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調崗調動離職管理制度(精選7篇)

員工調崗調動離職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調崗調動離職管理制度(精選7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調崗調動離職管理制度1

  一、 目的:規範員工流動,保證及時、充分人才支撐

  二、 適用範圍:預混料/動保基地、採購貿易事業部全體員工。

  三、 員工調動:

  1、 因公司發展需要,或組織結構調整、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與工作表現,公司可以安排進行調崗。

  2、公司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工作安排。

  3、公司安排調崗:由人力資源部發《調動通知單》,通知用人部門、員工本人及調任部門,並公開公佈調動決定。

  4、部門申請調崗:經相關部門協商同意後,並與員工本人溝通協調好之後,報人力資源部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發《調動通知單》,並公開公佈調動決定。

  5、員工個人申請調動:由員工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協商同意後,簽署意見,報人力資源部稽核,經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下發《調動通知單》,並公開公佈調動決定。

  6、 員工接到《調動通知單》,必須在一日內填寫《工作交接清單》,與交接人做好交接工作後,到新崗位就職。

  7、員工崗位調動之後,薪資待遇按照新崗位標準執行。

  四、員工辭職與辭退管理

  1、試用期員工提出辭職可立即辦理離職手續,一週內必須辦理完畢。

  2、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原則上提前一個月上交書面辭職申請書,經部門經理稽核簽字後,交人力資源部。

  3、 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進行與辭職員工的`交流,填寫人力資源意見後,報總經理審批同意後確認離職。

  4、 員工因不適應公司要求,工作表現不佳,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其直接上級(含)以上人員可提出辭退申請,經部門簽字、人力資源稽核、總經理審批後,可將其辭退;但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人。

  5、員工因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直接辭退;嚴重者,公司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6、員工離職前須填寫《工作交接清單》,做好工作移交、帳務核對清理、檔案資料移交、辦公裝置移交等,經各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工資結算,並在兩日內離開公司。

  員工調崗調動離職管理制度2

  一、招聘

  1、用人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填報“用工”申請表,向行政部申請並提出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如:年齡、性別、學歷等)。

  2、由行政部根據公司用工需求擬定招聘計劃,經分管領導稽核,報總經理批准。

  3、人力資源部經市“人才市場”、“人力資源市場”收集應聘人員相關資料後再進行初步篩選,根據情況組織面試,經初選合格後,經部門經理稽核,報總經理批准。辦理試用手續。

  4、部門經理助理以上人選由總經理親自筆試和麵試。

  5、員工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滿,需填寫轉正申請,經本部門經理簽字報總經理批准,交辦公室或綜合管理部存檔。工作滿一年的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 等手續。

  二、任免:

  需公司任免的幹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以公司檔案為準。

  三、員工調動:

  1、公司幹部和員工在公司範圍內調動,由用人部門提出擬調人員申請,行政辦公室求雙方負責人意見後,報總經理批准。

  2、公司各部門需增加人員,須向行政部提出用工申請,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調配或招聘。

  四、離職

  1、試用人員離職應提前三日寫出書面辭職報告,由本部門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行政部辦理辭退手續。

  2、員工辭職,必須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報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總經理批准。由行政辦公室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3、員工本人辭職、被公司辭退、開除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財物(如:檔案及相關業務資料等)。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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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內部員工的人事調動,根據相關績效考核,完善內部人員配置,給員工製造一個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能上能下的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三、調職種類

  公司內部員工崗位調動分為晉升、降職(降薪)及崗位輪換三種;主要調動方式劃分為公司任命、內部工作調配、組織架構調整等。

  四、調動管理制度

  每位員工透過努力工作,以及在工作中表現的才幹能力,都可能獲得職務晉升。與此相適應,建立職務上的公平競爭機制,堅決推行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公司遵循人才成長規律,依據客觀公正的考核結果,讓最有能力、最有責任心的人擔負重要的職務;將員工放在適合自己的崗位上,讓能力欠缺、工作不努力的員工擔任他所能承擔的職務。按公司組織發展目標,依據制度性甄別程式,對有突出才幹和貢獻突出者實施晉升,對因工作需要的個人給予崗位輪換,對因組織精簡或工作能力不勝任的員工給予降職(降薪)。

