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主要特徵

  1、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範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2、完整性

  一個組織的管理制度,必須包含所有執行事項,不能有所遺漏,如發現或新的執行事項產生,應相應的制定管理制度,確保所有事項“有法可依”;

  3、排它性

  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牴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範圍內的普遍適用性。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範圍,在這個範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4、可執行性

  組織所設定的管理制度,必須是可執行的,不能偏離組織本身事務,成為一紙空文;

  5、相對穩定性

  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6、社會屬性

  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7、公平公正性

  管理制度在組織力對每一個角色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在管理制度之外。

  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1

  一、安全管理

  安全是人類關注的熱點,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遊樂設施的安全問題直接關係到人的生命和遊樂設施裝置的安全,展會組委會設立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所有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要求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負責人必須與組委會簽訂安全責任書,全面負責大型遊樂設施的使用安全。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負責人要與各級、各崗位的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把安全工作落實到機組、落實到人。

  2、各級負責人要熟悉國家大型遊樂設施有關法規、規範及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知識,並督促、組織定期檢查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情況。

  3、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貫徹執行組委會的《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規範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安全責任以及相應的考核辦法。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人員管理和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裝置管理和維修保養制度、安全巡查制度、自檢與定期報檢制度、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救援演習制度等。

  4、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要任命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必須履行遊樂設施安全運營責任書中規定的職責。

  二、人員管理

  1、持證上崗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0號令《特種裝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特種裝置作業的人員,應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應持證作業的人員包括:從事大型遊樂設施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安裝和維修人員

  2、開展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培訓

  組織大型遊樂設施作業人員的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服務與維修的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操作、服務和裝置日常維護保養,培訓應突出實用性和操作性。

  三、檔案管理

  大型遊樂設施必須逐臺建立技術檔案,由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妥善儲存。技術檔案的內容至少包括:

  (1) 大型遊樂設施註冊登記表;

  (2) 大型遊樂設施隨機出廠檔案;

  (3) 大型遊樂設施安裝、改造、維修技術檔案;

  (4) 大型遊樂設施執行、維護保養、裝置故障與事故處理記錄;

  (5) 特種裝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記錄;

  (6) 監督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四、裝置安全執行管理

  1、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應當將大型遊樂設施的乘客須知和警示標誌置於大型遊樂設施入口處或其它顯著位置。乘客須知應有中文標註,警示標誌必須醒目、字跡清晰。

  2、各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或其委託的維修保養單位必須針對每臺遊樂裝置的特點逐臺製定月檢、日檢表,月檢應當檢查各類重要部件、焊縫和安全保護裝置,日檢應當重點檢查裝置執行是否正常,安全帶、安全壓槓、鎖緊裝置、吊掛裝置、保險裝置等是否可靠,電氣控制是否正常、可靠。檢查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3、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在每日投入運營前必須進行試執行和例行安全檢查,並對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認,作好相應記錄。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裝置帶故障執行。

  4、遊樂裝置參展經營單位在沒有取得維護保養資格之前,應當委託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明確雙方職責。

  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2

  一、保證遊客遊樂安全

  1、在遊樂活動未開始前,服務員應對遊客進行遊樂裝置乘客須知要求的宣講。

  2、注意觀察遊客的身體狀態,如遇遊客身體不適或不符合乘坐要求的,服務員要耐心勸解,說服遊客禁坐。

  3、當遊客進入乘座物(艙)時,服務員應向乘座遊樂裝置的遊客進行安全知識講解和安全注意事項說明,並檢查安全裝置是否扣緊、牢固。

  4、遊藝機在執行中,操作員不得擅自離崗,應集中精力密切注視乘客是否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舉止,如發現應及時制止。

  5、裝置運轉時有乘客大聲驚呼產生恐懼,操作員應按操作程式,立即按下急停按鈕,等裝置停穩後,將驚恐乘客安全接到站臺進行安撫。

  二、保證員工的安全

  1、已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持證上崗,無證的人員,不得操作、維修遊樂裝置、設施。

  2、員工在高空作業時,需佩戴安全帽、安全繩等安全勞動保護用品,著裝要符合安全的要求。

  3、電工維修作業包括高、低壓電氣執行維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時,須穿戴好(絕緣手套和絕緣鞋)勞動保護用品,破損、失效要及時更換。

