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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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廠生產辦審批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並對裝置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才允許進入裝置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2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准;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照明電壓應不大於36V。在潮溼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後,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裝置內部,確認裝置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封閉裝置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開啟裝置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裝置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裝置內通風;對於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裝置,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後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裝置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裝置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澱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後,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裝置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後,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檔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裝置,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築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檔案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裝置及應急裝置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製造部、 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裝置及應急裝置,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製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並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裝置、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並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 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稽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准後,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 製造部應按照《安全標誌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誌、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絡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並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後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後順序如下:

  (一)採取技術革新、裝置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採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後,製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裝置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並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並按程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後作業”的程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採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並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並指導其填寫。

  (二)對於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於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後,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並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並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後,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籤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後,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籤署意見,並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准後,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儲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複查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裝置)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後,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並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訊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並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後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後,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症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訊號,向監護人傳遞資訊,並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定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於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於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於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並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並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行動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採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裝置內及特別潮溼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裝置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裝置、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裝置、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乾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於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裝置器材,科學、規範策劃事故處置程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後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並在《作業票》中註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裝置、強制通風裝置、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並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裝置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裝置、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裝置、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裝置、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並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稽核並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後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並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並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00~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範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鬆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並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並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製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裝置、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稽核、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9號令)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規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的基本特徵是:空間有限、自然通風較差、常伴有不明有害氣體和易燃、易爆氣體,對人身安全構成較大威脅。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有限空間內(如:鍋爐、壓力容器、除塵器、地溝、煙道、地坑、汙水提升站、汙水處理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箱罐類容器等)實施的檢查、維修、施工等活動。

  第三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第二章 有限作業空間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第四條 有限空間危險、有害因素包括:

  (一)裝置設施與裝置設施之間、裝置設施內外之間相互隔斷,導致作業空間通風不暢,照明不良,通訊不暢;

  (二)活動空間較小,工作場地狹窄,易導致工作人員出入困難,相互聯絡不便,不利於工作監護和實施、施救;

  (三)溼度和熱度較高,作業人員能量消耗大,易於疲勞;

  (四)存在酸、鹼、毒、塵、煙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介質,易引發窒息、中毒、火災和爆炸事故;

  (五)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氣體和蒸汽、有毒氣體和蒸汽、冒頂、高處墜落、觸電、物體打擊、各種機械傷害等危險有害因素。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單位要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細化作業標準,每項作業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人,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作業程式為:

  (一)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單位、專案部提出申請,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二)安全責任人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查等情況;

  (三)監護人員必須是車間級副職及以上管理人員,負責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裝置是否齊備,確認合格後簽字認可;

  (四)專案責任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複查無誤後,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簽字批准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章 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第六條 單位應對從事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範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過程;

  (三)檢查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並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五章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後作業”的原則。

  第八條 作業前,專案負責人對參與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基本情況和危險因素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九條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十條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採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後上鎖等措施,並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第十一條 進入有限空間前,採取有效通風措施,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確認合格後才允許進入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2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作業中斷30分鐘,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重新送風,檢測合格後方可進入。

  第十二條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第十三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十五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安全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照明電壓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條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第十八條 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有限空間的坑、井、窪、溝或人孔、通道出入門口應設定防護欄、蓋和警告標誌,夜間應設警示紅燈。

  第十九條 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採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第二十條 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並進行定時監測。

  第二十一條 發生中毒、窒息等緊急情況時,嚴禁盲目施救,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並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同時撥打急救電話。

  第二十二條 在作業條件發生變化,並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作業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作業完工後,經安全負責人、監護人與專案負責人共同檢查裝置內部,確認裝置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後,方可撤離。

  第六章 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安全負責人職責

  (一)參與審查有限空間的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

  (二)稽核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

  (三)監督、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及應急救援措施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案負責人職責

  (一)應認真負責,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能力;

  (二)確認作業者的安全培訓及上崗資格,負責複核清點出入作業場所的人數;

  (三)定時與作業防護人保持聯絡,監督氣體定時檢測;

  (四)在作業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五)交叉作業時,應採取避免相互傷害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氣體檢測人員職責

  (一)熟悉檢測儀器裝置和檢測方法;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測;

  (三)能科學分析有毒有害介質的產生原因;