  1、晉升管理

  1.1 員工透過努力工作,工作成績突出,具有相應的管理水平、工作能力、專業知識等,並適合空缺的較高職位工作,可以給予職位晉升。

  1.2晉升具體條件

  ①半年之內績效考核全部合格;

  ②連續三個月績效考核優秀;

  ③個人成績特別突出,工作能力較強;

  ④有其它突出貢獻,公司高層研究決定給予晉升者;

  ⑤半年之內被公司行政處罰者不給予晉升。

  1.3晉升程式管理

  ①人事行政部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人進行晉升前的篩選準備工作。

  ②人事行政部確定需晉升的崗位、人員、人數、工作要求。

  ③人事行政部同用人部門負責人對提出晉升的人員進行面試考核。

  ④人事行政部對面試考核透過的晉升人員給予填寫《員工調動表》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出具《職務任命書》進行全廠公告。

  ⑤職務公告一天內,人事行政部開具《調動通知》給晉升人員,晉升人員與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協商工作交接事宜(一般3-10天),交接完畢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⑥拿《調動通知》到新部門或新崗位報到上班當日,由新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後交人事行政部備案。

  2、降職(降薪)管理

  2.1員工工作不努力,思想作風差,工作成績不佳,在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或因以下原因不能擔任現職工作的: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因組織結構調整應予以轉任、不服從工作安排、組織結構精簡等。

  2.2降職(降薪)具體條件

  ①月度績效考核連續三個月不合格;

  ②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

  ③因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平調又沒有空缺;

  ④因自身能力不足或健康等原因,本人申請降職者;

  ⑤多違反公司相關規定,公司高層研究決定給予降職(降薪)者; ⑥由於組織結構調整或組織結構精簡,從而進行的人員分流調崗。

  2.3降職(降薪)程式管理

  ①用人部門負責人或本人向人事行政部申請調職(降職)。

  ②人事行政部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對需要降職的人員進行溝通協商,根據公司規定確認降職後的職位、薪資等事宜。

  ③人事行政部填寫《員工調動表》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後,報總經理審批。

  ④人事行政部與需降職的員工進行談話,就相關事宜給予告知,並進行工作勉勵。

  ⑤降職人員與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協商工作交接事宜(一般3-10天),交接完畢後到新部門或新崗位報到上班。

  2.4降職(降薪)注意事項

  ①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履任新職,不得藉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②如果被降職的員工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出現離開新職或怠工現象。

  3、崗位輪換管理

  3.1為完善公司內部勞動力市場,使員工的能力得到更好地發揮,培養合格的管理人才,經本人申請或相關部門主管建議,在本部門或相關部門同一級別的崗位上調動。

  3.2崗位輪換具體條件

  ①對現任工作崗位勝任,工作中規中矩;

  ②經公司考核適合新崗位要求;

  ③經公司高層研究決定,需要進行崗位輪換者;

  ④由於組織結構調整或組織結構精簡,從而進行的人員分流調崗。

  3.3崗位輪換管理程式

  ①人事行政部會同各部門負責人進行崗位輪換前的`篩選準備工作。

  ②人事行政部確定需輪換的崗位、人員、人數、工作要求。

  ③人事行政部同相關部門負責人對需要輪換崗位的員工進行考核。

  ④人事行政部對考核透過的輪崗人員給予填寫《員工調動表》,相關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⑤人事行政部與需輪崗的員工進行談話,就相關事宜給予告知,並進行工作勉勵。

  ⑥人事行政部出具《職務任命書》進行全廠公告。

  ⑦職務公告一天內,人事行政部開具《調動通知》給輪崗人員,輪崗人員與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協商工作交接事宜(一般3-10天),交接完畢後由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⑧輪崗人員拿《調動通知》到新部門或新崗位報到上班當日,由新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後交人事行政部備案。

  3.4崗位輪換員工注意事項

  ①崗位輪換員工收到調動通知後,應於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相關工作交接手續,履任新職,不得藉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②如果崗位輪換員工對輪換崗位不滿,可向人事行政部提出申請,未經核准前不得出現離開新職或怠工現象。