  4、工作區域內保持清潔,不得有礙安全的物品及雜物存留現場,確保安全作業。

  5、員工要高度重視安全,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克服麻痺思想。

  三、保證遊樂裝置的安全

  1、裝置的防護罩、防護屏、載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器、限速器、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靜電接地設施、傳動裝置、鎖閉設施、電氣過載保護等安全防護設施要齊全、有效;

  2、火災自動報警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消防通訊裝置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防火門及活動式防火分隔設施;火災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識系統必須執行正常;

  3、遊樂設施場所、公共區域均應設定安全通道,時刻保持暢通。

  4、室內遊藝廳的安全設施、走道要保持暢通,疏散標誌設在明顯易看到的位置。應急照明要起作用,疏散門要易開便捷。殘疾人安全通道不得有雜物,保持暢通,殘疾人使用的設施要完好無損。

  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3

  1、遊藝機在運營前安全檢查

  (1)安全帶、安全槓、把手是否牢固可靠,有無損壞情況。

  (2)座艙門開關是否靈活、關牢,保險裝置是否起作用。

  (3)關鍵位置的銷軸、焊縫有無明顯變形,開裂或其他異常情況。

  (4)螺栓卡板等防鬆緊韌體有無鬆動及脫落現象。

  (5)限位開關有無失靈情況。

  (6)各潤滑點是否潤滑良好。

  (7)電線有無斷頭裸露現象。

  (8)接地極連線是否良好。

  (9)制動裝置是否起作用。

  (10)液壓系統安全裝置是否完好,系統有無滲漏現象。

  (11)按實際工況空載執行二次以上,確認一切運轉正常後,方可正式運營。

  2、引導遊客乘坐遊樂裝置

  (1)勸阻遊客不要搶上,遊樂設施未停穩前不要搶下,搶上搶下都容易跌倒摔傷。

  (2)有人翻越安全柵欄時要進行勸阻。翻越柵欄容易摔傷,易出安全事故。

  (3)不準超員乘坐。遇到此種情況時,服務人員要進行說服勸阻,超員時操作人員不要開機。

  (4)不準幼兒乘坐的遊樂設施,要勸阻家長不要抱幼兒乘坐。

  (5)勸阻乘客不要圍長圍巾乘坐遊樂設施。留長辮的女乘客要戴上帽子或手絹將辮子包好,以防圍巾或辮子與執行的遊樂設施絞在一起發生安全事故。

  (6)服務人員要勸阻酗酒者不要乘坐遊樂設施。酗酒者因喝酒過多頭重腳輕,乘坐遊樂設施很容易出事故。

  (7)勸阻乘客不要將頭、胳膊伸到座艙外面,以免碰到周圍物體而致傷。

  (8)禁止乘客在安全柵欄內拍照,以防被運轉的遊樂設施撞傷。

  (9)開機前安全柵欄內不準站人,服務人員要維持好秩序,讓人那些等待上機的乘客站到柵欄外面去,避免開機時刮傷。

  (10)開機前服務人員必須逐個檢查乘客的安全帶是否繫好(安全壓槓是否壓好),以避免裝置執行時發生安全事故。

  (11)對座艙在高空中旋轉的遊樂設施,服務人員負責疏導乘客,儘量使其均勻乘坐,不要造成偏載。

  (12)節假日乘客過多時,要適當增加監護和服務人員,以防照顧不過來而發生事故。

  3、正式載客執行

  (1)再次確認乘客都已座好,安全保護裝置符合安全要求,場內無閒雜人員,周圍環境無安全隱患時再發出開機指令。

  (2)運轉前先鳴鈴以示警告,遊藝機運轉時,操作人員嚴禁離開崗位。

  (3)裝置執行中,在乘客產生恐懼、大聲叫喊時,操作員應立即停機,讓恐懼乘客下來。

  (4)裝置執行中,要隨時注意觀察乘客及裝置情況,遇有緊急情況和出現事故徵兆時,操作人員要及時停機,採取相應的措施。

  (5)緊急停止按鈕的位置和使用,必須讓本機臺所有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操作人員都能熟練掌握。

  4、運營結束

  (1)關掉總電源,並對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2)填寫好遊藝機安全執行日誌記錄。

