因病需要到醫院就診,應事先請假(急診除外)。看病後憑診斷證明休假,看病時間不足半天(以就診病歷或醫療手冊為準)的按出勤計算。職工因病休假的,以醫院開出的休假條的時間及日期為依據,無病休證明的視情況按事假或曠工處理。職工大病住院或有醫院證明必須離崗休養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期待遇。

  第四十三條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配偶,每年可給探親假三十天。未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年可給探親假二十天,已婚職工探望在外地居住的父母,每四年可給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探親假期指團聚時間,遇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的探親假順延。探親假不包括路程時間,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歸僑、僑眷、港澳僑胞出境探親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四條職工結婚憑結婚證可給婚假三天。晚婚者(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婚登記)獎勵晚婚假七天。配偶不在北京工作,職工申請到配偶工作所在地結婚的,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五條女職工生育時憑醫院開具的產假證明休假九十天,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後,其休假按病假對待。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可以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天至三十大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實行晚育的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後,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視為出勤,可月內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女職工產假後上班每天可在工作時間內給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多哺乳一個嬰兒多給三十分鐘,每天的哺乳時間在月內可合併使用,但不能作為休假留存。

  以下獎勵假與產假同等對待。

  (一)實行晚育的女職工生育後給予獎勵假三十天,男職工給予獎勵假十五天;

  (二)已婚育齡女職工(年滿49週歲以下)上節育環者,給予獎勵假三天;

  (三)育齡男、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不言婦女因病做子宮摘除術者),給予獎勵假十天。

  第四十六條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料理喪事的,經批准可給假三天。在外地居住的上述家屬死亡,需職工本人前去料理喪事時,經批准可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第四十七條職工參加家長會、追悼會、市政方面房屋和水暖裝置修繕等,持有關方面通知或證明並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按公假論。

  第四十八條經批准每週佔用不超過八小時(含八小時)工作時間參加業餘學習培訓的視為出勤。

  第四十九條總公司對所有職工給予年度休假。具體辦法如下:

  (一)職工在完成任務後,可以休假,視為出勤。

  (二)部門正、副職每年給假20天,需總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報人事本部備案。

  (三)處級以下職工每年給假15天,需部門總經理簽署意見,報人事本部稽核、批准、備案。

  (四)假期年內有效,過期作廢,不允許作為存休、倒休用。

  第五十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曠工論。

  (一)未請假或者請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請假期滿,未續假或者續假未獲批准而未上班的;

  (三)不服從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

  職工曠工,半日以內者扣罰250元,一日以內者扣罰500元,兩日以內者扣罰800元,連續三日者扣罰當月全部總收入,連續十五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時間超過30日的予以除名。

  第五十一條全體職工應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執行考勤刷卡制度,不得代刷。一經發現,視情況對代刷卡人處以20一100元的罰款。職工不得遲到、早退。每月第一次遲到或早退,處罰20元;第二次處罰50元;第三次處罰100元;每月遲到或早退累計四次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五十二條職工考勤卡應由個人妥善儲存,如有遺失罰款2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所在部門總經理簽字同意後由人事本部稽核補辦。

  第八章教育與培訓

  第五十三條人事本部配合總公司黨組織、工會開展對全體職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並組織新職工教育、月專題討論、企業文化活動等思想教育活動。

  第五十四條新到崗職工上班,人事本部負責對新職工進行崗前教育。每三個月,人事本部負責組織一次對試用期人員的脫產教育。

  第五十五條試用人員轉正,由人事本部負責進行轉正教育並組織入司宣誓。入司宣誓在每年四月和十月集中舉行。

  第五十六條總公司對全體職工有計劃、有目標地進行業務和文化素質的培訓。人事本部負責各項培訓工作。

  第五十七條總公司職工培訓包括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兩部分。

  第五十八條總公司內部培訓主要包括崗上培訓、通用課程培訓、專題培訓、崗位交流等。全體職工均有義務參加總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

  總公司每年對通用課程的培訓結果進行1至2次考核,並將考核結果與崗位安排相結合。

  參加總公司專題培訓的人員均嚴格考勤,一般不得請假(因公出差除外)。如需請假應向人事本部提出,事假一次,個人支付培訓費50元,公假和病假有證明者一次支付20元。專題學習結束後未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訓費用由個人支付。

  第五十九條為培養具有全面管理和經營能力的人才,總公司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管理部門人員到11系統企業單位進行崗位交流,在本崗位工作三年以上、完成崗位年度計劃的人員可申請進行交流。11系統企業單位有接收、安排交流培訓人員的義務。

  第六十條總公司外部培訓包括半脫產學習、短期全脫產學習和長期全脫產學習。凡總公司正式職工均可申請參加外部培訓,職工申請外部培訓的內容應是業務工作需要並與本人工作崗位密切結合。

  申請外部培訓的職工應寫出書面申請,部門總經理批准後報人事本部稽核並與總公司簽署《培訓協議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參加。

  第六十一條經批准參加半脫產學習的職工,總公司支付三分之一的學費或代培費。

  第六十二條長期脫產學習包括國內長期脫產學習和國外長期脫產學習。總公司安排重點培養的骨幹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扣發崗位工資及培訓費。

  第六十三條對公司作出重大貢獻的職工,由總公司獎勵安排參加長期脫產學習,其學費由總公司支付,學習期間享受全額收入。具體人員由總公司領導確定,人事本部負責擬定獎勵性的長期脫產學習計劃。

  第六十四條職工本人也可書面申請參加長期脫產學習,須經本部門總經理批准,並由人事本部稽核,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納入人事本部的統一培訓計劃。根據本條規定參加長期脫產學習的人員,學費由本人自負,學習期間辦理待崗手續。

  第六十五條職工根據工作需要經部門總經理批准可參加有關專題的短期脫產學習,短期培訓的培訓時間不應超過三個月。參加短期脫產學習各部門原則上一次不應超過兩人。

  第六十六條參加總公司外部培訓的人員,在培訓結束後應將本人培訓期間的考勤記錄、學習成績、畢業或結業證書交人事本部稽核,考核成績不合格、未畢業或未結業者應將總公司支付的學費或代培費退還總公司。

  第六十七條業餘學習。不佔用工作時間參加的各類學習(駕校學習除外)、業務培訓均為業餘學習。凡是參加業餘學習的職工,均可在人事本部辦理有關手續,享受一定的學貧補助。根據職工學習期限將學費按月平均,月平均學費在100元以下的可實報實銷。在100元以上的每月給予100元的補助。職工應向人事本部提供參加業餘學習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章獎罰

  第六十八條總公司本著“開拓者獎,空談者罰”的原則,根據職工工作表現給予適當的獎罰,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強經營管理。

  第六十九條獎勵範圍。

  (一)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一次性獎金:

  1、為總公司推薦優秀人才(被推薦的人才對總公司做出重大貢獻);

  2,為總公司挽回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挽回由於本人工作失誤或因本人管理不善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不屬於此獎勵範圍);

  3、在對外交往中為國家及總公司贏得榮譽和利益:

  4、愛護總公司財產、節約公司資金有突出成績;

  5、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特殊任務;

  6、管理部門職工全年元任何缺勤及遲到早退現象者加發兩個月工資。

  以上獎勵由各部門隨時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財務本部稽核後,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發給一次性獎金。

  (二)有以下表現之一的職工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1、有創新、開拓精神,引進的先進管理機制被採納並對總公司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為總公司開拓重要業務渠道,為總公司作出重大貢獻:

  3、超額完成計劃目標,成績突出:

  4、為總公司做出其它突出貢獻。

  以上獎勵均由各部門在年末(十二月份)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稽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晉級及獎金。

  人事本部將各項獎勵作為職工考評和職務晉升的一項重要依據。

  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的管轄許可權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獎勵建議。

  第七十條處罰範圍

  (一)職工有以下表現之一者,給予罰款:

  1、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

  2、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3、洩露總公司內部資訊、機密;

  4、破壞總公司的形象、名譽。

  以上處罰由部門隨時將書面材料報人事本部稽核,人事本部也可根據檢查結果直接提出處理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職工有上述表現者視情況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也可給予工資降級。

  各管理部門可在20元至500元的範圍內制訂本部門管轄範圍內的罰款事項並將執行通知轉人事本部,由人事本部通知財務本部在工資中扣除。

  各管理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管轄許可權向人事本部提出具體處罰建議。

  (二)職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給予工資降級。

  1、消極怠工、工作沒有效益;

  2、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

  3、沒有達到本崗位職責要求;

  4、有其它不利於公司發展的行為;

  5、沒有按時完成任務和計劃目標;

  6、總公司各部門領導決策重大失誤;

  7、虛報功績,不實事求是。

  上述第1至4款規定的處罰均由各部門於每季度未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稽核、報總公司急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第三款規定的處罰由各部門於每年十二月以書面形式報人事本部,經人事本部稽核、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

  (三)職工犯有以下錯誤之一,確屬部門執行規章制度不夠,管理不嚴不力造成的,所在單位負責人應負有領導責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多次曠工或消極怠工;

  2、有貪汙、盜竊、流氓、打架鬥毆行為;

  3、違反保密制度、洩露總公司商業秘密;

  4、違反外事紀律,嚴重損害總公司聲譽和利益;

  5、嚴重違反總公司人事管理和辦公秩序制度及有關行為規範的規定。

  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視情況予以以下處罰:

  1、在全體職工大會做檢查;

  2、罰款500元以示教育;

  3、降職、降級。

  人事本部應隨時對職工進行考核,發現符合工資降級的情況時,隨時提出書面意見,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給予工資降級,每年年末,人事本部對職工進行考核時,將以處罰情況作為主要依據之一,提出不稱職的各級領導崗位人員和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人員的名單,報總公司總經理批准給予降職、降級。

  第十章待崗

  第七十一條為加強企業勞動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總公司可以安排其待崗:

  (一)具有正常勞動能力,由於不勝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下崗者;

  (二)無部門接收者;

  (三)本崗位30天以上沒有工作任務者。

  (四)參加長期脫產培訓期間。

  拒不接受聘任和安排其它崗位工作的人員按擅離崗位處理。

  第七十二條職工待崗,應先由所在部門寫出書面意見報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協調後仍無法安排崗位時(徵得工會同意),填寫《待崗審批表》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待崗職工接到(待崗通知書》後,應立即辦理好交接手續,脫離工作崗位。待崗期從人事本部正式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三條待崗職工由人事本部統一管理,每月組織一次活動。待崗職工連續三個月不參加活動按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四條人事本部應組織待崗職工進行轉崗培訓,培訓合格者由適當的部門聘用上崗,不合格者仍繼續待崗。

  第七十五條待崗期間,工資按待崗工資計發,國家規定的各種補貼照發,大病醫療費用按國家有關醫療期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待崗職工可申請調離本公司。待崗職工找到工作或接到人事本部的《復崗通知書》,即為解除待崗。

  第十一章

  第七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遵照執行,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參照執行。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7

  第一條 目的

  為維護公司合法行使用工權,保障公司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員工的離職管理,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離職種類

  一、試用期內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試用期內離職):指員工在試用期內,公司或員工個人因正當理由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滿離職):

  指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不願續簽勞動合同,雙方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三、勞動合同期內,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離職(以下簡稱合同期內離職,包括辭職、辭退、擅自離職)。

  (一)、辭職:指員工方由於自身原因等合法因素,向公司提出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二)、辭退:因下列原因,由公司提出與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關係。其中: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因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③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非員工過失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①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④ 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裁減人員的;

  3、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或一月內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十二天(含)以上。

  4、擅自離職 :指員工未申請辭職或辭職申請未經批准或未按公司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

  第四條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的離職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附件一)中填入擬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集團公司員工和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記錄。

  (三)、辦理集團公司員工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管理人員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集團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集團公司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集團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二、子公司辦公室

  (一)、依據員工副檔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中填入離職員工的基本資訊。

  (二)、與本公司主管(含)以下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做好面談記錄;

  (三)、負責辦理本公司離職員工的離職審批事宜;

  (四)、辦理本公司批准離職員工行政類事項的離職交接;

  (五)、辦理離職員工的薪酬結算、社保終止等事宜;

  (六)、分析本公司每月的員工離職情況。

  第五條 其他部門離職管理職責

  一、離職員工所在部門:

  (一)、接收員工書面辭職申請並提出意見;

  (二)、提出與所轄員工除辭職外的其它種類的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建議

  (三)、參加與離職員工的離職面談;

  (四)、辦理獲批離職員工在本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等離職交接。

  二、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

  稽核本公司離職員工借支狀況及薪酬結算。

  三、集團公司審計部:

  實施子公司及集團公司離職高管的離職審計。

  第六條 離職管理的審批許可權

  一、子公司負責人:審批本公司主管(含)以下員工離職事項。稽核部門負責人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二、集團公司總裁: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以下員工(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除外)、子公司主管(不含)以上員工的離職事項。

  三、集團公司董事會:審批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審計部部長的離職事項。

  第七條 依法辭職、辭退(非員工過失辭退)、合同期滿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工作流程:

  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提出辭職申公司提出辭退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 人力資源部(辦公室)離職面談《員工離職申請單》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子公司辦公室離職審計/審批《員工離職申請單》 員工所在部門/辦公室/總經理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總裁離職交接《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所在部門/人力資源部(辦《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公室)/財務部/審計部物品、事項交接清單》薪資核算/社保終止《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離司/離職分析在規定薪資發放日發放薪資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申請規範及要求:

  1、 辭職:

  ①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

  ② 試用期員工辭職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請。

  ③ 由員工本人以書面形式向自己工作部門負責人遞交辭職報告,部門負責人與離職申請人溝通後,仍決定離職的,由部門負責人在收到辭職報告後的兩天內,向本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轉交辭職報告,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

  ④ 部門負責人收到《員工離職申請單》在兩個工作日內務必與申請離職員 進行面談並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2、 辭退:

  由擬辭退員工所在部門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在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已填入擬辭退員工基本資訊的《離職申請單》中註明辭退原因。

  3、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前至少三十二天,由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向員工及工所在公司(部門)發出《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附件四):

  ① 如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不願續簽合同,員工應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勞動合同項並簽名後,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將單交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人。離職面談人與員工面談,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② 如公司或部門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合同,由員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在《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徵詢單》中選擇不續簽合同項,簽字後交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由人資資源主管部門責任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交離職面談負責人。離職面談人應在勞動合同期滿日前三十天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記錄簽字後,將單交還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離職面談規範及要求:

  1、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瞭解員工離職原因並確定能否挽留。

  2、部門提出的離職申請,在申請獲批後,由所在部門及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與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向員工說明辭退等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或其違紀事實。

  3、離職面談參與人均應做好面談記錄並簽名。

  (三)、離職稽核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稽核後生效,並確定離職日期。稽核許可權見本制度第六條。離職申請未經批准人簽字同意不得辦理後續離職手續。

  2、高管人員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決定是否需進行離職審計。如需進行離職審計,則在離職審計完畢後方可確定離職日。

  3、因員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在經濟賠償未處理完畢以前,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四)、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

  1、在離職生效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通知離職管理相關部門及離職員工辦理

  離職交接手續,並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附件二)。如離職交接內容較多,在《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中填不下的再加填《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物品事項交接清單》(附件三)。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 所在部門:工作事項、工具、資料、借用物品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② (集團公司/子公司)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稽核,由經辦人及財務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③ 辦公室:收回離職員工胸卡、辦公用品、工作服等物品。

  ④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單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2、以上部門如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導致交接不清,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關鍵或特殊崗位員工離職,除按本制度規定執行外,還應按相關崗位工作交接規定執行。

  第八條 因員工過失被辭退離職、擅自離職管理流程及規範

  一、 工作流程流程 相關記錄 責任人員工違紀事實達到辭退程度擅自離職事項違紀事實 所在部門提交員工違相關規章制度 相關規章制度 紀報告及處理意見做出辭退決定,由所在公司提出意見後報請集團公司、工會透過辭退決定 違紀員工所在公司、集團公司、工會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被辭退離職人簽收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郵件寄離職交接(拒不履行離職交接者,由所在公司組織進行清查,提交損失報告)《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相關部門《員工離職(異動離任)檔案、 相關部門物品事項交接清單》停發薪資、終止社保。追繳擅自離職被辭退離職人所造成的損失。《員工離職(異動離任)聯審單》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員工所在部門集團法律顧問

  二、流程各環節作業規範:

  (一)、離職意見的提出規範:

  員工擅自離崗、曠工或違紀事實達到公司規章制度所訂立的辭退條件或擅自離崗事實成立,由違紀員工所在部門出具《員工離職申請單》,附書面材料及及辭退依據,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

  (二)、做出辭退決定規範:

  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部門提交的處理意見進行初審,調查,依調查結果對處理意見的合理性提出初步意見後依人事管轄許可權提交總經理辦公會或總裁辦公會做出決定並通知工會。

  (三)、書面通知被辭退離職人規範:

  1、辭退決定做出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向被辭退離職員工告知辭退決定和辦理離職的時間及相關要求。

  2、書面通知的主要方式及要求:

  ① 被辭退離職人當面簽收。簽收後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簽收件原件存檔。

  ② 依員工檔案所留地址以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達。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發信存根存檔。

  ③ 以登報方式告知。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刊登通知的報紙保留存檔。

  (四)、離職交接規範:

  1、按本制度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離職交接規範及要求辦理離職交接。

  2、如離職員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或擅自離職行為造成無法辦理離職手續,由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牽頭,離職員工所在部門、財務部(管理人員需視情況決定是否需集團審計部參與)對其工作事項、物品、借支項、需賠償項等進行核查,同時對其非正常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做出書面報告報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

  第九條 離職薪資結算和欠公款、經濟責任清算規範及要求:

  1、離職員工薪資結算按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2、由人力資源部經辦人會同離職員工及所在部門、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在離職前所涉及的處罰項、借支項、應交社保款項或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賠償項、違反服期及競業限制協議所應承擔的違約金進行清算,依實際金額在薪資中扣除後確定最終支付金額。由經辦人、離職員工及人力資源部負責人簽名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社保關係轉移規範及要求:

  1、員工離職後,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辦理離職員工社保停保事宜,按規定轉移社保關係。

  2、如因未及時辦理停保事宜導致社保費用產生,由經辦人承擔。

  第十一條 公司對離職員工的經濟補償

  一、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按《勞動合同法》和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

  二、員工擅自離職、因員工過失被辭退等提前中止勞動關係的行為,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三、離職員工未按要求辦理離職手續,公司不給予任何補償。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對公司的賠償

