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請假制度15篇

職工請假制度15篇

  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職工請假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職工請假制度1

  一、為了保證教育教學的正常秩序,學校實行坐班制。

  1、教師要認真做好課前準備,除按時上好各節課與處理各項公務外,其他上班時間應在辦公室辦公。

  2、職工要按時完成有關工作,其他上班時間均應在崗。

  3、其他人員執行各自崗位的上班制度。

  二、最佳化辦公環境,保持辦公室的安靜與整潔。

  三、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工作,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領導批准後,方能生效。

  1、請假審批許可權:

  教職工一天至兩天由分管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三天及以上,由校長室審批。半個月以上由校長簽署意見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並備案。

  學校中層領導請假,一天內由所屬處主任審批;一天以上報校長室由校長或副校長審批。半月以上由校長簽署意見,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學校領導請假三天以內集體研究審批,三天至半個月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備案。

  2、事假:事假一般必須先請假,待批准後方能離校,三天以內必須自行安排好課職務,報教務處、總務處備案。因緊急事故,無法事先請假者,可委託他人及時請假,否則作曠職論。事假一年超過15天,從第十六天起,按天數扣發工資和獎金。

  3、病假:因病請假,除填寫請假單外,三日內須有校醫室或鄉鎮醫院證明,三日以上須區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期間工作由主管部門和有關班組統籌安排。因急病不能親自請假者,應委託他人及時請假,否則作曠職論。

  4、公假:因公事外出,必須事前報告主管部門。做好工作安排,方可離校。

  5、婚、喪、產假:婚、喪、產假按上級規定執行。假期規定時限如有伸縮餘地,本市範圍內,按下限執行,外阜按上限執行。

  6、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擅自離職者作曠職論。

  7、對曠職人員除扣發其曠職期間工資和獎金外,視其情節和認識態度予以適當批評或處分。

職工請假制度2

  為加強教師管理,保障教師合法權益、保證正常良好的教學秩序,制定以下請假制度。

  一、請假原則

  1、實事求是,不得虛假。

  2、遵循請假制度,嚴格履行請假手續。

  二、請假規定

  1、病假

  (1)非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建議休息證明與病歷;

  ②假期一學期累計不超過3天;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2)住院病假

  ①持縣級以上醫院住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

  ②假期不滿一個月,報校長辦公會研究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假期超過一個月,經校長簽署意見,請假者持醫院證明、病歷、縣醫保辦證明,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

  (3)病假一年內累計超過120天,當年不得晉升職稱,不能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4)長期病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由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對其進行診斷並出具相關證明,經縣教育局與縣人民保障局核實後,按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2、事假

  ①一學期累計不超過7天;

  ②不滿7天,報校長辦公會定奪後,由校長批准;

  ③超過7天,經校長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局分管領導批准,超過30天不準假;

  ④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不得享受學校福利待遇,不得晉升職稱,不得參加當年年度考核。

  3、公假

  ①必須見有關檔案通知或學校通知;

  ②時間以通知要求為準;

  ③請假期間自行安排課務。

  4、婚假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按連續的天數計假期(節假日、雙休日、包括在內)

  5、喪假

  ①必須是直系親屬;

  ②假期不超過3天;

  6、產假和人工流產

  ①按國家有關規定;

  ②見《女職工產假制度》。

  7、函授培訓假

  ①必須出示有關檔案通知;

  ②假期不超過檔案通知上的要求;

  ③課務自行安排好。

  8、不經請假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9、連續曠課15節,不得參加評職或職聘。

  10、凡有借請假之名從事獲取利潤或報酬工作的人員,扣回假期所有工資,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作自動離職處理。

  三、課務安排

  1、以上各類請假,除住院病假,婚假、產假由學校統一安排課務外,其他均由請假人自行安排。若請假人沒有安排,由學校安排,則扣20元/節;

  2、若請假人已安排好他人代課,並在教導處備了案,而代課老師沒有到位,則按考勤紀律處罰代課老師。

  四、請假手續

  1、請假人到教導處寫好請假條,填好代課表;

  2、請假條經教導主任,分管校長,校長簽字後生效;

  3、最後請假條交回教導處備案;

  4、假滿後返校到教導處銷假;

  5、超過學校請假許可權的按有關規定到上級部門批准;

  6、杜絕電話、他人代為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

  本制度解釋權歸校長室,如遇特殊情況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職工請假制度3

  為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規範學校人事管理,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加強勞動紀律,保障教學、行政、後勤等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考勤及請假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考勤請假制度以便試行。

  第一條 學校教職工應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不早退、不在工作時間辦私事;工作時間實行簽到制度,不得請人代簽或提前簽到,值周老師應提前30分鐘上班、推遲30分鐘下班;正常的工作時間一般不請假,不論公事、私事外出均應向年段長通報並登記;出勤情況每月與教職工核對一次並公佈。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可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享受探親假,婚喪假,分娩假待遇,期間工資待遇不變,但必須履行請假手續方能離崗(探親假一般應儘量安排在寒暑假期間);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允許請事假或病假。

  第三條 教職工請事、病假,必須經辦公室登記領取請假條,如實填報,由校長批准,按請假類別由教導處或其他處室確定代課教師或代職,准假後方能離崗;當天內因事課節先後的調整須報教導處審批,絕不允許私自調課。

  第四條 教師在辦理請假手續時要同時交代自己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含任課進度、值周崗位、行政及後勤各項崗位工作、值班等,並將相關教學資料等移交給代課教師。

  第五條 請假半天的,請假條送教導處稽核,經分管副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天的,由校長審批,請假超過一學期的,報縣教育局批准。