  遊樂裝置安全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確保符合《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管轄範圍的大型遊樂設施和其它遊藝機(設施)正常運轉,保障遊客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景區用於經營目的的大型遊樂設施 、遊藝機(設施),及其輔助裝置設施選型、採購、安裝及除錯、驗收、使用管理、檢驗、維修及報廢、故障與事故、緊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遊樂設施裝置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遊樂裝置的安全使用。

  3.2各遊樂裝置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遊樂裝置經營業主)全面負責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3.3主要負責人、裝置管理負責人、安全負責人、運營負責人、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認真履行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規定的相關職責,切實做好遊樂設施安全工作。

  3.4為更好地落實遊樂設施安全職責,本單位將遊樂設施年度安全目標層層分解,形成安全任務指標分解表,並與各個相關經營業主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把安全責任落實到實處。

  4.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的一般性規定

  4.1制度體系

  4.1.1依據國務院《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規定》和《遊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本單位建立了適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崗位責任制度、作業服務人員守則、安全操作規程、裝置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維修保養制度、定期報檢制度、作業人員及相關運營服務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制度、緊急救援演習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處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各相關部門和責任人員應嚴格執行這些規章制度。

  4.1.2每二年由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負責人負責組織人員對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一次適用性審查,進行補充完善或修訂,當國家出臺新的或修訂特種裝置安全法律法規時,及時予以修訂。

  4.2管理機構

  4.2.1按照《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設定物業保衛科作為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遊樂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4.2.2遊樂設施執行部門設定兼職安全員(即承包經營業主、裝置運營操作服務人員),加強遊樂設施安全運營工作。

  4.3人員要求

  4.3.1各遊樂設施經營業主及操作服務人員應當熟悉大型遊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方能夠上崗。

  4.3.2負責遊樂設施裝置管理與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維修人員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應當熟悉有關遊樂設施的法規和標準,掌握遊樂設施相關安全技術知識、本單位遊樂設施安全效能和具體使用執行情況,並經專業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以從事相應的裝置管理、安全管理、操作或維修工作。

  4.3.3遊樂設施的操作、維修保養等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該熟悉所作業的`裝置和裝置操作或維護保養方法與環境,熟悉並嚴格執行遊樂設施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的規章制度,以及應急救援程式、方法和救援救護裝置的使用。

  4.3.4對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包括具體裝置操作、異常情況識別、故障排除、應急處理、救援、法規標準和安全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培訓和實際技能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4.4安全會議制度

  4.4.1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主要負責人或主管職能科室(物業保衛科)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遊樂設施安全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或會議記錄留存備查。

  4.4.2遊樂設施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每季度遊樂設施安全會議。

  4.4.3遊樂設施安全會議主要內容如下:

  1、提出並討論本年度遊樂設施安全工作計劃與安全工作指標等(年初時);

  2、根據變化情況,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學習落實國家有關遊樂設施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本單位規章制度;

  3、聽取彙報,督促、檢查本單位和各部門關於大型遊樂設施安全方面的工作情況(如年度安全指標完成情況,檢驗與維修計劃執行情況,多發故障與重大故障處理情況,重大活動或節假日安全大檢查情況、救援演練情況,以及違反法規制度情況等),交流推廣安全管理經驗;

  4、提出、研究與分析遊樂設施安全生產問題,特別是景區遊樂設施難點、重點問題;

  5、提出解決辦法,佈置單位防範遊樂設施安全事故工作,尤其重大隱患的整治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落實下步工作責任單位(責任人)、任務、完成日期和進度指標;

  6、處理處罰違反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責任單位與責任人員;

  7、總結安全管理工作(季度總結、年底時年終總結);

  8、其它。

  5.遊樂設施採購與安裝

  5.1遊樂設施選擇與基礎施工

  5.1.1物業保衛科按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計劃(規劃),做好選型裝置技術資料的前期收集與分析工作,充分綜合考慮所選裝置的執行功能、安全技術性能、可靠性、可維護性等,徵求各相關部門意見,提出科學合理建議上報管理處,經批准後進行合同談判與報批。

  5.1.2選擇遊樂設施時,應認真考察製造廠和安裝單位時,其必須具備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符合所採購裝置的級別、裝置型式與裝置型別,且在有效期內的遊樂設施製造、安裝許可資格;