  一、由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勞動合同期未滿,因個人原因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按培訓協議規定進行賠償。

  二、競業限制:

  三、依法離職員工其薪資不足以衝抵其應支付款項,差額部分向公司進行賠償。

  四、員工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向公司進行賠償。

  五、按《勞動合同書》及附件所約定的賠償規定進行賠償。

  六、離職員工拒絕賠償,公司將依法向其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離司和離職證明規範:

  離職員工按本制度規定辦理完手續後,方可離司,公司可以應離職員工要求,開具其離職證明(附件五)。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

  1、員工離司後,離職員工所在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將離職員工人事檔案與在職人員人事檔案分離。

  2、離職員工人事檔案及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儲存時間自離職生效之日起,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五條 離職分析:

  離職管理主管部門每月應做一次離職員工分析報告,主要從離職員工結構、離職原因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措施,使員工流失率控制在合理的範圍。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8

  1、目的

  規範員工入離職管理,改善人事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質量。

  2、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的入離職手續辦理。

  3、參考檔案

  《行政人事部管理程式》

  4、定義

  無

  5、職責

  5.1行政人事部員工入、離職手續的具體辦理工作。

  5.2公司各部門,安排必要的崗前培訓。

  5.2.1接收新員工,安排必要的崗前培訓。

  5.2.2本部門員工離職稽核。

  6、程式

  6.1員工招聘工作具體執行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

  6.2本公司員工聘用須符合以下條件:

  6.2.1管理人員

  6.2.1.1年齡:23週歲以上,年齡上限視崗位需要而定。

  6.2.1.2學歷:所有管理人員均須大專(含)以上學歷。

  6.2.1.3身體健康,工作經驗視各崗位需要而定。

  6.2.2普通員工

  6.2.2.1年齡: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

  6.2.2.2學歷:技術類崗位須高中、中專以上學歷,非技術類崗位(除清潔員須初中以上外)均須高中以上學歷。

  6.2.2.3身體健康,持有效《健康證明》

  6.2.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6.2.3.1被起訴或犯罪在案,尚未撤銷者。

  6.2.3.2曾犯嚴重刑事案件者。

  6.2.3.3吸食毒品者。

  6.2.3.4在其他單位服務,未解除勞動合同或僱傭關係者。

  6.2.3.5曾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任職被開除者。

  6.2.3.6應聘時所提供資料不真實者。

  6.2.3.7不符合前款第6.2.1或6.2.2項規定者。

  6.2.4公司實行管理迴避制度,任何員工不得插手在本公司為親屬、朋友安排工作,特殊情況下舉薦高層管理人員及高階技術人才,或政府關鍵部門解決親友工作的,須經行政人事部稽核後報送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複審,並由總經理審批。

  6.3入職手續

  6.3.1行政人事部電話通知錄用人員辦理入職,員工入職時應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各項培訓證明和工作資歷證明。

  6.3.2所有員工入職時均須提供當地戶口擔保,由擔保人本人如實填寫《擔保書》(附錄8.1)並簽字確認。

  6.3.3新入職員工應到區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或正規醫院進行體格檢查並提供《健康證明》。

  6.3.4非本地常駐戶口的新入職員工,應提供在戶口所在地開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6.3.5新入職員工交驗上述證明、證件,繳交相關費用,憑行政人事部開具的《員工報到通知單》到用人部門報到。

  6.4試用及轉正

  6.4.1試用及考核

  6.4.1.1所有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表現特別優秀者可酌情縮短試用期,但最短不得少於二個月,提前轉正人員須報總經理審批。

  6.4.1.2員工試用期滿,由行政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根據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及規章制度的遵守狀況等進行考核,合格後方可轉為正式員工,不合格者視情況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半年)或解除勞動關係。

  6.4.2員工轉正,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6.4.2.1必須經過規定的試用期(表現特優,經批准縮短試用期者除外)。

  6.4.2.2必須完成入職培訓和崗位培訓,且考核合格。

  6.4.2.3試用期內未受過行政處分。

  6.4.2.4試用期內無曠工記錄。

  6.4.3試用期內曾受過記過處分或試用期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以上將予以辭退。

  6.4.4轉正面談

  公司領導轉正由總經理面談;部門副經理(含)以上人員(包括分店店長助理、分公司部門經理)轉正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面談;其他人員轉正由行政人事部經理面談。

  6.4.5轉正審批

  6.4.5.1公司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稽核、總經理審批;其他崗位由行政人事部經理稽核,主管公司領導審批。

  6.4.5.2行政人事部於每月15日向轉正人員用人單位下達轉正考核通知,用人單位在接到轉正通知後3日內通知轉正人員撰寫轉正申請,由員工所在部門對轉正人員進行考核並填寫《轉正申請審批表》(附錄8.2),報行政人事部及相關部門和公司領導稽核、審批。

  6.4.5.3轉正工資的確定

  員工轉正工資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員工的學歷、資歷、技能、試用期工作表同和轉正考核結果,參照公司有關工資標準確定。經理助理(含)以上員工轉正工資由總經理核准;其他員工轉正工資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核准。

  6.5離職

  6.5.1離職通知期

  6.5.1.1員工辭職,已轉正的(包括合同期滿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書面申請。

  6.5.1.2試用期內,如員工不符合公司錄用要求,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辭退;轉正後辭退員工,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並說明辭退理由。

  6.5.2離職面談

  6.5.2.1公司所有職員離職均需進行離職面談。

  6.5.2.2離職面談的目的是瞭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及其對公司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分析並不斷完善公司相關管理。

  6.5.2.3行政人事部在接到員工離職申請三天內,須安排與該員工進行面談。

  6.5.2.4離職面談離職面談規程同

  6.4.4轉正面談。

  6.5.3離職批核許可權

  6.5.3.1辭職

  各分店防損員、收銀員和顧客服務員辭職,由行政人事部經理稽核,主管人事的公司領導審批,其他員工辭職,由行政人事部經理、主管人事的公司領導稽核、總經理審批。

  6.5.3.2辭退及開除

  公司辭退員工,需由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書面提出,經行政人事部經理及主管公司領導稽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確認後通報執行並備案。

  6.5.3.3自動離職

  員工未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不在工作崗位3天以上,即構成自動離職。屆時由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行政人事部確認後通報執行並備案。

  6.5.4離職處理

  6.5.4.1提出辭職的公司所有正式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的離職通知期(一個月)提前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錄8.3),經審批後留行政人事部存檔。

  6.5.4.2離職人員在批准離職時間到期後,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公司所發物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並填寫《工作交接清單》(附錄8.4)。

  6.5.4.3凡提前離職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者,公司有權扣除員工一個月的全額資作為補償金。

  6.5.4.4凡自動離職者一概不予結算工資。

  6.6檔案管理

  6.6.1檔案的建立

  6.6.1.1每位員工入職,行政人事部應於員工入職當天建立其人事檔案。

  6.6.1.2員工人事檔案資料應包括:員工基本資料、員工應聘登記表、深戶擔保材料、身份證影印件、學歷證影印件和其他資格、資歷證明覆印件等。

  6.6.2檔案記錄

  6.6.2.1行政人事部跟蹤記錄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情況,及時增添有關資料。

  6.6.2.2人事檔案內容應包括:升遷、獎懲、考核、培訓、考勤、薪資資料等。

  6.6.3檔案管理

  6.6.3.1公司員工檔案統一由人力關鍵在於工發中心保管。

  6.6.3.2員工的人事檔案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並做好嚴格的保密措施。

  6.6.3.3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士才可以查閱人事檔案。公司總裁、總經理、主管人力資源的公司領導、行政人事部經理有權查閱所有員工的人事檔案;主管部門公司領導、各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和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有權查閱本部門員工的人事檔案;查閱人事檔案須作好登記,以免丟失。

  6.6.3.4員工離職,行政人事部須於一周內抽出離職人員檔案另行管理;經理助理級(含)以上人員離職檔案儲存期為二年,其他人員離職檔案儲存期為一年。

  7、記錄

  7.1《轉證申請審批表》由行政人事在員工職期間一直儲存。

  7.2《員工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由行政人事部儲存一年。

  7.3《擔保書》由行政人事部儲存至員工離職後六個月。

  7.4《員工報到通知單》的儲存部門和儲存期限參閱《人力資源管理程式》。

  8、附錄

  8.1《擔保書》

  8.2《轉正中請審批表》

  8.3《員工離職申請表》

  8.4《工作交接清單》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9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規範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員工離職程式,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標準。

  2.適應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辦公室具體負責員工招聘、錄用、入職、試用期考核、內部崗位變動及離職管理;

  3.2各職能部門配合辦公室辦理員工管理相關手續。

  4.工作要求:

  4.1員工招聘

  4.1.1用人需求部門根據本部門發展的需要,結合部門人員編制提出年度(或臨時)用人計劃,填寫用人需求表送辦公室。

  4.1.2辦公室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結合各部門的用人需求,編制企業年度人才需求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4.1.3對於臨時招聘,由需求部門填寫用人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後送辦公室實施。