  第六條 教職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時返崗,並及時向學校銷假。

  第七條 工齡不滿十年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90%,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齡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一學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的,不發給獎金,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停止發教齡津貼,當年的工齡、教齡亦不予累辦。

  第八條 教職工請假每學期累計超過一個月的,當學年不能評先,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病、事假累計天數記入教師個人業務檔案存檔。

  第九條 教職工學習、會議、值周、值班、升旗儀式、集體活動跟班缺席、遲到或早退均計入量化考評,根據具體情節(嚴重後果除外)分別給予通報批評並扣發津貼。

  第十條 因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可由家屬用電話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但事後應儘快按規定程式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為曠職。

  第十一條 教職工未經批准擅離職所的、雖有正當理由但無辦理手續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而沒經領導批准的、經查實屬該請事假而請病假的、請假批准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超假的,均以曠職論處。

  第十二條 對教職工曠職、擅離工作崗位的,除對其責令書面檢查外,視情節輕重,由學校上級有關行政部門給予相應處分,並自離崗之日起停發起工資(包括職務標準工資、津貼部分、省市崗位津貼等);學校應敦促曠職離崗人員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如其本人堅持不返校,離崗連續超過一個月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個月者,即按自動離職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試行實施,在實踐中不斷聽取意見、加以完善。

職工請假制度4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要求與範圍

  1、請假要求

  (1)全體教職工都應自覺執行學校考勤制度,除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外,凡事假、病假、公假等,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到校工作的教職員工,都必須請假,否則以曠課(工)論處。

  (2)請假至少要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以便學校安排工作;因急事、急病等來不及請假的,應及時電話通知有關部門(教師至少應在需請假的課前30分鐘通知,職員最遲應在上班前30分鐘通知自己的主管部門)。請假沒有獲得批准而離崗的,一律按曠課(工)論處。

  (3)假滿返校要及時到有關部門履行銷假手續。

  2、請假範圍

  (1)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由本人或家屬持校醫或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方可休息。

  凡探親、事假、出差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教職工,當時先電話通告學校,事後由家屬或本人持當地醫院出具的證明、病歷到學校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不予報銷醫藥費。

  (2)事假:

  教職工確有特殊情況需要請事假的,可給予事假。事假假期一學期內一般不超過7天。參加非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業務部門,全國、本省、本市本學科學術機構組織的會議活動等,按事假處理,並且這類事假一般每人每學期只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3)婚假、生育假(產假)執行寧教人[20xx]10號檔案《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的暫行規定》

  (4)喪假:

  教職工的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准予喪假。喪假假期一般為三天,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在外地死亡時,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在批准的喪假期間,教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全部由本人自理。

  (5)公假:

  參加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黨派組織召集的會議,需要憑上級黨派組織的檔案或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組織的進修、培訓或參加學校同意參加的學歷教育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上級行政部門的下屬業務部門(或全國、省、市教育學會)組織的課堂教學評比等活動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簽字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省的學科競賽,體育比賽和科技活動競賽的領隊、教練,參加有關學科集訓活動的指導教師,憑上級檔案等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後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參加全國、本省、本市教育行政部門或所屬業務部門組織的編寫教材、教學參考資料或命題活動,持會議通知,經分管校級領導簽字後辦理請假手續。這類公假一般每人每學期限一次,特殊情況下為兩次。

  因學校工作需要而出差的,憑分管校級領導的書面通知到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如有突發情況,需要請假者請與校務辦公室電話辦理臨時請假手續(最多一天,大型集會不予受理),然後校務辦公室通知教管處為其辦理臨時調課。一天後須補辦相關手續。如不履行或不按時履行上述手續者視為私自離崗,將按照曠課(工)處理。

  二、請假手續及審批許可權

  1、請假手續

  (1)教職工請假應事先填寫《京南師大附中教職員工請假單》,獲得批准後,將請假單交校務辦公室。

  (2)請公假時,必須要在請假單後面附上有關的檔案或書面通知;若檔案遺失或口頭電話通知,則需要分管校級領導簽署意見。

  (3)請病假時,必須要在請假條後附醫院證明或急診證明。

  (4)其他假根據需要附有關證明。

  (5)校務辦公室將審批後的請假條等副本及時送達有關部門。

  2、審批許可權

  (1)教師請假一天以內由教務處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分管教學的校級領導批准,是班主任的還需分管德育的校級領導批准(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2)職工請假一天以內由本處室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一週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考試期間另行規定)。

  (3)校內部門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由召開會議的部門負責人批准,全校性的集會活動需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

  (4)教職工請假一週(產假、護理假和婚假另行規定)以上由校長批准。

  (5)教職工的產假、護理假和婚假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

  (6)教職工一個學期內第二次請事假或公假,由校長批准。

  (7)在學校組織的校級考試期間請假,一天以內的,由教育服務處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在學校組織的升學考試和學校承擔的大型考試期間請假,由校長批准。

  (8)中層副職請假半天以內由本部門中層正職批准,半天以上、兩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

  (9)中層正職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校級領導批准,兩天以上、一週以內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並向有關分管校級領導通報。

  (10)校級領導請假由校長或校長委派的校級領導批准,並向其他校級領導與有關部門通報。

  (11)校長請假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其他校級領導通報。

  三、請假後福利待遇的處理

  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四、附則

  學校在每月底公佈教職工請假情況。教職工請假,曠課(工),遲到等,由相關部門記錄,並記入本人的業務檔案。

職工請假制度5

  一、事假

  根據學校教學工作的特點,原則上不予請事假。如必須請事假,應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批准後方可離校。