  五、記錄與表格

  1、《員工崗位調動表》

  2、《職務任命書》

  3、《調動通知》

  4、《申請調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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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加強員工調動管理,規範員工調動程式,使得各部門工作和人力資源達到最佳的匹配狀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度效力

  本制度只適用於員工在公司內部崗位調動的管理。

  第三條 崗位調動包含的內容

  (一)因公司工作需要要求員工調動的;

  (二)員工個人參加內聘被錄用的。

  (三)員工個人提出調動申請被批准的。

  (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員工崗位發生變動的。

  第四條 員工調動程式

  1、員工與調出、調入部門協商調動事宜;

  2、調動員工到人事組領取《員工調動申請表》和《員工交接手續登記表》;

  3、調動員工原工作部門領導審批;

  5、新工作部門領導簽字審批;

  6、報人事管理部門稽核;

  7、總經理批准;

  8、辦理員工調動交接手續,並將資料返人事管理部門;

  6、人事管理部門發《調動函》至員工調入部門;

  第五條 員工調動後薪資變動管理

  (一)因公司工作需要,公司對員工崗位進行平行(職級不發生變化)調動的。調動後薪資參照調動前薪資水平,原則上不低於調動前薪資水平。調動前薪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保健費、學歷、職稱補貼。不包含加班費、值班費、餐補等。

  (二)因員工個人原因提出調動的,調動後薪資參照調動前薪資水平以及調動後崗位薪等就近定薪,但不得高於調動後同類崗位最高薪資水平。調動前薪資包括基本工資、技能工資、績效工資、學歷、職稱補貼。不包含加班費、值班費、餐補、保健費等。

  (三)因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目前崗位工作,發生崗位調動的。參照調動後同類崗位薪資情況定薪。

  (四)該條(一)、(二)、(三)條規定主要適用於等級工資制員工,計件、提成制轉為等級制的情況。

  (五)等級工資制轉為計件、提成制的不適用以上規定。按照公司的定薪、

  考核規定執行。

  第六條 員工未辦理調動手續的,不得隨意調換崗位。違反員工調動程式的,按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處理。

  第七條 員工調動的,原部門需辦理工作、物品等交接手續,手續不清產生的相關責任由原部門承擔。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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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1.1 本著有利於公司戰略發展需要的前提下,同時發揮公司內員工人盡其才、合理有序的流動原則,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2.1 適用於公司員工內部調動。

  3. 總則

  3.1 公司有權根據員工的能力、工作表現和公司的實際需要,將員工在公司內各部門進行調動;員工也可提出調至最能發揮自身能力的崗位工作的建議,但必須獲得本部門負責人的同意,任何私人協議調動都是公司所不允許的。

  4. 調動的類別和審批程式

  4.1 部門內部調動。

  4.1.1 平調:只發生崗位變換,不涉及職務變動的,均由本部門負責人同意批准。

  4.1.2 職務變化的調動:

  (1) 經理級以下:由所在部門或分公司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批准後報人事行政部簽字確認後方可調動。

  (2) 經理級以上(含經理)崗:由所在部門或分公司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稽核後交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稽核確定後,報區域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調動。

  (3)權責體系另有規定的,按權責體系規定執行。

  4.2 跨部門調動

  4.2.1 員工從一個部門或分公司調往另一個部門或分公司,無論是否發生職務變化,均須由調出、調入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協商一致,並報區域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調動。所有調動都必須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則進行,即先由各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再與擬調動人員進行溝通。

  (1)經理級以下崗位:由調動人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經雙方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審批後報區域人事行政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可調動。

  (2)經理級以上(含經理級)崗位:由調動人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經雙方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稽核後交人事行政負責人稽核,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調動。

  (3)財務經理級以下崗位:由調動人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經雙方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稽核後交人事行政負責人稽核,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方可調動。

  (4)權責體系另有規定的,按權責體系規定執行。

  5. 調動手續

  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後,按照《調動通知書》中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原崗位的檔案、物品及有關工作的移交手續,按時到新的崗位報到。特殊情況下經審批移交手續時間後可延遲。