  4.1.4辦公室根據經總經理批准後的人才需求計劃或用人申請,向外釋出招聘資訊。

  4.1.5招聘資訊釋出後,辦公室依據報名條件規定收集報名資料,並進行初步篩選,稽核應聘人員資格與招聘要求是否符合以及提供材料的可靠性。

  4.1.6辦公室根據稽核篩選,確定初試人員名單和麵試時間,並組織需求部門及有關人員對應聘人員進行面試,並填寫《面試評價表》。

  4.1.7所有應聘人員面試結束後,辦公室會同需求部門確定最終面試結果。

  4.2員工錄用

  辦公室將應聘人員的最終面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批,確定最終錄用人員並通知申請部門。

  4.3入職報到

  4.3.1對於被公司確定正式聘用的求職者,由辦公室發出《錄用通知書》或以其它方式通知被錄用人攜帶有關證件來公司報到。新員工報到時須向辦公室提供以下有關證明檔案:

  A. 本人身份證、戶口證明、最高學歷證明、職稱證明、技術等級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B. 前工作單位離職證明或前工作單位地址、電話號碼、聯絡人姓名等資料。

  4.3.2被錄用人應按辦公室指定時間報到及辦理入職手續。如在發出正式錄用通知3天內不報到,辦公室可取消其錄用資格(特殊情況經批准可延期報到)。考勤記錄從新員工正式報到之日起開始。

  4.3.3新員工交付有關證明檔案後,須填寫《個人資訊採集表》,連同經過公司領導稽核批准的《應聘人員登記表》一起交由辦公室為新員工建立個人檔案。

  4.3.4辦公室為新員工配發辦公用品或相應的工作用品。

  4.3.5由辦公室通知用人部門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新員工第一天到崗,部門負責人應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部門同事,辦公室負責將新員工介紹給公司同事,並領其熟悉公司環境,並作相關的入職培訓。

  4.3.6辦公室將新入職人員的工資待遇透過給財務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4.4新員工培訓

  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後,必要時,由辦公室組織新員工進行職前培訓,職前培訓分為入司培訓和崗前實習兩個階段,期限為三個月。培訓期間新員工必須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公司佈置的各項任務,接受公司和部門領導的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不予錄用。

  4.4.1入司培訓

  A.培訓目的:使新員工在最短時間內瞭解公司歷史背景、發展現狀、前景規劃、規章制度及公司文化等;幫助新員工確定自己的人生規劃,明確自己在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加強新老員工、新員工與新員工之間的溝通等。

  B.培訓形式:以授課為主,結合座談、討論、參觀、錄影教學及豐富多彩的戶外培訓。

  C.培訓內容:公司歷史、行業前景、產品介紹、生產運作、公司文化、管理制度及職業規劃等。

  D.培訓考核:辦公室將根據新員工的出勤情況、日常表現、培訓考核、培訓總結等專案進行綜合考評。

  4.4.2崗前實習

  A.實習目的:使新員工從工作流程運作的角度和公司整體生產的角度系統的瞭解部門的情況;對公司的生產及管理流程增加一些直觀的感性認識;學習公司目前的生產及管理經驗,增強自身的實踐能力。

  B.實習主管部門:新員在入司培訓完後,各用人部門負責崗前實習期間新員工的管理,並按公司相關規定做好日常考核記錄。

  C.實習考核:部門負責人將根據新員工的實習態度、學習能力、學習成績、協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專案進行綜合考評。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0

  入職程式

  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入職者按綜合部要求的時間或持綜合部的錄取通知上崗單到綜合部辦理入職手續;

  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管理人員須提供學歷及其他相關證明。(收銀員、吧員、倉管、財務等相關人員需提供本地行政事業單位擔保人並辦理擔保手續),驗證各種證明檔案(學歷證明、身份證、健康證明等)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到上崗部門報到。

  離職管理程式

  辭職

  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計。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工資。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試用期員工在入職後的五天內提出辭職者不結算工資。

  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綜合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辭退、勸退

  因某種原因,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綜合部核批。

  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綜合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綜合部核准並備存。

  綜合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綜合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綜合部,綜合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綜合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工資和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員工未履行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一年按照一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一年以上不足二年按照二個月(月平均工資)工資標準作為違約金,並逐年累加。公司有權不發工資和獎金等,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10天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綜合部備案,綜合部憑此表招聘。

  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綜合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臨時員工在職期間,除工傷例外,其請假一律不發工資。

  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綜合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綜合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1

  一、入職程式

  1、被聘用人員應按照公司員工入職程式進行入職;

  2、入職者按人事部要求的時間到人事部辦理入職手續,簽訂勞動合同;

  3、填寫《員工正式入職表》並交納2張一寸免冠近照和一張身份證影印件,銀行卡學歷證書原件或其他相關證明;

  4、領取員工手冊、工號牌、制服等入職、上崗所需物品;

  5、由人事帶領入職員工到上崗部門報到。

  二、離職管理程式

  1、辭職:

  ①凡正式員工要求辭職者,經理級以下員工(含經理級)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離職手續,未申請擅自離職者,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②未籤勞動合同的員工沒有申請擅自離職者,扣發當月獎金。有特殊情況沒有提前申請離職的員工應附情況說明書加以說明,可按正常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後按實際出勤結算工資;

  ③員工持《離職申請表》及《離職交接清單》至人事部及財務部等部門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④員工將辦理完畢的《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同時結算工資;

  ⑤審批許可權:經理級以上員工(含經理級)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離職申請表》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2、辭退、勸退

  (1)公司認為該員工不再適宜在公司工作而被勸退或辭退者由部門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並報人事部核批;

  (2)被辭退、勸退員工持《辭退/勸退通知書》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員工辦理完畢《離職交接清單》後報人事部核准並備存;

  (3)人事部根據《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結算工資和獎金;

  審批許可權:經理以上級員工(含經理級)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經理以下級員工填寫《辭退/勸退通知書》和《離職交接清單》報部門經理、人事部經理和總經理簽字批准。

  3、除名/開除

  因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而受到處分者,由部門將其材料彙總送人事部,人事部負責人報總經理和董事長審批後由人事部通知其本人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手續的辦理參照辭退/勸退人員離職程式。(如違反公司規定造成損失的.可扣發獎金,嚴重者追究其相關責任)

  4、自動離職

  員工未經批准離職稱為自動離職。按照《勞動合同》及《勞動法》相關規定應支付公司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等情況,公司將保留依法追究補償的權利。

  三、臨時聘用人員管理辦法

  1、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需聘用臨時人員時,需提前一週填寫崗位需求申請表,經上級主管批准後,送人事部備案,人事部憑此表招聘。

  2、臨時人員到崗時,須到人事部提交身份證等相關證件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存查。

  3、對經管財務、有價證劵、倉庫、營銷及會計等重要崗位不得聘用臨時人員。

  4、臨時人員在工作期間,如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欺瞞,聘用部門應予終止聘用,終止聘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寫(離職通知書),經主管稽核簽署後,交人事部作為計發工資的依據。

  5、臨時員工聘用期滿,如工作尚未完成,必須繼續聘用時,應依程式重新辦理聘用手續,經人事部核准後方可聘用。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2

  一、辭退管理

  1、辭退:是指對不適合店鋪發展或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依法進行的勸退,包括試用期內辭退及轉正後辭退。店鋪對被辭退員工按其薪資標準與實際出勤天數正常進行薪資結算。

  2、辭退程式

  被辭退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辦理離職手續,用人部門要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辭退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二、開除管理

  1、開除:是指對嚴重違反店鋪規章制度的員工給予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2、開除程式

  (1)開除員工,店長報告上級批准後讓其辦理相關手續。

  (2)被開除員工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店長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被開除員工待各項工作審查及交接手續完畢後方可離職。

  三、自願辭職

  1、店鋪與員工之間無論哪一方提出終止工作關係,都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試用期的通知期為一天),因違紀被開除者和被辭退者除外。

  2、辭職員工應由店長審批。

  3、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後,方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需填寫《員工入(離)職審批表》,部門主管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

  5、在所有離職手續辦妥後,辭職員工方可在店鋪規定日期領取工資。

  四、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獲批

  向店長或指定人員移交工作及工作物品

  向宿舍長退還臥具

  向店長退還工服、宿舍鑰匙、店鋪鑰匙、腳踏車等物品

  店長審定

  清算領、借款手續、核對扣款

  規定期限內領取工資

  若不退換臥具、工服則按進價從工資扣除

  1、移交的物品種類

  (1)店鋪的檔案資料(包括電子版)

  (2)店鋪的有關資料

  (3)店鋪用品

  (4)工服、鑰匙

  (5)店鋪分配給其使用的屬於公司的財物

  (6)宿舍使用的臥具

  五、工資結算

  1、辭職員工領取工資截止日期為正式離職日期

  2、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須扣除以下款項:

  ①員工拖欠未付的店鋪借款、罰金、宿舍費

  ②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3)遺失的店鋪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六、辭職、辭退、開除的管理要求

  1、店鋪不應違反程式,隨意辭退或開除員工。任何型別的離職行為(辭職、辭退、開除)與處理程式,均須按規定進行

  2、店鋪開除的員工,其他店鋪不允許再錄用

  3、不辦理辭職手續就離職的員工視為自動離職,店鋪有權扣發當月工資並給予除名處理

  4、店長辭職或調動離職,離店交接要有財務人員的離職審計記錄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3

  第一、新員工入職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1、新員工必須提供身份證或戶口本影印件,填寫入(離)職審批表