  二、婚假

  正常婚假三天,晚婚(男25週歲,女23週歲)婚假15天(含節假日、3天法定婚假)。超過規定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三、產假

  1、女職工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假不得超過15天(以醫院預產期證明為準),難產的,剖腹產的增加產假15天(憑醫院證明、病歷記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限包括星期日、法定假日及寒暑假在內計算。產假期滿,如身體沒有復原,不能從事工作的,要履行請假手續(需提供醫院病歷等相關證明),其超過假期與病假處理相同。

  2、配偶生養,男方護理假為3天。

  3、因避孕失敗,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4天流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流產假。因拒絕採取避孕措施,造成意外懷孕而需要流產的,按病假處理。

  四、病假

  凡屬生病或受意外傷害,不能堅持工作,必須本人或親屬持就診醫院的“疾病診斷書”辦理請假手續。超過醫院建議的治療休息期,仍不能上班(需要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病歷、發票等相關證明),需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曠職處理。

  五、喪假

  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喪假,准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喪假,准假1天。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六、生日假

  教職工整十歲生日,准假1天。

  七、公出假

  1、根據學校實際工作需要,校長室及各職能部門,可以臨時安排教職工外出,但安排結果必須及時報負責考勤的學校領導。

  2、教師因會議,進修等原因,需持會議或培訓、考試通知履行請假手續方可離校。

  3、教師公出逾期不歸,視情況按事假或曠職處理。

  八、請假批准許可權及待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先履行請假報批手續:教師因事因病請假,一天由校長批准,一星期之內由教育助理批准,超過一星期須報教育局人事科書面批准,一個月以上的,由教師本人提出申請,學校同意,並附相關材料(因病附二級甲等以上人民醫院病情診斷書),報教育局人事科稽核,分管局長簽字批准。除特殊情況外,3天以內的公、事假需自己安排好課務和工作之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當面請假的,可委託他人辦理,事後需要補辦請假手續並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2、婚假、產假、喪假、公出假在規定的時限內享受學校各項福利待遇。

職工請假制度6

  (一)請假要求

  教職工請假可分為病假、事假、婚假、生育假、喪假、探親假等。教職工因故半天以上不能到校工作的,都應按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如遇特殊情況來不及事先辦理請假手續的,應事後補辦,手續不齊的作曠工處理。

  (二)請假程式

  1、病假的請假程式

  (1)教職工病假應憑區級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單和病歷向學校辦公室請假,病假證明單由學校辦公室留存。三天以下(含三天)病假須報請分管校長批准,三天以上病假須報請校長批准。無病假證明單作事假處理。

  (2)老師有病假時,仍堅持到校上課後再回家休息,當天可不作病假統計,但也必須向校區辦公室交病假證明單;如果當天無課未到校,仍按病假統計。

  (3)教職工因急病來不及到校請假,可本人或由家屬透過電話及時向學校領導、辦公室或教學處口頭請假。但事後須憑醫院病假證明單補辦請假手續。

  2、事假的請假程式

  (1)教職工因個人和家庭特殊情況須請事假的,必須事先遞交請假條。一天以內事假須報請分管校長批准後,向學校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一天以上事假須報請校長批准後,向學校辦公室辦理請假手續,由教學處安排課務。

  (2)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不能事先到校請假的,必須透過電話等方式向學校領導或辦公室口頭請假。事後應及時辦理補假手續。

  3、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按有關檔案規定辦理。

  (三)相關待遇

  1、凡各種假期涉及教職工的工資部分,按京南市教育局檔案寧教人[20xx]10號檔案《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教職工隊伍常規管理的暫行規定》執行。

  2、凡各種假期涉及教職工的校內分配部分,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1)當月考核部分

  教職工的病假為30元/日,從當月獎金扣除,扣完為止;事假為60元/日,從當月獎金中扣除,如超出獎金總額,從工資中扣除;曠工為200元/日,從當月獎金中扣除,如超出獎金總額,從工資中扣除。

  班主任病事假達五天以上的,班主任費按比例扣除。

  (2)學期考核部分

  病假累記一個月至一個半月,事假10—15天,病事假累記一個月。扣除學期考核獎金額的25%。

  病假累記一個半月以上至二個月,事假16—20天,病事假累記一個月以上至一個半月。扣除學期考核獎金額的50%。

  病假累記二個月以上至二個半月,事假21—25天,病事假累記一個半月以上至二個月。扣除學期考核獎金額的75%。

  病假累計二個半月以上,事假25天以上,病事假累計二個月以上。全額扣除學期考核獎

職工請假制度7

  根據縣教育局關於中學教師隊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保證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訂如下制度。

  1、全校教職工應以事業為重,堅守崗位,盡職盡責,盡心盡力,力爭出滿勤,以主人翁的姿態對待學校分配的各項工作。

  2、教職工因事或其他特殊情況在不影響學校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請假,但必須事先辦好請假手續,請假一天以內由科室的負責人批准,請假兩天以內分管領導批准,請假三天或三天以上由校長室批准。

  3、教職員工有下列情況作曠工處理:

  第一、不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第二、不服從組織調動安排,不按時報到上班;

  第三、未經批准的停課、調課、換課,每2節記曠工一天;

  第四、未經批准私自請人代課;

  第五、每缺必備課教案5節記曠工一天。

  4、教職工請病假(不含因公負傷)需有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批准後方可計算請假期(特殊情況除外)。

  5、教職工婚、喪、產、探親假均按國務院規定給假,但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需要續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並報請校長室批准,其續假時間按事假處理。探親假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

  6、一學期內,曠工累計超過3天,或事假累計超過12天,或病假累計超過30天者,年終教師不得評先、評優。評為市級以上先進工作者必須出滿勤(有特殊貢獻者可作特殊處理)。

