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通用5篇)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

  公司章程的作用是什麼

  1.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檔案

  公司的設立程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准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准,也不能獲得登記。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係的基本法律檔案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准,並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並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3.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於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係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範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範,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範。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

  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範,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通用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不由國家強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屬組織及成員信守,有一定的規範作用和約束力。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章程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範本標準版(通用5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全文1

  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經營方向、財產狀況、股東情況等事項,一經訂立,即對公司及公司組成人員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註冊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xx區xx路xx號

  第6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注: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xx名自然人和xx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範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檔案。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範圍是:xx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xx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xx股,佔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xx%。(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xx萬元,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xx萬元或者向特定物件募集xx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採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註冊資本。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登出;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登出。屬於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章程全文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

  第二條住所:xx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xx。(以工商局核准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貨幣xx萬元;實收註冊資本xx萬。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由出資人做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出資人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公司的出資人名稱xx,出資方式為貨幣,出資額xx萬元,出資時間xx年x月x日。

  第五章出資人的權利

  第六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委派執行董事和監事;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准監事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利率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出資人聘任。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派選連任。

  第八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九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出資人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應由出資人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出資人決定,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法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為三年,由出姿人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第八條職權外,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出資人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並向出資人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出資人報告;

  (四)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出資人任命。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十五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顧問、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3、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十九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登出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司章程經出資人批准生效。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簽字:xx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全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xx。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全文4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豔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和規模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範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範圍,增加服務型別。(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並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並作出決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2.註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註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範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准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註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後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後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後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託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後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註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章程全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等xx方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xx

  企業地址:xx

  企業性質:xx

  第二章經營範圍及宗旨

  第四條合夥宗旨:xx

  第五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xx

  第六條合夥期限x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第三章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夥人性質

  1、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夥人性質為xx(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2、合夥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xx,以xx方式出資,計人民幣xx元,合夥人性質為xx(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

  第八條各合夥人的出資,於x年x月x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x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xx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餘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於其他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夥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2、退夥需提前xx日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3、退夥後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合夥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x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xx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其許可權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事項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夥期限屆滿。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4、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夥終止後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xx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後如有虧損,先以合夥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夥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夥人簽名: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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