  2、要求相貌端莊、清秀,面部無缺陷,口齒清晰,反應靈敏

  3、身體健康無殘疾,無癲癇,無肺結核、甲肝、乙肝、傷寒等傳染病或皮膚病

  4、有推薦人者優先錄用

  5、所有財務人員(收銀員、出納、會計、倉管、採購員)、值夜都必須在入職時提供當地戶籍人員提供的《擔保證明》,並由店長進行家訪,核對《擔保證明》的真實性並瞭解提供擔保人員的情況。

  6、由店長安排交納相關押金並領取工服、工牌;員工憑押金收據到宿舍長處領取臥具

  7、店長介紹店鋪情況,安排入職培訓和崗前培訓

  第二、試用期管理

  1、試用期規定

  (1)試用期一般為一個月(店長為三個月,廚師長及領班為兩個月)。在試用期內,將依據員工考試成績、技能水平及各方面的綜合表現,由店長決定新員工按期轉正、延期轉正或是解聘

  (2)試用期間工資按標準執行

  2、試用期培訓

  (1)店鋪必須安排新員工培訓,並在員工轉正前進行考試

  (2)店鋪需確定新員工的輔導老師(一個月),通常為與該職位工作有緊密關係的資深員工。其主要職責為:一帶一,隨時解答新員工在工作上的問題。

  3、提前或延期轉正的具體規定

  (1)對各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員工,經部門主管推薦店長批准提前轉正。

  (2)對違紀違規、造成責任事故或暫時勝任不了工作的新員工,最多給予兩個月的延期試用

  (3)對因缺勤而延期轉正的員工,將視缺勤天數和情節給予一個月內的延期試用

  (4)試用期間,病、事假累計超過5個工作日的員工,原則上解除聘用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三、離職管理

  1、辭職

  1.1員工因故辭職,應提前30天向其主管領導提出書面申請。

  1.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1.3辭職員工填寫《員工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1.4審批通過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到離職日期當日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1.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員工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存檔、結算薪資。

  1.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視崗位的重要性應提前3-7天提出申請。

  1.7審批許可權:

  崗位審批人一線崗位(裝卸工、生產線員工、廚師、清潔工等)基層管理崗位(文職崗位、倉管、質檢、秘書、助理、出納、統計、班組長等)中層管理崗位(各部門主管、會計)高層管理崗位(副總經理、總經理)部門主管√√××副總×√√×行政人事部√√√√總經理××√√董事會×××√

  2、辭退、除名

  2.1有以下情況的予以辭退: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工作流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的;

  (2)經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經過多次培訓不能勝任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工作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勝任工作的;

  (3)損害單位利閃,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壞影響的;

  (4)無理取鬧、打架鬥毆、恐嚇威脅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各社會秩序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成刑事處分的;

  (6)受到刑事處罰的;出現以上情況的員工由其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辭退通知單》呈准後,作辭退處理。部門經理級以上的由總經理填寫。交由行政人事部稽核。

  2.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員工辭退通知單》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2.3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三天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

  3、離職面談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一式三份,並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

  移交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印鑑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5)未完成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不發放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辭退員工薪資根據勞動法發放。

  5.4所有離職員工需接受財務部的審計,通過後才可發放薪資,不透過者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透過司法機關處理。

  5.5離職、辭退、員工薪資另外作表,不體現在當月的薪資表中,審計透過的財務部於次月發薪時一起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以與當事人協商後再另定發放時間。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辭退或除名的員工,部門主管或相關部門需事先通知對方。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5

  1 目的

  為了完善公司內部員工在不同情況下離職的制度管理,有效針對內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及淘汰機制的公平、合理、使之規範化,特制定本規定,人員離職管理規定。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人員

  3 權責

  3.1辭職人員:辭職時需提前填寫“離職申請表”,並在離職之是辦理離職移交手續。

  3.2各部門主管或經理:負責在下級辭退、開除時填寫“離職申請單”,對組長級以下人員的辭職申請進行籤核,記錄與離職人員的面談情況,監督、稽核離職人員工作、物品的交接。

  3.3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組長(含)、部門主管級人員的辭職申請籤核。

  3.4總經理:負責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的辭職申請籤核對。

  3.5人力資源部:負責離職人員證件、物品的收回、計算出勤,核算主管級以下人員(含)的薪資,放行檢查。

  3.6財務部:負責離職人員薪資稽核及發放,核算主管級以上人員薪資的核算,儲存“薪資代領單”。

  4內容

  4.1離職類別

  4.1.1終止合同

  4.1.1.1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1.1.2勞動合同臨近期滿,公司提前30日通知欲繼續錄用者,雙方商談續簽合同。未接到公司通知者,其勞動合同按期終止。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若任何一方未提出續約意向,合同期滿時自動終止。

  4.1.1.3除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外,以下條件為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1)不條例錄用條件者,透過隱瞞實情獲得轉正。

  (2)政府規定持證上的工種如司機、財務人員等其持證資格喪失。

  (3)本公司經營期滿。

  4.1.1.4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能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員工:

  (1)被證明不符合任職資格的。

  (2)績效考核連續三次不合格的。

  (3)有重大隱瞞及虛假申報的。

  (4)不能或不願服從公司正常調動的。

  4.1.2協商解聘。

  4.1.2.1經勞動合同人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4.1.2.2如員工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予經濟補償;如公司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1.3辭退性解聘。

  4.1.3.1員工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單方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並且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者。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者。

  4.1.3.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提前30日以局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後,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者。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1.3.3因公司縮減業務範圍或者因公司經營條件或者管理方針變化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依法裁減員工人數。

  4.1.4辭職性解聘。

  4.1.4.1在試用期內的員工可隨時提出辭職並解除勞動合同。

  4.1.4.2員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1.4.3對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如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個月通知公司。

  4.1.4.4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按曠工處理,並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1)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者。

  (2)在勞動合同中與公司就出資培訓,分配住房等有服務期的約定,且服務期未滿者。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式

  第二條 員工應於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准,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後,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瞭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徵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管理制度《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透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檔案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專案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於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係、檔案、黨團關係、保險關係。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佣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專案: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於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後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准頒行。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勞動合同制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透過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責、權、利,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依據合同進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工形式。

  為了做好總公司的勞動合同制實施工作,保障總公司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若干規定》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簽訂勞動合同,應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北京市有關法規,明確總公司與職工的責任、權利、義務,以法律形式確定勞動關係。

  第二章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

  第三條總公司法定代表人與職工雙方以書面的形式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總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他人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應有書面委託書。

  第四條為避免勞動合同出現無效條款,總公司在首次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請有關勞動部門予以鑑證。

  第三章簽訂勞動合同的範圍

  第五條總公司和11系統企業單位全體勞動者應與法定代表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合同期限(含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條件;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的規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宜;

  (十)勞動爭議處理;

  (十一)其它。

  第五章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總公司與職工依據本單位崗位特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確定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總公司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定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第八條以下人員如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公司應予簽訂:

  (一)職工在本企業連續工齡十年以上(含十年);

  (二)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總公司骨幹、高階管理人員。

  第九條總公司接收的高等院校畢業生、研究生,初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合同期限為五年。上研究生前參加過工作的,應從此年限中減除其工作的年數。

  第十條合同期內,職工因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等原因與總公司簽訂專項協議書,如約定了服務期,則應在外出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之前根據約定的服務期限重新確定勞動合同中的合同期限。

  第六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總公司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還應簽訂一些必要的附件,如崗位協議書等。合同期內簽訂的有關學習培訓、出國工作、借調工作、醫療期等協議書,以及總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均應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七章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第十二條總公司在職工正式開始試用期的第一天,應由人事本部安排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職工與人事本部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合同雙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約定工作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終止勞動合同前30天,企業可以向職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應在收到該通知書後按要求填寫回執並交回人事本部。

  第十四條企業欲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在期限屆滿前30天向職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職工回執同意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

  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第八章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賠償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按照國家有關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職工個人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按勞動合同約定向總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由總公司出資迭培的大學生、研究生;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參加學習;脫產培訓或取得中、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在學習、培訓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五條由總公司出資派遣到國(境)外,培訓、學習和工作者的服務期,在專項協議書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總公司出資培養的大學生、研究生服務期自學歷證書籤發之日起算;總公司培訓或出資培訓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的服務期自資格證書籤發之日起算。

  在國內全脫產學習或培訓的,服務期自學習或培訓結束後到崗工作之日起算;半脫產或業餘學習者自證書籤發之日起算。出國學習和出國工作的,服務期自回國到公司正式報到之日起算。

  第二十七條服務期未滿要求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專項協議的約定予以賠償,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出國工作者的賠償費基數在派遣時簽訂的《出國工作協議書)中具體規定。

  其餘人員服務期違約金支付計算方法如下:[實際支付的學習、培訓以及相關費用之和]X[未履約月數/服務期總月數]。

  第九章福利待遇和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中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國家及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總公司或職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賠償的有關問題以及醫療期間的有關問題,按北京市有關規定及總公司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有關職工待崗問題按總公司待崗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協商,電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人事本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三條沒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和駐外機構執行本辦法,有獨立人事權的專業公司、子公司和其它所屬公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總公司提案制度

  第一條為鼓勵全體11職工開動腦筋,發揮全部潛力,提高職工經營參與意識,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改善企業經營管理,謀求11的更大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總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提案資格。總公司人事本部負責本提案制度的管理。

  第三條提案內容有益於總公司即可,但以下提案不予受理:

  (一)過去已經提出的且已經實施的提案;

  (二)與總公司規章制度相重合的提案;