  5.1.3所採購遊樂設施應為中國特種裝置檢測研究院設計檔案鑑定和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具有設計檔案鑑定報告和型式試驗報告,所採購裝置的級別、裝置型式與裝置型別應在報告覆蓋範圍內。

  5.1.4按照製造廠家或設計單位提供的地基技術圖紙和相關技術資料(或有關土建資料),選好場地,與基礎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基礎驗收標準等,並在基礎施工過程中嚴格把好基建關,及時處理和消除各種隱患,確保基礎施工質量,檢查督促基礎施工時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1.5基礎驗收時,基礎建設單位應提供基礎施工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如有隱蔽工程)、材質檢驗報告、有關檢驗或監理部門檢驗檢測報告合格報告。必要時,施工單位應提供地質或有關權威部門出具的地基承載力報告。需要預壓的基礎,應預壓合格,並有預壓沉降記錄。

  5.1.6認真檢查基礎施工質量,基礎不應有影響遊樂設施正常執行的不均勻沉陷、傾斜、開裂和鬆動等異常現象。重要裝置基礎應當進行二次灌漿,灌漿層應當密實平整。有積水現象的,應有有效的排水措施。

  5.2遊樂設施進場驗收、安裝及除錯

  5.2.1遊樂設施到達現場後,物業保衛科會同安裝單位相關人員,一起開箱檢查裝置,按發貨清單對所採購地遊樂設施、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器具等進行清點驗收,並對驗收記錄共同簽字。當發現供貨產品與合同不符,與其提供的型式試驗報告不符,缺少零部件或有質量問題時,應及時與遊樂設施製造廠家進行溝通。

  5.2.2對隨同裝箱的產品出廠技術資料齊全完整性進行確認。隨機出廠檔案應符合《遊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件3規定。自檢維護記錄表樣所包含的專案與內容應符合《遊樂設施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關於日、月、年檢方面的自檢要求,並加入符合該臺裝置安全特點和具體質量特性的個性化自檢要求。

  5.2.3遊樂設施安裝(包括移地重新安裝)、改造、大修前,施工單位必須到十堰市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辦理施工告知手續,並將施工告知手續影印留存,未經辦理施工告知手續,不得進行施工。

  5.2.4為確保施工質量,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或工藝(包括結構與機械件組對裝配、焊接、熱處理、電氣裝置安裝等),並提供焊接工藝評定檔案和焊接工藝規程(現場焊接的),以及檢驗檢測方案。施工方案和檢驗檢測方案應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按照其許可權進行審批。必要時,以及對於高大複雜的遊樂設施,可以聘請監理單位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理。

  5.2.5施工過程中,應對其施工方案、檢驗檢測方案,以及施工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確認現場作業人員是否為施工告知手續中的備案人員,現場工作的焊工、探傷人員是否有相應的資格證書。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報告,以確保施工質量,以及裝置設施安全和施工人員人身安全。

  5.2.6現場多次返修的重要受力部件(部位)和重要焊縫,以及受力結構的長度、厚度不符合要求,結構變形或尺寸偏差較大,產生嚴重應力集中或造成受力情況嚴重削弱的情況,應要求施工單位予以詳細定位記載,在實物上做出定位標識,以便於裝置投用後的檢驗與維修保養。

  5.2.7裝置安裝結束後,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前提下,由廠家技術人員對裝置進行執行除錯,製造廠應保證全部實現合同約定的遊樂設施執行功能,並做好裝置除錯記錄。除錯記錄應能清晰完整地記錄各種故障發生的頻次,在全部故障中的比率,解決故障的方法等,以便操作維修人員熟悉裝置效能,掌握裝置常見故障維護方法,提前準備備品備件,保障裝置正常執行等。人民公園管理處物業保衛科參加執行除錯與試執行,監督執行除錯情況。

  5.2.8載荷試驗時,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引數最大值,在空載、滿載和偏載工況下各自執行一段合理的時間(次數),以達到驗證裝置執行功能和安全效能的目的。可能情況下,儘可能多地進行滿載試驗,至少應連續執行不少於80個工作迴圈。載荷試驗應做好記錄,試驗記錄應包括試驗載荷的實際重量、滿載執行時的實測執行引數、各類載荷試驗(空載、滿載、偏載等)的時間、次數、故障與處理等內容。