  7、教職員工出勤請假情況,各科、室、組應認真登記,違反出勤請假制度和超假情況,應及進報告校長室。

  8、未經學校批准,連續脫離學校工作崗位60天者,作自動離職處理,學校停發其工資。

職工請假制度8

  為進一步加強教職工隊伍管理,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進一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和制度化,根據鹿城區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實施意見》(溫鹿教〔20xx〕17號)檔案要求,結合《江臨中學績效工資試行方案》相關規定,對本校教職工請假制度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假期類別和期限

  請假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探親假、公假等種類。

  (一)病假。因疾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二)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三)婚假。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四)生育假

  1.產假。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嬰增加產假15天;女教職工懷孕3個月內流產的,根據醫院意見給予產假20-30天,懷孕滿3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產假50天。產假正值寒暑假期內,其寒暑假中實際產假時間可以順延。

  2.哺乳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第2個子女的,可請哺乳假3個月。

  3.護理假。男女雙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護理假。

  (五)喪假。教職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後,根據具體情況,可給予喪假1-3天。去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六)探親假。因教職工有暑、寒假期以及教育工作的特點,教職員工的探親假應安排在暑、寒假。

  (七)公假

  1.教職工參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召開的各類會議、教育教學有關的學習培訓、教研活動等,或者因學校工作需要外出辦事的,可以申請公假。

  2.被選為各級黨代表、人大、政協、團代表、工會代表或委員的教職工,以及經區教育局同意參與的社會兼職人員參加相關部門統一組織的會議或調研活動的,可以申請公假。

  新就業人員在見習期間請長假(含生育假、事假、病假),其見習期順延,順延時間等同請假時間。

  二、請假程式

  (一)嚴格請假、續假、銷假制度。教職員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需要請假的,必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憑相關證明材料,說明請假理由和要求,按規定許可權辦理書面請假手續(急病可事後2天內補辦手續);請假期滿後,及時辦理銷假手續(患有傳染病或精神病的,在銷假上崗時應提供健康證明);確需延長假期的,應在假期內辦理書面續假手續。

  (二)請假所需證明材料

  1.凡請病假2天以上的,均需有市級定點醫療保險醫院證明,應當提供醫院出具的真實有效的材料,如醫院病歷單、疾病證明書、醫療費發票等。

  2.教職工請事假,應從嚴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況,原則上不予請假。

  3.教職工因公請假必須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等材料,若電話通知的,應註明電話通知部門、時間和經辦人姓名。

  4.未滿40週歲的育齡婦女非住院治療連續病假或事假超過兩個月,或者臨近期末或期初連續病事假達一個月的,還應提供最近一次在計劃生育指導站婦檢的證明。

  (三)請假審批許可權

  1.病、事假。教職員工請事假累計1個月(含1個月)以內或請病假2個月(含2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按規定程式審批,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請病假2個月以上的,學校指派2名行政人員帶請假職工到市級以上醫院檢查後,出具書面報告由2名證明人、學校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請事假1個月以上,經學校核實事假原因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審批。高度傷殘、精神病、傳染病等患者,及經確認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如無法提供病情證明材料的,學校每學期初出具書面報告,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教職工出國(境)請假,經學校負責人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稽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

  2.學習培訓。應鼓勵教職工參加學習培訓,但要嚴格外出學習培訓請假審批制度,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審批。

  下列情形的,由學校審批:教職工因學歷提高進修參加規定的短期學習請假的;經區教育局同意舉辦或同意參加的各類會議、教育教學有關的培訓、教研活動等;其它活動如教職工單次連續在5天以內且在溫州市內的公務活動。

  下列情形的,經學校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備案:由其它部門直接通知的各類會議、培訓及其它活動單次連續超過5天或者須離開溫州市的公務活動。

  下列情形的,經學校同意後報區教育局政工科稽核並報分管領導審批:教職工申請脫產性質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或攻讀學位的;因私出國的。未經批准擅自脫產離崗到高等院校進修學習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三、工資待遇

  以下各類假期中工資待遇規定:其中基本工資、70%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區教育局《關於進一步規範教職工請假制度的補充規定》(溫鹿教〔20xx〕17號)檔案執行。對學校發放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待遇作如下規定執行。

  獎勵性績效工資是指學年度(學期)履職考核獎,考勤獎,月崗位考核獎,超工作量補貼,教育教學成果獎等五項組成(其中超工作量補貼、教育教學成果獎視實際勞動付出發放)。

  (一)病假工資待遇

  1當月病假累計在2-4天以內的,除課節費自行承當、月考勤獎每天扣5%外,其它專案按規定照發。

  2.當月病假累計超過4天不滿10天的,從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5%。

  3.當月病假累計超過10天的,從第11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0%,扣完為止。工作年限滿30年的教職工,可每週另外照顧半天的病假休養(無工作安排)。

  (二)婚假、喪假、護理假工資待遇

  在規定期限內的婚假、喪假、護理假工資待遇除課節費自行承當、考勤獎每天扣月考勤獎總額的5%外,其它專案按規定照發

  (三)事假工資待遇

  1.當月事假累計在2天及以下的,獎勵績效工資照發。

  2.當月事假累計在2天以上、4天以下(含4天)的,從第3天起每半天扣發月考勤獎總額的10%。

  3.當月事假累計在4天以上、8天以下(含8天)的,從第5天起每天扣除月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0%,