  (三)僅提出缺點或問題,沒有具體改善內容及方法的提案;

  (四)在工作中被指令改進的提案。

  第四條實施程式如下:

  (一)受理提案的受理部門為人事本部。職工填寫的提案卡可隨時直接遞交人事本部,人事本部對提案進行核查,對予以受理的提案進行登記,將未予受理的提案退給提案者。

  (二)審議已受理的提案由人事本部主任提交總公司辦公會進行審議。審議透過的提案轉交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未透過的提案由人事本部存檔再議。

  (三)第一次表彰辦公會審議提案的同時,應決定對提案是否給予以下獎勵。

  A:安慰獎20元

  立意簡單,不必實施,但用心良苦,態度認真;

  B:鼓勵獎30元

  立意較新,但暫不必實施;

  C:提名獎50元

  立意新穎,可能有效果,可以考慮實施,但需在實踐中檢驗;D:三等獎1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預計有一定效果,經過進一步修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推廣實施;

  E:二等獎200元及獎狀

  具有獨創性,可能有較好效果,稍加修訂可以在較大範圍內推廣實施;

  F:一等獎300元及獎狀

  具有非凡的獨創性,預計有非常大的效果,無需修訂即可實施,具有廣泛的推廣範圍和實施前景。

  (四)實施及評價

  被採納的提案由辦公會責成有關部門實施。提案實施完成後,由人事本部負責對實施效果提出評價意見,並向辦公會彙報。

  (五)第二次表彰

  人事本部負責於每年四月和十月兩次向辦公會提出第二次表彰名單,對於已實施且超出預計效果的提案,授予總公司“總經理獎”,獎金1000元,並頒發獎狀。

  (六)特別獎

  每年四月,由人事本部提名,對積極參加提案活動者給予獎勵,獎金500元,並頒發獎狀。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係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於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或調整人員時,應先依據《員工異動申請表》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准後,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或辦理變動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考核和麵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並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

  試用人員

  一、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身份證、人口流動證、健康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二、填寫《員工個人資料表》

  三、參加至少3天的入廠培訓(人事部組織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狀況培訓及各部門組織的工作職責及技能培訓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除全勤獎以外的其他獎金)期滿合格後,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期滿,如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以辭退處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簽定人事合同)轉為正式員工,建立人事檔案,享受績效獎等獎金及薪資的提升。

  第七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後,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工作守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有吵鬧、鬥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辦公室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利用網路聊天、玩遊戲以及做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話撥打私人電話、不得在辦公室進餐。

  四、愛護公物,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不得假借職權貪汙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公司、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並辦理《外出申請單》後方可離開。

  六、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確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並經人事部審批,由人事部統計加班費或安排調休(除製造部/品質部的一線員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調休算外,其它各部門員工、主管、經理的超時加班一律不計加班薪資和調休。)

  第十條、作息時間: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條:出勤要求

  一、員工於上班時間後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於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二、遲到早退扣款規則:1個月內最多允許5分鐘以內的遲到早退3次為免扣款,如每次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免扣款次數超過3次後,每分鐘扣款2元。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7次者當缺勤1天計。

  三、員工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按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其雙倍應發工資。連續曠工3日及月累計曠工5日者,視作自動離職。

  第十二條:打卡要求:

  1、員工正式上班後領取卡牌以計時,遲到、早退以卡牌為準。

  2、卡牌要儲存完好,卡紙上不允許私自亂塗亂畫,否則罰款10元。

  3、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託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各罰款20元。

  4、漏打卡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批准,報人事部核准加蓋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罰款,如屬於個人行為忘打卡者,扣罰款2元/次。

  5、打卡後脫崗投機者罰款10元。

  6、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

  第一、經總經理核准免予打卡者。

  第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准者。

  第三、因故請假,經核准者。

  第四、臨時事故,事後說明事由,經主管核准者。

  7、遺失卡牌要及時上報人事部協調處理,否則後果自負。

  第十三條:

  儀表要求:上班期間要求儀表整潔、莊重、自然,上班必須穿工衣、工鞋(有特殊情況需向人事部申請)、佩帶工牌,衣服要乾淨整潔,扣好紐扣,拉好拉鍊;男員工只可穿長褲,女員工不可穿低於膝蓋的裙子或短褲;男員工不可留鬍子和長髮,女員工著裝打扮必須適宜,長髮必須束起。

  工衣工鞋:工衣工鞋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員工若在本公司工作未滿一年辭工者,冬裝扣除70元、夏裝40元,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工衣要乾淨整潔,扣好紐扣,拉好拉鍊;上班期間不穿工衣工鞋或穿戴不整齊罰款50元。

  工牌:工牌要妥善保管,私自修改或互換工牌罰款20元;工牌遺失要及時到人事部補辦,臨時工牌需交補辦手續費20元;正式工牌需交罰款20元、補辦手續費20元。

  第十四條:各部門員工考核細則由部門主管制定並具體實施,每月底交人事部稽核。

  第四章薪資和福利

  第十五條、試用期

  以試用期薪資為準,按級別遞進,不得跳越薪資,如特別人才可報經理或總經理批准。試用期間可參與全勤獎的評定,加班費與其他正常計算。

  第十六條、正式聘用期

  以《東方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薪資結構》為準,按職等和級別遞進。

  第十七條、獎金

  1、全勤獎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運作,對每月26天滿勤者設全勤獎(員工因病缺勤但可提供相關醫院證明者可享受全勤獎)

  2、績效獎

  為提高工作效率,肯定員工工作成績,進行動態管理,凡試用期滿且每月無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的一二三級員工可參與績效獎的評定,績效獎每月最高100元,當月績效獎在下月工資中發放並張榜公佈。

  3、優秀員工獎

  為激發員工的積極性,獎勵優秀員工,每月領到最高績效獎的員工,將公開參加當月優秀員工的評選

  評選範圍:生產A/B/C/D線各一名,品質部一名,生計組一名,組長級別以上的人員不參與此項評選活動。

  評選方法:張榜公佈當月有資格參加評選人員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經各方考核確認後生效:

  評選結果:當選的優秀員工張榜公佈三日無異議後,當事人可獲100元現金獎,並做宣傳專欄,公司在人事調動時可優先考慮。

  4、合理化建議獎

  為使員工樹立主人翁意識,提高責任感、參與感,公司設合理化建議獎,員工可就公司執行的各個環節提出各種建議或與公司負責人聯絡對公司有利的業務,若經公司採納,視其經濟效益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薪姿的提升與職位調整

  公司鼓勵員工積極進取,對工作能力強,表現突出者由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並報總經理核准提升工資,其他人不得隨意提升;公司人事調整按〈員工異動申請表〉程式進行。

  第十九條、食宿補助

  公司薪資4級以上為公司核准職員,不包食宿,其他人員必須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入住,如有特別人員,可以以申請的方式提交人事部核准,具體補助費用視當時的情況而定。

  第二十條、基本底薪保障

  根據國家最新調整的《勞動法》中關於“深圳勞工最底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提供低薪資保障。最低薪資保障以員工正常上班時間26天計算,保障該員工所屬級別的最低薪資,如因員工事假或遲到、曠工等因素造成的不正常上班,公司扣除相應天數底薪。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一條、請假程式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假期為3天以下的,經部門經理批准後提交人事行政部備案;如假期為3天或3天以上,須先經部門經理批准,送交人事部稽核後經總(副)經理審批生效。部門經理級的病事假直接由上級領導審批,交人事部備案。員工確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請假,可用電話、帶口信的方式請假,事後須補填《請假申請單》。

  第二十二條、休假種類和假期待遇

  1、病事假

  申請病假,憑醫務室或醫院證明。在試用期間,病假累計超過4天,公司有權對當事人予以開除。

  因事請假,必須先經部門主管批准,並按公司制度扣發工資;未經批准擅自離崗或事後請假均按曠工處理。

  婚喪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並附結婚證書影印件。

  喪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倘系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享有3天有薪(標準工資)喪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並附結婚證書影印件。

  第六章離職

  第二十三條、自願離職

  公司尊重員工的權利,如員工需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主管說明並在人事部填寫《辭職申請書》,到期後按正常離職辦理;若員工在申請離職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有其他違背工作紀律的行為,視情況扣除申請離職期間工資及獎金並予以辭退。若未經申請私自離崗者,扣除當月工資及獎金。

  第二十五四條、公司辭退

  員工在工作期間(包括試用期)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可予以辭退:

  一、偷盜公司財物經查核屬實。

  二、不服從上級安排情節嚴重。

  三、參加非法組織、不良幫派或組織各種形式的罷工。

  四、在外行為不檢被公安機關處罰影響公司榮譽。

  五、無故損壞公司財物或塗改公司重要檔案、洩露公司機密。

  六、偽造公司檔案或公章、假借職權殉私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七、連續兩個月績效獎低於60元。

  辭退員工由部門主管申請並報請廠長或經理批准。人事部按正常離職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公司其他規定有衝突者,以本制度為準。

  另附《員工個人資料表》《員工考核表》《請假申請單》《員工異動申請表》《外出申請單》〈薪資結構表〉〈加班申請單〉〈績效考核表〉〈薪資結構表〉《辭職申請表》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19

  目的:為加強公司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許可權及人事管理程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即公司聘用的所有從業人員。