  5.2.9執行試驗過程中和執行試驗後,由物業保衛科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對主要受力結構(部件)、關鍵零部件和安全裝置等進行檢查,試驗後的裝置不應有永久變形及損壞。

  5.2.10施工與除錯結束後,物業保衛科在確認所有輔助設施、安全裝置設施(安全柵欄、檢修或救援通道、高空平臺等)全部符合安全要求後,督促施工單位向檢驗機構申報驗收檢驗,並與施工單位一同參與檢驗機構實施的驗收檢驗。檢驗合格後,在檢驗機構的檢驗意見書上籤署意見。

  5.3裝置移交

  5.3.1施工全部結束後,物業保衛科與施工單位正式進行裝置施工資料移交,辦理移交手續並做好移交記錄。

  5.3.2進行施工資料移交。移交的施工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各項施工檢驗試驗與除錯記錄;相關質量證明檔案(材質單、標準機電產品合格證書、無損探傷報告、測厚與硬度測試報告、熱處理報告等);經施工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施工合格證書;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意見書(檢驗報告)等,現場施工檢驗試驗與除錯記錄、相關質量證明檔案應齊全、完整、真實。移交資料還應包括製造廠提供的隨機出廠檔案。

  5.3.3物業保衛科建立裝置卡片、臺帳和裝置檔案,進行裝置檔案編號、標識,並由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檔案部門負責檔案管理。

  5.4承包經營的,採購與安裝上述各環節工作由承包租賃業主負責。

  6.遊樂設施執行管理

  6.1遊樂設施必須按照《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的要求,到十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方可正式投用。

  6.2每臺裝置要配備足夠的,持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操作人員。裝置操作要實行定人定機,以便其熟悉裝置效能,能夠辨別異常情況,保障執行安全。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更換調動。對於多人操作的遊樂設施,必須實行組長制,由組長負責。

  6.3操作人員在操作中必須按照裝置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熟悉並嚴格遵守本機的《安全操作規程》、本崗位的《崗位責任制》和《作業服務人員守則》,合理使用裝置並做好執行記錄,裝置執行記錄詳實可靠,能夠反映出操作具體情況,以及裝置執行中出現的故障與問題,對於遊樂設施執行中的異常情況、一般故障,應在執行記錄中詳細記載。嚴禁裝置超負荷執行,避免裝置人為損壞和破壞性使用裝置。

  6.4遊樂設施每日投入營運前,必須進行相應的例行安全檢查和試執行,做好日檢與試執行記錄。日檢專案按照《日常安全檢查制度》規定和本裝置的《日檢表》內容執行,並詳細準確記載。檢查確認裝置完好以後,方能試車。每次至少進行三次以上空轉試車,試車時裝置無任何故障。嚴禁在未經日檢和試車合格的前提下向遊客開放裝置。

  6.5每次執行前,操作和服務人員必須及時向遊客講解安全注意事項,並對安全壓槓、安全帶、座艙鎖緊裝置等安全裝置逐一檢查確認,安全壓槓有空行程,安全帶破損(帶扣不牢固),鎖緊裝置失效,或其它安全裝置有問題的坐位(座艙),未經修復前,不得乘坐遊客。

  6.6操作和服務人員在裝置執行中要密切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在裝置執行中密切觀察震動、搖晃、聲音、溫度等變化情況。當發現異常情況、較大故障和事故隱患時,必須立即停止執行,並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運營部門和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物業保衛科報告,採取疏散遊客措施。必要時,應啟動應急救援專案。

  6.7為確保裝置安全執行,作為制約手段,物業保衛科建立巡檢制度,在裝置對外開放時段,安排瞭解裝置結構和效能的專職人員按其責任區域對執行裝置進行每天不少於兩次的巡檢,及時掌握運營中裝置的工作情況,監督操作人員按正常程式操作裝置。當巡檢人員發現裝置運營中存在影響安全隱患或異常執行情況,應立即停車並及時向科室主管彙報,督促相關責任人員查清異常部位及原因,採取相應措施解決,將情況填寫在裝置巡檢記錄表中。