  4.當月事假連續4個工作日或累計超過8天的不發當月獎勵績效工資,學年度(學期)考核獎相應扣發。

  (四)女職工產假、哺乳假工資待遇

  1.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請假休息的,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2.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內,除考勤獎、教學常規獎與超工作量補貼停發外,其它獎勵績效工資照發。哺乳假期間,獎勵績效工資停發。

  女職工產假、哺乳假期滿後需請病、事假的,按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行。

  四、曠工及其處理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均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准而逾期不歸的;

  (三)未經領導批准不參加本單位規定的學習或活動,以及擅自停課、調課或自行請他人代為頂崗的;

  (四)因工作變動未按時到崗或未辦理調動手續,私自到外單位工作的;

  (五)教職工在請假期間內從事其它與請假事由無關的活動或非法活動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經商的,或到外單位工作的,以及醫療證明弄虛作假的。

  曠工3天及以上的,停發全部工資,並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辭退(解聘)或自動離職處理。教職工擅自離崗或逾期不歸的,學校按上級規定的程式及時書面通知本人督促返回單位。如果教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學校予以解除聘用合同,並將解聘手續上報區教育局。

  五、相關要求

  (一)請病假在2天以內的教職工,需提供鎮級以上醫院疾病證明、病歷卡、藥費發票等證明材料,才允許請假。無任何憑證的按事假處理。若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的,按曠工處理。

  (二)教職工每週請各種類別假後(公假除外),該周半天機動假一併納入計算,不再另外享受。

  (三)在職人員在公假期內、工傷治療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受影響。

  (四)教職工如擔任班主任的,不論何種請假原因,其不在崗期間內的班主任津貼,由其它代為管理的教師相應享受。

  (五)教職工請病、事假期間課節一律自行調換後報教導處備案,如由其它教師代課的代課費用自負。

  (六)只擔任九年級學科的教師在中考各項工作結束後,學校視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考勤。

  (七)本補充規定與原學校請假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職工請假制度9

  1、學校教職工考勤

  中心校由分管行政負責,村小由村小負責人負責,分塊進行。考勤情況每週一結,月底彙總,公示後報檔案室存檔。

  2、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審批許可權

  請假半天之內(含)的教學人員中心校由分管領導、村小由村小負責人籤批;超過半天在一天之內由教導主任籤批;請假超過一天在一週以內由校長籤批;超過一週(含)則透過校務會研究決定後由校長籤批。公假由行政會決定校長籤批;行政會成員請假由校長籤批。

  2)請假手續

  教職工請假需按照規定,先根據請假時限長短持學校統一製作請假條到規定責任人處批假,由責任人簽字同意後,再持條到學校辦公室,由辦公室人員填寫請假日誌。

  3)銷假

  請假結束後要銷假,先向批准人銷假,再到辦公室銷假,不及時銷假者所誤時間以曠工計。

  4)補假

  若遇有緊急情形,在校可先口頭向分管領導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但事後必須及時補假;若在家或路上遇到特殊急難情況,可先行處理,過後再到校相關責任人處說明情況,辦理補假手續。

  3、病假

  1) 病假必須出具鄉級及以上醫院的病假證明(或病歷)

  2) 父母、配偶,子女住院,治療需陪床時,假期期限為:

  陪父母為住院天數除以子女人數;陪配偶為住院天數;陪子女為子女住院天數一半;陪父母外的直系親屬為其住院天數的五分之一,住院天數以醫院住院結賬清單為準。超過兩個月的作個人請假處理。

  3)、意外事故以病假論。

  4)、病假除以上規定外,不再作處理,但量化時按規定處理。

  4、公假

  1)、婚假

  教職工本人結婚,假期為一週,連同星期六、日在內共計7天(晚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一切待遇正常;子女娶嫁假期3天,兄弟姐妹娶嫁准假2天;超假以事假論。

  2)、喪假

  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公婆、岳父母過世,可請喪假。假期視其情況為3——7天,工資照發,因故需延期作事假論。

  3)產假

  女職工產假為90天,晚婚晚育者延長15天。但若遇跨學期情形或學校人員緊張,一般休假3個月,滿三個月後上課。上班後6個月內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適當機動;滿6個月後恢復正常上班。女職工意外懷孕後流產者,根據醫院或計生部門證明給予兩週工作日休假。產假和流產請假期間一切待遇正常。但流產請假需自行調整好自己工作後報相關處室備案。

  4)、函授進修考試等學習假

  按主管部門(或進修學校)通知時間准假,離校前3天向學校提出口頭申請,並填好請假條參加學習,按時往返,逾期不歸或提前不假離校者以曠工論。所任工作由學校相關部門協調安排。曠課一節扣40元。

  5)、凡規定公假不予處理。

  5、會議、升旗、臨時集會、各種日常常規會議遲到、早退、請假一次扣3元,並扣1分/次;曠會扣10元,另扣2分/次。每月請事假超過2次後即按曠會處理。曠課每節扣40元,並扣2分/次。上課遲到或早退10分鐘內扣10元,10—20分鐘扣20元,20—30分鐘扣30元,並扣1分/次。30分鐘及以上按曠課處理,扣40元,另扣2分/次。

  6、全校教職工每月合計請事假最多累計1天,每超過1天,即按所任工作予以每節課或每半天(非教學人員)扣5元,並扣1分/次。1天內不予經濟處理。

  7、一學期病假超過20天,事假超過10天或有2次曠工或曠課現象者不能參加任何評優晉級。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

  8、考勤每週統計公佈在公示內上,如有出入,請及時找相關人員核對。考勤在每期期末時與教育教學成績掛鉤。

  9、全學期無任何遲到、早退、曠課、事假、病假等即按全勤處理。學校將視學校具體情況在學期末對全勤者予以表揚。

  10、教師因病請假,另請其他教師代課,每節課補助該代課教師5元。

  11、凡上級檔案有規定的一律按上級檔案的規定執行。

職工請假制度10

  為加強隊伍管理,規範教職工請假行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市教育局《陽瀏市學校教職工請假暫行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類別及休假時間