  二、招聘和錄用

  1、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公開招聘人員,透過筆試、面試、培訓擇優錄取。

  2、各部門要招聘人員,須由部門經理上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然後交由人事部進行招聘和錄用工作。

  3、應聘者面試時須攜帶身份證、畢業證、本人簡歷等到人事部報名,並填寫《員工個人檔案表》。

  4、應聘人員由部門經理,分管人事部筆試、面試或總經理批推後,由人事部負責辦理有關手續,辦妥報到手續者,即成為本公司員工。

  5、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部繳驗下列證件:

  5.1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5.2正規醫院的體檢證明原件;

  5.3近期登記照五張;

  5.4學歷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5.5前任單位的離職證明原件;

  5.6其它必要的證件(如資質證書,技能證書等)原件及影印件;

  5.7養老保險手冊、就業登記證原件;

  5.8上述證件經查驗屬偽造或虛假的,本公司可隨時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

  1、試用的目的是讓員工熟悉公司的工作環境、工作流程、業務要求、公司及部門的規章制度。

  2、新進員工試用期最長為六個月,具體時間依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決定,具體見下表: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係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

  不超過三個月的或完成一定任務的

  沒有試用期

  超過三個月不滿一年的

  不超過一個月

  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

  不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的或無固定期限

  不超過六個月

  3、試用期間,由部門以及人事部評估員工的工作能力、表現及可信賴程度,以此決定該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註明變更日期。

  2、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和自然終止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2.1勞動合同期滿的;

  2.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等機關部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2.4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2.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六、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書面告知員工理由:

  1.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1.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按照公司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1.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1.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應聘時提供虛假資訊的,如未滿16週歲的、假身份證學歷證的;

  1.6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2.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20

  為了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完善我校考勤制度,使考勤管理更加科學公正、準確透明,經研究決定,在全院範圍內實行人臉識別考勤管理,具體管理規定如下:

  一、適用範圍

  我校全體在崗教職員工。

  二、考勤時間

  (一)教師每週三午時進行上下班簽到(退),重大活動日、節假日的上班時間以學院通知為準,具體簽到(退)時間為:

  午時簽到:12:30-13:30。13:31-14:00為遲到,14:01-16:30為曠工半天。

  午時簽退:16:30-17:30。

  (二)教輔崗位、管理崗位、工勤崗位的工作人員以及教學系部實行坐班制的教職工,週一至週五實行上下班簽到(退)制度,重大活動日、節假日的上班時間以學院通知為準。具體簽到(退)時間如下:

  上午簽到:8:40之前。8:41-9:10為遲到,9:11-11:40為曠工半天。

  上午簽退:11:40-12:10。

  午時簽到:13:15-13:30。13:31-14:00為遲到,14:01-16:30為曠工半天。

  午時簽退:16:30-17:30。

  輪休上班的教職工,上班期間按照相應崗位的考勤時間簽到簽退。夜間上班的教職工增加一次夜班簽到考勤,考勤時間為21:30-22:00。

  三、考勤地點

  1.圖書館一樓大廳

  2.坤元樓二樓大廳

  3.尚德樓東側門廳

  4.南平房辦公區西側

  全體教職工按照考勤資訊採集時選定的考勤地點進行定點考勤。

  四、考勤管理規定

  (一)考勤機是對教職工上下班時間的記錄和證實,採用人臉識別考勤,必須本人親自簽到(退)。所有考勤記錄將記入考勤檔案,並作為年度考核指標之一。

  (二)實行每一天四次簽到(退)制度,上班為簽到,下班為簽退,夜班增加一次考勤。教職工要遵守工作時間,上下班按時考勤,未在規定時間內簽退視同曠工。

  (三)嚴格執行病、事、婚、產、喪假、進修、公務出行等事前請假事後銷假制度,並按程式將請假條交組織人事處報備,請假條本部門需留存一份,作為核對考勤的憑證。教職工凡請假5天以內,經所在部門領導審批。凡請假在5天以上或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還需請假者,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分管院領導審批。

  (四)輪休人員調班需提前出具調班說明,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組織人事處,未出具調班說明或私自調班的,將以考勤記錄為依據,缺勤視同曠工。

  (五)由於特殊原因導致班車延誤,或因惡劣天氣、突發事件導致上班延誤,或因外來源理公務未能按時簽到(退)的,須於當日將情景說明報組織人事處,否則以考勤機記錄結果為準。

  (六)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上班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為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上班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能夠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時間算作工作時間。由教職工本人自行選定哺乳時間,需提前向組織人事處報備。

  (七)各部門考勤員負責做好本部門教職工的考勤和各類請假材料的彙總工作,及時提交本部門教職工的請假、出行證明材料,每月填寫《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教職工考勤表》(附件一),並於月底將考勤表報組織人事處。組織人事處於每月月初將全體教職工考勤資訊進行公示。各部門未能按時上報請假材料的,以考勤機的記錄結果為準。

  (八)因特殊原因,導致考勤機未能記錄教職工當日考勤資訊時,以當日監控錄影為準。

  (九)考勤機及其附屬裝置由資產管理處負責防護,防止被盜或故意損壞。凡故意破壞考勤機者,按破壞公物處理。

  五、缺勤管理規定

  (一)當月遲到一次不計算,遲到兩次(含兩次)以上的,每次扣50元。當月累計遲到次數達四次及以上的,扣發半月崗位津貼。

  (二)當月曠工三天(含三天)以內的,每曠工半天扣罰一日日均工資,曠工三天到五天(含五天)的,扣發全部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曠工五天以上的,學校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三)其他假期待遇,按照《山東財經大學東方學院工資福利及補貼分配實施辦法(20xx年修訂版)》執行。

  六、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施,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21

  一、員工類別:

  1、實習生:旅遊學校學生或者同類學生被酒店接受為實習生。實習期一般為6-10個月。酒店不與實習生簽訂勞動合同,只簽訂實習協議。實習期滿後,經考核合格的實習生在正式錄用時可免實習期。

  2、臨時工:酒店可以根據需要聘用臨時工。臨時工的聘用期將按照酒店需要而定或與該工作同期結束。

  3,、試用期員工:酒店按照試用期條件錄用的新員工。在試用期結束時需要經過考核,使用不合格者將不予錄用。部門經理可根據員工的工作情況和業務技能,提出延長或者縮短使用期(延長最長為3個月),若員工再達不到工作要求,工作將被終止。

  4、正式員工:經過試用合格的將轉為正式員工。,享有正式員工的待遇。

  5、特聘人員:酒店根據工作和發展需要,聘請經驗豐富的酒店高階管理人員和具有專業技能的人員。特聘人員的面試和待遇由總經理批准及簽訂特聘協議。

  二.合同期限/續簽合同

  1、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試用期滿一般為2個月,合格後,試用期將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續簽合同:合同期滿前,根據員工具體表現,經部門經理審批報總辦核准。

  三:員工招聘:

  酒店所有員工招聘、解聘工作都由總辦負責(總經理辦公室簡稱總辦),並報總經理審批,其他部門及人員都無權辦理。

  部門需增補人員,在部門編制內的報總辦,由總辦負責招聘。部門經理可參加面試,超出編制的應報總經理審批,批准後交總辦負責。

  酒店員工招聘採用公開招聘,公平競爭,擇優錄用的方法。凡具有相關文化程度,專業知識或工作技能,身體健康的人員,均可向酒店諮詢和申請相關職位。

  求職者到酒店求職,需提供有關證件,如:身份證,學歷證,技術等級證,健康證,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非市區人口)等。如實填寫《職位申請表》所列各欄目,並願意承擔《職位申請表》所列之責任。員工身份、地址、電話、婚姻關係等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應立即通知總辦,若因提供資料正確或者不詳造成個人損失,一概由其本人負責。

  酒店錄用的員工,必須接受業務考核,資歷審查及體格檢查。身體健康條件合格的,經總辦和用人部門面試後,報總經理審批,審批合格後方可錄用。

  員工聘用後需定期檢查身體,如發現患有不適宜服務工作的疾病應立即停止其工作。在規定醫療期內痊癒的,經出示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有效證明後方可申請復職。不能痊癒的可終止聘用。

  酒店所有人員一律實行試用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按工種不同)。期滿合格後,雙方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或者延長試用期,用人部門或總辦有權根據員工的具體表現和業務能力情況延長或者縮短試用期,以不超過3個月為限。但如實習期滿或者原從事酒店行業,富有工作經驗的,可免試用期。

  四、新員工入店手續:

  1、酒店錄用的員工,由總辦負責填寫《人事變動通知單》通知用人部門。

  2、員工被酒店錄用後,需繳納崗前培訓費50和崗位培訓費300元。崗前培訓費概不退還。崗前培訓費,員工在酒店服務期滿一年(含試用期)以上辭職的,在辦妥手續後,可退還其繳納的全部崗位培訓費;服務期滿半年未滿一年的,在辦妥手續後,可退還其繳納的崗位培訓費50%;服務期滿三個月未滿半年的,在辦妥手續後,可退還其繳納的崗位培訓費得30%;服務氣未滿三個月或者未辦妥辭職手續的,崗位培訓費不予退還。

  3、新員工如因經濟困難,未能一次性繳清崗位培訓費的,須向總辦提出書面申請,經總辦批准後從工資中扣除。但崗前培訓費必須入職前一次性繳清。所有費用均由財務部收取或扣發。