  6.8為明確重點,便於分級管理,提高效率,本單位遊樂設施故障分為重大故障、較大故障和一般性故障。重大故障報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負責人批准處理,較大故障報物業保衛科批准、指導處理,一般性故障由遊樂裝置業主自行處理。重大故障、較大故障和一般性故障的劃分詳見《維修保養制度》。

  6.9當裝置執行中發生重大故障、較大故障,或某類一般性故障經常發生時,裝置經營業主應認真分析,查清原因,做好記錄,定期歸納彙總,採取有針對性的維修改善措施,從根本上消除故障發生原因。在故障或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並徹底消除前,不得擅自進行修理,或重新投入使用。

  6.10定期對所有遊樂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對於重點裝置或列為存在隱患裝置,採用適用監測技術或方法,實行執行狀態重點監控,避免發生安全事故。

  6.11當氣候發生異常變化,可能對遊樂設施執行帶來不利影響時,操作人員應依據《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檔案進行處理。當需要暫停裝置執行的,要報相應負責人員批准。再次執行前,維修人員要進行安全檢查和試運轉,合格後方可接待遊客。

  6.12操作和服務人員交接班時,要求清楚、詳盡、準確、迅速,交接應按照交接記錄規定內容進行。對於存有爭議疑問的地方,交接雙方應在交接記錄備註欄寫明並簽字,重大問題或爭議要及時向運營部門負責人報告。

  6.13乘客須知應符合規定的內容要求,產品銘牌原始資訊清晰,無損毀。遊客須知、警示牌等必須放置在遊客易於看到的明顯位置上,不得佔用遊客通道。懸掛固定要穩妥牢固並隨時檢查懸掛點。園內正在進行施工的現場區域和物品堆放處須加圍欄,設定警示牌,禁止遊客入內,以防意外的發生。

  6.14十堰市人民公園管理處主要負責人、物業保衛科工作人員應對遊樂設施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尤其在重要節慶活動前和節日期間,應有針對性地組織安全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安全操作與維護情況、遊樂設施安全可靠性情況、救護手段與應急措施、安全標誌等。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

  7.自檢、維護保養與定期檢驗

  7.1自檢

  7.1.1人民公園管理處裝置日常檢驗分為日檢、周檢、月檢、半年檢、年檢、特殊檢驗。物業保衛科負責組織實施日檢、周檢、月檢、半年檢,年檢、特殊檢驗由十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湖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和負責實施。

  7.1.2日檢、周檢、月檢、半年檢、年檢專案由物業保衛科根據遊樂設施具體特點確定,檢驗專案(方案)應是單臺個性化的,應滿足以下要求:

  (1)包括《遊樂設施安全技術規程》規定的日檢、月檢、年檢專案內容;

  (2)包括每臺遊樂設施《使用維護說明書》規定的日檢、周檢、月檢、半年檢、年檢專案內容;

  (3)根據產品製造、安裝、改造產生的質量差錯(重大幾何偏差、返修部件部位等),使用磨損變異情況,以及使用過程中發生故障、事故後的修理情況(部件、部位),有針對性地後續不斷增加檢驗專案;

  (4)檢驗物件既包括遊樂設施主機,同時包含輔助裝置設施、安全裝置設施(安全柵欄、檢修或救援通道、高空平臺等)、電氣與控制系統、備用電源、緊急救援裝置設施、外圍設施、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定期校驗、檢修)等。

  7.1.3遊樂專案經營業主在進行裝置自檢時,應當根據以前自檢情況,事先確定檢驗的部件、部位,當發現缺陷時,擴大檢驗比例,再發現問題,100%檢驗。

  7.1.4自檢結果應當做詳細記錄,具有追蹤性。檢驗記錄應存檔備查。

  7.1.5嚴格按照經批准的自檢計劃開展檢驗工作,不得因執行收入等原因延期或不開展月檢和年檢。

  7.2維護保養

  7.2.1遊樂裝置經營業主必須對遊樂設施嚴格執行維修保養制度,對遊樂設施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維修保養。

  7.2.2遊樂設施的維修保養必須由具備維護遊樂設施專項技能(如焊接、電氣、儀器儀表、機械),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專業人員進行。維護保養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切實做好所承擔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沒能力進行維修保養的,必須委託有資格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雙方必須簽訂維修保養合同,接受遊樂設施維修保養委託的單位應對其維修保養質量負責)