  (一)事假

  教職工個人或家庭因特殊情況必須請假時,可請事假。請事假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週。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工作,可休病假。休病假必須憑縣級公立醫院及以上等級醫院的病歷、檢驗報告及加蓋醫院專用章的病休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病假一個學期以上的,必須參加市教育局統一組織的集中體檢。

  (三)婚假

  一般婚假1—3天(家居外縣的旅途時間除外)。晚婚(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同時具備)的,增加婚假12天。

  (四)產假

  1、女職工正常產假90天。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累積增加產假: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晚育的(男滿25週歲,女滿24週歲,同時具備),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女職工產假計算時間原則上從產前15天開始計算,如產前休假未達15天的,從產前開始休假時間計算。產假如在寒暑假期間,休假時間順延。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上班的,需按要求辦理病假手續,非因身體原因要求繼續休假的,按照事假辦理。

  2、男職工可享受陪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內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內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喪假

  教職工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可請喪假,時間為3天,死者不在本市的,根據路程遠近,可另給往返路程假。喪家超過3天的,需辦理事假手續。

  (五)探親假

  凡工作滿一年的教職工,與父母和配偶(以戶口所在地為準)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望雙方父母四年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為20天,教職工探親假均安排在寒暑假內。

  (六)公假

  公假指由學校統一安排的外出公務活動和學習培訓等,教職工經學校批准參加短期的提高學歷培訓可視為公假。

  二、假期待遇

  1、事假待遇:事假一年內不超過3天,每超一天扣發本人當月日均工資(含結構工資、出勤獎)。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的,按事假時間扣發當年的目標管理獎和教學質量獎;事假累計超過半年,不考核、不劃等、不晉升工資,不計算工、教齡,在事假期間停發學校所有的福利待遇。

  2、婚假待遇:在批准的婚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

  3、產假待遇:產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和保底結構工資,除不享受生產性獎金外,其他福利與在崗人員一視同仁。

  4、喪假待遇:喪假和往返路程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

  5、探親假待遇:國內探親的教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和路程假期間發給全額工資。按照市財政局檔案規定報銷往返差旅費。

  6、病假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指財政統發部分,下同)照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但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發給病假工資。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發給病假工資。其中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症患者工資全額髮放。

  (4)病假超過6個月的(因公致傷除外),當年不予考核,不劃等,不晉升工資,不計算工教齡。

  (5)曾獲得省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或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鬥英雄稱號,並一直保留榮譽的,其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6)病假期間,不享受學校結構工資和目標管理獎。

  (7)病假期間,在校外從事其它工作並獲取勞動報酬的按照事假處理。

  7、經批准參加提高學歷培訓,每期培訓時間(正常上課時間)超過5天的,培訓期間不享受結構工資和目標管理獎。

  經批准且在規定的期限內請假,代課金由學校負責。

  三、請假審批程式

  1、教職工凡需請假者,應事先填寫《陽瀏一中教職工請假申請表》,按照規定程式逐級報批。

  請假申請審批程式:填寫請假申請表→年級部主任審批→主管處室主任審批→主管副校長審批→常務副校長審批→校長審批→送辦公室存檔備案→將請假審批表影印件送相關主管處室。(任課教師歸口教學處和主管教學副校長審批)

  請假2天(含2天)以內的由主管處室審批;請假5天(含5天)以內的由主管副校長終審,請假10天以內(含10天)的由常務副校長終審,請假超過10天的必須由校長終審,請假一個學期或以上的必須報市教育局審批。休產假的,需同時報學校計劃生育辦稽核。

  2、處室幹部請假,2天以內的報主管副校長審批,超過2天的報常務副校長審批,超過5天的報校長審批;副校長請假直接報校長審批。

  3、副處級校級領導請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相關手續。

  4、育齡女教職工請假除履行以上審批手續外,同時執行瀏教發[20xx]2號檔案精神。

  5、教職工請假,除重病住院等特殊情況外,必須當場與直接主管領導及相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保證請假期間不出現工作失誤。

  6、非特殊情況,請假人應協助主管處室一起做好本人請假期間的工作安排。

  四、曠工的界定與處罰

  1、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曠工;

  (1)請假未獲得批准擅自離崗;

  (2)無正當理由超假不歸;

  (3)以弄虛作假形式騙取休假。

  2、曠工處罰

  (1)每曠工一天,扣發本人當月兩天日平均工資(含結構工資)。

  (2)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報市教育局作自動離職處理。

  五、附則:

  1、如遇國家休假政策規定調整,本制度的相關條款以調整後的國家政策規定為準。

  2、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職工請假制度11

  為加強學校管理,更好的開展教育教學工作,特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一、教職工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不能到校上班,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按要求填寫請假單,到各部門請其安排請假期間工作,完假上班後銷假。

  二、教職工請假分為定時性請假和臨時性請假二種。

  [一]定時性請假

  (1)定時性請假分為公假、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六種。

  (2)各類假期期限:

  公假、事假、病假:視具體情況而定;

  婚假:達晚婚年齡享受婚假十五天;

  產假:達晚育年齡享受產假四個月;剖腹產假四個半月;男性陪產假七天;