  4、新員工入職前必須接受身體檢查,同時按照酒店從業人員的健康要求,進行定期檢查,所有費用由個人支付。

  5、新員工入職時,免費領取員工工號牌,更衣櫃鑰匙,《員工手冊》。如遺失損壞需繳納每項10元后方可補辦。工號牌如屬自然損壞,可以根據舊的更換新的工號牌。

  6、新員工入職時,免費領取員工制服2套,制服一律不得穿戴出酒店。離職時應將乾淨的制服退還酒店,如有認為損壞,應照價賠償。

  7、試用期員工不享受獎金待遇和任何假期。

  五、員工辭職:

  1、酒店員工在試用期內有權提出辭職,但必須提前一週向酒店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辦理離店手續。

  2、酒店員工在合同期內需要辭職的,必須提前一個月向酒店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所在部門經理和總辦批准後方可生效。主管或主管以上人員,須由總經理批准。

  3、員工辭職申請經批准後,應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1)向所在部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交清與工作有關的一切資料,錢財,帳目。事宜等;

  (2)到財務部結清所有財務帳務;

  (3)到保安部辦理手續;

  (4)到總辦辦理《員工手冊》,員工宿舍,工號牌,制服等的退還手續。

  4、員工辭職未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的,可以提前辦理離職手續,但要以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如未經批准擅自離崗者,酒店有權要求其返回工作崗位,並責令其補償所造成的損失。

  5、如屬在職培訓或外派培訓的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的,須參照培訓協議書賠償酒店所造成的損失。

  6、一般員工辭職的由總辦批准,部門以上的管理人員,部門文員,技術工種,外聘人員辭職的由總經理批准。

  7、按規定可退還員工的崗位培訓費的審批許可權和辭職審批許可權相一致。

  六、解聘、辭退:

  1、酒店員工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酒店崗位要求時,酒店有權給予辭退和不發放任何補償金。

  2、員工在職期間如違反《勞動合同》《員工手冊》及酒店其他規章制度的,按規定隨時無償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被勸退,開除者將不予任何補償金,如嚴重損壞酒店利益的,酒店將保留法律上追回損失的權利。

  3、凡因觸犯國家法律被拘留或者判刑的員工一律開除。

  4、非因公受傷或患病的員工,在酒店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依然無法工作的,酒店將根據員工在酒店的工作年限,酌情發放補償金。

  5、酒店因經營情況需要裁員時,總辦將提前30天通知員工本人,或增發30天的工資作為補償。

  6、各部門給予員工辭退或者開除處分的,因填寫《處罰通知單》,並經被解聘辭退人員的確認簽字,說明理由報總辦,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由於酒店經營情況而需要裁員時被解聘的,員工的崗位培訓費全部退還;由於違反《勞動合同》《員工手冊》或者酒店其他規章制度而被解聘或者開除的員工,崗位培訓費一律不予退還;崗位員工在試用期內由於不符合崗位要求被辭退的,酒店將根據員工的具體表現,酌情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崗位培訓費。

  8、按規定可退還員工的崗位培訓費的審批許可權和解聘,辭退審批許可權相一致。

  七、人事變動程式:

  1、新員工試用期滿定級,降級,升級,調動工資的崗位級別都將隨人事而變動。

  2、任何形式的變動,都要填寫《人事變動通知書》和《考情表》,經相關人員批准後,交總辦備案。

  3、人事變動審批許可權:員工定級初級以下,由部門經理、總辦主任審批;員工定級初以上,由部門經理、總辦主任、總經理審批;越級定級、特殊工種定級,由部門經理、總辦主任、總經理審批。

  員工離職調動管理制度22

  為了完善公會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公會人事管理,促進公會團隊建設,突出以人為本,重視溝通和理解,力求透過強化人事管理,提高會員素質,建立起和諧、團結、共同進取的良好人際關係,推動公會穩步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請加入七維空間網遊公會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會員管理制度要求:

  1.無條件服從管理員的一切安排

  2.必須改入會修改:馬甲,新號便是以後的大號,謝絕玩玩看的態度

  3.認真看過公會管理制度,並自覺能夠遵守服從;

  4.要有一定團隊意識和待人技巧,我們不歡迎不能合群、人品有問題的玩家。

  5.入會必須上歪歪,歪歪頻道xxxx。每星期最少線上30小時次以上

  7.嚴禁談論及張貼反動、色情、等有關話題

  8.不能已公會名字進行欺詐,賭博,私自對他人進行辱罵

  紅馬甲(即子頻道管理員——ca)發放及管理制度要求:

  紅馬甲發放要求(符合任意一條即可):

  1.外交部、外宣部、接待部正式成員由其部門部長推薦,可成為外交、外宣、接待等子頻道管理員。

  2.紅馬甲每天線上時間不少於4小時,達不到或未遵守公會規矩將會撤消

  3.其他公會會員,凡公會歪歪貢獻度達到300以上,麥克風正常者,均可申請一個房間的子頻道管理員。但需有其申請頻道的總負責人推薦。

  紅馬甲管理制度要求:

  遵從會員馬甲基本制度要求;

  1.紅馬甲不可隨意使用許可權,不可無理由的移動房間內人員,禁麥,禁止打字等管理行為;

  2.紅馬甲不可隨意辱罵其他成員,修改頻道資訊。

  3.紅馬甲在掛機時,必須到掛機房間掛機,休息時必須在"管理休息房"休息,否則因此帶來的會員投訴,擅離職守等後果自行負責

  黃馬甲(即全頻道管理員——ma)發放及管理制度要求:

  黃馬甲發放要求(符合任意一條即可):

  全頻管理、會長、副會及個部門部長和副部長可頒發黃馬甲。

  黃馬甲管理制度要求:

  1.遵從會員馬甲基本制度要求;

  2.所有黃馬甲不可擅自增刪公會歪歪頻道,修改頻道資訊。如有需要增刪頻道或修改頻道名稱,必須有正當理由,且須先經過會長同意;

  3.黃馬甲不可以權謀私,隨意使用黃馬甲許可權,影響公會其他會員。不可發與公會無關的全頻道廣播;

  4.黃馬甲必須嚴格遵守公會歪歪馬甲管理制度發放馬甲,不可因任何私人原因肆意發放不合格馬甲。如有特殊情況,在與其他黃馬甲商量並徵得其同意後,可發放相關馬甲;

  5.任何情況下,黃馬甲均不可辱罵公會會員,踢出公會會員出頻道,封其id或ip。若公會會員嚴重違反公會規定,可先撤銷其會員資格,再進行其他處理;

  6.黃馬甲有接待指導新人、接待外交的義務,所有黃馬在除掛機狀態下外,均應及時接待新人及外交;

  7.長時間不上線,或長時間不上歪歪的黃馬甲,或上歪歪也不接待新人及外交的黃馬甲,均應及時撤銷其黃馬甲許可權。

  8.所有管理操作必須在歪歪管理處發帖記錄。

  9.黃馬甲在掛機時,必須到掛機房間掛機,休息時必須在"管理休息房"休息,否則因此帶來的會員投訴,擅離職守等後果自行負責

  10.4.黃馬甲每天線上時間不少於6—8小時,達不到或未遵守公會規矩將會撤消。會員貢獻必須達到200才允許上黃!

  11.任何管理人員任何時間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馬甲,應聘為管理人員的,可經兩天試驗期限為準,若能夠達到,則批准管理

  ow管理制度要求:

  1.遵守公會會員規章制度

  2.遵守黃馬甲規章制度

  3.以身作則不搞任何許可權

  二、管理層解職

  1、工會的管理人員解職分為:停職,辭職,免職三種。

  2、自行辭職的,必須自辭職日起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提出辭職申請,並說明理由,人事部門可根據以前的工作記錄來決定是否聘請其為榮譽會員,並給予一定的獎勵。獎勵具體內容另行決定。

  3、人事部有權就以下情況,決定是否勉去其職務或開除工會:

  ①長時間不線上,不處理手頭工作的;

  ②嚴重違反工會會制度,屢教不改的;

  ③影響公會聲譽的;

  ④不服從上級安排,嚴重個人主義的。

  三、行政管理層請假制度

  請假者必須於告假前,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人事部門得以有足夠時間找人代替其以前的手頭工作。

  四、其他

  因公會歪歪對外完全開放,非會員亦可進入。公會管理房間,以及各部門的相關管理房間,特殊用處房間均應設定密碼。並應告知相關人員密碼,且保證相關人員不對他人洩露密碼。

  五、馬甲人性化管理

  採取馬甲上下制,含義是:黃馬甲暫時更換成紅馬甲,紅馬甲暫時更換會員。要符合下面的條件

  1.在管理人員的任期中,覺得最近管理比較累,想放鬆下

  2.在管理人員的任期中,受現實生活的壓迫等問題,

  3.每天還能上網上yy的管理,只是時間比較少

  可以幫你更換馬甲的許可權,由黃馬甲更換成紅馬甲,紅馬甲更換成會員。但必須要推薦位素質好有管理能力的信任的朋友來代替你的位置,必須是本公會的成員,等你有時間有精力了繼續做你原來的工作職位

  六、其他

  本公會成員、管理必須遵守公會的規章制度,任何人不能玩特殊許可權,下黃馬甲紅馬甲都是按照此制度來做的,不能有任何脾氣,為了公會積極向上發展的趨勢,請所有兄弟姐妹同心協力,努力奮鬥出一個健康向上的網路團隊,公會有你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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