  7.2.3遊樂設施維修分為預防性維修裝置和事後維修兩類,為了確保遊樂設施安全,應定期開展遊樂設施的預防性檢修及保養工作(換易損件、換油等),開展預防性停機檢修。

  7.2.4每年12月底前,遊樂裝置經營業主應提出裝置定期維護保養工作計劃、購置備品備件及易消耗品計劃等,維護保養計劃應與自檢計劃、大修改造計劃相結合,或制定包含這些工作內容的統一計劃,報物業保衛科審批後執行。

  7.2.5維護保養時,維護保養人員應嚴格按照本單為《維修保養制度》和各裝置《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裝置維修保養,並做好記錄。維護保養記錄應真實完整,能夠反映出裝置維護保養工作由本單位維修保養人員(或由簽約維保單位)按照裝置使用說明書規定進行。

  7.2.6遊樂設施經營業主所開展的維護保養,限於除大修和改造以外的修理活動。裝置維護保養人員在維護保養過程中不得更換、更改遊樂設施主要受力結構、關鍵零部件等,必須更改時,應按照人民公園管理處大修改造程式進行。

  7.2.7為確保維護保養計劃的順利實施,備品備件及易耗品應提前購置,重大節日前要備好急用備品備件,尤其要提前做好進口裝置的備品備件管理,並在可能的情況下,選擇國產化備品備件的替代方案,做好選購與儲存準備。

  7.2.8遊樂裝置經營業主應為自檢人員和裝置維修保養人員準備必要的自檢與維修所需儀器裝置與工具,建立儀器裝置與工具臺帳,定期進行校驗。

  7.3定期檢驗

  7.3.1所有投入營運的遊樂設施應嚴格執行定期年檢,應具有有效的遊樂設施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和檢驗合格報告。

  7.3.2在遊樂設施《安全檢驗合格證》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人民公園管理處向湖北省特檢院提出裝置定期檢驗申請。

  7.3.3在申報定期檢驗前,裝置維修保養人員(或簽約維保單位)已經按照自檢計劃和規定的檢驗專案進行了年度自檢,對發現問題進行整改或維護保養合格,自檢記錄完整詳實,簽字齊全。

  7.3.4接到檢驗機構的定期檢驗的通知後,做好檢驗準備工作,如相關資料,拆卸拆除需要檢驗的重要部件(重要軸)和妨礙檢驗的部件與裝飾物,配備滿足載荷試驗所規定重量和相應形式試驗載荷(需要載荷試驗的),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等。

  7.3.5檢驗時,相關人員應當到現場配合,協助檢驗工作。對高空或其他危險作業情況設立專人監護。

  7.3.6檢驗結束後,檢驗結論為合格的,儘早獲取檢驗報告,提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如有問題的,按要求和規定時限進行整改,整改後申請複檢,或將整改合格資料傳遞給檢驗機構。

  8.故障修理、大修與改造

  8.1大修與改造定義

  8.1.1重大修理是指需要透過更換主要受力結構、主要受力部件、重要軸,變更安全裝置(安全壓槓、制動裝置、止逆裝置)功能、及對主控制系統進行重大調整或更換,或採用焊接方式對主要受力結構(主要受力部件)、安全裝置進行較大程度的修理,但裝置效能引數與技術指標未產生變更的情況。

  8.1.2改造指改變大型遊樂設施主要受力結構、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裝置運動形式、重要幾何尺寸(如高度、高差、曲率等)或主要控制系統,致使大型遊樂設施的效能、引數、受力狀況或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大修和改造主要分為預防性大修、技術改造,定期檢驗不合格需要進行大修改造,整機或關鍵零部件超過使用壽命進行的大修改造,以及當發生重大故障需要對裝置進行大修或改造等多種情況)

  8.2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如故障不屬於大修或改造範圍,按照故障分級管理原則,由裝置部或維修班組安排人員進行維修。一般性修理應由上一級單位實施驗收,較大故障維修後,還應由物業保衛科進行檢查驗收並試運轉合格。故障修理記錄、受力部件檢測和更換記錄、油品更換記錄、試車執行和驗收記錄等應歸入裝置檔案。