  (四)對所檢測的資料負責。

  第二十七條 作業防護人員職責

  (一)具有熟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警覺並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的能力,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

  (二)堅守崗位,在作業者作業期間,作業防護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防護人員不能離崗,適時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資訊交流,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命令,必要時撥打急救電話並按要求上報。

  (三)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即令作業者撤離有限空間:

  1.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2.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情況;

  3.作業防護人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

  第二十八條 作業人員的職責

  (一)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二)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具;

  (三)與作業防護人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

  (四)作業人員意識到身體出現危險異常症狀時,應及時向作業防護人報告或自行撤離有限空間並及時告知其他作業人員。

  第七章 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編制釋出有限空間作業應編制應急救援預案,內容包括:確定應急救援組織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預案培訓、演練、更新,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培訓與演練;應急器材的準備與管理等。

  第八章 改善環境,提升有限空間設施裝置質量

  第三十條 對有限空間故障較多的裝置設施要逐步改造,減少維修工作量和維修頻次。

  第三十一條 改善作業環境,提升安全裝置、設施水平。透過加設必要的通風裝置,空氣檢測報警裝置等,改善作業環境。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別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程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實施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測結果

  (3)指派家長,家長與作業部門聯合檢查家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通報、通訊、救援等設施,確認合格後簽字批准

  (4)安全管理人員對上述內容進行全面複查後,可在工廠生產稽核後進行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指定負責人對家長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結構和相關介質等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事故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進行工作空間的技術處理,與工作點連線的管道、閥門應切割盲板,清理、蒸煮、更換裝置,不得關閉閥門或水封代替盲板,盲板應標記

  (3)進入帶攪拌器等旋轉部件的有限空間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以取下電源保險絲,或者取下電源開關上鎖等措施,加上警示牌,設定專家監控

  (4)進入有限空間前半小時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和含氧量在安全指標範圍內,分析合格後允許進入裝置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裝置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發現超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抽樣分析具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抽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空作業等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取代上述各項作業票,相關其他作業應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人員出入和救治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捲揚機、起重機等運輸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須經生產許可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需要足夠的照明,裝置內的照明電壓不得小於36V。在潮溼和狹窄的容器內作業應小於12V,所有燈具和電動工具應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應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操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先制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的人員應安排輪流操作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採用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在有限空間通氧或富氧空氣)

  (13)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採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應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口罩,安全人員親自監控,定期監控

  (14)中毒、窒息發生緊急情況時,應急救援人員應攜帶氧氣呼吸機進入作業空間,至少留一人在外進行監護和聯絡。

  (15)檢查工作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危及工作人員安全時,應及時撤離。如需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進入裝置內的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成後,經檢測人員、家長和現場負責人聯合檢測裝置內部,確認裝置內無人員、工具、垃圾後,可關閉裝置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全面執行,工具燈等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進行驗收工作,開啟裝置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裝置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對裝置內通風通風不良、容積小的裝置,工作人員應間歇工作,不得強制連續工作。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根據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設定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作為應急救援使用,作業中嚴禁向外拋物,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作業時,應按要求安裝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口袋,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註冊攜帶的工具、附件等,作業結束後應逐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裝置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裝置容器內的可燃物渣、沉澱物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不得穿化纖布料。

  第十一條操作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操作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進入內部操作時,必須重新辦理操作票,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操作。

  第十二條操作完成後,操作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應聯合檢查裝置容器內外,雙方確認無問題,並簽署操作票後關閉孔洞。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說明。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發行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在醫院範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部門和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作業責任制

  4.1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科室負責人職責:科室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2科室管理人員: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3班組負責人職責:

  (1)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研究佈置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暫停作業,不得有誤。

  (2)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3)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標識,並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資訊溝通、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向科室負責人、管理人員報告,並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4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瞭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式、防護設施符合要求後,進入作業;並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通風

  5.1.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採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採用純氧通風換氣。

  5.1.2發現通風裝置故障停止運轉,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1.3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后方可進入。

  5.2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裝置、照明裝置、通訊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燃性粉塵時,照明、通訊裝置應符合防爆要求。

  5.3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6.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科室管理人員、班組負責人在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行作業。

  6.2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3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4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並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存在交叉作業時,採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後,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施工作業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並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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