  喪假:直系親屬享受喪假三天[岳父母(公婆)享受同等待遇]。

  (3)以上六種請假均需辦理相關手續。

  [二]臨時性請假

  (1)臨時性請假分為政治學習請假、晨會請假、其他臨時性請假三種。

  (2)政治學習請假和晨會請假需到校辦辦理請假手續。

  (3)其他臨時性請假可直接向校辦主任口頭請假。

  三、教職工辦理請假手續步驟

  (1)到校辦填寫請假條並請校長簽字批准。

  (2)憑準假條到相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安排請假期間工作並簽字確認。

  (3)將准假條反饋至校辦。

  (4)請假期滿到校上班後到校辦銷假

  四、教職工請假制度有關要求

  (1)教職工請假在一天以上(含一天)或半天以內但需調課,需提前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2)教職工有事必須先請假,辦理相關手續,否則視為曠工處理。

  (3)教職工請假按《校內獎金、津貼考核發放實施辦法》中相關規定扣除獎金、津貼。

  (4)突發事件:

  1、遇突發事件請本人在第一時間直接向校辦主任請假或向校長請假並補辦書面請假手續。

  2、請勿委託他人代請假。

職工請假制度12

  一、總則:

  為了進一步完善請假制度,嚴肅教職工的勞動紀律,現根據相關檔案精神,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請全體教職工自學遵守執行,有關請假情況存入個人檔案,作今後職稱評定,工資晉級,教師考核等重要依據。

  二、請假制度:

  (一)假期批准許可權:

  (1)請假一週內的教職工,須填寫請假報告,經校長室(或主管校長)審批後,到相關科室安排好工作(教師到教務處安排好功課、班主任到政教處安排好班主任工作、後勤職工到總務處安排好工作)後,方可離崗。

  (2)請假一週以上一個月以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校務會透過。

  (3)請假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內,由學區研究審批,請假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超過六個月的老師,不能參加當年的年度考核。

  (4)學校中層幹部請假一月內的,由學校校長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學區研究審批,兩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學校正副校長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備案,並開具請假批准書。

  (二)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工作,請假在一個月內的,須經市級衛生院以上的醫院證明;一個月以上需市級人民醫院證明,由本人寫出請假報告,逐級審批。

  (1)病假待遇:非住院教職工請病假時間月累計為兩天(含兩天)的不扣當月福利;超過兩天以上的按市相關規定執行;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2)住院教職工超過兩天的按以下規定執行:按市局規定扣除,最高上限為扣完學校全部福利;請假一個月以上的,除扣除學校獎金外,其他按市局規定扣除相關部分。

  (3)學校因考慮工作安排,方便排課,科學管理,個別特殊請假人員,在違反上級規定的前提下,由學校校務會透過,另行處理。

  (4)合同職工病假待遇。合同職工、教師在超過兩天以上的病假期間自負代課金,假期超過一個月,作自動辭退處理,其它請假規定、手續照上述辦理。

  (三)事假:

  教職工請事應從嚴控制,因有緊事需請假的;假期一律不超過1周,無特殊情況不予請假。

  (1)學校正、副校長,請事假一週以內的,由學區主任審批,請事假一週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分管局長審批。

  (2)學校中層幹部請事假一週內由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一個月內的,由學區審批,請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審批。

  (3)教職工請事假半個月內的,由所在學校校長審批,請事假15天—30天,由學區審批,請假一個月以上的,由市教育局政工科審批。

  (4)事假待遇。事假在2天內,辦好手續,不扣當月福利,自負代課金(10元/節),事假超2天按以下規定執行:3天—5天,每天扣20元,自負代課金,;5天以上每天扣30元,自負代課金;本學期福利以本人在學期的實際工作時間計算:

  三、公假:

  公假也須辦理手續,憑檔案或上級通知,到辦公室登記,報教務處安排功課,方可離崗,公假不扣款,補發公差期間的簽到費。

  四、婚喪假:

  (一)婚假:

  教職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婚假1周,因學校工作在時間上的特殊性,教師婚假應儘量定在暑、寒假,請假報告要附結婚證影印件。如婚假應儘量在暑、寒假的,或上課時間不請假,不誤課,學校獎勵200元/人。婚假期間不扣發獎金、津貼。

  (二)喪假:

  喪假指的是教職工本人直系親屬的喪事而請假,根據國家勞動局和財政部規定,縣內准假3天,縣外准假3—5天,喪假期間不扣發工資,獎金和津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哺乳假。

  (一)產假: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按法定年齡結婚生育的,給予產假56天,符合晚婚生育的,給予產假90天;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20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人工)流產的給產假50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上述產假期間獎金、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資。

  (二)哺乳假:

  (1)女方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不影響晉級調項,並計算工齡。請假1年(含1年)以上的按檔案精神實施(含法定產假,不能領獨生子女費,職務津貼,省直補貼停發)。

  (2)若產假、哺乳假跨學期超過法定請假時間(即3個月),教職工請一個學期假,學校在不違反上級檔案精神的前提下,發放本學期統發福利的30%,不扣發上發的雙考獎等福利。若教職工撫養確有困難,經本人申請要求請假兩個學期的,需報學區、教育局審批,學校可給予兩個學期假,按規定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80%,在第二個學期,教師不享受校發一切福利,並扣除雙考獎、誤餐補等上發福利。

  (3)個別特殊情況由校務會協商討論決定。

職工請假制度13

  一、請假手續

  (一)教職工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因病或遇特殊情況無法堅持正常上班的可請假。請假一般手續由個人申請,學校校長室審批。

  (二)凡需請病假一週及以上者必須附上病歷卡和市級以上人民醫院醫生診斷及病休證明。

  二、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病假全年累計在兩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含國標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髮放。

  (二)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不打折,下同)的9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三)病假全年累計超過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不滿10年,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四)教職工獲得由人事部與國務院工作部門聯合授予的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和獲得國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省級勞模,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髮放。

