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運輸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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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於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資料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訊協議及資料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執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旅遊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製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後,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並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資訊,並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並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資訊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資訊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資訊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並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資訊。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稽核。

  第十六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定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定。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執行。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間應當建立資訊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透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中的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資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洩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資料。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後上崗。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定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範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資訊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定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執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定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資訊,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並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並在事後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資料應當至少儲存6個月,違法駕駛資訊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儲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資訊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後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執行實時線上。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線上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遮蔽衛星定位裝置訊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資料。

  第二十八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資料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並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資訊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查閱和複製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資訊後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資料,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資料;肇事車輛安裝車載影片裝置的,還應當提供影片資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資訊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資訊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於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者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線上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後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資料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於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運輸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接送師生車輛的安全管理,切實保護師生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縣內各級各類公辦、民辦學校及幼兒園。

  第三條凡本縣行政區內涉及接送師生車輛的單位(學校)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公安、安監、交通、教委、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學校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接送師生車輛駕駛員是運輸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行車安全負直接責任;學校負責人是接送師生車輛使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接送師生車輛使用負全面責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接送師生車輛學校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對接送師生車輛學校負直接管理責任;交通部門是接送師生營運車輛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對營運車輛和打擊非法營運負直接管理責任;公安部門是接送師生車輛交通安全行為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對車輛的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負直接管理責任;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對其轄區內接送師生車輛安全承擔監管責任。

  第六條學校自備接送師生車輛必須經公安部門登記審批並統一噴塗“學校接送師生專用車”;租用營運車輛必須放置統一製作的專用通行標識後,方可承擔接送師生業務。

  第七條接送師生車輛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50週歲以下,身體健康;

  (二)五年以上相應準駕車型駕駛經歷;

  (三)三年內每一記分週期未達到12分;

  (四)無重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五)無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無犯罪記錄。

  駕駛員應當參加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開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每年不少於30學時。

  第二章監督與管理

  第八條接送師生車輛駕駛員必須強化交通安全意識,不得違規操作,嚴禁超載、超速、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客貨混裝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條學校購買接送師生車輛時,必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租用接送師生車輛時,必須按照“五定一批”規定辦理,且要保持車況效能良好,不得使用報廢車、拼裝車。車輛在接送師生過程中,學校必須指派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師帶隊,負責使用管理並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

  第十條學校要加強對接送師生車輛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接送師生車輛使用記錄和管理檔案,制定操作性強的安全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十一條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各學校加強師生(學齡前兒童)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對接送師生自備車輛投保每座不低於10萬元的乘座險和第三責任險;督促學校嚴格接送師生車輛的管理,建立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建立健全車輛管理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嚴重的車輛,及時進行檢測維修;配合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做好接送師生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履行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公安部門應依法嚴厲查處接送師生車輛超速、超載、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客貨混裝等交通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妥善處理接送師生車輛交通安全事故;對交通流量大,安全隱患突出的路段,要在上學、放學等重點時段安排警力指揮交通,維護交通秩序,減少學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應認真組織開展接送師生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做到定期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把好車輛技術狀況檢測、檢驗關;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師生;嚴格接送師生車輛的審批管理和變更登記等有關規定,嚴把駕駛員從業資格審查關,依法對有關違法行為進行檢查和處罰。

  第十四條安監部門應依法對接送師生車輛的行駛和各類安全責任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及時查處接送師生車輛及車輛業主和學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維護轄區內鄉村道路路況和交通秩序;建立轄區內接送師生車輛管理專門檔案;積極配合各種安全檢查、治理、整頓和宣傳工作;負責組織接送師生車輛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先期處置,保護現場,並協助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調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後工作;履行公安、安監、交通等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職責。

  第三章罰則

  第十六條接送師生車輛在接送師生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三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經教育整改不力的車輛駕駛員及業主,由公安部門依法吊銷駕駛證;由交通部門依法對運輸企業進行整頓;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學校負責人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是民辦學校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由安監部門依法對學校實施行政處罰。對非法營運車輛接送師生的,由交通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部門和單位,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接送師生車輛在接送過程中發生重大或群傷交通安全事故,由安監、紀檢監察等部門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調查處理,對責任單位實施行政處罰,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接送師生車輛在接送過程中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門依法對駕駛員進行處理;由安監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對車輛所有人和學校進行行政處罰,並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對一次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產法》、《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相關監管部門及人員應公正執法,對在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安監部門要綜合協調相關單位加強對接送師生車輛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相關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督查,並將督查情況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交通局、縣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運輸公司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危化品運輸過程中因燃燒、洩漏、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汙染,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侯區危化品運輸安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七不上路”的內容

  (一)車況不好不上路;

  (二)駕駛員、押運員的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上路;

  (三)缺員(缺押運員)不上路;

  (四)天氣狀況惡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裝存在問題不上路;

  (六)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危化品貨物性質不清、情況不明不上路;

  (七)對承運的`危化品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不上路。

  第三條“七不上路”制度的執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運輸企業督促駕駛員、押運員共同負責落實;

  (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排專人透過GPS監控車輛的執行動態,並記錄車輛的執行線路,車速等情況,適時提示駕駛員、押運員安全行車。

  第四條危化品運輸企業“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職責

  (一)危化品運輸企業是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科,有專職安全員和專門的安全工作經費、車輛等設施裝置。

  (三)對承運的不同種類的危化品分別有專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有人員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企業每年應組織駕駛員、押運員脫產培訓3-5天,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駕駛員、押運員簽到參加的安全學習會,廣泛開展“安全優質服務明星駕駛員(押運員)”競賽活動,教育駕駛員、押運員依法運輸,做到無正規生產廠家的危化品不運、無合法經銷手續的危化品不運、不知道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危化品不運。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排程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由企業安全管理幹部對其進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對嚴重違法違章,私拉亂承運危化品,或透過GPS監控到駕駛員、押運員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運政執法重點監管危化品運輸,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查處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和違法行為。

  (二)道理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危化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從釋出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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