  6. 違令處罰

  員工在辦理完原工作交接後無故不到新崗位報到的,或未經相關各部門或分公司審批私自協議調動者均作除名處理。

  7.附則:

  8.1 本制度未盡之處,按國家、當地政策以及A總部有關規定執行。

  8.2 本制度由安徽A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負責解釋及修訂。

  8.3 本制度自稽核批准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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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內部人事調動工作,保證公司內部各部門的員工調動工作能夠有序、及時的完成,適應集團各部門、子公司的發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調動類別

  1、調崗

  當公司內部出現崗位空缺時,除考慮內部提升及外部招聘外,亦考慮平級調崗。公司有關部門及員工本人均可提出調崗。

  A、公司提出調崗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取得調出與調入部門經理的同意後,填制"工作調動表”,按人員聘用許可權報公司領導批准。

  B、員工提出的調崗,應由本人提出書面調崗申請,填寫“工作調動表”並報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後,填寫“工作調動表”,由人力資源部參照員工聘用審批程式辦理。

  2、借調

  由於某項工作需要,齊紡、德潤兩公司之間臨時借入人員,在完成某項工作或借調期滿時需返回原公司。被借調人的工資、社保、勞動合同關係情況,有下面兩種:

  1) 調動人的勞動合同關係仍在原單位,工資、社保也由原單位負責,福利待遇按調入方的規定執行;

  2) 調動人的勞動合同關係仍在原單位,社保由原單位負責,工資由調入方負責,福利待遇按調入方的規定執行。

  3、任命

  公司內部招聘時發生崗位變動、公司會議中形成的調動員工的會議決議,由人力資源部下發公司紅標頭檔案進行任命。

  4、待崗

  待崗應由用人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填寫“工作調動表”,清楚說明待崗理由,交人力資源部,並按相關流程進行審批。同時由用人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共同協調其工作安排,在兩個星期內仍不能安排其工作的,進入離職工作流程。

  5、職位升遷

  員工職位升遷,由本人填寫工作調動表,並由人力資源部按照升遷職位的聘用許可權報公司領導批准。並以公司紅標頭檔案下發到公司各部門。

  二、員工調動工作原則

  1、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門、公司可申請在公司內部調配人員。非工作需要或無特殊原因的人員調動一律不予辦理。

  2、人員調動審批手續必需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稽核後,再由公司領導批准。

  3、調動人員審批手續辦理完畢,按規定辦理完調離原工作崗位手續後,方可到調入方報到,否則不得離開原部門和工作崗位。

  4、未經公司人力資源部明確調動的,或調動雙方自行私下調動的,一律視為無效調動,公司將根據公司制度給予相關責任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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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為使各類人員在公司內部有序、有效的合理流動,達到人盡其才、各盡其能的目的,制定本管理辦法。

  2、適用範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內部的員工調動。

  3、員工內部流動的原則

  (1) 有利於人員優勢的整合和最佳化;

  (2) 有利於員工的發展;

  (3) 有利於業務發展的需要。

  4、員工內部流動的需求

  (1) 員工因自我發展所提出的提高能力和豐富職業經驗的需求;

  (2) 員工綜合評估的結果;

  (3) 部門組織機構調整的需求;

  (4) 崗位空缺的需求。

  5、員工可參與內部流動的條件

  (1) 由本人提出的調動須在原崗位工作三個月(含)以上,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集團調動不受此限制)。

  (2) 符合競聘職位要求者;

  (3) 直接上級同意其流動者;

  (4)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但仍需進行流動者,由該人員所屬部門的直接上級與人力資源部共同審批,意見仍不統一者,由分公司總經理或公司總經理審批。

  6、員工流動方式

  (1)平級調動

  (2)競聘上崗

  7、員工內部流動流程(見下圖)

  8 、附則

  (1)員工的調動通過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好移交手續,及時到規定的報到部門報到。

  (2)在公司內部人員調動過程中,人力資源部應對員工的調動工作過程進行監督,調出與調入部門應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3)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並於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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