  (五)教職工病假期間待遇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三、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一)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10天以內的,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即國標工資、績效工資中的崗位津貼,下同)的三十分之一。

  (二)教職工一次性請事假超過10天或全年累計超過20天的,超過天數每天扣薪標準為除生活補貼以外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二十分之一。

  (三)教職工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其個人的基本工資,獎勵性績效工資不發或減發。

  四、帶薪休假

  (一)年休假、探親假:教職工已享受寒暑假,按規定不再享受年休假、探親假。

  (二)婚假:男22週歲、女20週歲1-3天;男25週歲、女23週歲晚婚的,可延長婚假10天。

  (三)產假:法定婚育90天(含產假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女滿24週歲結婚的可增加1-30天,丈夫護理假3-7天。

  (四)喪假:教職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和公婆、岳父母死亡均可給予1-3天的喪假,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適當給予路程假。

  五、有關事宜

  (一)病事假期間,獎勵性績效工資扣減辦法按學校績效工資方案處理。

  (二)教職工病事假期間從事有償收入活動的,停發其病事假期間的全部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工資中的生活補貼)。

  (三)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期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職論處。曠職6天及以下的,每天扣薪標準為學校人均月基本工資的十分之一;曠職7天以上的扣發當月全部工資;曠職連續15天或全年累計30天的作自動離職論處,並按規定到市教育局辦理自動離職手續或辭退手續。

  (四)本規定自實施績效工資之日起執行。國家、省、市如有新規定出臺,則以新規定為準。

職工請假制度14

  為嚴肅工作紀律,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教職工請假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全校教職工各類假事。

  第二條:病假:凡因病必須治療和休養的,方可請病假。

  (一)病假須鎮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且病歷奇全。

  (二)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第三條:事假:凡因私事必須本人辦理的,方可請事假。

  (一)請事假必須經校、處(室)領導批准。

  (二)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資照發;當年事假累計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的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1.75天,以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從第30天起,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第四條:婚假:工作人員本人結婚,可請婚假。

  (一)婚假為3天。晚婚(女滿23週歲、男滿24週歲以上初婚)婚假7天。

  (二)婚假期間享受全部工資待遇。

  (三)婚假必須一次休完。假期中遇公休、法定節假日連續計算。

  (四)直系子女的婚事準於2天假期。

  (五)在規定假期內,事先調好功課,不影響月勤獎;超過假期按事假處理。

  第五條:喪假:工作人員配偶、直系親屬(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請喪假。

  (一)喪假為3天。

  (二)喪假期間享受全額工資待遇。

  第六條:產假:

  (一)女教職工享受產假90天,哺乳假六個月。產假期間如遇寒暑假,產假自動順延。哺乳假期間如遇寒暑假,假期不再順延。

  (二)產假基本工資照發。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在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產假期間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經本人申請,學校可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哺乳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

  2、女職工產後申請1年假期(含法產假),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基本工資照發。

  第七條:曠課: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課處理:

  1.無正當理由未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2.請假期滿未申請續假或未準續假而不上班者;

  3.經查明請假理由確屬欺騙性質,編造假情況或假證明者;

  (二)曠課期間扣發全部工資(含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並取消各種福利待遇。

  (三)經常曠課,由學校視其情節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連續曠課10天或累計15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工(職)15天或3個月內累計超過30天者,按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處理。

  第八條:學習、培訓:

  (一)外出學習、培訓、開會,須憑有關檔案通知,經學校教導處審批並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

  (二)經學校批准的外出學習、培訓、開會請假不計缺勤但不能前伸後延,規定假期外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三)本人自願在校外進修,學習,但未經學校批准,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批假許可權:

  (一)凡請假(除病假外)2天以內(含),由教導(或總務)主任審批;3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二)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三)請假必須事前填寫《事假調課報告單》,在教導處備案。

  第十條:准假原則

  (一)教職工除享受國家法定節假外,凡要請假的必須在安排好功課或工作(包括班主任工作)的前提下,才予以批准辦理請假手續,不辦理請假手續或擅自調課者,均曠課處理。

  (二)凡是事假,臨時電話通知,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況除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按曠課處理。

  (三)請假期滿要及時到相應科室銷假。

職工請假制度15

  為了規範學校管理,保證我校教育教學及各項工作高效運轉,根據上級的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因病因事不能到校工作的,必須事先辦理正式請假手續。因不可預料的原因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者,應及時和相關領導電話請假,回校後應在當天補辦請假手續,超過一天未補辦請假手續,按曠工處理。請假時需安排好本職工作。凡未辦理手續且未得到批准而不到校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全校教職工大會者,必須事先向校長請假。大型檢查、學校重大活動、質量檢測、監考、閱卷等活動期間,請假必須由負責此項活動的領導批准再由校長審批後方可生效。

  三、請假的審批許可權

  1.請假半天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並簽字後報副校長室審批。

  2.請假一天以上經分管領導稽核、同意並簽字後報校長審批。

  3.請假七天以上按規定報上級審批。

  4.中層幹部請假由校長審批。

  5.中層幹部外出辦公事必須事先向校長報告。

  四、請假的程式

  先到分管領導處領取並填寫請假條,由請假期間課務(或其他工作)委託人簽字並報分管領導稽核、簽字,然後由有審批許可權的領導簽字,最後將請假條交至校務辦公室備存。

  五、因公外出、教研活動等仍需正常履行請假手續,按出差處理。

  六、凡未按規定請假而造成考勤統計失誤的,由請假人負責。

  七、超假未歸且未辦理續假手續者按曠工(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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