  8.3當裝置需要大修或改造時,由遊樂裝置業主向物業保衛科提出大修或改造方案申請,經人民公園管理處負責人批准後實施,必須委託原裝置製造廠進行大修或改造。

  8.4遊樂裝置的任何改造應由原製造廠家重新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經湖北省特檢院審查通過後實施,改造後經其型式試驗和驗收檢驗合格方可。任何大修或改造不得以任何形式外包給不具備資格的單位。

  8.5大修或改造要求與程式應按本制度第5條和《維修保養制度》相關條款規定執行。

  8.6大修或改造後,如需要調整裝置使用維護說明書相關內容(包括設計壽命重新確定等),由原設計單位重新給出。

  9.應急準備、應急救援與救援演練

  9.1各項遊樂設施或遊樂專案均必須有適合其特點的事故處理措施和緊急救援專案。人民公園管理處負責組織單位相關部門共同制定本單位遊樂設施事故處理措施和緊急救援方案。

  9.2景區遊樂設施運營部門,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標準要求,配備並保持適用的救護設施及數量足夠的經過專業培訓的監護和救護人員。

  9.3物業保衛科和遊樂裝置經營業主負責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應急救援設施裝置與工具,確保應急救援設施裝置與工具處於良好狀態。

  9.4物業保衛科負責組織遊樂裝置運營業主和相關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定期救援演習,驗證考核在出現意外事故時,本單位能有效地進行緊急處理,防止事態惡化,及時妥善地救援、救護遊客,演習情況應由物業保衛科、運營業主記錄,存檔備查。

  9.5發生重大故障或事故時,由本單位負責人啟動公司應急救援專案。裝置事故處理與緊急救援工作按照人民公園管理處《重大安全隱患事故應急援救預案》執行。

  10.事故處理

  10.1物業保衛科本負責安全事故管理,遊樂設施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內報告人民公園管理處,管理處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時抄報十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10.2遊樂設施一旦發生傷亡事故,運營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救援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搶救傷員,並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特種裝置事故處理規定報告和處理。特種裝置一旦發生事故,使用單位必須採取緊急求援措施,防止災害擴大,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十堰市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

  10.3遊樂設施裝置事故和人身傷亡事故應及時按規定程式予以上報、調查分析與處理,並做好有關情況記錄。事故發生後,應按裝置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上報上級主管領導,並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分析原因,嚴肅處理,從中吸取經驗教訓。

  10.4裝置事故要做到“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所有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責任,按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觸犯法律者要以法制裁。

  10.5對裝置事故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應加重處罰,並追究責任。裝置事故頻率應按規定統計,按期上報。

  11.遊樂設施封存與報廢

  11.1遊樂設施因事故受到嚴重損壞,無法使用或修復的,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安全保障難度增大的,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的,由物業保衛科提出報告,報人民公園管理處負責人批准後,向負責該特種設備註冊登記的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報廢手續。

  11.2裝置封存裝置停用半年及以上應進行封存,並按規定辦理封存手續;封存要有明顯的標誌。裝置封存前要進行一次全面維護,並採取防塵、防鏽蝕、防潮措,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所有封存裝置都要達到完好裝置要求,並列入裝置檢查範圍。

  11.3對報廢后的遊樂設施,不得再賣給其他經營單位作為遊樂設施經營。其主要受力結構與受力機械部件、主要電器元件、安全裝置與安全部件等也不得再用於遊樂設施。必要時,應能對報廢裝置拆卸解體處理。

  12.裝置技術檔案管理

  12.1人民公園管理處物業保衛科負責建檔建賬、收集與保管、借閱管理、銷燬等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12.2遊樂設施技術檔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內容:

  (1)裝置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檔案,設計檔案與設計檔案鑑定報告、型式試驗報告;

  (2)安裝、大修與重大修理原始技術資料;

  (3)遊樂設施註冊登記表;

  (4)日常執行記錄與使用狀況記錄;

  (5)年度自檢維修計劃及落實情況、定期自行檢查記錄、維修保養記錄;

  (6)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

  (7)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8)執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9)緊急救援演習記錄。

  12.3遊樂設施技術檔案每年複查一次,應確保裝置和臺帳相符,裝置技術檔案完整、準確,無丟失與破損。

  12.4遊樂設施技術檔案具體管理按照《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